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代
考古工作者根据墓葬随葬器物型式,推断放马滩墓的年代在战国中晚期,又根据一号墓中出土的竹简《志怪故事》,推测一号墓的年代在公元前239 年前后。[31]其他研究者亦多据此以推断墓葬的年代。但我们的看法与时贤略有不同,以下试作讨论。
所谓《志怪故事》,胡平生先生称作“邸丞谒御史书”[32]。它讲述一个名叫“丹”的人死而复生以及祭祀宜忌诸事项。兹将相关简文移写如下(释文用宽式):
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谒御史: 大粱(梁)人王里□徒曰丹,□今七年,丹【刺】伤人垣雍雍里中,因自【刺】殹(也),□之于市三日,葬之垣雍南门外。三年,丹而复生。丹所以得复者,吾犀武舍人。犀武论其舍人尚(掌)命者,以丹未当死,因告司命史公孙强,因令白狐穴屈(掘)出。丹立墓上三日,因与司命史公孙强北之赵氏之北地柏丘之上。盈四年,乃闻犬犻(吠)鸡鸣而人食。其状: 类(颣)益(嗌)、少麋(眉)、墨,四支(肢)不用。丹言曰: 死者不欲多衣;死人以白茅为富,其鬼贱,于它而富。丹言: 祠鬼者毋敢嗀,鬼去惊走。已,收腏而釐之,如此鬼终身不令殹(也)。丹言: 祠者必谨骚(扫)除,毋以淘□祠所。毋以羹沃腏上,鬼弗食殹(也)。
简书内容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讲丹死而复活故事,后一部分以“丹言”的形式,讲述祠祭鬼神诸事项。兹先谈简书中涉及的几个地点。
简书中的大梁应即战国魏国都城,在今河南开封市。王里则属大梁,其得名之故,大约与大梁作为王都有关。垣雍雍里亦当属大梁。这是以魏国都城大梁为中心的一组地名,也是“丹”刺伤人和自刺以及死亡埋葬的场所。
三年之后丹复生,涉及第二组地名,即“丹立墓上三日,因与司命史公孙强北之赵氏之北地柏丘之上”。赵氏即赵国。北地为赵国的北部地区,为区域名。《史记·赵世家》载:“(惠文王)三年,灭中山,迁其王肤施。起灵寿,北地方从,代道大通。”是以赵国有北地。柏丘则为北地之具体小地名,其地古书无明确记载。按战国赵货币有“白人刀”,兵器有“柏人戈”,柏人在今河北隆尧、临城之间。[33]西汉巨鹿郡又有柏乡侯国,治今河北柏乡、临城间,正当柏人的北方。[34]简文柏丘或当在此。这里正当赵国北部地区,当然也位于魏都大梁的北方。这一组地名全在赵地,是以赵国为中心,与第一组地名有别。
再来看简文中的“邸丞”之邸,我们以为也是赵地。1978 年曾在河北省元氏县西张村发现西周遗址和墓葬,其中出土的青铜器《臣谏簋》铭文云:“唯戎大出【于】軧,井(邢)侯博戎,延令臣谏以□□亚旅处于軧。”《叔劝父卣》铭云:“叔劝父曰: 余考,不克御事,唯汝倐其敬乂乃身,毋尚为小子。余兄为汝兹郁彝,汝其用飨乃辟軧侯,逆造出入使人。”[35]李学勤、唐云明先生认为铭文中的“軧”应读为“泜”,泜即古代的泜水,即今槐河。軧国实由地处泜水流域而得名。[36]《铁云藏货》著录一方足“邸”布,李家浩先生以为邸即泜,战国时期泜水在赵国的疆域之内,邸布应当是赵国铸造的货币。[37]黄锡全先生认为三晋地区古泜水有二: 一为北泜水,发源于元氏县西群山中,即今之槐水;二为南泜水,发源临城西南敦舆山北,东流,经唐山、隆平入晋宁泊。[38]
综上所述,可知赵国北境确有以“邸”命名之地,在今河北元氏、临城、隆尧间,源自西周軧国,战国中晚期曾设为邸县。[39]由此不妨推测,简书记载“丹”死而复活,从魏国大梁北上,至赵国北地之柏丘时,赵国邸县之丞与闻其事,于是上报御史。[40]简文所记正是邸丞谒报御史的官府文书,或是模仿官府文书的“阴府冥书”。[41]
北京大学藏秦简《泰原有死者》,讲述人死复活的故事,[42]发生地点“泰原”,或以为即秦泰原(太原)郡,[43]战国时则为赵地。《史记·赵世家》记赵国史事颇多怪异,引起后世正统史家诟病,但据现代史学家研究,《赵世家》之“诬谬庞怪”,正是先秦时期赵国基层民众日常生活中宗教信仰的历史实录[44]。这两件时代最早的死者复活故事皆以赵国为背景,恐怕并非偶然。《赵世家》载肥义引谚语云:“死者复生,生者不愧。”也不仅是一句虚浮的比喻吧。
下面来谈时间问题。
简书共记录了四个时间: 八年八月己巳(以下代之以A)、七年(B)、三年(C)和四年(D)。其中时间C 是时间B 之后的三年,这是没有疑义的。时间D 可有两种理解: (1)时间C 之后又过了四年;(2)时间B 之后的第四年。考虑到数字3 和4 恰好可以满足简文中的数字“7”,我们认为“盈四年”应该是在三年之后又过了四年。
