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国家对金融的监管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即国家发挥其经济职能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由此产生了金融监管关系,其属于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传统金融法的目的是调整金融关系,由此产生了金融监管法这一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法一般定义为:“是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秩序的基本规则。”而金融科技涉及的主体大致有三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科技创新企业以及金融消费者,三者之间的交叉与重叠使我国现有法律受到冲击。然而金融的本质与功能并没有因为金融科技创新而发生改变,金融科技导致的金融风险冲击力度更大,特别是金融监管的立法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容易造成金融科技的异化。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科技金融进行干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由于科技金融创新导致传统金融监管法的对象的边界扩张与重构,如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技术、去信任技术、价值可编程技术等,这些功能使商业模式发生巨大的创新,由此区块链被应用于数字货币、智能合约、众筹等诸多互联网金融的领域,特别是数字货币交易领域,区块链技术孕育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涉及洗钱、逃税和地下市场交易。例如,由区块链技术衍生出的融资模式—首次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下文简称ICO),该模式通俗地来说,就是融资主体向投资者发行代币以向投资者募集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试图搭建一种类似股票发行的融资模式。然而,由于项目种类众多、估值困难以及项目的虚拟性造成了监管障碍,目前我国将ICO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融资的行为,其可能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代币票券、金融诈骗等行为。
金融监管法的目的在于协调资本逐利性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韩国出台《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被称为监管沙盒的特别法,旨在为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企业创新的包容性与实验性监管提供特别法规则,推动金融服务和金融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韩国《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创造了“创新金融服务”和“创新金融事业者”两个概念于该法全文之中,通过程序排除“伪创新金融服务”和“伪金融科技企业”[1]。将金融科技的术语进行概念化,抽象和概况成为概括性的法学术语,有助于“对法律实施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实践、行为和物品的自然属性,又确定实践、行为和物品的法律属性,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结构”[2]。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科技术语的概念化,可以对其实践与行为作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处理。我国在“监管沙盒”立法方面,同样需要对金融科技的术语进行概念化设置,以明晰是否为真正的金融科技,而不是以金融科技为外壳的“伪模式”,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因此,试图对《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的概念进行定义,将其归纳为: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是关于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创新机构、金融创新行为和金融创新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的基本规则。立法的目标在于维护金融安全,控制金融创新中的风险与不正当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金融科技产业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