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由与义务并存
人们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来表现任何人类命运的进程,即它经历的是一个奴役与解放、义务〔1〕与自由之间不间断的交替轮转。这一初步评判意见描述的是两方面的差别,而更细致的研究则缓和了这种截然的对立。因为我们以为的自由事实上屡屡只是义务的改头换脸罢了;当一种新的义务取代了我们长期承受的旧责任时,人们首先感觉到的就是卸下了旧的负担。并且,没了旧担子,乍一看上去我们是彻底自由了,直至新的义务——对于新的义务起初我们并没有感觉它放在肩上的重量,我们身上的肌肉群还没有长期负重因此特别强健有力——给我们的肌肉压上了重量,逐渐使它们疲惫不堪。解放自我的过程现在从这个新的义务开始再度起航,正如该过程本来曾在这里告终一样。这样一种模式并非以数量的一致性在各种各样的奴役束缚形式中重复上演: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束缚形式,在其中自由的音符比在其他束缚形式中发出了更悠长、更响亮、更清晰可辨的声音;有一些应尽的役务(Leistung)——它们被要求履行的严格程度并不比其他役务更少,它们需要整体上的个人能力也不比其他役务更少——仍然给个人提供了特别大的自由度。义务的这种差别(此差别造成与此义务谐调共存的自由之迥异)属于下一种类型。凡是不是纯粹观念性的义务都对应着他人所声称的权利:缘于此,道德哲学从来都把合乎伦理的自由和一种理念的或社会的律令或自我强加给我们的那些义务视为同一。他人权利诉求的内容可以由承担义务者的个人活动和行为构成;或者,这种权利诉求起码可以用个人劳动的直接成果予以实现;或者,最后,此权利诉求只需针对一个确定的对象,某人可以声称有正当的权利使用该对象,但是他对完成役务的人以什么样的方式为他获得这一对象没有什么影响力。上述这个尺度衡量的是不同自由的程度,自由的程度与义务并存。
因义务而来的自由取决于义务是个人役务还是劳动产品而分级
诚然,所有义务一般都是藉由主体的个人行为完成解决。然而,有资格享受役务的人是把他的权利直接扩展到承担劳役的个人身上,还是只落实到这个人的劳动产品中,最后或许是主张对产品自身(Produkt an und für sich)的权利——无论尽义务的人是否通过自身的劳作获得产品与否——其间的区别很大。这三种情形中,即便有权享受役务的人得到的好处一样大,提供的自由程度则相当不同:第一种义务形式彻底地束缚了负担义务者的自由,第二种义务则稍微给他多一点自由,第三种情形下自由的活动空间就相当可观了。第一种类型最极端的例子当属奴隶制,奴隶制的义务并不是指什么客观上确定的役务,而是指向完成役务的人自身,它包括对主体所具备的一切可能的能力的奴役利用。如果说时至现代,像这样要使用人的全部生产能力来工作却又不在客观上限定生产能力——比如某些特定的工作范围,公务员和家庭佣人——的义务并未很粗暴地侵犯人的自由,那么这是因为对服务期有时间限制,或者是因为可以选择自己愿意效劳的服务对象,或者是因为反过来给工作提供的大量权利,使承担义务者同时也觉得他也是一名有资格享受权利的人。但凡依附农及其全部的劳动能力完全归属于领主,或确切地说,但凡其劳动是“无法度量的”,依附农就处于第一种义务的发展阶段。当这种役务在时间上有所限制时,就发生了向第二种义务形式的转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二阶段的义务比第一种义务形式在历史上出现得晚;反之,农民自由的退化经常促使第二种义务反转为第一种)。当需要根据确定的劳动产品而非确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力以衡量役务时,就彻底到达了第二阶段的义务形式。在此阶段内可以观察到役务的等级划分:庄园主的佃农要么得按比例上缴土地收益的一部分,比方谷束的十分之一,要么一直上缴数量固定的谷物、牲畜、蜜糖等。尽管后一种方式对佃农来说可能更严格、更困难,但另一方面它却赋予了承担义务者越来越大的个体自由,原因是庄园主对佃农的务农形式更不在意了:只要佃农生产的农产品(从中抽取已确定的数量作地租)足够多,庄园主对总收成是多是少就了无兴趣;但按比例上缴地租的情形下总收成对庄园主至关紧要,必然会产生监工、强制措施、强迫劳动的后果。按照一个绝对量而非相对量把地租固定下来本身就是即将被货币地租取代的过渡现象。原则上而言,整个第二阶段的义务当然可以从该义务关系中给予诸如此类的个人以彻底的自由和解放,盖因有资格享有役务的人关心的仅仅是得到客观上确定的地租,他不管承担义务者会在什么地方谋求到它。但从经济组织的视角观之,事实上佃农只能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产品,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双方的义务关系。一个人的义务一清二楚地确定了这个人具体从事的役务。只要是在实物交换经济中,普遍的情形就是役务约束承担役务的人对对方的役务负有责任:然而役务和个人之间不久就产生了巨大的裂痕,以至于在原则上履行义务的人可以有权利把他个人从役务中撤回来,以纯客观的方式实现其劳役,譬如说借用另一个人的劳动。不过在现实中,经济体制差不多把这种可能排除掉了,并且还有必须交付劳动产品的方式,在劳动产品中主体自身仍然是背负义务的,其个体力量仍旧被限定在一个特定方向上。与个人原则相比客观性(Sachlichkeit)原则毕竟意味着自由的趋势,例如说,13世纪持有采邑的庄园管事们的地位的极大提高就表现了这一点。因为,其结果是他们以前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变为一种纯粹客观化的(dingliche)关系,也即是说,除了与采邑役务有关的事务(这归全国通用的法律调整)之外,他们在其他所有方面都获得了自由。如今也有类似的现象,那些为了赚钱必须工作的才华横溢者更加青睐的是有严谨客观的管理体制的公司,而不愿效力于单个雇佣者;又或,家务劳工的短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从事该行业的女性们更喜欢工厂工作,不愿意给东家干家务活,家务工作的物质条件肯定要好些,但是服从于主观的个人权威之下她们自己感到少了些自由。
货币义务是与最大程度的自由协调一致的形式
