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占有是行动
人们惯于把生活的运动,尤其是与外部对象有关的运动理解成要么是获得——在广义上我也把劳动囊括其中——要么是对事物的享用。然而,对物的占有(Besitzen/possession)却并不表现为动态,而毋宁说是一个静止的、似乎实实在在的状态,它与其他动态的关系一如存在(Sein)与生成过程(Werden)的关系。我的想法与此截然相反,即必须把占有的特性表现为一种行动,如果说人们想理解其意思全部的深度和广度的话。把占有物当成某种被消极接受的东西,当成无条件顺服的对象——就其作为占有物而言无须我们这厢的任何活动——是一种大错特错的习惯。只有在伦理范畴中,这种在存在领域中错误的认识(譬如说天真的愿望)才逃脱了困境,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把这当作是劝勉,即,我们应该得到想据为己有的东西,每一件财产同时也是义务,以及人们应该发挥其才智等等。至多人们承认,一个人得进一步用他的财产做点什么,然而财产本身被当作是某种静态的东西,它好像是终点,或许是一项行动的起点但绝非行动本身。若人们深究一下,就会发现这种消极的产权观(Eigentumsbegriff)是一种虚构的假象,在特定的原始条件下这种假象尤其被突显出来。古代秘鲁北部以及古墨西哥,种田——田地每年重新分配——是一项公共的农活,不过收成却归个人拥有。不仅不允许人们买卖或放弃他拥有的那片地,而且如果他自愿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及时回来耕种原来的田地,他就彻底失去了这份土地。古代日耳曼的边境地区(Mark)同样也是这样,并非占有一块土地就可以成为实际上的共用土地的自由农民,要想这样的话自己必须耕种占有的土地,还必须——据早期的判例记载所言——自己弄到水和草,拥有自己的烟囱。不以任何一种行动方式体现的占有仅仅是一种抽象观念而已:作为朝着占有财产这个方向的运动和超越占有财产的运动之间的中立点的占有缩小为零;任何静止的产权观不过是把积极地对客体的享用或处置转化成潜伏的状态,转化成保证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享有它或使用它。孩童想“要”每一件吸引他的东西,人们理应把这东西“送给”他。这不过意味着此时他开始对这件东西做点什么,通常也不过就是想看看它,摸摸它。原始初民的产权观跟我们所认为的财产是持久的或原则上是永恒的不是一码事,他们的产权观仅仅包含享有和使用财物的一种短暂的关系,接下来这个东西通常就被毫不在乎地送人或丢掉了。所以,占有的最初形式更确切地说是不稳定的,而非稳定的。任何更高级的财产占有形式的发展都逐渐加强了与财物的关系的持久性、确定性、稳定性,单纯短暂地使用财物转变成了一种持久的可能性,使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回溯到财产那里,财产的内容和实现不必意味着什么别的东西,或财产的意义不必大于一种个别实施和个别利用的次序。认为占有物意味着某种性质上焕然一新的、实体存在的东西,而非个人针对事物的占有行为的观念属于那类典型错误的范畴,这一范畴(比方说)在因果关系概念史中已经变得举足轻重了。休谟提请人们注意:任何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即我们所指的前因和后果,可能从未被建构起来,可被体验到的现实的东西不如说只是两个现象在时间上接踵发生罢了。此后,康德似乎以如下的证明挽救了我们世界观的坚实可靠性,即一种时间上连续发生的、单纯感官上的感觉根本不是经验,即便在经验主义的意义上,更准确地说,经验也预设了因果联系的一种真实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换句话说,在认识应该只限于主观的、个人的印象的第一种情况中,康德指出,我们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完全超越了个别的情况,超越了单个的感知着的主体——恰如财产超乎具体的使用。