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事调解机制的创新构建探索
彭波 张欣[1]
内容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广州地区的跨境投资和贸易日趋活跃,商事贸易领域矛盾多发。在2008年至2018年这10年,广州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诉源治理迫在眉睫。因此,广州探索出建立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创新路径,充分协调、利用各领域调解资源,构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分流和化解部分商事争议案件,更好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与此同时,商贸商事调解中心通过制定调解规则和服务标准,探索商事调解服务市场化、职业化和有偿化的新路径。
关键词:商事调解 涉外商事 法治化 社会治理
2020年8月19日,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注册成立,并于9月5日举行了隆重的挂牌仪式。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是法院、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三方共同推动设立,由广州律协作为开办单位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调解机构。
中心可受理国内外当事人在贸易、投资、并购、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信息技术、房地产、建筑工程、城市更新以及其他商事、海事等领域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受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派或委托的商事争议案件。中心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截至目前选聘有160余名在册调解员,并制定相应的调解规则和服务标准。以中立、规范、公正、高效为原则,发挥调解“不伤和气”“灵活”“保密”的特点和优势,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快速有效地解决商事争议纠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对于广州这一千年商埠而言,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的成立正是健全和补充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一块重要拼图,对营造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广州打造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的城市有重大意义。
一、国内外商事调解机制概况
商事调解是商事活动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商事纠纷解决专门化的产物。商事调解适用于解决发生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这些争议包括国际或涉外的争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以及其他国内争议。总的来说,商事调解的出现反映了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从综合到专门的演变趋势。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调解解决纠纷的传统,且调解制度化程度较高。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曾指出,随着商事活动的活跃,在长安、泉州等国际贸易发达的城市都出现了行业自治(行会、牙行、商会等)和市场管理型的解纷机制,我们可以将其视作我国调解制度的雏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与不同体制的国家和市场进行贸易商事活动,解决相关争端,专门建立了贸促会这样具有民间性特点的经贸促进机构,并采用协商、斡旋、调解等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成为现代商事调解的源头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也一直在广泛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因为冗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费用早已不再是普通民众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在美国,由于民事诉讼有复杂的庭前准备工作,双方当事人通过烦琐的程序便能基本了解双方的观点及相关的事实证据情况,因此案件的调解结案率非常高。而在日本,法官的身影充斥着调解的每一个阶段。依据《日本民事诉讼法》,法院审理案件不论进行到哪一个阶段,都可以委托法官进行调解。可以看出法官常常充当调解活动的推进者。在德国,法院更是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广州创新商事调解机制的形势必然
广州是中国唯一开埠两千多年从未关闭的通商口岸,是历经千年不衰且永葆活力的商业城市。2019年,广州市外贸进出口总值9995.8亿元,全年进口增速在全国主要外贸城市中名列第一。预计到2022年,广州市外贸规模将达1.1万亿元,进出口额超亿美元的企业将超300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占全市比重将超25%。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广州地区的跨境投资和贸易日趋活跃,商事贸易领域矛盾多发。《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8)》显示,2008—2018年,广州法院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9051件,审结8674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2019年,广州两级法院受理案件62.4万件,办结55.4万余件,其中审结合同案件18.86万件,涉公司、股权案件4424件。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事案件收案数量持续上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案件上半年新收2048件,增长了29.29%,诉源治理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由诉讼、仲裁、调解方式构成。作为三大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一,调解具有灵活、便捷、经济、和谐等特点,日益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与诉讼相比,调解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包括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之间更为平等,争议解决的过程和结果都建立在保密以及各方不伤和气的前提之下,能充分兼顾情理法、全面地解决争议,还能节省争议解决的成本。可以说,诉讼不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佳方式,它只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后防线。从具体司法实践看,大量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对法院的审判资源已经构成现实压力,难以满足社会高质量、高效率解决商事纠纷的需求。如果通过调解能有效分流和化解部分商事争议案件,不仅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得到更好配置,商事纠纷化解的最优效益也能够得到有效发挥。(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广州的定位以及《广州市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要求,广州将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国际消费中心、全球贸易枢纽、国际会展之都和国际商贸服务中心,建立与之配套的跨境、跨域的国际性商事纠纷化解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三、广州创新商事调解机制的利好机遇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多元调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律师调解制度初步形成,律师不仅可作为一方代理人,还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法律的框架内居中调停各方矛盾。2018年,广州市法院、市司法局指导成立了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并推动市区两级法院和30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律师专业力量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法治体系的良性运行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83条第4款明确规定:“本市设立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构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在穗企业的商事纠纷提供快捷、高效、经济、灵活的服务……”有中央和省市政策的支持,有市场机制的强烈需求,在上述大背景下,由广州市司法局牵头指导、市律协作为开办单位,依托广州17000多名律师的专业能力,朝着实体化、常态化、体系化方向推动设立具备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着力构建立足广州、辐射湾区、面向世界的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平台,为广州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重要支撑。
就调解的类型而言,以前我国主要有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大类。商事调解相对比上三种调解类型,是一种创新的调解机制。人民调解依托的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司法调解是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开展的调解,前述调解方式受人力资源、场地、时间等限制,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灵活与便捷。商事调解中心依托律协能链接到数以万计的专业律师,并进一步延伸吸收行业专家、高校学者、退休法官等把各个领域的优秀人才集中到调解平台上来,通过调解中心工作机制可持续地协调运营调解资源。这意味着商事调解机制可以持续性地汇集多方面的优质资源,可以通过逐步提升专业度和实效性从而实现人才和机制的自我成长,这是其他调解方式所不具备的,也是商事调解的时代机遇和独特优势。