第三个阶段的义务形式——其中承担义务的人实实在在地从生产产品中摆脱出来,主人的权利要求不再延伸到这个人身上——只有当货币租税〔2〕取代了实物租税(Naturalabgabe)之际才会形成。据此,人们在某种程度上把缴纳货币租税视为私法范畴里人身自由〔3〕的一项基本宪法。古典罗马法声称,实物租税被拒收时对租税的所有请求以货币形式解决;这也是通过金钱从人身束缚关系中购买自由的权利。当庄园主向佃农索要一定量的啤酒、家禽、蜂蜜时,就注定了后者的农事活动在某一特定方向上展开;但一旦庄园主只向佃农征收货币地租,佃农就可以完全放开手脚,决定养蜜蜂、牲畜或其他东西。在个人劳役范围里,在形式上也产生了与上述做法类似的一个过程,即服役一方有权任命另外一个人代为劳作,另一方必须接受这个替代者,除非怀疑替代者不能胜任该项劳役。这一权利——它使义务关系的意义设立在一个全新基础之上——如同交纳货币租税权一样,人们常常必须为了捍卫它而战,其原因乃是,人们感觉到任命代劳者权和交纳货币租税权一样是彻底瓦解义务关系的一着棋。《末日审判书》〔4〕的撰写者们特地选择了一些专门术语来指称定期缴纳租金代替其农役土地保有方式的农民,他们无非试图说明,这些农民既不是彻底自由的,也非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五花八门的货币租税名仍旧暴露了其实物租税的出身:如厨税、桶税、寄宿金(而不是给庄园主和管事们巡回时提供住宿的役务)、蜂蜜税等等仍然在征收。过渡时期的惯常做法是将原先需要缴纳的实物租折算成钱,且这笔款项被要求作为实物租的替代品。这种过渡现象也发生在与现在所讨论的例子相距甚远的情况下:1877年日本所有的纳贡和赋税或以稻谷交付,或用稻谷为标准计算但以钱支付。伊丽莎白女王时期各间大学的地产税同样是依据谷物来确定,尽管支付时显然用的是银币。这种支付方式起码还是强调了义务的价值量的同一性,不过通过义务内容的确定性产生的人身束缚关系已然被弃之不用了。如果初夜权曾在什么地方实际存在过的话,那么它的发展将遵循类似的步骤:第一步,封建领主的任何一种权力均可以扩展到承担役务的个人的全部生活中,这个人被迫丧失其最主要的财产(Haben),甚至交出其存在(Sein):这是领主允许其领地上的女人有权结婚时她可能要付出的代价。在第二个发展阶段,领主给予领臣结婚权——他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否决其权利——条件是用一笔钱来交换;第三个阶段否决权本身被废弃了,只要领臣付给领主一笔固定的款项就可自由结婚:如新娘妆奁、结婚税、嫁女税等等。在第二阶段中个人的解放确实已经和金钱密不可分,虽然还不是单单只跟金钱相关,因为领臣结婚依然要获得领主恩准,不能以武力相要挟。只有当其他因素都不起作用,唯有货币租税产生决定性影响时,义务的关系才彻底去个人化(entpersonalisiert)。在领主的任何这类权力被废除之前,领臣最大的人身自由莫过于将义务转变成了领主必须接受的一笔货币地租。故而,在农民的役务和赋税被转变成货币纳税的过程中常有的情形是,减少其役务以及最终以钱款彻底取而代之。享受服役者认为货币租税和人身解放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以至于他自己不得不压制对现金缴租最强烈的兴趣。日耳曼农民的农役租佃和实物租税向货币缴租转化的过程自12世纪以降就开始了;这一过程后被打断了,因为十四、十五世纪的资本主义也传染了封建主。他们认识到实物地租比货币地租有弹性得多且可以随意增加,而货币地租的数量一旦被固定为确切的数字就不好改动了。实物地租的这一好处在他们眼中足以促使他们维持它以满足其贪婪之心,但在其他方面他们对金钱的兴趣则占主导地位。恰恰是出于这个原因人们根本不愿意让农民有钱致富。英国的佃农没有领主的特别许可一般都不允许出售任何家畜。因为佃农出售家畜能够赚到钱,然后在别的地方买地,这样就会使其摆脱与先前领主的义务关系。人身解放过程向前迈进的最重大的一步是通过货币地租自身内部的进步达成的:即一笔单独的资金缴租(Kapitalzahlung)取代了阶段性的地租。即便两种地租形式支付的实际价值相等,之于主体的效果却判然有别。如我们已指出的,只要承担义务的人搞得到需要交纳的钱,就他自己的行动而言一笔单独的地租确实使他获得了完全的自由;但是定期缴租迫使承担义务者的行为变成由一种外力强迫的、固定的模式,所以只有地租资金化以后,同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相对应的各种义务形式才能形成。
故此,只有资金租税形式的义务才彻底转变成了货币租税,而定期不断缴纳的地租仍保留了一种起码是形式上的、超过了地租本身的价值量的束缚因素。这二者间的区别由下述方式表现出来:13世纪及稍后时期,英国议会经常决定,诸郡必须为国王提供一定数量的士兵或劳工服役;而各郡的议会代表们通常以货币纳税取代了这种人役供给。无论这使人们获得了多少人身自由,但把这种情况和英国人通过专门为纳税投票表决从而从其君王那里买到的权利和自由相比,二者之间简直有天壤之别。如果说任何收取单独的一笔资金税款的人此后就从不确定感——他在收取若干笔纳税时所遭受的——中得到了解脱的话,那么与之对应的类似情形也发生在承担纳税的人这一边,即他所拥有的自由从不稳定的形式——他必须周期性地缴税时必然遭遇的——转变成了稳固的形式。因为英国人面对其君主的自由局部地取决于这一事实,他们以资金纳税的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与君王之间有关特定权利的事务:例如,亨利三世的一份文件写道:“pro hac concessione dederunt nobis quintam decimam partem omnium movilium suorum.[他们将其所有动产的十五分之一交给我们,以为特许。]”这并非不顾、而恰恰是因为这样一份有关人民自由的协定暴露出些许残忍的、表面的、机械的特征,意味着国王清楚地勉强接受与他的感情截然对立的敌意,本来“国王和他的臣民之间不应有任何一纸文件。”但也正因为如此,这一协定也彻底清除了更加情绪化的关系中一切难以估量的东西,当获取自由的方式与货币经济较少维系在一起时,这些难以估量的东西常常提供了取消自由或使自由不牢靠的可乘之机。货币租税取代实物租税以保障个体的自由这一渐进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绝佳例子就是领臣、公民、佃农为他们的君主,比如官吏、保护人、领主在旅行时提供食宿的义务。这种负担起源于古代对君主的役务,至中世纪获得了重大意义。