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