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科技立法保障
(一)《智能机器人发展与促进法》
韩国《智能机器人发展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促进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提升国民经济水平与公民的生活质量。该法创设了“智能机器人”“智能机器人伦理宪章”“智能机器人乐园”等法律概念,通过对法律概念的明晰以保障智能机器人产业的有序发展。
其中“智能机器人伦理宪章”“智能机器人乐园”是该法的亮点,“智能机器人伦理宪章”意为:参与开发、制造和使用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守则,以防止造成各种有害或不利影响。例如,智能机器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是由于机器人的设计与程序产生的。因此,必须保证人类对智能机器人的控制,保护机器人收集的数据,需要确保发展智能机器人的目的在于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韩国对机器人生产的侵权责任,偏向于追究机器人背后的制造或操作主体的责任。
“智能机器人乐园”指制造、测试、分配智能机器人的区域,该区域的土地划拨须由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确定,在获得批准之后,必须在2年内完成“智能机器人乐园”的建设,否则该批准将失去效力。韩国对“智能机器人乐园” 的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智能机器人的制造范围,避免科技公司以智能机器人的名义“囤地”并改变土地的用途,保证“智能机器人乐园”的划拨土地能够专地专用。
(二)《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
韩国《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是韩国版的监管沙盒,与英国的监管沙盒类似,但又有所区别。作为韩国政府和执政党竭力推进制定的一部旨在鼓励金融创新、为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扫清制度障碍、提供法治保障的特别法律,为韩国培育创新金融科技产业奠定了法制基础。[30]该法创设了“创新金融服务”和“创新金融事业者”两个法律概念,目的在于将真正应用新科技的金融服务与真正从事金融科技研发的企业纳入法律保障之中,对以“金融科技”之名、行不法之实的企业予以过滤。规定了“创新金融事业者”的义务与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保障金融科技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