该项役务的内容被严格确定之际,就迈出了向客观性和不受个人影响发展的第一步。因此甚至在早期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项役务的精确的详细清单,如必须给多少位骑士和仆人提供住宿,他们可以带多少匹马、多少条狗,要负责供应多少面包、葡萄酒、鱼类、盘碟、桌布等等。不过当真的要求食宿服务时,一方面役务的范围肯定很容易变得模棱两可,另一方面这样的役务显然也反映出个人关系的特征。反之,当我们听说只需要运送实物而不负责食宿时,我们面对的就是一个更为发达的阶段。此时只估算物品的数量当然要比负责这些人的住宿、满足其食欲精确得多。所以据说,格拉夫·冯·里泽克(Graf von Rieseck)收取一定数量的谷子当地租:“当他住在克罗岑堡村的时候用这些谷子可以烤面包给他的扈从食用,这样他就不会再去骚扰或抢掠村里的穷人了。”这一阶段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结果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交纳固定的货币租税,例如当高级官员巡回或出席法庭开庭的时候。最后甚至在上一种情形里还残留的不定的、个人的因素也被剔除掉了,这些役务改为永久性纳税(ständige Abgaben),以工作津贴、主人的日常津贴、雇佣金的形式来征收,甚至法官等人的正式巡回也被完全不同的各种组织取而代之了。这样一来,供应食宿的各种役务被彻底废弃,纳入对领臣阶层的一般捐税中。这一发展好像不具备任何确定的形式,因而它是与现代的个人自由相关联的东西。
这样以货币租税取代实物义务的做法通常对义务的双方都有利。这是一个最显著的事实,需要放入更宽泛的语境加以分析。倘若人们从这样的假设出发:可被消费的物品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既定的各种需求,最终“这个世界被瓜分殆尽”(weggegeben),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每件东西均有物主,那么得出的结论就是分给一个人的任何东西都必须是从另一个人那里夺走的。即便人们把所有明显不是这样的情况忽略不计,仍旧有无数其他的情形是满足一人所需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假如人们把这一点视为我们经济生活的特征或基础,或是一个特征或基础,则它与所有这样的世界观是吻合的,即人类被赋予其本性的价值总量——例如伦理、幸福、知识——是恒定不变的,所以只有价值的形式和载体在变。叔本华倾向于认为,每个人体验到的悲喜苦乐的数量从一开始就由其本性决定了;人既无法增加这个量,亦不能使其空白为零;一切外在环境——我们惯于把自身的处境全盘归咎于它——仅仅有形式上的差异,在其中体验到的幸与不幸的量不会改变。若把这种个人主义的观念扩展到整个人类,似乎我们的一切追求幸福的努力,对一切状态的发展改善,一切为了财物和生存(Haben und Sein)的斗争都会显得只不过是把种种价值搬来移去,价值的总量绝不可能有丝毫改变。因此分配的万千变化不过是意味着这样的基本现象:一个人现在拥有的财产就是别人(自愿或不自愿地)被瓜分掉的东西。这种价值守恒观显然与悲观-寂静主义世界观不谋而合;因为,我们越是不认为自己能创造什么真正的新价值,什么也没失去就显得越发重要。印度流布甚广的一个观念以悖论式的守恒阐明了同样的道理:假若有人诱惑一个圣洁的修行者屈服,他修得的道行就传递给了引诱者。
不过也要考虑恰好相反的情形。在所有情感关系中,幸福与其说是取决于一个人的所得,莫过于说在于其付出,每个人与他人相互地、同等地丰富了情感。由此发展出了一种令人愉快的价值,一种不必靠剥夺对方而享有的价值。同理,交流思想智力并不意味着必须从某个人那儿挖走什么才能使另一个人拥有它。起码只有一种在病理学上呆板的认识过敏者才会觉得,当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思想内容不再单单是主体的财产而其他人也可分享时,他有实实在在被剥夺的感觉。一般而言,人们说思想财富(geistig Besitz)——至少在它还没有成为经济财富时——不是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获得的,因为它并非来自一种储存,而是——即便思想的内容是给定的——最终必须经由取得这一思想的人的意识活动产生出来。这种利益的调和(在此处它发源于对象的本质)显然也应该适用于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中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产生的竞争仅仅是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达成的。有两类手段可以使这一状态得以改善:最便捷的一种就是把针对人的竞争转换成针对自然的竞争。人类从自然的可利用资源中挪为己用的物质和能量越多,他们为已经到手的资源而竞争的机会就会降低。幸而保护物质和能源的定理只适用于绝对的自然整体,不适用于其中人类有目的的活动涉及的那个部分;但这个相对整体事实上可以被无限扩大,因为我们可以把越来越多的物质和能源塑造成吻合我们的目的的形式,也就是可以吞并它们。科技的进步教会我们开发事物越来越多的用途,甚至是对那些已被完全占有的东西也要物尽其用:从粗放型经济向密集型经济的转化不仅应用在耕种土地上,也应用于为了越来越明确的用途而被分割成越来越细小部分的任何物品,或者是应用在潜能被越来越多地释放出来的东西上。人类的势力范围蔓延到各不相同的层面——这证明下面两种说法是不真实的,第一,这个世界被瓜分掉了;第二,满足需求首先不是和任何一种偷窃行为紧密相连——可以被称作是文化的实质性进步。与文化的实质性进步相伴随的,或许可称作功能上的进步。功能的进步所关注的就是找到特定对象的产权变更(Besitzwechsel)时交换双方彼此都受益的形式:起初这样一种形式只能以下述的方式形成,即某物的第一位拥有者体魄健壮,有能力保住这件别人也想要的东西,直到别人愿意拿出相应的对价交换他才出让;否则的话这件东西就会被别人径直抢走。抢劫,也许还有赠予,似乎是最原始的阶段的产权变更方式,好处完全落在其中一方,而负担则彻底归另一方。当交换的阶段发展到产权变更的形式(如上文所述)似乎单单只是交换双方势均力敌而出现的结果时,这就是人类可能取得的最大进步的证明了。鉴于人与低等动物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着赤裸裸的等级差异,众所周知人们经常试图确立人与其他动物明明白白、毫不含糊的明确分野:人们曾经把人定义为政治动物,创造工具的动物,有确定目的的动物,划分等级的动物——是的,在一个严肃的哲学家看来人还是狂妄自大的动物。也许人们还可以在这一系列定义之外加上,人是进行交换的动物;这实际上只是人的整个一般特征的一个侧面或形式,一般特征反映出了人的特殊性质:人是客观的动物。在动物世界里的任何地方我们都找不到人们称之为客观性的征兆,以及超出主观的情感和意志之外来看待和处置事物的征兆。
