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