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探索与经验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1]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检察机关只有立足本职、勇于创新,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检察产品,更好地将我国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市域治理效能。本文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4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服务令制度衔接的司法数据为样本,以实证研究的方式深入分析适用社会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意义。
关键词:刑事检察 社会服务令制度 规则衔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叠加期,诉讼法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沙区检察院)依托作为国家新区、国家自由贸易片区、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区域叠加的优势,立足我国立法框架,积极探索港澳法律规则衔接,于2017年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与香港特区的社会服务令制度相衔接,并进行了长期的司法探索,积累了大量的样本素材,为研究香港特区社会服务令制度与我国检察工作融合对接可行性提供了实证研究基础。
一、社会服务令制度创新基础依据
英国在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中,首次创立了“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该制度实际上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2]1984年,香港也借鉴了英国的做法,正式通过了《社会服务令条例》,该条例在1998年被扩展适用于香港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特区的社会服务令制度随着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亦渐渐为内地其他地区所知悉、理解。
南沙区检察院试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在社会服务设置及权利义务保障方面充分借鉴了香港特区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但本质上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协商沟通的方式,由犯罪嫌疑人通过提供各项社会服务事项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从而作为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起公诉但建议适用缓刑的依据。该制度创新具有以下依据。
1.检察机关应当搜集涉案人员有悔罪表现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搜集中确定了“全面搜集”原则,即既要搜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搜集无罪、罪轻等证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有无悔罪态度的影响量刑情节。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系涉及案件处理的重要证据。南沙区院的社会服务令机制,其本质并非判令、附加刑或替代刑,而是通过由犯罪嫌疑人自愿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式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将犯罪嫌疑人内心的悔罪意愿转化为具体行为并予以固定,其本质是对涉及案件处理重要证据的搜集。若犯罪嫌疑人在从事社会服务时积极配合,则在客观上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若犯罪嫌疑人拒绝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则在客观层面上反映出其悔罪态度较差。作为犯罪嫌疑人,其有责任向司法机关展示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以获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该司法逻辑与坦白从宽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2.检察机关具有对涉案人员作出轻缓处理的裁量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从以上规定亦可看出,现行法律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基于提起公诉权而衍生出的求刑权。从南沙区检察院社会服务令制度的适用情况看,在完成社会服务令后,或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或在起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处理均具备法律依据。
3.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施以非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涉案人员,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上述实际上是对于被不起诉人的一种相对缓和的再社会化帮教,以确保其从犯罪中吸取教训,避免继续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实施非刑罚处理本就依法有据。南沙区检察院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实际上是责令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法律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个前置。该前置既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不予履行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通过非刑罚处罚措施前置充分考察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回归社会的意愿。
二、社会服务令制度创新主要内容
根据香港特区《社会服务令条例》第4条(1)(2)之规定,社会服务令是指:“凡14岁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罚监禁的罪行,就该罪行判处该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规定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无薪工作。工作时数在命令中指明,但不超过240小时。针对罪犯作出的社会服务令可附加于法庭所判的任何其他刑罚或代替法庭所判的任何其他刑罚,除非该刑罚是须强制执行的。”从上述规定可知,在香港特区社会服务令本质上是一种附加刑或替代刑。
在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过程中,南沙区检察院并未将其定义为“刑罚”,而将其定位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经与检察机关协商后,自愿从事一定的社会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同时积极表现个人认罪悔罪态度,从而争取宽大处理的一种方式。
(一)初始探索
南沙自由贸易区内大型企业较多,企业当中的业务骨干或者管理人员培养相对困难,相关人员若因涉嫌轻微刑事案件被判处刑罚,极可能导致企业重要骨干流失,不利于保障自贸区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自贸区需要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对企业骨干实施轻微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从而使得对企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可以继续留任,为企业发展壮大继续做出贡献。
