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梁建坤*[1]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上购物便利性的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平台凭借其可靠性和安全性,使消费者对其依赖度逐年增加。但现如今,我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导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受到阻碍。本文对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找出了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解析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法,提出了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给我国的启示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消费者 保护机制 互联网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我国通过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伴随着网络购物的普遍化,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较于直接的经营者(卖方)具有可靠性,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依赖越来越强。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漏洞,以及其发展时间较短,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关的研究,进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者的消费方式由原始的面对面消费,变成了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消费。极大的增加了居民的生活节奏,为现代化生活提供了便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消费者的消费模式进一步改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扮演着类似于中介的角色。由于网络购物的数量不但的增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需要不断的扩大,其隐含的问题也随之而出,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增加了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
通过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来看,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相比增长了48.7%,2014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大致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2]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网络购物必将逐渐走向城市的郊区和部分的农村地区。这也是大多数电商目前的经营策略。因此,报告显示,未来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仍保持27%左右的符合增长率。市场结构上,2014年B2C(Business-to-Customer)交易规模达12882亿元,在整体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的比重达到45.8%,相比2013年增长了5.4个百分点。C2C(Customer-to-Customer)市场交易在整体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4.2%。从市场的两种结构上看,无论交易数额还是交易比重,第三方支付平台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中国报告大厅所提供的数据上可以推断出在未来的几年内,网络购物的交易额将进一步提升。快速发展的交易模式,改变了市场的交易习惯和人民的消费方式,也使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接受网络上的消费。根据2010~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调研及战略咨询报告显示,预计在2016年中国网络购物进入比较平缓的网络购物状况。多数的购物网站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和需求,依照消费者的购物特性调整网站的运营模式。[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消费者足够产品的前提下,开始注重对服务质量的提高,使网络购物变得普遍化、简单化。购物网站未来将朝向商务社群化、跨虚实通路、产销合作、信息共享、专业营销、多媒体展示、虚拟适用情景七大趋势发展。[4]
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数据的背后同样存在着令人担忧的状况。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可以使消费者真实的感受到其想要购买的商品,无论在材质、颜色、样式、还是在价格、服务等方面,消费者都能亲身参与其中。而通过网络购物则无法真实的感受商品的上述特征。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便利性以及对商家信誉的可信赖性,大多数的消费者选择了网络购物。原有的商家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方式变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障交易安全。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还是一个新兴的网上消费模式,根据《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中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上支付用户最主要使用的网上支付类型是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分别覆盖了79.2%和75.7%的支付用户。”[5]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最担心的就是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进行相关规定,对其监管还不是很完善,而且不能很好解决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目前,规范第三方支付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明确和解决了不少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争议,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消费者权益。[6]首先,《管理办法》确定了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性质是非金融机构,同时确定了其监管主体。其次,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资质、管理、罚则做了具体规定,彻底打破了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模糊、监管困难的尴尬局面。[7]《管理办法》第24条、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而且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当接受存管银行的监管。该《管理办法》解决了消费者在网络账户的资金可能被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挪用或侵占等问题。
中央银行在2011年11月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12年1月发布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央行发布的这两部征求意见稿都是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具体细致的规定。其中《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进一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计提风险准备金,以便更好的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该法第29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度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并且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10%计提。[8]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发展不成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还不是很完善。但我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做出了一定的成果,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无论是央行颁布的管理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目前都无法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当我们处在大数据时代环境下,尤其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时期,个人的信息很容易通过网络被泄露出去。以及消费者的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其风险的负担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二、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不够。虽然《管理办法》第34条是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隐私保护的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材料。但仅依靠该条文的规定,而想起到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作用,无疑是将消费者的隐私权放在经营者的个人道德上。尽管《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要妥善保管消费者的隐私,但并未对违反该规定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而《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办法仅有一款规定可能适用于支付机构违反规定泄露消费者信息时,应当受到相应法律处罚。但该处罚对于一般的支付机构违法消费者隐私保护义务所收到的处罚非常轻微,远远低于支付机构出租或出售消费者信息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从而不足以对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的约束。[9]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本应做到事前的保护而不是事后的救济。而当侵权行为出现后,法律应当发挥其强制性的作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处罚的程度应与被侵害人所受损害相当。
