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司法审判的认识与实践
张晓娜*[13]
【摘要】互联网时代,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发展。总体上看,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实践中将互联网信息技术运用到司法审判领域。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在理念、内涵、渠道、机制等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探索互联网+司法审判的新方式,为人民群众打造信息化的司法审判和优质的服务平台。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司法审判 实践
2015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由此,“互联网+”行动已经正式纳入到了国家经济的顶层设计。将互联网信息技术运用到司法审判领域,是改变审判模式、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审判信息化的再定位
在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实践过程中,法院内部的各个群体基于审判工作任务和工作角度的不同,对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褒贬评价不一,对司法政务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有不同的认识。重新梳理这些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改进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政务信息化,改进审判管理理念大有裨益。
(一)思想认识仍需转变
在互联网+时代,司法审判信息化已经不是“为”与“不为”的问题,而是要思考“如何为”“更好为”。伴随司法审判信息化内涵的不断丰富,司法审判的外延和范围也不断拓展。近年来,全国法院围绕司法公开不断探索,在司法公开的形式和措施上不断创新。如重庆法院施行的审判管理系统、河南法院的“豫法阳光微博平台”不断实现审判管理模块的信息化建设。但从司法审判信息化的实践过程中来看,实现互联网式的司法审判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主要体现在:审判管理系统是以大量的基础数据为基础素材,自动统计数据,因此书记员必须扫描案卷材料、电子案宗等,而传统的书面卷宗依然需要整理、归档,书记员工作量增加了三四倍。二是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有畏难和抵触心理,不能熟练操作各类信息系统、功能软件,无法应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完成审判管理工作。但同时,审判管理部门人员认为审判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大数据实时计算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等事关法院审判绩效的所有数据,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而言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厘清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审判信息化,应当看到,法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许多方面仍需完善和改进,我们社会公众应该有信心并给予支持。
(二)实质司法审判信息化应当强化
司法审判信息化、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建立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对案卷调阅周期较长、审判工作同步等问题进行解决,更重要的是落实审判工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信息化工作。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过程中,结合互联网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收集、提供证据并实现证据的同步化,充分发挥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的作用。
(三)司法审判信息化渠道仍需拓展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服务的提供主体,如何将“互联网+”理念与审判实践相融合,让司法服务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促进司法便民成为当前亟需研究的课题,多方位、全方面的审判信息化渠道应运而生。例如,福建闽侯法院“ITC”诉讼服务自助终端,主要包括诉讼指南、案件查询、事务办理和文书打印4大板块、9个方面的功能,涉及30个服务项目。从传统法院到“智慧法院”的转变,司法为民的渠道不断拓宽。(https://www.daowen.com)
(四)司法审判的人性化建设
“人性化还是刻板”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形式上的审判程序因为公平公正会显得比较“刻板”,但在司法审判程序和实质内容上人性化设计,对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有重要作用。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同样更加关注其操作和使用上的人性化设计,对于文书模板有时会跟不上法律的更新速度,如果生搬硬套模板很容易出现错误。因此,模拟庭审后不断更新优秀裁判文书,并从基层法院选出特定的优秀裁判文书,可以作为全市、全国法院的文书模板。这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公正、高效运行提供了切实保证。
二、司法审判的实践情况
将互联网信息技术运用到司法审判领域,是改变审判模式、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重庆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河南法院的“豫法阳光”微博平台、上海法院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等,都是“互联网+”时代审判模式变革的典型代表。
(一)重庆法院审判管理系统
自2008年开始,重庆法院开始试行审判管理系统。在试行审判管理系统之前,重庆法院面临案卷调阅周期过长、审判管理职能缺失、数据统计真伪难辨等审判管理困难,由于上级法院无法直接了解下级法院的案件真实情况,导致很多调研工作、审判管理工作缺乏第一手素材资料。为此,全市法院开发了审判管理系统,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审判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之初主要为了实现:一是增加二审、再审案件的流通效率,不会再出现上级法院在调取二审、再审案宗时要花费一两个月的情况;二是提升审判质效,改变传统的审判质效管理方式;三是为更高水平的司法公开提供保障。目前,重庆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现已上线多年,审判管理模块功能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正逐渐完善。
(二)河南“豫法阳光”网络服务平台
河南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院前列。2011年,微博刚刚兴起。河南高院于当年7月,率先开通了全国首家省级法院微博——“豫法阳光”腾讯微博,随后新浪、人民及新华微博也相继开通。截至目前,“豫法阳光”微博共发布信息104369条,拥有粉丝8338858名。2014年2月,河南高院又将微博、微信、微视三者有机融合,发挥各自优势,打造出“豫法阳光”三微一体便民互动平台。新平台的开通,使“豫法阳光”实现了从量到质、从信息发布型到与网民互动型、从满足网民的问政需求向引导网民需求转变。