至于时间A 与时间B 的关系,此前的研究者多将时间B 看作与时间A 一样具有纪年性质,但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李学勤先生对此有所揭示,他说:
丹在七年刺伤人,被弃市后掩埋,三年后复活,又过四年而有闻能食,这加在一起,已到十四年,所以简文开头历朔不可能是八年。[45]李先生主张简文“八”应当是“卅八年”,“卅”字原为污迹所掩。但据最新红外照片,“八”字前并无其他文字,被李先生释作“卅”的是墨块而非文字。
然则如何协调它与时间B、C、D 之间的矛盾呢? 有两种思路,一是将时间A 理解为秦惠文更元八年(前317 年),时间B 则为秦惠文王前元七年(前331 年)。[46]如此一来,“丹”在公元前331 年死亡,三年后复活,又过四年方才有闻能食,时间当在秦惠文王更元前后,与前317 年并不矛盾。但这个年代与简文所述犀武活动的年代不合,恐难凭信。按犀武见于史载的最后年代是公元前293 年,这也可能是犀武死亡的年代。[47]二是将邸丞谒御史的内容局限在“丹”自杀的情节上,将“三年丹而复生”置于邸丞谒报内容之外。[48]如此,则时间C、时间D 均与时间A 无关,从而巧妙地消解了时间A 与时间B、C、D 之间的矛盾。但从文书的形式看,丹的死而复生以及有关祭祀宜忌诸事乃是一连贯的叙事,将丹之死与丹的复活分为两个部分似嫌牵强,果其如此,邸丞谒报御史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们认为邸丞谒御史的内容当包括整个丹死而复生的全过程,“丹言”以下部分则是文书的附件。
总之,我们认为时间B 并不具备纪年性质,而是与时间C、D 一样,只表示一种相对的时间概念,旨在说明某事在时间A 之前七年发生。类似的例子亦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多小未能与谋案》有案例云:
【敢】谳之: 十二月戊午,军巫闲曰: 攻荆庐溪【□□】故秦人邦亡荆者男子多。多曰: 小走马。以十年时,与母儿邦亡荆。亡时小,未能与儿谋。它如军巫书。儿死不讯。问: 多初亡时,年十二岁,今廿二岁;已削爵为士伍。它如辞。……[49]
该司法文书涉及的第一个时间“十二月戊午”,应为秦王政二十二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三日。第二个时间“以十年时”,整理者认为相当于“于十年前”。[50]从下文“多初亡时,年十二岁,今廿二岁”来看,整理者的意见是正确的。从这个例子看,放马滩简《邸丞谒御史书》中的时间B 也应该理解为邸丞谒御史的前七年。上引《邸丞谒御史书》简文“七年”前二字,李学勤先生补作“□今”,[51]宋华强先生又补出“今”前的“去”字[52]。今从红外照片看,“今”字尚可从残存笔画中看出,“去”字则不明显。但宋华强把这两个字补作“去今”,即“距今七年”,显然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可知,《邸丞谒御史书》只有时间A 具有纪年性质,即时间A“八年八月己巳”。目前学界比较通行的说法是秦昭王七年或秦王政八年,但“秦昭王八年即公元前299 年,秦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 年,八月均无己巳日”。李学勤先生据此还提到魏国纪年的可能性,但“这一时期的魏王,没有一个在位达三十八年”,李先生亦否定了这种可能性。[53]
我们认为“八年八月己巳”当是赵国纪年,上文对相关地名的考证显示此事的落脚点是在赵国,“邸丞”为赵国邸县之丞,用赵国纪年是合乎情理的。在此期间的赵国纪年应为赵惠文王八年(前291 年),赵惠文王八年八月实历丙寅朔,其他各历或丙寅朔或乙丑朔,[54]则“八年八月己巳”当公元前291 年八月四日或五日。
《邸丞谒御史书》是该墓随葬品中唯一有纪年可考的文物,据本书所考为公元前291 年,则墓葬下葬年代当在此后不远。由此或可推测,木板地图绘制的年代应早于墓葬下葬的年代,在公元前300 年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