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执业违法的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https://www.daowen.com)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责任】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非(违)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解读对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惩治。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无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3.主观上表现为故意;4.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被取缔后仍然非法行医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损害就诊人健康的;采取愚昧野蛮的方法的等等。犯非法行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条 【侵犯医师权益的法律责任】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责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法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