考虑到国家对于南沙自贸区的定位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要求,从与港澳法律规则制度对接的角度,南沙区检察院决定将世界各国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并为普遍接受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与当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相衔接,进行有益的司法探索。
2016年,南沙区检察院在办理殷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殷某系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情节较轻(有证驾驶、无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为185mg/ml),悔罪态度较好,符合起诉条件,但亦符合判处缓刑条件。为避免该公司重要骨干流失,南沙区检察院决定以该案件作为社会服务令制度创新的首次探索案例。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听取殷某的意见,殷某表示同意通过以完成社会服务的方式争取认罪悔罪表现,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南沙区检察院于2016年5月23日发出暂缓起诉书,根据认罪认罚具结的具体内容,要求殷某完成20小时的社会服务(完成由社工组织安排的交通协管、文明出行宣传工作),并安排社工机构与殷某进行了对接。在殷某完成该项社会服务后,南沙区检察院于同年9月14日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殷某在该公司继续留任。[3]经过首次案例探索后,南沙区检察院逐步将社会服务令制度推广到其他达到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中。
同时,对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工作规程和适用范围予以明确,2017年至2018年,南沙区检察院先后发布《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涉自贸区适格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工作规程(试行)》[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5]《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社会服务令制度工作规程(试行)》[6](以下简称《南沙规程》),规范社会服务令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社会服务事项、工作流程等。
(二)制度主体
根据《南沙规程》及南沙区检察院改革试点实践,社会服务告知制度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1.适用条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起诉条件;(2)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4)对检察机关适用的社会服务项目没有异议。不适用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社会服务或者因身体健康、家庭经济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社会服务,以及其他不适宜适用社会服务令的情形。[7]
2.服务内容
社会公益服务分为主要社会公益服务和附加社会公益服务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完成检察机关指定社会服务组织安排的社会公益劳动、对老弱病残等特定弱势群体提供义务劳动、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专业技能向公众提供无偿劳动等社会服务工作;后者主要包括涉嫌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嫌疑人无偿献血、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捐输一定数额的公益款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完成必要修复等。[8]
3.服务要求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在1个月期限内,完成10小时至4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2)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限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监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检察机关批准,自觉接受检察官、司法社工或者相关社会服务机构成员的安排和管理;(3)犯罪嫌疑人多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指定公益服务,或者因身体、工作、家庭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确定期限内完成社会服务事项的,可以延长社会服务期限一个月;(4)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限内明确拒绝履行社会服务事项、发现漏罪或者新罪、被治安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社会服务事项,以及因身体健康、家庭生活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社会服务等,应当撤销社会服务令。[9]
4.处理决定
(1)犯罪嫌疑人在确定期限内完成社会服务令指定事项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0](2)检察机关撤销社会服务令的,分别情况处理:①犯罪嫌疑人因新罪、漏罪被撤销社会服务令的,作出起诉决定;②犯罪嫌疑人拒绝履行社会服务令、因受治安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社会服务事项而被撤销社会服务令的,作出起诉决定;③犯罪嫌疑人因身体健康、家庭生活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社会服务而被撤销社会服务令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11]
5.适用流程
(1)综合评价——由承办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社会服务告知制度,结合案情初步确定社会服务时长及事项。[12](2)听取意见——由承办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了解其是否同意提供社会服务,协商服务事项,并据此确定是否适用社会服务令。[13](3)审批宣告——符合南沙区检察院《部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不起诉操作指引》规定不起诉条件的,由承办检察官直接作出适用社会服务令决定;其他案件采用审批前置处理模式:由承办检察官层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是否可以适用社会服务告知制度后,再作出适用社会服务令决定。[14](4)跟踪了解——承办检察官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期间及时了解其工作态度、是否实施违法犯罪、是否发现漏罪,以便作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决定。[15](5)终结处理——属于检察官自行决定不起诉的,由检察官自行决定撤销社会服务令及决定起诉与否;属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不起诉的,层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撤销社会服务令及起诉与否。[16]