这里关系到对同一个范畴的应用的问题,在第一章我们试图通过这一范畴确立客观价值的本质。在我们意识的具体内容——如观念、意志冲动、情感——之上存在着一个对象区,思维和对该对象区的意识一起悬浮着,这些对象具有一种持久的、客观的,其观念的形成超越了一切单一性和偶然性之上的有效性。事物持久的实质,事物的命运有规律性的秩序,人固定的性格和道德规范,法律的要求与宇宙整体的宗教含义——所有这一切拥有一种仿佛观念性的存在和有效性,观念性的存在及有效性在语言上不能靠别的、只能通过个别事实的独立性表达出来,事物的实质与规律性在这些个别的事实中呈现出来,或者,那些法律要求与道德规范在这些个别的事实中得到或没有得到满足。如同我们把一个人固定的性格与其表现自我的,甚至与之矛盾的个人行为区别看待,所以无论道德律令在经验世界中是否被遵奉,丝毫无损于它的尊严;正如几何学定理不倚赖于单独的几何图形是否准确地表现了该定理,所以,世界整体中的物质和力量的存在也不会考虑到它的哪些部分正在被人的观念轮番地认知解释。
认识论当然必须把终极的自然规律和其短暂的实现的总量作区分。但,自然规律除了应该规定任何可能发生的个别实现以外,我看不出它在认识活动之内还应该做什么。当然在同样的意义上必须把客观对象和反映它的主观感觉区分开来;然而这一区分的意义仅仅在于,对象毫不含糊地规定了对其可能会有的感觉。伦理规范当然位于个人行为之上,它被肯定地或否定地应用于个人行为,但是伦理规范唯一的意义就是确定任何这样的个人行为的价值,倘若压根就不存在或可能不存在伦理规范所指涉的个人行为,那么它的实际意义就等于零了。简扼地说,这些物质和价值的范畴一般不同于任何这样的具体情况,且也不同于具体情况的相对数量之和,不论其数量多少;但这些具体情况的绝对总和正是其完完全全的等值,其绝对总和——除了形而上的含义——只不过是简化地表现了具体的事件、观念、行动的整体。人们不应该被如下的事实误导,即经验世界里确实没有局部细节的序列——它总是不完整的、相对的——能够覆盖或穷尽这些范畴。
这就是产权概念使用的公式。产权在概念上、在法律意义上的确必须跟个人权利和享用实物的好处区分开。任何人会怎么处置其财产绝对不会提前确定下来,让人们可以说:针对实物的全部行动和享用与其产权恰好一致。但是,使用财产的可能性加上实际的使用之和就等于产权。无论iura in re aliena[他人对于一件东西的权利]与产权可能多么不一样,它们在内容上只有一种程度之别:产权可能不是什么别的,就是处置客体的权利之总和;即便是一种非常统一的、看起来很封闭的财产占有形式,如罗马的元首统治在法律史上就是加入一个由不同方式获取官职的序列,如庄园主把臣服的农民作为其“财产”据为己有所意味的只不过是他的个别的、逐渐被增多的权利累计加诸农民身上。但产权所表现的和所保证的不是一个相对总和,而是原则上针对事物的权利之绝对总和。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现实的产权——如果说不是概念的抽象的话——把产权人的行动作为必然的相关物。静态的产权只存在于对先前发生的财产占有过程之观念性的事后影响中,只存在于对财产未来的享有或使用的预先认识中。如若忽视占有财产的过程,错误地认为过程仅仅是伴生的现象,那么在产权概念中就什么都不剩了。
财产拥有与存在〔6〕的相互倚赖