与诉讼相比较,商事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性。调解等非诉行为无论是程序的启动还是内容达成均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调解人员虽然会努力推动双方达成合意,但是仍然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中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而诉讼行为则是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刚性手段,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权威,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和强制性。二是灵活性。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其过程机动灵活、简捷迅速,因而可以使解决纠纷的时间大大缩短;而诉讼案件受严格的程序限制,每一项都必须按部就班进行,所花费的时间不菲。三是保密性。调解与诉讼相比,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更充分体现人性化要求。诉讼为了强制性解决纠纷,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正当性,常常需要公开审判。而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对发生在商务活动中的纠纷,商人一般也不愿意闹得沸沸扬扬,影响商业信誉,因此他们常常希望能低调处理,而调解的保密性正好满足了这样的要求。
相对于仲裁来说,商事领域适用调解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商事主体通过不伤害双方合作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加省时、省力、省钱,既能够调和双方矛盾,解决纠纷,又能尽量保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创造未来的合作机会,同时商事调解也能够有效地避免诉讼或者仲裁带来的制度上的局限性。
推行商事调解需要把握当下机遇。首先,从国际视角来看,中国在2019年8月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2020年9月生效以来将我国商事调解机制发展推入加速成长的快车道。《新加坡调解公约》倡导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正是在原有实践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制度化的产物,它的通过和签署正当其时,给商事调解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助力。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也在大会上致辞:在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后,国际争端的解决不同以往。调解是非常好的法律工具,可以促进沟通,加强关系,让人类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社会关系受阻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团结。[2]其次,从国内视角来看,根据《法制日报》登出的文章数据,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在2020年8月针对浙江外贸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更多商业纠纷的产生:有50.94%的受访企业都遭遇过货款支付的纠纷;49.69%的企业经历了产品质量纠纷;44.64%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碰到纠纷;42.14%的企业遭遇了交货延期、数量不足等矛盾。其中,85%以上的企业希望能通过调解,而不是诉讼或仲裁来解决问题。由此可以看出,调解在疫情状态下具有极大的适用空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风也指出:“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调解正是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双赢结果的纠纷解决方式。”[3]最后,从制度变革的角度看,随着司法改革的“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的同时实施,法院审判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调解可以分流案件,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能够实现诉前治理的调解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渠道。以上因素,都为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
四、广州创新商事调解机制的路径探索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愈加紧密,再加上国家政策支持,近些年来,我国商事调解取得较快发展,商事调解组织也逐渐增多。例如,2014年成立的东莞国际商事法律调解中心,2016年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017年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都调解室,2018年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东莞调解室,2019年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重庆调解室、杭州调解室等,这些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成立,不仅为解决涉外商事争议拓展新路径,也为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开启新模式、注入新动力。但是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发展速度较快,其公信力、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待提升。新成立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在组织架构设置、人员配置、宣传推广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商事调解案件受理范围相对较小,案件受理数量较少。与之相比,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仅2019年就受理商事争议874件,同比增长约40%,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影响力。我国商事调解组织与国外商事调解组织相比,在业务开展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4]
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和“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在建立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积极推进商事调解制度的有偿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并在提升调解专业性、公信度、影响力的基础上,加大与国际调解机构的对接、交流和互认,建立国际化联合调解机制,增强国际辐射能力。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将以中立性地位、高标准管理和市场化运营为发展目标,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培训专业调解员队伍,大力拓展外部市场,打造国际商事调解平台,形成具有广州特色的商事调解机制和可复制的“广州商事调解经验”;积极创新调解模式和机制,高质高效地化解所受理的每一件矛盾纠纷,理顺并有效衔接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注重调解流程管控,逐步建立并完善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的信息化系统;自觉规范和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广泛吸收行业内外优秀人才特别是能够适应国际化需求的法律专家担任调解员,不断充实调解员队伍;加强市场推广和业务拓展,提高调解中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其他调解中心相比,广州在发展商事调解方面具有巨大的创新潜能:一方面商事主体众多,商事活动活跃;另一方面作为大湾区核心城市,毗邻香港澳门,具有地理优势,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人才优势。中心将不断努力,力争用五年的时间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最具标志性和影响力的商事争议调解机构(ADR)之一,为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做出贡献。
五、结语
可以预见,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将获得更长足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国内调解组织市场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期待在不久的未来,调解将成为当事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1] 作者单位: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
[2] 毛晓飞:《〈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我国商事调解迎来发展新机遇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商事调解法》,载《法制日报》2020年9月15日,第10版。
[3] 毛晓飞:《〈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我国商事调解迎来发展新机遇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商事调解法》,载《法制日报》2020年9月15日,第10版。
[4] 黄良盛:《“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思考》,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