三、社会服务令制度创新实践经验
(一)办理案件的跟踪分析
结合南沙区检察院从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的案件处理情况,该院先后通过社会服务令制度处理99件案件共107人[17],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1.适用对象:以企业人员为主,兼顾其他主体平等适用
南沙区检察院在制度试点之初虽然仅将南沙区企业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作为试点对象,但在后期推广时早已平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据统计,在社会服务令制度的适用主体当中,有15名是大型企业骨干或管理人员,40名是民营企业家、骨干或员工,占社会服务告知制度适用人员52%,其他非企业人员主体占48%。可见社会服务告知制度适用对象以企业人员居多,但其他身份人员也能平等适用,不存在针对特殊群体倾斜司法、特殊司法的情况。
2.适用罪名:以危险驾驶为主,兼顾其他种类犯罪
虽然在试点之初,社会服务告知制度以危险驾驶罪作为突破口,但在后续实践中,已将适用范围扩大。据统计,适用社会服务告知制度的案件类型包括:危险驾驶案(53人占比49.53%)、非法捕捞案(21人占比19.62%)、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案(2件2人)、妨害公务案(3件3人)、包庇案(3件3人)、放火(未遂)案(1件1人)、诬告陷害案、盗窃案、非法经营案、赌博案等,均系基层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危害程度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
3.服务事项:以社会公益服务为主,兼顾其他服务事项
在社会服务事项上,南沙区检察院结合制度设置多项社会服务形式供犯罪嫌疑人自主挑选。据统计,有81名犯罪嫌疑人完成了一定时长的社会公益服务,21名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完成了增殖放流工作,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完成了献血、捐款服务。(https://www.daowen.com)
4.处理结论:以不起诉为主,兼顾起诉建议轻缓处理
制度试点之初,对完成社会服务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不意味着社会服务告知制度必然只有不起诉这一个处理出路。据统计,南沙区检察院对于启动社会服务告知制度的犯罪嫌疑人最终不起诉86起案件86人,不起诉率为80.37%,余下21人均作出了提起公诉但建议法院对其轻缓处罚的量刑建议。被起诉人员中,法院最终对8人判处定罪免刑,对13人判处缓刑。
5.跟踪处理:适用人员均无再触犯刑律
据跟踪统计及公安机关反馈,经过启动社会服务令制度最终被作出不起诉的86名被不起诉人及被法院定罪免刑人员8人、判处缓刑人员13人,至今均无再犯,改造效果明显。适用对象对其适用社会服务告知制度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心存感激,认为其从事社会服务是其罪有应得和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受检察机关强迫或者威胁的问题,其本人通过从事社会服务受到了教育和感化,强化了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
(二)制度引入的实践意义
结合南沙区检察院的具体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具有以下实践意义。
1.契合宽严相济处理
在行使起诉裁量权过程中,检察官经常碰到“可诉可不诉”的案件。若无法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使检察官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检察官会对案件一诉了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可诉可不诉,一律起诉”的司法现状。
设置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初衷,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情况下给予其一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回归社会的意愿,确保每一个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在应受惩罚性上都有现实依据予以支持。
例如,陈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18],陈某某因不予履行法院执行裁定而被法院查封扣押公司财产,后陈某某强行撕毁法院封条并将财产变卖,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法院执行局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曾强烈要求对陈某某从严处罚。经过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陈某某变卖封存财产是为给员工发薪水,其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辖区消除了涉劳资纠纷集体上访风险,虽达起诉条件但情有可原。在案件处于“可诉可不诉”状态下,承办检察官决定启动社会服务令制度,经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其完成相关社会服务。在服务考察期内,陈某某主动超额完成约定服务,并积极履行了法院判决裁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经跟踪了解,法院执行局出具相关说明表示裁判执行已经完毕,妨碍执行情况已经灭失;陈某某虽然不再经营公司,但其将公司变卖后员工也能得到安置,公司继续正常经营;公安机关经核实表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再犯罪,也没有被行政处罚。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没有起诉必要,最终对其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2.契合认罪认罚不起诉制度
2016年年底,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在全国12个授权城市展开,广州市检察机关被确定为试点工作单位。[19]在认罪认罚制度向不起诉案件延伸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不起诉决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认罪”有余但“认罚”不足的情况。
为解决“认罚”体现,社会服务令制度被引入认罪认罚不起诉工作当中,在与犯罪嫌疑人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让未受批准逮捕羁押,但愿意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在一个月内从事40个小时以下的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并视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表现再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试点至今,南沙区检察院已经对共计53名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启动社会服务令制度。[20]涉案人员均为初犯、偶犯,有稳定工作,系家庭经济支柱。上述人员在完成了10小时至30个小时不等的社会公益服务后,因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而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至今无一人再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广州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不起诉工作规程时,也将该类社会服务型不起诉纳入了工作规程当中。
3.利于恢复型司法理念落实
