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的必备素质以及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医师执业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奖励】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配套解读医师的技术职称主要是指医师所掌握的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术水平的高低,侧重于医学知识和理论。医师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任职的基本条件。医师的技术职称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是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师、药剂员。三是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四是其他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医师的技术职务分为:一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是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是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四是医(药、护、技)师。五是医(药、护、技)士。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虽然在名称上有相同之处,但是区别在于:一是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规定的条件不相同,例如主任医师,如果是作为一个技术职称,只要求医师掌握一定的医学理论知识、技术、实际临床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即可。但是,作为一个技术职务,就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医学理论、知识、水平、实际经验和科研能力,而且必须要有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二是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所负责任不同。技术职称只是技术的级别,并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技术职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

第七条 【医师与医师协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