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质资认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配套解读 食品检验是指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本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外观特性以及外包装、内包装、标志等进行的检验。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的要求】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https://www.daowen.com)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配套解读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已废止),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设立免检制度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防止地方利益保护和行业垄断,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免检食品的安全情况却不能让人满意。由于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不应当实行免检。政府应当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不能让企业在政府免予检验的担保下,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政府的威信。因此,本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