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与法律科技

第一节 金融科技与法律科技

金融科技的本质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新技术加持使得金融科技监管涉及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化与模糊化,诉讼、仲裁、调解等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似乎不能直观地解决金融科技所产生的争议。第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获得许多欧盟国家的积极响应,我国金融科技产品也将面临国际化,然而收集和处理欧盟跨境数据,面临GDPR框架下的法律风险。第二,国内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没有有效的制度供给[1],金融科技交易处于监管未明、法律模糊的局面,“裁判员”们很难找到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第三,一般来说,“裁判员” 们大多数是法律科班出身,对新技术的构造、原理比较陌生,单靠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证据或专家证人制度,很难做出事实认定;第四,跨国金融科技的争议具有涉外因素,涉及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当前的争议解决机制已经不能应对金融科技创新所衍生出跨境数据的涉外法律问题。

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金融科技的风险似乎在呼吁法律科技的出现,由技术驱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