但是,这种主体活动——被称为占有——的诸多种类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所涉及的客体的特性。不过货币是被占有的客体中最少受制于这种依赖关系的。不同于占有货币,掌握及使用被占有的客体要依靠特定的力量、特殊的才能与努力。旋即而来的是,反过来这种具体的占有必然对占有者的品性和活动施加影响。无论是谁拥有一份不动产或一个工厂,只要他没有托别人来管理,好让自己坐收租金,或无论是谁把钱投资一个画廊或一个驯马房,他就不再有自由自在的生活了。这不仅是说他的时间以一种确定的手段和形式被占有了,更重要的是指这种占有需要一种确定的资格能力作为先决条件。占有特定的实物财产似乎包含的是向后形成的预先注定;一旦占有不再存在于产权之法律意义上,那么占有不同的对象便是不同类型的占有。占有一个具有特殊性的客体——它将意味着比任何抽象的产权观更多的东西——不是可以(好像从外面)直接附着在每一个人身上:毋宁说它存在于主体的力量或品性和客体的力量或性质之间的相互作用中,这种互动只能在二者间确定的关系中,也即是说从主体确定的能力资格中显现出来。这只不过是下面这种想法的反面:占有物对占有者的影响确定了他自己。正如占有的具体对象越是一种货真价实的、积极的客体,主体就越明确无疑地、一清二楚地适于它,所以颠倒过来也亦然:越是根深蒂固地、强烈地把财产实际地据为己有,即使其变得有收益并为人所用,那么它对主体的内在和外在的本质的影响就越清晰明了、越具有决定性。故而,从人的存在到财产拥有状态以及从财产拥有再返回存在状态,这之间有一条链条。马克思所提出的问题,是人的意识决定存在还是存在决定其意识,在这里部分地找到了答案:因为马克思意义上的存在包含人的财产拥有。存在与拥有的这一特殊的联系——凭借这一方式,一个人透过特定的投资指向一种特定的占有,但另一方面这份他所拥有的财产将决定他的存在之本质——或紧或松取决于形成其支点的财产对象。当对象只有纯美学的意义,当经济价值来自高级劳动分工的规定性,当对象很难被获得和利用,存在与拥有间的联系就变得十分紧张,而随着对象日益微不足道的规定性的等级的扩展,该联系会越来越松,最后当财产对象是货币时,这一联系似乎就土崩瓦解了。
借助于占有金钱,这种相互倚赖被解除了
存在不倚赖于拥有财产,以及财产拥有不倚赖于存在——这是由货币实现的——首先在对金钱的攫取中表现出来。由于货币抽象的本质,一切可能的投资与活动都通向它这里。如同条条道路通罗马,罗马被想象成超越了任何一种局部利益,是任何一个单独行为的背景,所以,一切经济之途都通向货币;就像爱任纽〔7〕称罗马为世界之概览(Kompendium),斯宾诺莎把货币叫作omnium rerum compendium[万事万物的纲要]。货币至少是一切如此不一样的生产活动向来相同的副产品。货币具有的特殊性在于,人们通过处理其他事物时的精明干练(Tüchtigkeit)而赚得金钱。能干的农夫会出色地种植各种农作物,勤劳的鞋匠能做出许多双鞋子,但赚大把的钱靠的是做任何具体生意时的精明能干。因此赚钱并不需要有那些可借以获取其他对象的特殊品质,就跟主体的存在紧密联系起来。不错,有些人展示出一种特别的、在任何交易中跟货币打交道的能力;无论如何,既然经商贸易主要是由货币来表现的,所以十分常见的综合商贸才能就呈现为会赚钱的能力。有些人明显地在所有金钱事务方面缺乏理解力,这恰恰从反面加强了上面所阐述的意思。这些人如此突出,比那些不会种田、不懂文学或不擅技术的人更加突出,这本身就说明赚钱牵涉到比创造任何其他价值范围更宽泛的能力。货币彻底摆脱了其根源——也就是“挣到”价值的具体活动本身,价值不仅指其经济的意义也指其道德的含义——这解释了为什么享受应得的财富很容易显得是摆阔炫耀,并且在无产者心中滋生仇恨,而其他特权却没有引起这样的仇恨,比如出身、官衔、优越性的特权,除非倍加使人难堪和愤怒的因素再添加到这些特权中。
