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卫生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1996年11 月4日卫生部发布的《群众逐级走访和卫生部门分级受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