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的融合与联通

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的融合与联通

——以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例

谭国戬 刘琦 陈晓冰[1]

内容摘要: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强、便捷高效、公正专业等独特优势。粤港澳大湾区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性,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因此也是产生涉外商事纠纷的聚集地。粤港澳三方签订了互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仲裁成为处理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本文以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例,通过分析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融合与联通的必要性,为粤港澳大湾区完善涉外商事仲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涉外 商事仲裁

一、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制发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0月,我国进出口总值人民币259520.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1%。其中出口总值为人民币143296.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4%。[2]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纵深推进,对外经贸交流更为频繁,商事主体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据2019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8)》,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9051件,一审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总标的额累计达人民币300多亿元。[3]广州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其作为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位居全国之首。2020年1月至6月,全委受理案件9115宗,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52%,同时结案同比增长41.67%。[4]可见,对外贸易的进出口交易额、交易量逐年增加的同时,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亦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离不开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仲裁这两种解决方式,许多国家在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时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因为多数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多边公约不多,且法院相关材料域外送达困难、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而相较之下,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均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因此仲裁裁决一般更能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但在实践当中,由于境外国际老牌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较高,商事主体间约定的仲裁条款多数指定境外的知名仲裁机构。如果仲裁程序在境外进行,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需要办理承认与执行的手续。这对商事经营主体来说,无疑需要负担巨大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因此,国内的商事经营主体对中国涉外仲裁服务是有巨大需求的,重视与发展国内涉外仲裁机构具有急迫性与必要性。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基于湾区经济实力突出、交通网络日臻完备,对周边国家、区域的人流、物流、资金流辐射力日渐增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资和贸易日趋活跃的同时,涉外商事纠纷也呈现递增趋势。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在推进仲裁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上有较大的发展,具体如下:2018年9月,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群仲裁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其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该仲裁联盟于2019年2月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合作备忘录》;2020年11月6日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由澳门仲裁协会主办了仲裁联盟“十大经典案(事)例”发布会。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的成立,不但发挥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便捷高效的独特优势,更是助力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化,有效提高了大湾区对外开放的水平。

二、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创新经验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所在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在设立之初就备受青睐。其成立于2012年,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是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香港、澳门仲裁界及法律专家共同组建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平台。该平台将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优势互补,其设立的仲裁制度更能满足不同法域的商人对仲裁模式的需求。其仲裁制度的创新之处有: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不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之下,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模式、仲裁机构、仲裁语言、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等。二是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实行由理事会、仲裁员、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裁决权、监督权,三方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搭建了科学、高效的组织架构。三是开创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远程庭审。这是办案模式的创新,利用互联网工具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益,通过互联网可以完成立案、组庭、举证、质证、审理、裁决、归档等一系列流程。

据报道,2020年4月29日,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云仲裁”平台连线庭审,实现全球首次“一案四地”的商事仲裁远程庭审,其中三位仲裁员与两方当事人分处粤、港、澳、豫四地,最终这宗争议金额超过13亿元的纠纷案件达成和解,从组庭到结案只用了13天。[5]

2020年9月,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集聚区入驻广州南沙。大湾区(广州)商事和公益诉讼审判中心、海事法律审判中心、知识产权法律审判中心、行政法律审判中心、互联网法律审判中心和公益诉讼协调指挥中心等审判中心,以及由南沙区委政法委员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共建的“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均入驻了聚集区。与此同时,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含广州金融仲裁院自贸区分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自贸区分院、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也整体迁入集聚区,继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常态化运作。[6]

三、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融合与联通的必要性

仲裁是处理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因为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并将《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澳门两地。与此同时,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三方也陆续签订了互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能够发挥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高效便捷等独特优势,更实现了三地之间对彼此生效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但是,目前粤港澳三地还是存在不少衔接困难,大湾区11个城市法治水平参差不齐,且存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系的特殊性。在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下开展合作,不仅会面临静态意义上的民商、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冲突,更重要的是三地在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行使上的冲突。因此,三地争议解决机制短时间内难以融合并联通。(https://www.daowen.com)

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制的交流与衔接,有利于三地案件的统一受理、裁决互认、统筹规划、集中管理,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节省商事经营主体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以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例,该平台给予当事人高度的自由选择权利,这种创新方式可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仲裁服务。另外,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融合与联通将能有效解决法制冲突难题,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平台,为创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机制保障。

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融合与联通的可行性建议

1.增强港澳与珠三角九市司法互信,扩大仲裁裁决互相认可及执行的范围,深化大湾区内仲裁合作

在中国签订《纽约公约》以及粤港澳三地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基础上,珠三角九市可以通过与港澳重新签署协议,或者完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互相认可和执行裁决的范围,并适当缩限公共秩序保留,以深化大湾区内仲裁合作。

2.充分联合港澳专业法律人士,研究并推动三地机制规则的衔接

打造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除了要有足够的硬实力,还需要切实解决客观存在的三地之间“一国两制三法域”导致的法律冲突。2020年4月,在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那一场特殊的庭审中,三位仲裁员分别来自粤、港、澳三地,拥有不同的法律背景,印证了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过程中,商事仲裁领域的衔接有先行优势。强化三地机制规则衔接才能够顺利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3.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专业化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裁决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不可否认的是,仲裁裁决的公信力是仲裁事业的基石,而仲裁员的专业水平更是仲裁裁决公信力的关键。以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例,该中心是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制融合的代表,其特别制定了三大庭审模式的程序性规则,为不同法域的当事人提供不同的服务。当事人有更加高度自由选择权利,因此也更加需要能够掌握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的高素质人才。从仲裁事业长远发展来看,可以通过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培训学院、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交流学习、聘请具有威望的外国仲裁专家定期开展培训等方式,夯实法律人才队伍基础,增强国内外企业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信任。

4.广泛推进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远程庭审,实现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和便利化

2020年4月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举办的“一案四地”远程庭审案件开启了低成本、高效率办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先河。为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其他仲裁机构在加强规则制定、标准研发等工作的同时,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仲裁的优势,打破大湾区内仲裁庭审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完成立案、组庭、举证、质证、审理、裁决、归档等一系列流程,为中外企业提供更便利、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推进科技与法治深度融合。

五、结语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多元仲裁机制的融合与联通需要通过不断扩充和完善粤港澳三地仲裁裁决的互相认可及执行的范围,探索建设三地机制规则衔接互认的方式,打造专业化仲裁员队伍建设,推进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远程庭审,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当然,关注市场需求和集群效应,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是粤港澳大湾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1] 谭国戬,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副院长。刘琦,法学硕士、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团委书记。陈晓冰,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 《2020年10月进出口商品主要国别(地区)总值表(人民币值)》,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4/302275/3357159/index.html,2020年11月7日访问。

[3] 吴笋林:《十年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9051件》,载《南方都市报》2019年4月16日,第6版。

[4] 《广州仲裁委员会按下办案质效提升“快进键”》,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站,https://www.gzac.org/gzxw/63502.jhtml,2020年8月11日访问。

[5] 《广州仲裁委首次实现“一案四地”远程庭审》,载广州政法网,http://www.gzszfw.gov.cn/article/document.do?shId=17163,2020年5月11日访问。

[6] 宝厷:《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集聚区正式启用》,载《羊城晚报》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