另一方面,在货币经济的巅峰时期恰好可以观察到一个相应的例外情况。在大金融家或大投机商的交易中行家能辨认出也许是特定的个人的“手”,一种属己的风格与节奏,其独特性使一人的交易活动与他人的有所区别。但在这里必须首先考察在其他现象中被指出的东西,也就是说货币单纯量的特征在其数额特别巨大之际实际上为它的质的特征的一种微妙变化提供了一席之地。不断流通的货币所特有的不偏不倚性、磨损性、千篇一律性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影响巨额资金罕见地、突出地聚敛于一人之手。在这里的本质性还在于,货币在具体的“金钱交易”中根本上具有了一种非常独特的本质,即货币并非作为代表其他客体的交换手段,而是作为中心内容、作为交易中自己指向自己的客体发挥作用。在纯粹的金融双边活动中,货币成了目的本身,这不仅是指货币不再成为交换手段这层意义上,并且还意味着从一开始它就不是别的、是自我满足的兴趣中心,这个兴趣集中点也建构了完全独特的规范,同时阐明了完全自足的特质,产生了一种只与此相维系的技术。在这些情形下,当货币切实地着上了自己的颜色,据有了特殊的资格条件时,管理处置这样的货币以表现个性就更加轻而易举了,比货币只是不具自我色彩的手段、通向截然迥异的目的时更容易。最重要的是:货币在这种情形下需求(如文中所述)一种十分独特且事实上高度发展的技术;只有凭借这样的技术才能使个人发展出一己的风格。唯有在一个特定范畴内出现这样数量丰足且内在地彼此孤立的现象,以至于引入一种特殊的技巧掌管它们,只有通过这样这种物质才变得俯首帖耳、听命于人,因而个体可以在对它的运用中表现出一种自身的风格。
这些情形(在其中货币与个人之间衍生出一种特定的关联)的特殊状态不应该被阐释为跟货币所谓的功能——即分裂了财产拥有与存在的状态——相抵牾。货币的这个功能从实用的方面以下列方式表现出来。我们已看到:把产权与即时的享乐区分开的是产权保证了从任何方向、在任何时候均可使用财产。对某物拥有产权的事实就等于一切使用它和享受它之总和。产权的这一事实在任一特定时刻出现的形式,就是对一切未来享用的保证,以及未经产权人同意、任何他人都不得使用它或享有它的确定性。这样的确定性在前法律的状态下——也就是文明还处于自然状态的时期,处于任何直接的法律辖制之外——只能借由产权人保护其财产的力量得以保证。一旦这种力量减弱了,这位主人就再也不能阻止其他人享用迄今为止仍归属他的财产,它也会立即被转手给另一个新主人,只要这个人的力量保证了他可以排他性地独享这一财产。在有法律的状态下,就不再需要这样的个人力量了,因为产权人的整体确定了对其财产永久的产权,以及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产权之外。在此情形下人们可以说,产权是社会性地保证完整地享用一个对象的潜在可能性。如果财产通过货币来实现,这种产权观在某种程度上就被完善了。因为,如果某人有钱,按照国家的宪法他占有的不仅是货币,而且也占有了许多其他的东西。假如说对一件实物的产权只是指该物的性能所允许的、某些确定的使用可能性,那么对金钱的产权就意味着享用无限定的诸多事物之可能性。对于金钱以外的所有其他财产,公共秩序所能保障其所有者的,不外乎是这种对象的特别形式的用途:对土地的产权人可以保障,除他之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滥割其土地的产物,只有他才可以耕种或休耕其土地;对森林所有者可以保证他在此伐木、捕猎等等;然而,由于国家铸造了钱币,它就保证了货币持有人可以用钱买到谷物、木材、猎物等等。故而货币产生了一种高于一般产权观的潜能,对这个潜能而言,其他一切种类的实物财产的具体特征已经被依法消解了,并且拥有货币的个体面对的是无穷无尽的东西,享用这些东西同样受到公共秩序的保障:这也意味着只有货币没有固定其未来的用途和结果,它不像那些被单方面确定下来的客体。适用于国家的情况——即维持国家的手段只能是创立国家的方式——绝对不适于金钱财产,尽管这样的情况对诸多其他财产是有效的,尤其是思想财富,并且它对于许多用钱购得的财产也是有效的,这些财产只能凭借当初购买它们时所有的那种兴趣才能保存下来。货币完全不依赖于其出身,其显而易见的非历史性特征,反映在使用货币的彻底不确定性上。因此,我们认为,以人的意义来左右金钱完全是毫无根据的、古怪的观念,比如教会禁止人们收取利息所产生的观念。