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监督:建立破产管理人区块链制度分析

智能监督:建立破产 管理人区块链制度分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1]

内容摘要:区块链既是一种技术手段,也是一种制度机制。在法律监督领域,它成为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市场主体推出的解决方案之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智慧破产审理系统正是类似于区块链的监督系统,借助发挥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建立严密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关键词:区块链 办理破产 监督机制 制度构建

2019年7月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实现人工智能、5G、区块链技术等现代科技与民商事审判深度融合,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2]而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主要参与者之一,其执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随着“僵尸企业”清理及“执转破”工作的开展,破产案件的数量又会出现新的飞跃,加强管理人监督工作迫在眉睫。而传统的监督模式存在诸多弊端,笔者建议建立破产管理人区块链,发挥区块链不可篡改、快捷高效、信息共享、历史可溯的特殊优势,对管理人进行动态、实时监督,提升破产管理人监督质效。

一、现状:传统监督模式之实然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具有临时性和利益复杂性,不适宜对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管理人监督工作主要由法院承担。为充分了解管理人监督工作的现状,笔者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问、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向各地法院搜集数据,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有代表性的监督模式。

(一)催告式:主动询问情况

这种模式是法官主动向管理人询问工作状况,管理人被动汇报工作进展。该种模式能否发挥效用与法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息息相关。一方面,法官必须精通破产审判业务,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了解管理人工作情况。另一方面,管理人需要对已完成、未完成的工作加以梳理,保证其汇报的内容能全面准确反映自己的工作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同时达到这两项条件十分困难。在法院层面,目前全国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的法院还比较少,大部分法院尚未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在管理人层面,我国尚未建立十分完备的管理人准入制度,管理人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很难保证管理人执业水平达到要求。因此,催告式模式在实践中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概括式:发布行为规范

这种模式是由法院发布统一的行为规范,对管理人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加以规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发布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对管理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减少了法院个案监督的时间成本。但是,行为规范很难全面覆盖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且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能否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如果管理人将行为规范当作一纸空文,法院也缺乏十分有效的措施加以惩戒。

(三)定期式:按期监督进展

这种模式要求管理人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法院分阶段监督管理人执业行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发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规定(暂行)》。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督促管理人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梳理,避免管理人消极怠工。但这种方式也有明显的缺点。例如,管理人的汇报会流于形式,实践中存在不少管理人对同样的事项反复汇报,甚至将定期汇报变成报告的反复摘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四)节点式:重大环节把控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关键节点进行把控,在部分事项上增加监督环节。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审议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这种模式为管理人划定了权利界限,但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和风险。特别是资金划转的审批环节,法院是否批准的判断依据来自管理人,若管理人存在隐瞒事项,法院也无法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二、问题:制约监督效果之原因解析

如前文所述,各地法院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规范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但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管理人执业乱象。笔者曾就这一问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管理人监督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主要受以下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图示

图1 制约管理人监督质效的主要因素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破产制度的接受度明显提高,破产案件的收案数、受理数均有显著提升。[3]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破产审判人员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监督管理人的每一项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仅仅查阅案件材料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再从浩如烟海的卷宗中准确把控管理人的每一项执业行为更是难上加难。加之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旧存及新收案件不断累积,破产审判人员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加,在每个案件上分配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

(二)考核机制不完善

考核机制的不完善也极大制约了破产审判人员的监督积极性。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办案与办事相协调、开庭与开会相结合、裁判与谈判相融合,很难确定破产审判工作的绩效考核标准。

图示

图2 近十年全国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

(三)配套机制不健全

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法院只能采取更换管理人、减少管理人报酬或罚款、追究管理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手段对执业不当的管理人进行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理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法院仅仅通过管理人提交的报告无法判断其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不作为行为。即使法院想对管理人进行制裁,调查取证也困难重重。由此导致上述监督措施形同虚设。

三、选择:引入区块链技术之优势介绍

鉴于传统监督模式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建议引入区块链监督模式。区块链在安全性、共享性、便捷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特别是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区块链在管理人监督制度上的优势愈加明显。

(一)全程留痕,不可篡改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均借助区块链技术建立金融服务平台,[4]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保密性已经得到证实。将区块链引入管理人监督工作后,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全程留痕、不可篡改,为管理人监督提供了有力证据支持。

(二)操作便利,快捷高效

区块链技术操作便利、快捷高效,能够极大提升法官的监督效率及积极性。区块链能够按照案件审理流程设计不同的模块,在模块中再对管理人的职责进行详细的划分,管理人的每一项行为均在具体的模块下进行。法院可以直观地了解管理人在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能够快速地对其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判断。同时,区块链也能将法官的工作情况记录在案,有效提升破产审判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合理性。

(三)多方监督,信息共享

区块链的核心技术之一是分布式账本,交易记账由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个节点共同完成,而且每一个节点记录的都是完整的账目,因此他们都可以参与监督交易合法性,同时也可以为其作证。引入区块链技术之后,管理人的每一项行为都处于债权人、法院或相关利益主体的多重监督之下,管理人慑于各方压力,不仅减少了消极怠工的勇气,也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四)档案留存,历史可溯

