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管理

第三章 执法文书 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