我已经指出过,客观性如何减少了竞争的人类悲剧。文化过程真正的教化(Versittlichung)就是越来越多的生活内容以超个体的形式被客观化:书籍、艺术、诸如祖国这样构造的观念、一般文化、生活在概念的和审美的形象中的形式、成千上万种有趣且意义重大的事物的知识——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被人们享用,任何人也剥夺不了任何他人。被嵌入这样客观的形式的价值越多,为每个灵魂提供的空间就越大,像在教堂里一样。现代竞争若不是伴随着各种生存内容——它们不受彻底的ôte-toi que je m'y mette[让开,我要占这个地盘]的态度的影响——被日益客观化的话,或许竞争之野蛮痛苦完全不堪忍受。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因而是人与低等动物在纯粹的事实-心理上的区分:即客观地思考的能力,排除自我及其冲动和状态而力求纯粹的客观性——这有助于历史进程产生也许是最高尚、最值得尊敬的结果,即建立一个没有冲突、没有相互压迫的世界,不仅不必排挤他人就可以拥有并享受到价值,而且有成千上万次获得诸如此类的价值的机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它在客观性世界里以实实在在的方式被成功解决——接近了功能意义上的交换。
在简单的抢夺财物和赠予中享受到的是纯粹的主观冲动,与之相反,交换行为(一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预先假设了一种客观的评估、斟酌、相互的承认,一种对直接的主观欲望的限制。起初这种交换可能并非出自自愿,而是通过势均力敌的另外一方强迫进行的,但这并不打紧;起决定作用的、特别人性的因素在于,这种势均力敌并没有导致相互盗窃和厮杀,而是走向了公平交换,在交换中单方面的、个人的占有行为或者占有欲被纳入了一个客观的、既源出于又超越了主体的互相作用的整体行动中。交换——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某种完全自明的东西——是把公正与产权变更结合在一起的第一种手段,其简单易行真是妙不可言。在接受者同时也是给出者时,交换利益纯粹一边倒的情况——这是纯粹冲动型的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所支配的产权变更的特征——就消失了,尽管后者并非总是出现在交换发展的第一阶段。
产权变更引入了价值最大化的问题
但交换所意味的单纯的公正的确只是某种形式的、相对的东西:任何一个人拥有的不应该比其他人更多或更少。远超于此,交换产生了被经验到的价值之绝对数量的提高。其原因是交换时每个人拿出来的是对他相对无用处的东西,得到的却是相对需求的东西,故而通过交换人们可以在任何特定的时候把从自然攫取到的价值越来越高地增殖。假如说世界实际上“被瓜分掉了”,一切活动实际上无非是把一个客观上不变的价值量简单地来回移动,那么,交换的形式似乎仍旧会产生一星半点的(interzellulares)价值增值。客观上固定的价值总量通过一个由交换影响形成的、更加合目的的分配过程逐渐变成一种主观上更大的、在更高程度上被体验到的效用。这是权利和义务每一次新的分配所肩负的重大文化任务,这样的分配一向包含着交换;对明显的利益一边倒的情形,一种真正社会性的处理方法不会对之坐视不理。正因如此,譬如在18、19世纪的农民解放运动中,领主的当务之急不仅要把农民本应该获得的东西归还给农民,而且要寻找一种扩大财产效用总量的、财产与权利的分配模式。(https://www.daowen.com)
在这里,唯有货币的两种属性可以按照货物或役务交换的方向最完美地履行交换:此即货币的可分性和无限的可利用性。前一属性保证了役务和相反役务之间可能存在一种客观上的等价。自然实物的价值很少被这样地确定下来、估算出来,以至交换东西的双方能认为这是一桩完全公平的交易。唯有货币——因为货币自身不是别的、就是其他物品价值的体现,因为把货币进行分割和累加几乎没什么限制——为种种交换价值分毫不差的相等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然而,这代表的(如我在前文所强调的)不过是摆脱产权变更中一边倒的情形之后向前发展的第一阶段而已。货币的第二属性是由于实物交换(Naturaltausch)很少能同等程度地提供双方彼此想要的东西,并且也不能把双方过剩的物品同等程度地再投放出来。作为一条规律,交换中的一方欲望比较强烈,另一方或者不太情愿,或者在交换时获得一种相当高的补偿。但在用金钱交换役务时,一方获得的完全是特殊需求的东西,另一方换得的是一般人人都需要的金钱。由于货币的无限可利用性,因而也由于其恒久的需求性,它可能(起码在原则上)使每一桩交换成为这样一种对双方都同样有利的事情。换取到自然实物的一方当然只有在他此时此刻恰好需要这件东西的时候才会这么做,而换得钱的另一方在此时此刻也恰好需要这样的交换,因为他随时需要用钱。以货币进行交换提高了双方的满意程度,而实物交换中司空见惯的是只有一方有明确的兴趣获取或抛售物品。所以,这种交换当然是迄今为止解决那个重大的文化问题——它从产权变更的利益一边倒中衍生而来——的最佳形式:即,客观上给定的价值量单单借助于更换其载体就提高为主观上体验到的更大价值量。这(伴随着价值在最初的创制)显然绝对是为了合乎社会目的(soziale Zweckmäβigkeit/social expediency)的那种任务,它是一般的人类任务要解决的组成部分:即凭借我们赋予生活内容的形式,释放出在形式中潜藏的价值的最大值。我们观察到货币效力于这一任务的情况也说明了,货币的技术作用揭示出交换是解决这一任务的本质的社会方式,以及交换本身可以化身为货币体现。