如前所述,通过引入社会公益服务方式作出轻缓处理,不仅可以缓解司法办案中对于被酌定不起诉人帮教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让涉案人员加深对于类似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促进其悔罪,并对身边人产生法治宣传效果,更能通过案件分流减少涉及轻罪人员对于社会的对立面,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念。
“枫桥经验”另一个重点,是强调以调解、和解等相对平和的手段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探索,首先结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对因犯罪破裂的被害人权益进行修复;其次该制度也对应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侵犯的社会法益要求其从事一定类别的社会服务,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对因犯罪而破裂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最后南沙区检察院的社会服务令制度还专门针对污染环境类犯罪人员,让其参与修复受到破坏的环境,将恢复型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例如,庄某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21],庄某某因与男朋友闹矛盾,一气之下诬告男朋友对其实施强奸(既遂)的犯罪行为,最终导致其男朋友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刑事拘留十四天。庄某某作为被害人在南沙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自己诬告陷害的行为,并在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其男友最终对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二人关系已经得到修复。虽然庄某某诬告他人是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罪,且已经导致被害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经达到起诉条件,但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庄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最终对其启动社会服务告知制度,要求庄某某完成相关的社会服务,后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又如,在被告单位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件当中[22],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达到起诉标准。但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经过协商,愿意马上对环境进行修复,并且提前支付提起公益诉讼认定的标的数额,检察机关在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明确记录了相关内容,并在环境修复及支付相关费用后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对被告人作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后期,南沙区检察院将该制度与海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对接,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一方面有效修复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物多样性;另一方面增加破坏海洋资源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成为南沙区检察院“南沙区检察院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的一部分。
4.利于完善“双区”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社会服务令制度在南沙区一开始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骨干或管理人员。据统计,南沙区检察院适用社会服务告知制度的涉案人员中,有15名是大型企业骨干或管理人员,40名是民营企业家、企业骨干及员工,上述人员在完成社会服务令规定的社会服务事项后,均获得不起诉的处理决定。[23]
社会服务令制度不仅有利于南沙区建设广东自贸区片区的企业发展,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更能实现与港澳司法模式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港澳同胞更深入地了解我国的法律设置,增强法律熟悉感和法律规定认受度,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于南沙区“在内地管辖权和法律框架下,营造高标准的国家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四、社会服务令制度创新后续完善
(一)尽快通过立法解决制度合法性问题
我国有据可查的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的制度,是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对河北检察机关此举给予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社会服务令的进展给予一定指导。目前,该项工作的报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的40个首次”专栏当中,以全国第一道社会服务令予以记载。[24]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社会服务令在检察机关试行的肯定。当中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部分被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吸收,成年人案件处理部分基于多种原因而没有持续推进。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该制度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实践探索:
2018年,上海市铁路检察院受理了沈某夫妻二人在崇明岛上捕杀珠颈斑鸠、山斑鸠、火斑鸠等多种国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重要科研价值)保护野生鸟类共计1763只。经认定,涉案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502100元。上海市铁路检察院办案组受理案件后认为,两夫妻不仅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还涉及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鉴于两夫妻经济能力较弱,难以做出全部经济补偿,故办案组要求两夫妻在两年内要服务巡护拆鸟网等工作1800个小时替代赔偿,不再对两夫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将该情节作为从宽处理的酌定量刑情节。最终,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妻子被适用缓刑。[25]
除了检察机关外,公安机关与法院也对社会服务令制度进行了引入和借鉴。例如,与香港一关之隔的深圳交警部门,也对社会服务令制度进行了探索。2009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当中针对4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30小时义工服务的规定,要求违章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26]