第二,对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保障不够。首先,资金安全风险,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技术缺陷或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的备付金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风险。[10]根据《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支付机构指定支付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并予以公示、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通过该条文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只要支付机构在协议中排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公示和备案,则无需对此承担责任,这对消费者的资金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同时,还存在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消费者的资金的现象,造成消费者对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权遭受侵害。其次,资金收益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备付金的收益归属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若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备付金的所有权归于虚拟账户的持有人,那么根据我国民法的所有物与孳生物原理,孳息应当属于虚拟账户持有人所有。[11]既然如此,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备付金的孳息应当归于消费者所有。但现实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该部分的孳息的数额相当巨大,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擅自处分该孳息都可能面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为了避免使这部分利息产生误用,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该部分利息作为“应付账款”并存放在相关的银行中。待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后,再对该部分利息进行处分。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常运营下,该部分资金及利息不会产生争议(维持基本现状),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破产或者其资本出现严重亏损情况时,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没有凸显保护消费者的优先性。首先,支付机构可能在支付协议上剥夺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虽然《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均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下该条款无效。但该规定能否避免支付机构通过支付协议事实上剥夺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存在不确定性。[12]由于上述法律条款中对于“主要权利”的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没有说明该“主要权利”是指实体权利还是包括程序性权利?如果指实体性权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争议解决条款完全不受上述法律条文的约束,如果包括程序性权利,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协议中要求消费者将纠纷提交至消费者所在地之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以此提高消费者维护权利的成本,从而达到阻止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目的。[13]这样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实践中应该存在不同的结果。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该部分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认定。在网络购物中,相对于经营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消费者对网络购物流程的操作、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对售后服务的保障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维权,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要求不同的消费者掌握众多的网络知识和技能才去网络购物,这必然是对消费者造成一种负担。从长远分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消费者网络购物中权益很好保护,则会打击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的积极性,进而会对经济造成影响。
三、国外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都是由美国开始的,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存在强大的信息技术,这也是其成为超级大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网络购物及第三方平台的发展也处于较领先的水平。目前,美国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PayPal公司,这家在线支付公司成立于1998年,到2012年年底营收规模已经达到55.7亿美元。[14]PayPal之所以成为全美C2C(consumer to consumer)交易最成功的在线交易系统,是因为它的适用性较强以及用户可以轻松注册,符合大众简单操纵的需求,使在线交易变为消费者接受并认可的一种消费方式。这种接受的背后是美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以判例形式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法院在判决时判例显得额外重要。曾经PayPal的几名用户起诉PayPal,诉称PayPal冻结了他们的账户资金,PayPal公司辩称该案的冲突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因为仲裁条款已经包含在用户与其签订的协议中。[15]用户在使用在线支付前,需要点击相应的注意事项或是电子的协议条款,而仲裁条款就是这样的一个点击附意合同,有时会在整个协议的最末,用户通常很难察觉该仲裁条款。因此,法庭认为这样的仲裁条款隐藏在PayPal用户协议中本质上是不公平的。用户在通常情况下使被动接受这样的条款,在发生纠纷时明显更有利于PayPal公司,因此认定该条款是失衡的。同时法庭认为,PayPal公司的点击附意合同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合同的起草上,以确保它不包含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最终法庭支持了用户的请求而PayPal公司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通过该法案法院很好地保护了PayPal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对PayPal用户协议条款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16]从该案可以看出,在美国当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或受有损失时,可以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律进行保护,而不是选择自认倒霉。
对于用户的备付金的管理。当消费者在通过第三方支付享受建议的购物过程时,不免会担心自己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问题。如何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这部分资金成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必不可少的问题。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沉淀资金是指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买卖双方待结算交易货款的集合。[17]为了保证消费者这部分资金的安全,美国实行了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具体做法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规定每个货币服务机构必须在其规定的银行中开立一个无息账户,货币服务机构支付平台上客户资金必须及时存放在相应的账户中,并规定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保险费由客户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缴纳。[18]从本质上,PayPal公司并没有被纳入银行的监管体系,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并不将PayPal视为银行,因为它并未在根本上处置或持有消费者存钱的账户,而且它没有银行章程,而银行章程是美国立法对银行的法律要求之一。[19]通过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可以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认为的延长资金的在途时间,同时可以解决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利息分陪问题。当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出现紧张或者面临破产清算时,可以用该部分的存款保险金来降低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于1999年11月4日经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重要性提高到空前的重要地位。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任何的第三方。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消费者信用记录的收集、信息保留的时间、消费者的权利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欧盟作为地区性质的组织,在其发展中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改进,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根据《在线交易指令》规定,要求信息社会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不低于传统商务领域的保护伞水平,换言之,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应受到与其在传统商务领域同等的保护水平,即等水平保护原则。