商品-货币的交换——不管是否由于其他后果使幸福的意义贬值——原则上却总是使满意量增加,这并不单单取决于涉足交换中的一方或其他方的主观状态。显而易见,未来的客观-经济繁荣,以及货物量集中且广泛的增长依赖于目前任何既定数量的货物被分配的方式。不同的人支配这些不同的货物数量将产生全然迥异的经济后果。只消单单把货物从这个人转手到那个人,随之而来的结果可能是货物的数量相当可观地向上增加或向下减少。人们甚或可以说,同样数量的货品在不同人手中意味着不同的量,好比一样的种子在不同的土壤里结出不一样的果实。分配差异导致的结果在货币身上表现得最显著不过了。不论一片地产或一座工厂对不同的主人可能意味着多么不一样的经济意义,其收益的变化——超出完全无关宏旨的程度之上的变化——都打着偶然性和反常性特征的印记。但是同样数量的货币在证券交易投机者或靠股息生活者、国有或大型工业企业主手中意味着格外不同的利润,却是正常现象,因为恰恰是货币产权为其实现的客观和主观因素、有利和不利因素提供了不可同日而语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谈到一个团体拥有的货币总量,人们起码可以说,其分配的不均等和变化不过是一种形式变化罢了,这对于整体的意义并没有改变;正是货币这种物质的形式变化为总的经济和财富发展出了最本质的大相径庭的结果。此外,这不单是量的差异,而且是质的差异——这一方面对我们正讨论的问题来说绝对是最本质性的,另一方面质的问题又再次返回量的问题。同样的商品在不同人手中只有一般而言在经济上的一种货币利润数量的不同,而等量的货币由不同的人使用却意味的是其客观效果上一种质的不同。合乎社会目的性——它在此处无疑是起作用的——阐释了为什么时值现代,钱财在任何一个家庭停留的时间比以前非货币经济时期要短促得多。货币寻求的仿佛是更加有利可图的手段,并且这一点越是引人注目它就越是必然,因为跟享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相比,人们显然可以更平静、更确定、更消极地坐享拥有的金钱。由于货币——通过在一个给定时刻对其单纯的分配——表现出经济收益的一种最大值以及最小值,此外,由于对货币的产权易手并不像交换其他对象那样造成如此多的冲突损失和时间浪费,所以货币交换针对的合经济目的性为实现它的任务——即通过产权分配方式达到其总体意义的一种最大化——圈定了一个特别宽的范围。
在此,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重新开始一度被中断的考察,即分析货币经济在多大程度上能把个体自由的财富提升到其可以达到的总量,也就是把个体自由从社会价值的初级形式中解放出来,在这种初级形式里一人之所得是他人之所失。首先,货币经济纯粹表面的现象表现出其利益的双边性。在通常商品交易中商品被当即查验递交出去,这迫使买方为了自身利益担负仔细而专业地检查货品的责任,因为在这次检查机会之后卖方会拒绝接受买方事后的投诉。当贸易发展到以样品为基础的阶段时,责任就转移到卖方这里了;卖方不仅要保证样品与送货完全一致,还不容许有任何差错闪失,因为如果在样品质量中查验到任何差错,买方自然会严厉无情地从中获益。时至我们今日的商品交易,采纳了使买卖双方都从这些责任中解脱出来的一种形式,即不再依据样品而是依据被广为接受的、一劳永逸地确定的标准。这样买主不再靠原始地检验全部货品或样品查找可能有的纰漏,同时卖主也不再需求提供个别的、相对偶然的、要冒各种风险的样品;买卖双方现在都清楚地知道,当他们签约进行一种确定了标准质量的小麦或汽油交易时,他们有义务提供一种客观上固定的、超乎一切个人的不确定性和缺陷之上的标准的商品。所以,在货币经济的巅峰阶段一种交易模式成其为可能,通过把交易的主观基础转换成客观基础该交易模式减轻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并且与一方的好处相对照的是另一方丝毫也没有坏处。信用交易与此交易模式极为类似。中世纪时期很难确认单个生意人的信誉(Kreditwürdigkeit),这种困难削弱和损害了生意人自身以及贷款人的活动。只有在16世纪的股票交易中,尤其是在里昂和安特卫普,一些特定的交易所的汇票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可靠的”,出现了一种无等级变化的、绝对的信誉概念,这样的信誉使债券有了一种客观的、可交换的、不受个人对信誉的看法左右的价值。各间证券交易所也许在其资格方面仍然有变化,但涉及其债券时它们仍是靠得住的,并且这些债券——有利于其客观的目的——因而与任何其他的个别确定性分开来算。正如证券交易把货币本质提升至其最纯粹的形式一样,在此处通过创造出普遍且客观的“信誉良好”(Gutsein)概念,证券交易以典型的方式使交易一方从重负中解脱出来,同时又没有把负担转嫁到另一方身上,毋宁说,它通过把不可靠的个人评价转化成一种在客观上有效的性质,从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同样的便利。
文化发展增加了人们可以依赖的人的数量,同时降低了对特定个人的人身依附
如果我们考察持续的依附关系实际上具有的形式,货币经济对于个体自由之意义则加深了。货币经济使之可能的不仅是如前所述的取消了相互依附,而且还有一种特别的依附方式,该依附方式为同时存在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了空间。首先从表面上看,这种依附方式创造了一系列前所未闻的义务。一旦相当可观的生产资金(大部分来自抵押贷款)必须被投入到土地中旨在从中获取必需的收成量,一旦不再用原材料直接制造工具而是以诸多预先造好的配件间接制作工具,一旦劳动者使用的是他自己并不拥有的生产手段——对第三者的依附关系就扩展进入了全新的领域。人们的行动和生存越是依赖复杂的技术创造的客观条件,他们就必须得依靠越来越多的人。然而,这些被人依靠的人对于主体的意义唯独在于他们是某些功能的载体,例如资金持有人和提供劳动材料的人;此外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根本无所谓。
