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二、《金融科技产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为立法活动指明理性认识和理论依据。[3]在立法思想的指导下,为监管沙盒立法指明原则和思路。立法指导思想直接影响立法的作用,对金融科技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相比金融科技创新的速度,立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往往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伴随风险的发生而逐步建立,监管相对缺位与滞后。我国监管沙盒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本质上为金融监管而不是对科技创新的监管,力图在事前预防金融风险,事后消化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在遇到无法从现有条文中找到依据时,可以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寻找到“灵感”,找到适合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从而指导金融科技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另一方面,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水平,避免监管不当对金融创新的冲击。“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史,特别是P2P领域的历程,可以总结一些经验为监管沙盒立法的指导思想提供一些思路与启迪。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历程

我国拥有金融科技最大的市场,星展银行的报告认为:“由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多个中心的发展,毫无疑问是全球金融科技的中心。”[4]40%的中国消费者正在使用金融科技付款,如果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而新加坡仅为4%。35%的中国消费者使用基于金融科技的保险产品,而东南亚国家仅为1%至2%。如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中国的互联网巨头,其拥有数亿的用户群体,金融科技的应用与推广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然而,我国的互联网发展也面临巨大的风险。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我国的P2P(又称点对点网络借贷)高速发展,全国P2P公司只有10家左右,2012年至2013年数量达到800余家。然而,在从严监管的背景下,加之P2P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暴雷”,管理层跑路、经侦部门介入、提现困难、延期兑付、网站关闭等情况时有发生。截至2018年12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021家,环比减少49家。[5]

究其原因,P2P公司的股权组成比较多元,有国有控股或参股、有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有纯民间资本运作,其实力与规模相距甚远。其中不少公司以金融创新作为噱头,虚构需要融资的项目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的利息,除最初几笔按期支付本息外,一般不久就出现投资人无法提现甚至无法打开平台APP的情况,该公司以P2P为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的犯罪行为。

面对P2P“野蛮生长”的乱象,我国逐步构建P2P法律监管的框架,对P2P的法律定位作出界定。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贷业务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该意见明确了P2P公司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要求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2016年至2017年,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4份文件。2018年,由于机构改革,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中央层面由银保监会制定监管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地方层面,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具有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能;在行业层面,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以及道德规范,实行行业间的自律管理。

总体而言,我国对P2P的法律监管体系是多层次的,从宏观到具体,从制定规则到执行规则。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监管的升级与“暴雷”事件相伴随,该行业积重难返。尽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持续深入,但是2018年、2019年,P2P行业“暴雷”事件时有发生,效果远远不如预期。监管如同灭火,尽管消防设施先进、消防队员众多,但是灭火需要时间,火势一旦蔓延则会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当P2P平台一旦“暴雷”,一定规模的投资者将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从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影响。因此,反思P2P行业发展的轨迹,也为监管沙盒立法思路提供有益的经验,如何将风险在“沙盒”得到释放,需要立法上的巧妙设计,发挥“沙盒”的作用,从而在投入市场时能够安全、有序,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改变“灭火式”的监管模式。

(二)包容审慎的指导思想

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对待新业态、新模式,要采用包容审慎的原则。[6]中国人民银行《规划》指出“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规则体系,加强监管基本规则拟定”。科技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2.0版本”,对待其创新与发展,包容审慎的监管思想依然值得借鉴,既要在立法上给予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空间,包容创新的内容与模式,也要在立法上划出红线,通过立法的设计进行穿透式监管,将“伪科技金融”进行过滤。

监管沙盒立法以包容审慎作为指导思想有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包容意味着监管的灵活性,避免“管死”的情况发生。由于金融科技是创新的产物,金融业务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深度交融,监管很难与科技创新保持相同的速度,过于条文化、程序化的监管规则容易限制金融科技的发展,所以需要赋予监管规则更多的灵活性,使监管留有空间和余地;第二,审慎意味着需要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的准备,金融科技的监管本质是金融监管,而不是技术监管。必须防范由金融科技创新引发的金融风险与监管本身所带来的风险。如上文所述,P2P模式创新所引发的“暴雷”事件,就是金融创新导致金融风险。金融创新过程中,风险往往未可知,特别是技术阻隔金融风险的传导速度与金融业务边界的模糊化,对金融稳定、金融安全构成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