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

第一节 制定《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

2012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最早提出“Project Catalyst”,一种类似“沙盒”的监管框架,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创造了“监管沙盒”这一词汇。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下文简称《规划》),提出2019年至2021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规划》在“发展目标”中总结“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亟待健全”,在“重点任务”中指出加大金融审慎监管力度,建立金融科技基本规则体系。金融的科技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叠加与融合,“科技+金融” 将深刻改变金融业态,是金融业高速发展的新阶段。然而,技术局限、立法缺陷是当前金融科技发展必须正视的两大问题,两者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而《规划》提出的政策法规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中国有必要有一部《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从立法路径上需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确认监管沙盒制度,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金融科技相关发展有法可循。在借鉴国外“监管沙盒”立法的同时,需要根据我国自身金融发展的现状与特点,构建监管沙盒立法的中国模式。因此,结合《规划》的指引,本节重点分析构建《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的构想,包括概念、对象、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探讨剖析立法构造与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