[20]该指令在其序言中指出:“本指令不降低欧盟各项立法所确立的关于公共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指令还强调,欧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已有的立法通常无需修改都可以完全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领域。可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已有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欧盟法律法规,涉及有关商业信息传播、合同订立前的信息提供、合同的订立、支付、供货、产品及服务品质保证以及售后服务和质量投诉等广泛领域。欧盟理事会在《关于信息社会中与消费者有关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强调,作为欧盟一体化的重要成果,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若干基础性原则必须在信息社会的相应立法中予以遵循和体现。[21]同时欧盟共同体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制定了注重实效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非法律保护辅助原则等。从这些原则中可以看出,欧盟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放到比较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体现了区域间、国际间合作的重要性。发挥地区的优势,考虑存在的复杂性,使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能得到平等的保护,同时享有不低于传统消费者的权益。
(三)国外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平台良好的法律监管,是因为他们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有着明确的切合本国实际的法律地位的界定;良好而完备的监管体制。[22]首先,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时,主要依靠其完善的法律法规。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完备和系统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虽然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没有将其纳入银行的监管范畴,但无论美国还是欧盟都没有放弃对沉淀资金的管控,而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中。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用户协议不可带有强制性条款,经营者不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条款中设定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在国外更加注重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在网络购物中强调保护隐私权,对于其他情况下,也将个人的隐私权放在重中之重。这是我国在立法方面无法比拟的。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产业正在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对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因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始终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时,我国的网络交易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无法满足现阶段网络交易的法律需求,其对网络购物保护的范围有限。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该向欧美等发达国家学习,汇聚各方力量,共同努力,相互协调以便完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与引导,最终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经济得到长远健康的发展。
(一)加强消费者备付金的管理
建立并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效仿美国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强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指定的银行中设立保险金,具体数额可以由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时规定备付金存款所生的利息仅用于客户权益保护和支付机构的风险救助,如保险费支出等,不得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有。[23]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随意的挪用消费者的资金,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指令时才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这样可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同时也解决了孳息归属不明的问题。为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的消费者利益,在行业内设立第三方网络支付业消费者保障基金也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这不仅可以树立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信心,也能增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24]每个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其规模确定出资比例设定消费者保障基金,当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后合法权益被侵害,支付机构欠缺赔偿能力时或者机构面临破产清算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基金对被侵害的消费者进行补偿。
(二)强化支付机构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互联网在高速发展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在开放的互联网中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威胁。在网络消费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涉及消费者的个人资金问题,银行账号和密码,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将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为此完善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显得更加紧迫。首先要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定义务,要求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其次,当支付机构使用消费者隐私时,明确其使用的前提条件,并在使用前需得到消费者的明确同意,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和支付相关的事项不得作为他用。最后要明确规定,当第三方支付机构泄露消费者隐私或者私自利用消费者隐私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设立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应当进行赔偿。对于同时侵犯消费者隐私数量多、范围广、影响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规定人民银行可直接责令其退出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的同时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5]对隐私权的保护是进行安全网络交易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隐私权无法得到,那么必然导致网络交易的萎缩。
(三)明确纠纷解决机制
当无法保证消费者权益得到完全的保障时,就要有完善的救济措施。而传统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很难有效的保护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权益。首先,要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用户协议中附有当出现争议时剥夺消费者诉诸法律救济的权利。[26]对于用户协议中其他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条款也应当视为无效。在PayPal案件中,美国法院没有支持PayPal公司的请求,就是因为其提供的争议解决条款在实体和程序两面都存在不公平之处,同时该判决也为以后出现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应该规定在出现纠纷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用户协议中不公平的条款进行抗辩时,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同时,应当加强协商解决机制,消费者可以利用现有的互联网通讯终端,及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联系,协商解决问题。
五、结语
“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也是一个互联网新的时代。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网络购物也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当扩大经营和消费模式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通常缺少一种信任机制,此时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时有效的介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猛发展给人民带来了消费上的便利,但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消费风险。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随着互联网进一步发展,在网络消费中将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完善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整个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第三方支付行业走向正规化、标准化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