综上可见,我国政法部门一直在对社会服务令制度在中国的适用进行着实践探索。经过南沙区检察院的多年司法实践,该制度的衔接与适用法理依据充分,符合司法实践需要,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高度肯定,当地其他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总体良好,积极社会效果明显,唯独缺乏现行明确法律条文支持。将社会服务令作为酌定不起诉后责令具结悔过的前置,既有利于细化和完善认罪从宽制度,也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取得有关社会服务令的主动权、主导者、决定权,系涉及刑事司法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应将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方向展开试点,并在试点成熟后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吸收明确。
(二)调整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8条当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反悔的具体处理程序,其中第3项规定:“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在此基础上,需要对规则进行以下调整:
将社会服务事项明确作为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的方式,由检察机关将与犯罪嫌疑人协商一致的社会服务事项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责令具结悔过内容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固定。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即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发出责令具结悔过书要求犯罪嫌疑人完成具结约定社会服务事项。若犯罪嫌疑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社会服务事项,则应认为其已经具结悔过;若犯罪嫌疑人无故不履行社会服务事项,应当视为其撤回认罪认罚具结,检察机关可撤销不起诉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三)审查起诉完成社会服务的延伸衔接
南沙区检察院创新探索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并非将后续刑事诉讼流程限制在不起诉一环,其亦包括作出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完成的社会服务应当如何延展到审判环节,可视以下情形予以区分:
对于完成社会服务令后检察机关认为仍然应当予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提出权,视犯罪嫌疑人完成社会服务的区间、时长、态度,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予以适当扣减,或者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仍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完成社会服务令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认为可以免除处罚的,应当将其在检察机关完成的社会服务事项、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行为予以认可,无须对被告人另外处以非刑罚处罚。
五、结语
从全国检察机关首份社会服务令的制发,到公安机关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再到相关法院对案件判决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最终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四年的实践探索,公、检、法将社会服务令制度引入办案流程虽然方式不一,但都体现了对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有益探索。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引入已经渗透司法工作各项领域,并且可以取得较好的适用效果,发展应为大势所趋。
从司法实践上看,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服务令制度相衔接,具有完整的法理依据,既能彰显恢复型司法理念、完善起诉裁量权准确运用,也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更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对立,让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使得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更好地将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市域治理效能。
[1] 单位作者:赵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凌锋,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2] 张健:《英国保护观察制度评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4期。
[3] 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4] 穗南检发[2017]49号文,2017年6月23日发布实施。
[5] 穗南检发[2017]50号文,2017年10月9日发布实施。
[6] 穗南检发[2018]06号文,2018年4月22日发布实施。
[7] 《南沙规程》第4条、第5条。
[8] 《南沙规程》第8条、第9条。
[9] 《南沙规程》第10—19条。
[10] 《南沙规程》第29条。
[11] 《南沙规程》第18条。
[12] 《南沙规程》第19—21条。
[13] 《南沙规程》第22条、第23条。
[14] 《南沙规程》第24条。
[15] 《南沙规程》第26条。
[16] 《南沙规程》第28条。
[17] 相关案件处理数据均引用自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社会服务令制度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18] 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
[19]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22日起实施。
[20] 相关案件处理数据均引用自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社会服务令制度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21] 庄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
[22] 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23] 相关案件处理数据均引用自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社会服务令制度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24]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的40个首次|最高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1808/t20180829_390134.shtml,2018年8月29日访问。
[25] 黄安琪、兰天鸣:《上海一对夫妻因捕杀国家“三有”野生鸟 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并提供1800小时公益服务》,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2019/04-17/8811499.shtml,2019年4月17日访问。
[26] 《闯红灯第三次起罚1000元 最高罚款5万元》,载腾讯网,https://auto.qq.com/a/20100115/000012.htm,2019年4月1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