美国金融科技司法立场

四、美国金融科技司法立场

此外美国的司法立场也相对保守。如Fintech Fund,FLP v. Horne案[27](金融科技基金诉霍恩案,下文简称“霍恩案”)是一起涉及金融科技管辖权的案件,原告是一家从事生物识别技术的金融科技公司,被告霍恩是原告参股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CEO)。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访问其位于美国的服务器并下载机密信息,违反美国《国防商业秘密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霍恩是英国公民且居住在英国,美国法院能否对其行使管辖权成为案件的关键,因而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地方法院是否具有对非居民行使管辖权的依据;第二,是否满足“最低联系”与程序正当原则。

首先,德克萨斯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依据德克萨斯州长臂管辖法,确立非居民的管辖依据。其次,该法院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该案被告是否与法院地存在“最低联系”。根据著名的“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28]确立的“最低限度” 的标准,归纳为三点。第一,被告是否利用德克萨斯州的有利条件;第二,原告的诉因是否产生于被告在德克萨斯州的行为;第三,管辖权的行使是否满足公平与实质正义。原告向法庭陈述:“第一,公司的服务器位于德克萨斯州;第二,被告窃取与破坏服务器的行为,使金融科技公司在德克萨斯州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原告认为德克萨斯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被告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德克萨斯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能够支持法院对被告行使管辖权的事实,但是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本院不适合管辖。”

该案中法院尽管认为对非居民具有管辖权,但是仍然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德克萨斯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进一步解释:“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由英格兰或威尔士仲裁;第二,该案为私人利益,避免法律冲突与适用外国法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以及避免陪审员对外国公民的不公正待遇。”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引发的跨国纠纷具有持续增长的趋势。面对这样的趋势,美国法院采取较保守与中立的立场。一方面,因为美国科技公司云集,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长臂管辖规则,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于新事物,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可避免不当的司法干预,特别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