这个一般的事实(其意义将在下文考察)预先假设了这样的发展过程,人首先成为一个确定的个人。这显然是通过如下事实得出的:大部分的品质、性格特征、力量在他身上汇聚在一起。虽然说这些东西相对而言是一个整体,但这个整体只有在整合了各不相同的规定性后才是真实的、发挥作用的。一如自然有机体具有其本质是从许多物质组成部分中建造了生命过程的整体,所以人内在的人格统一性(persönlich Einheit)建立在诸多要素和规定性之间的互动和关联之基础上。每一个单独的要素孤立地来看具有客观的特征,也即是说,就它自身而言它本来尚不是什么属于个人的东西。既非貌美也非貌丑,既非体力的也非智力,既非职业也非爱好,还有所有其他数不胜数的、零星出现的人的特征,能一清二楚地决定一种人格。因为,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特征都可能跟其他特征相结合,甚至跟彼此水火不相容的因素融合在一起,并且,任何一个特征(作为素来面貌如一的特征)在无限多人格的构成组合中可找到。唯有它们之中的若干特征碰面并且粘合于一个焦点时,方才构成了一种人格,然后该人格反过身来把个人-主观的特性灌注到每一个单独的特征上。人所具有的独特人格并非这个或那个特征使然,毋宁说他就是这个和那个特征。我们的认知无法直接把握住灵魂谜一般的整一性,只有当灵魂折射出缕缕光线时,通过把光线重新聚合在一起,灵魂才会再次成为那一种确定的、可描述的东西。
按此条件而定的人格在货币经济条件下几乎被破坏殆尽了。人们的生活所依靠的送货员、放债人、工人并非作为有个性的人在发挥作用,因为他们只按照某一单一的方面(比如说运送货物、放债、提供劳务)进入与人的关系中,而其他确定性——只有加上这些性质才能赋予他们以人格的色彩——却不在考虑之内。当然,这只是指正在持续发展过程的最终阶段,在许多方面这个过程尚未完成,其缘由是人们彼此的依赖关系时至今日实际上还没有被完全客观化,个人因素还未被彻底排除出去。不过,普遍的趋势无疑是主体越来越多地依靠劳动成果,越来越少地依靠在这些成果背后的个人。下面这两种现象根源相同,且形成同一个过程互为条件的两个方面:现代的劳动分工使依靠关系中的人的数量有增无减,正如它使得个人在发挥其功用后就消失了,这正是因为只有个人的一个方面在起作用,所有其他的方面退居次要位置,而它们都组在一起才构成一个个人。假如上述的趋势全部成为现实的话,随之必然而来的社会形态就会显示出跟社会主义,起码是跟极端的国家社会主义之间一种明确的形式关联。盖因社会主义本身关注的就是每项社会活动转化成客观功能的极端做法。正如现今的公务人员就任一个“职位”——它是客观上预先制定好的,只纳入个人完全特定的具体的方面或能力——那样,所以,一种羽翼丰满的国家社会主义会在个人世界之上建构一个社会有效活动的客观形式的世界,它限制和规定个人的力量,把它们掣肘在完全精确的、事先已确定好的表现形式中。社会主义世界与个人的关系类似于几何图形与实际物体的关系。主观的倾向和个性之整体只能局限于单方面的功能模式——必不可少的社交(gesellschaftlich/societal)行为被细分、固定、客观化成这些功能模式——上才能将自身转变成外部的行动。故而,对个人行为的评定从作为出发点的人格彻底转化成了作为终结点的客观合目的性;如此一来,人类活动的形式远远凌驾于人的整个心理现实之上,宛如柏拉图式的理念王国居于真实世界之上。这样一种形态的征兆正如前所述到处都存在,通常劳动分工的功能足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观念的构形跟承担该功能的人照面,因此他们——不再是彼此个别地有千差万别的人——似乎只是让该功能通过自己,不能或不被准许把整个个性放到这些严格限定好的个别要求之中。其实个人作为一种功能、一个职位之纯粹的载体是非常漠不关心的,就像旅馆房间的客人是无所谓的一样。完全按这样的观念构成的社会状态,个别的人将无限地依靠别人;他的义务的单方面确定性使他通过复杂的体系依赖一切他人的补充行为,并且,需求的满足与其说是出自个体具体的能力,不如说是有赖于一个劳动组织,这个组织似乎与个体相互对立,遵循纯粹客观的观点。倘若国家社会主义能充分实现其基本理念,它就会通向这样的生活形式的分化。
货币是人与人之间不涉个人的关系的载体,且是个体自由的载体
然而,货币经济还在私人兴趣领域里表现出了这种分化的概貌,一方面货币凭借其无穷的灵活性和可分性使多种多样的经济依附关系成为可能;而另一方面,货币无动于衷的、客观的本质有助于从人际关系中去除个人的因素。与现代的文明人相比,古代或原始经济里的人依靠其他人的数量微不足道;而我们现代人不仅需求范围变得无限广阔,而且即便是与其他时期相同的基本日常所需(衣、食、住),也只能在一个复杂得多的组织和许多双手的帮助下才能满足;不仅我们自身活动的专门化需要别的生产者无限延伸的范围相助,即我们与他们交换产品,而且就算直截了当的行动本身也需要越来越多的准备工作、辅助设施、半成品的协助。然而,只有那种相对非常狭窄的人际圈子——这是在货币经济低水平发展或其根本没有发展的时候人们所依赖的圈子——才更多地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上。古代的日耳曼农民、印度商人、斯拉夫人的或印度等级社会中的成员,甚至常常还有中世纪的人,正是与这些确定的、个人间熟稔的、不可替代的人处于经济上的倚赖关系中;涉及的相互依赖的功能的数量越少,这些功能的载体就越持久、越重要。但反之,想想处于货币经济中的人得依靠多少“送货员”吧!然而,他无可比拟地较少依赖单独的、确定的某个人,经常说换人就换人。现在我们只需要把小城镇与大都市的生活状态作一比较,就不难认清这一发展趋势,虽然是在较小的范围内。较早时期的人必须为其为数不多的依赖关系付出的代价就是人际关系的狭小,通常其个人关系不能随便替换,而对我们现代人大量依靠他人的补偿则是无须多虑由哪个人提供服务,以及有随意换人的自由。虽然一方面由于我们自身需求的复杂性,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的活动的专门化,所以比原始人——他们可以在非常狭小孤立的人群中过生活——更多地倚赖社会的整体,但我们却不依靠社会的任何一个特定的成员,因为他对于我们的意义已经被转化成其劳动成就的单方面的客观性,这一成就可以轻而易举地由个性截然不同的任何人完成,我们与他们的联系不过是完全以金钱表现的利益。