即使时值16世纪,一个商人还认为用自己的钱放高利贷有罪,而他借别人的钱放高利贷无罪。但只有在货币与个人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伦理关联的条件下,这种区分似乎才成其为可能。然而,如果不可能理解这一区分,就证明没有这层伦理关系存在。无论钱与个人的这种关联发生在什么地方,它的存在并非和整体意义上的货币相关,而仅仅与货币数量的不同相关。诚然,其他类型的财产对所有者的影响,以及所有者对财产的影响依它们各自数量的不同而影响迥异,比如说地产,就有小农场与大庄园的差别。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利益和必要的才能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特定的等同关系,通过这种等同关系,财产之特质就变成了维系所有者的财产及其存在的纽带。然而,如果说在一个人及其金钱财产之间存在明确关联的话,则是货币本身纯粹的数量作为特有的原因或结果在起作用;而对于其他财产而言,恰恰是其纯粹的性质经常跟特定的个人原因或结果联结在一起。所以只有赚取巨额金钱才会决定性地影响钱的主人的生活方向,有钱人很难摆脱这一方向。相反,仅有寥寥可数的、非常棘手的一些现象说明了个人与货币有一种直接的关联。例如,人们常说每个人内心深处既是守财奴又是挥霍者。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向上以及向下地偏离了其文化圈子中平均的花费模式。几乎不可避免的是,在个人看来,就他的主观价值感觉而言,好像别人花在特定东西上的钱不是太多就是太少。对此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不过,人们对用钱买到的具体的东西估价不一样并不是唯一的原因,另外还必须把个人对钱的五花八门的态度也考虑进去。对钱的态度包括这么几种,有些人倾向于一次花一大笔钱,而有人则喜欢每次少花一点可以多花几次;当进账一大笔钱时有人忍不住要挥霍一下,而有人却愈加节俭;有人喜欢在花钱时仓促行事,所以从心理上讲每一笔花销都使下次花钱更无所顾忌,而有人则在每一次买东西时都留下心理障碍,以至于对合理的花费他也不那么情愿。所有这些态度都是个体的差异,它们深深地植根在个人之中,在货币经济中这些差异变得如此醒目,或者说唯有在货币经济中才会出现这样的差异。但是在这里,这种表现的根源也在于单纯的数量上。与货币相关的所有个体行为差异仅仅反映出或多或少的程度不同,而个人之间的差异——这是在个人对事物及他人的通常行事方法中发现的——则与上述的不同形成鲜明对照。一般而言确凿无疑的是,非货币形式的财物对个体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形成对他更为确定的影响,使它对个体而言似乎是一种决定其生活的要素或桎梏。唯有货币,至少在一个非常高不可及且极少被触及的界限下面,为两个方面都提供了彻底的自由。
出于这个原因,只有在货币经济时期才会出现那些专业阶层,他们的生产活动是从事经济生产之外的内容,即那些进行特定的智力活动的人,诸如教师和文人、艺术家和物理学家、学者和政府公务员。但凡实物经济盛行之时,这些人就寥若晨星,并且那时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握有大量的土地作为根基,这就是为什么在中世纪,教会,某种程度上也有贵族,他们是扶植智识活动的资助者。专业人士这个独特的范围,其等级取决于如下问题——这个问题决定了他们人格的整体价值——的严峻性:他们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实现客观的目标而奋斗。无论什么地方的获利活动根本都不会有赢利之外的其他动机,在专业人士这里,这种赢利的标准并不存在,也许最多通过选择冷酷无情的自我中心主义还是选择诚实高尚的思想——尽管在这里,这种二者择一可能在根本上起了抑制作用——取缔了这个标准。