区块链能够如实记录管理人的工作情况。无论管理人是否提供自行留存的档案,法院均能通过区块链技术获取相关信息。且区块链技术的高度安全性,也保证了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此外,与纸质档案相比,区块链保存数据仅需要占用极小的内存空间,也不需要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且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也远远高于纸质档案。

四、出路:管理人监督区块链之制度构建

与传统监督模式相比,区块链技术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技术优势。目前已有法院尝试建立类似于区块链的管理人监督系统,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智慧破产审理系统。[5]那如何构建管理人监督区块链呢?笔者建议从参与主体、区块设计、功能定位三个层面着手,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与主体

区块链分为公链、私链和联盟链三种主要类型。公链是任何人均有记账权限的区块链,私链是被授权主体在被授权节点有记账权限的区块链,联盟链则是完全私有,只有有限的授权节点能够记账。考虑到管理人工作的自身特性,笔者认为私链较为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在私链中,主要解决的是主体问题。关于技术主体,笔者认为管理人区块链应该处于法院的监管之下,可以参照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的运作模式,由相关的技术部门提供支持。关于授权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均有记账权限,但权限内容有所不同。例如,管理人有权将自己的每一项执业行为记入区块链,债权人有权在区块链上申报债权、投票表决、参与分配等,但对于涉及相关主体商业秘密或身份信息等保密内容的,只有管理人或法院有权查看,债权人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而且,在管理人内部,也可以将负责人和普通团队成员区分开来,普通成员的记账行为必须经过负责人的前置审批程序等。

(二)板块设计

笔者建议按照破产案件的审理流程,以时间为主线,以程序为辅线,将管理人工作划分为六大板块。其中,第一板块侧重于管理人内部管理,包含人员、制度、公章、财务、档案管理等不同层面。第二板块是管理人基本工作职责,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管理人职责细分为十个层面。第三、第四个板块分别是管理人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特殊职责。第五板块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财产变价、分配两个方面。第六板块为程序终结时的管理人职责。基础板块如图3所示。在设定区块链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管理人的职责作进一步的划分。管理人的每一个行为均需要在相关板块下进行。

图示

图3 管理人工作基础板块

(三)功能定位

确定管理人区块链的具体模块后,我们可以发挥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实现以下三种功能。

1.共识机制:查询对比

通过区块链的共识机制,管理人的所有行为均可以被债权人、法院及相关利益主体审阅,并可以利用时间戳机制对用户行为进行追溯,保证了系统的公开透明。同时,可在管理人区块链中引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管理人可以通过借鉴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法院、债权人也可以将管理人履职状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进行对比,确保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行职务。

2.智能合约:投票表决

受共享经济、电子商务等技术的影响,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能广泛分布在全国不同区域。如小鸣单车破产案,仅共享单车用户就多达12.5万,且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城市。[6]对于这类案件,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很难形成一致决议。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已有部分案件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但受制于技术水平,目前网络债权人会议仅能实现参会人数的提升,尚不具备表决投票功能。而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智能合约基于债权人基础数据库,可以自动化执行一些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如债权人输入的密码或身份信息与存储数据一致,即可投票、申报债权、参与财产分配等。

3.分布式账本:绩效考核

与传统记账方式相比,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能够保证每个节点存储的都是完整的数据,且每个节点的存储都是独立的、地位等同的。在管理人区块链中,法官及每个债权人均可以对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可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等级等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考评模块的设计上,笔者建议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将管理人的内部管理与日常性工作区分开来,并对各个节点的工作内容、分数、评分标准作出规定,对管理人的评价细化到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

五、结语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管理人监督工作存在许多疏漏之处,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管理人监督工作,监督质效将大大提升。而且,引入区块链技术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IDC(国际数据公司)研究,2018年中国区块链的市场支出规模达到1.6亿美元,预计这一强劲增长态势将在未来三年延续。[7]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区块链将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笔者希望通过建立管理人监督区块链,抢占管理人监督工作的制高点,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1] 单位作者:刘冬梅,广州市破产法庭庭长。范晓玲,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

[2] 周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7/id/4150559.shtml,2020年7月26日访问。

[3] 数据来源: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gong bao.court.gov.cn/ArticleList.html?serial.no=sftj,2018年6月22日访问。

[4] 源于2019中国金融创新论坛,https://finance.sina.cn/zt_d/jrcxlt?wm=3049_0013,2019年6月6日访问。

[5] 何小敏:《广州中院“智破系统2.0版”上线助力破产审判提质增效》,载《信息时报》2019年6月13日。

[6] 祖爽:《小鸣单车欠债逾4500万12.5万人的押金还能退回来吗》,载《中国商报》2019年7月2日。

[7] 《预计支出规模1.6亿美元,2018年中国区块链市场快速增长》,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333190295_100245187,2019年8月1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