“豫法阳光”作为法院官微,始终释放司法为民最强音。例如创新开展微博直播——准确传递人民法院的真实声音,网民互动——开启网上诉求合议庭,打造惠民利民“网上接待站”,新闻宣传——每年开展百多次庭审微博直播,让群众足不出户“旁听”庭审实况,普法教育——精心设计“法律问答”“案件分析”及“诉讼指南”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普法栏目等多项工作。这些工作逐步成为法院新闻宣传的新载体、展示形象的新窗口、舆论引导的新阵地、服务民生的新桥梁。
除此之外,上海法院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首次建立了全程在线的直接立案、涉及诉讼审判执行全过程的综合性服务网络平台,根据诉讼主体和社会公众不同的个性化需求提供相应的诉讼服务,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三、司法审判信息化的进程探索
(一)规范审判流程,实行集约化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利用公开的信息化平台,通过对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促进审判公开、高效、有序地开展。实质上就是保证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决权相分离,保障审判权行使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
同时,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以减轻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增进司法透明度为目标,但不能以增加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为代价,否则不利于人案矛盾的缓解,反而有害于司法公正的提升。因此,唯有审判事务集约管理才能最终解决案多人少之间的矛盾问题。即通过扫描集约,由扫描中心专职人员集中上传案宗材料的方式,书记员从大量扫描工作中脱离出来。此外,集约送达和司法鉴定、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等其他审判辅助事务的集约化管理,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提升了工作效率,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对信息化建设的信心。
(二)结合司法公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司法审判信息化的过程中,直播庭审过程、调取相关民意无疑都会涉及司法公开的问题。因此,如何良好地结合司法公开和司法审判信息化制度是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中亟待研究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关于司法公开和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建构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开展。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司法审判信息化时代下的制度设计。各级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形成自己的统一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审判前诉讼服务、审判中的庭审直播、审判后的裁判结果公开的细节和落实上认真研究。一是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文书档案电子化、诉讼服务网络化等举措,二要合理设计审判管理信息化下的考核机制。考核制度设计者应当尽量优化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的数据指标,以求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考评者的工作业绩和水平。加大对工作指标数据真实性的监督力度,严防被考核法院、部门、法官为了获取好的排位名次而弄虚作假。三要建立健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互动回应制度。信息化背景下,听民意、汇民智、解民忧成为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各种民意互动、回应制度和措施,如对公众监督和批评的反馈和整改机制、对公众舆论和情绪的分析和应对机制、以及对公布的违法干预情况的抵制和消除措施。[14]
(三)建立安全的互联网保护系统,保护公民隐私权
信息的数字化的确给人们以快速海量信息冲击的体验,与此同时,也给人们以猝不及防的信息拼凑、搜索、盗取等危机,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网络公开的重大挑战。信息网络运行系统的不安全性和网络安全的不稳定性导致法院司法审判公开后,其中案件信息和个人信息没有得到任何安全保障。网络背景下任何信息极其容易公开,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将个人信息应用到不正当途径中,对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巨大威胁。例如,司法审判的庭审直播过程中,将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一些信息公布后,相关知情人士可能会出于好奇心态甚至出于恶意动机骚扰当事人,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完善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护系统,培养网络用户安全理念,不仅是推动网络安全文化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审判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举措。
(四)规范网络舆情监督,防止形成网络司法
在网络时代,一个极小的案子,通过网络的放大和传播,加之公众强烈的猎奇心理和对真相的执着探求,人们探讨案件的热情就更易被激发。如果强大的舆论风暴不被及时制止,一件普通的案件将有可能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并引发社会危机。网络和司法的交涉往往体现出一种时效性。这种时效性一方面可以体现出司法信息产地的及时性,但另一方面却需要考虑民意对司法的影响的问题。
在中国司法权独立行使[15]是宪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为: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权的行使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且不被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如果公众过多的介入到司法过程中,尤其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民意就很有可能妨碍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甚至形成严重的“网络舆论审判”。影响性诉讼的发生,无时不在提醒着我们,民意不能干扰司法审判、更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同时更有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义务,不能用道德来绑架法律,同理,公民舆论的触角不能妨碍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法院司法与互联网的对接模式有无限可能。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和司法审判都是我们法律人探索和研究的课题。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与传统工业经济相比,大数据时代下生产要素、经济形态和竞争机制都在瞬息万变。面对各种行业产业跨界融合的滚滚洪流,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一纸判决极有可能影响到整个法治进程。只有通过司法裁判激浊扬清,依法调节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关系与市场秩序,通过对司法审判信息化过程中不断的实践、认识,再认识、再实践,才能实现以信息化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