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 防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条 性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推广使用一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二条 对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和有关出入境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