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