这是最有利于产生内在的不依赖性和个体的独立性(Fürsichsein)感觉的情形。单纯地与他人隔绝还不足以产生这样肯定的状态。以纯逻辑的术语来阐述:不依赖性并不是指某种单纯的非依附性,正如比方说永恒不朽并非单纯的不会死;石头或金属都不会死亡,但人们不会称它们是永恒的东西。即便孤立的存在包含的其他意思——孤独——反映出的也是纯负面的错误印象。假使孤立具有一种心理学的效力和意义,它绝不仅仅指社会里的不在场,而恰恰是指其理念的,因而也是指被否定的存在本身;孤立是一种社会的疏离化效果,是通过否定性的社会化方式积极地规定个体。倘若单纯的孤立并未产生一种对他人的渴求,也未因远离他人而感到宽慰——简言之,一种相互依赖的感觉——那么人就完全无所谓依附或自由的问题了,并且事实上的自由也没有可被意识到的价值,因为它缺乏对立面——如冲突、诱惑、接近——与之区别。如果说自由应该意味着个体性之发展,意味着确信以我们的自我之所有个别的意志和感情揭示出自我的内核,那么自由这一范畴包含的就不是纯粹的与他人脱离干系,而毋宁说是一种与他者完全确定的关系。这些他者必须在那儿存在,必须被感觉到在那儿存在,他们才能成为一种无关痛痒的存在。个体自由并非一个离群索居的主体纯粹内在的状态,而是一种互为关联的现象,没有对立面,它亦丧失了意义。假设任何一种人际关系均由近的要素和远的要素组成,那么不依赖性指的是远的要素达到了最大值,但是相互接近的要素可能并未消失得无影无踪,一如从左的概念才产生了右的概念。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为了促进不依赖性(作为客观事实以及主观意识)起见,什么是远近两边的要素最有利的具体状态。这样的状态似乎只有在下面这种情况下才存在,尽管跟他者之间还有大范围的关系交往,但一切真正个人性质的因素都从关系中剔除出去了;就如同相互间的影响,虽然被施加的影响是彻底匿名的;也如同设立规则不考虑那些被规则适用的人。像这样客观的依附关系——其中诸如此类的主体是自由的——的起因及后果取决于个人的可交换性:自愿的或受关系结构的影响而形成的主体的变换,表现出对依附关系中主观要素的漠不关心,这是自由的特征。我想起在本章伊始谈到的那种经验体会,即义务的转换经常被体验为自由;义务与自由之间类似这样的关系形式在此处仅在个别义务中得以延续。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中世纪的封臣与无人身自由的农奴之间具有代表性的差异:封臣可以变换领主,而农奴则一成不变地被束缚在一个单独的人身上。这意味着——尽管在封臣自己看来他们对领主要尽的役务本来与农奴一般无二——与农奴相比封臣有一种无与伦比的、更高程度的独立性。自由真正的对头并非束缚本身,而是被束缚在一个个别的、特定的主人身上。现代家佣的状况也表现了这一点,雇主可以凭借介绍信和个人推荐信挑选佣人,而一般而言被雇佣者则没有相应的选择机会和选择标准。唯有最近,由于大都市家庭用工的短缺才有了这样的机会,佣人可出于无法预料的理由不接受被雇佣的职位。雇佣双方都认为这是迈向家佣的不依赖性的重要一步,纵然按照其实际的要求佣人最终完成的家务劳动并不比以前更轻松。若考虑到全然与之不同的婚姻领域中相同的形式,假设一个再洗礼派证明一夫多妻和频繁换老婆是正当的,理由是恰好婚姻内部的依附关系被女性原则打破了,这无非是滑稽地模仿了一个原则上合情合理的言论。我们的总体处境在任一时刻均是由一定程度的义务和一定程度的自由共同构成的,而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之内,一方实现了多一些的内容,另一方则实现了多一些的形式。假如我们能自主选择目标、理念、我们有义务服从的个人权威(虽然我们同时并没有降低依附的程度),就会觉得被特定的利益加之于身的限制不那么令人感到窒息了。在货币经济的雇佣劳动者中出现了一种形式上与之相似的发展。从其劳动的艰辛和被强迫的程度来看,雇佣劳动者似乎就是改头换面的奴隶。在下文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雇佣劳动者是客观的生产过程中的奴隶这一事实可以被认为是他们走向解放的一个过渡阶段;从主观方面观之,与早期的劳动形式相比,他们与单个雇主的劳务关系无可比拟地要宽松得多。当然工人被固定在工作上一如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然而,在货币经济中雇主频频被替换,以及工人——通过薪水的形式得以实现的——经常有着挑选和变换雇主的可能性,使工人在其依附关系之内得到了一种崭新的自由。奴隶就算甘愿冒险接受更糟糕的生活条件,他自己也不能换主人,而雇佣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这么做。因此当去除了一成不变地依附于个别的、特定的主人而产生的压力之后,雇佣劳动者已经走上了人身自由之途,即便还存在客观上的束缚。这种新出现的自由对物质处境没什么持续的影响,这一点不应妨碍我们注意到它。因为这里和别的领域一样,自由与幸福的增加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这种关联屡屡是由希望、理论、鼓动宣传自动地预先假设出来的。这一点主要是按下面这一方向发挥作用的,工人的自由对应的是雇主的自由,而在劳动形式受到束缚的情况下,雇主的自由也不存在。奴隶主以及庄园主出于个人的利益,使其奴隶或依附农保持良好的、工作有效率的状态;他凌驾于他们之上的权力将使他为了一己之利的缘故对他们尽到责任。对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关系来说情况并非如此,或者就算如此,通常也没有付诸实施。工人的自由解放看似将必须支付雇主的自由作为代价,也就是说,以工人损失奴隶所享有的那种福利作为代价。雇佣劳动者现在处境里的艰辛和朝不保夕恰恰是自由解放过程的标志,这个过程的开始就是祛除由个人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社会性意义上的自由,一如不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自由的发展意味着这种关系从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形式转变为不稳定的、人与人互换的形式。如果说自由就是不倚赖他人的意志,那么首先它的发端就是不倚赖特定的个人意志。德国或美国森林里独自谋生的拓荒者无法依靠他人;现代大都市人则是不依赖他人的(在该词的积极意义上),纵然他们需要不计其数的供给者、工人、合作者,没有他们大都市人就一筹莫展,但是大都市人与这些人的关系是绝对客观的,只靠金钱来体现。所以,大都市人并不把任何一个这样的人当作特定的人来依附,而只是依靠其客观的、有金钱价值的服务,因此这样的服务可以由随便哪一个、可被换来换去的个人来完成。由于纯粹的金钱关系把一个个的人紧紧地联结成了作为(所谓抽象的)整体的集体,并且因为——根据我们上文的详细探讨——货币恰恰是抽象的集体力量的代表,所以单个的人与他人的关系只不过就是在复制那一种由货币造成的、人与事物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商品供给的迅速增长,另一方面通过事物在货币经济中特有贬值和丧失重要性,单个的特定对象对人而言无所谓了,常常几近一无用处。而与此相反的是,这些对象的整个类别不仅未失去其意义,而且随着文化的发展,我们越来越依赖这些客体,且依赖越来越多的客体;因此,一只单独的大头针——正如它在以前一样对我们很重要——是很好的,如同它是毫无价值的一样,但现代的文明人没有大头针就再也无法应付生活。最终货币的意义本身是按照这一规律发展的:货币的巨幅贬值使单独的一笔款项越来越不值钱和无关紧要,而整体意义上的货币发挥的作用却变得日益强大,无孔不入。如这些现象所示,在货币经济中,客体的细部和个别性对我们而言越来越无所谓、无关宏旨、可任意调换,同时其整个类别发挥的客观功用对我们愈发重要,我们越来越依赖它。
这一发展趋势是一个更普遍图式的组成部分,该图式对个人生活的无穷多的内容和关系均可以起作用。这些内容和关系源于客观世界与个人世界无所区别的统一体。这并不是说——就像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那样——种种生活内容,如财产和工作、义务与知识、社会身份和宗教,成为某种独立的存在,具有了一种现实的或概念上的独立性,因此当生活内容被个人吸收后二者才达到了任何亲密无间、团结一致的联系。相反,最初的状态就是彻底的统一,没有被中断过的不偏左也不偏右,这种状态完全超越了生活中个人的一面与客观的一面的对立。例如,想象力(Vorstellungsleben)在其原始阶段尚不懂得分辨客观的、合乎逻辑的真相与主观的、仅仅是心理的成像:孩童与原始人都径直把瞬间的心理构形、幻想、主观产生的印象当作现实;词与物、象征符号与其象征之义、名字与叫该名字的人都被看成了一回事,正如无数的人种学调查和儿童心理学所显示的那样。之所以产生这个过程并不是因为两个截然分开的序列被错误地合在一起,混为一谈;反之,二元性根本尚未存在,不管是抽象的表现还是在任何具体的显现中,观念内容打一开始出现的时候就是一个完整一体的构形,其整一性并不存在于诸对立面之相交融合,而是通过诸对立面的未触动性(Unberührtheit)而存在。因此,生活内容(如上文所述)直接以一种个人的形式发展;一方面强调自我,另一方面强调物体——作为一个长期的、从未停止的分化过程的结果——首先从原始而质朴的统一形式中产生出来。一方面是个性从生活内容的不偏不倚状态之中逐渐形成,另一边是事物之客观性从中演化而成,二者同时是自由的出现过程。我们所谓的自由与个性原则有如此亲密无间的关系,乃至于道德哲学常常宣称两个概念是一回事。精神要素的整一,它们凝聚于一点的存在倾向,以及人固定的规定性和独特性(这是我们所称的个性)还意味着不倚赖和隔绝一切外在的东西,以及根据自身的存在法则独一无二的发展(这是我们所说的自由)。自由与个性这两个概念同等程度地强调了我们本质的一个终极的、基本的点,它和一切有形的、外在的、感官的东西——在我们自身的本性之外,也在本性之内——相对立,这两个概念只不过是对同一事实的两种表达方式:在此处出现了一个与自然的、连续的、客观上确定的存在相对立的对手,它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声称自己跟客观的存在相对峙的特殊地位,而且也同样竭力谋求与客观存在的调和。如果个性观念作为客观性观念的对立面和相关物必须与之同等幅度地发展,那么在这样的关联中显而易见的是,与一种更严格的客观性概念的形成携手并进的是一种更严格的个体自由概念的发展。所以我们观察到过去三百年来特殊的平行发展过程:一方面自然规律、事物的客观秩序、各种事件的客观必然性体现得更清楚、更准确了,而另一方面对独立不羁的个体性、对个人自由、对与一切外在的自然的力量相对的独立性的强调变得日益敏锐和强烈。甚至现代的审美思潮也展示出同样的双重特征:范·爱克兄弟(van Eyck)〔5〕和15世纪的自然主义艺术似乎突出强调了最个体化的现象,与此同时出现的讽刺文学、传记、戏剧也以其最初的形式表现同样的、以诸如此类的个体为中心的自然主义风格。顺便提一句,这恰好发生在货币经济开始展现其为人所觉察的社会影响力的时代。即使在希腊文化的巅峰时期也能看到,希腊人把相当客观的、接近自然规律的世界观作为构成生活观的一方面,其另外一面则是彻底的内心自由和个人的自我支配。就希腊人对自由概念和自我概念的理论表述的不完美而言,与之相对应的是他们在自然规律理论之缜密性方面相似的缺陷。无论在事物的客观确定性和个体的主观自由之间的关联中形而上学发现了怎样的困难,它们作为文化内容是彼此平行发展的,强调其中一方就需要也加强另一方,目的是保证内心生活之平衡。
这些大致的思考简单地触及到了我们所关注的具体问题。经济生活也开始于役务的个人方面与客观方面的不分彼此。这种不偏不倚首先缓慢地分裂成了对立的面,个人要素越来越从生产、产品、交换中撤退出来。但这一过程释放了个体自由。一如我们所看到的,个体自由的发展程度是,自然对我们而言越是变得客观、实在、表现自身的规律,个体自由就越是随着经济世界的客观化和去人格化(Entpersonalisierung/depersonalization)而提高。正如一种非社会性存在中的经济孤立很少唤起个体的不倚赖性的积极感觉,同理,一种不懂得自然规律性和严酷客观性的世界观也很少能唤起这种感觉;人与自然对立(一如任何的对立)的伴生物,是使人们感到独立性的一种特殊的力量,一种特殊的价值。的确,甚至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在原始经济——也就是对今天意义上的自然规律一无所知的时期——的那种孤立状态中,对自然的迷信阐释更加强了一种牢固得多的自然对人的束缚。唯有当经济发展了其范围、复杂性、内部的相互作用时,才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通过取消个人因素这种依赖关系使单个人更强有力地返回自身,使其更积极地意识到自己的自由。货币是这一种关系的绝对理想的载体;因它既沟通了人与人的关系,又使人们在此之外不受干扰;货币是客观劳动成果精确的等价物,但衡量它们身上个体的和个人的东西却太不适当了:客观的依赖关系(货币所提供的)之局限对洞悉微妙差异的意识而言不过是一道背景,在这道背景之上,分化出去的个人及其自由首先凸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