特别是,尽管金钱是,或毋宁说因为金钱是最理想化的经济价值,可以使我们彻底地从事物的经济方面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但的确要付出代价,即迫使我们面对这些智识活动——其意义并不在于其经济上的结果——所产生的那个无情的问题。正如在生活发展的高级阶段中,生活要素的分化产生了构成新综合的新单元,所以在此我们已然看到,货币在财产占有和人格核心之间产生的金钱的异化作用也给它们彼此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意义。
因此艺术家、公务员、牧师、教师、学者的活动,其客观内容是以一个客观的理念来衡量,并且这些活动依据这些已确立的标准提供给实践者主观上的满足感。但是这些活动也能达到经济上的成功,这种成功,就我们所知,并不总是其客观上的或理念上成功的一个不变功能(stetig Funktion)。这些活动的经济成功不仅可能是最卑贱的本性出了风头,以至于把客观理念降格为一种手段,而且对较为敏感和理想化的人来说,其行为造就的物质成功可能是对主要目标感到不足的一种慰藉、一个替代品、一种挽救。最起码,物质上的成功好比是一种小憩和暂时的兴趣转移,它最终会把新的力量引导到主要目标上去。还有许多人的活动赚不到一分钱,他们则困难得多、危险得多,但却应该客观地、单单按照他们的内在要求来评价其活动。他们没法这么安慰自己:起码他们在经济的意义上可以自给自足,并且在这一点上得到承认。这些人感到自己面对的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观念,不得不调整自己遵守一条规则:不承认情有可原。所以,这些被人嫉妒的人的有利条件就被这样抵消了,他们“不必在乎金钱”,只能献身于事业。这些人必须为这种有利条件付出代价,他们行动的价值只能按一种类型的成就来确定,若其行动失败,就不能用这样的话来自我安慰(不管多么小的安慰),说他们起码曾经达到了一次虽说微不足道但实实在在的成功。因为这样的成功是以赚得的金钱形式体现出来,所以金钱形式极大地方便了这种意义的获得。首先货币毫不含糊地说明了,尽管这样的成就落后于它自身的或客观的终极价值,不过一定还对其他人有价值。此外,当理想的主要成就实现不了时,货币的结构特别适合充当相对来说令人满意的替代品,因为,根据货币的确切性和实事求是的量的确定性,它为依性质而定的生命价值的波动和起伏提供了一种特定的支持和心理上的解脱,尤其是那些尚处于被压制状态的生命价值。最后,货币与理念价值之间彻底的内在疏离性防止了价值感觉的纷扰困惑,对天性敏感的人,这种纷扰困惑会极度地使他们忧虑不安。这两种结局是截然分开的,有时一边会获得一种特定的内在意义而另一边则没有,但是它们两个不会混淆在一起。故而,当货币通过分开人们的财产拥有与存在状态,从而使纯粹的智力职业成为可能之后,货币成功地——通过把分化开的东西进行一种新的综合——支持了纯粹的思想价值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是绝对层面上,而且也是相对层面上的思想价值的产生,这个相对层面恰恰是人们无法应付货币这种决定力的绝对性的地方。
不自由是诸种心理序列〔8〕相互的紧密交织:当任何一个序列与其他诸序列最一般性地交织在一起时,不自由达到其最小值
正是通过货币对财产与存在这一基本的分离,货币经济有助于一种值得探究的自由概念的现实化。人的不自由仅仅在表面上表现为他倚赖于外部的力量。这种外部的依赖性在那些内部的关联中也找到了对应物,这些内部的关联把我们灵魂的一种兴趣或一种行为如此紧密地与其他人的兴趣或行为交织在一起,以至于独立的行动和发展均因此凝滞阻碍。外部的不自由常常延伸到内在性中;外部的不自由给予精神领域或力量一种过分蔓延的强调,所以它干扰了其他能力的发展,削弱了它们自由的独立性。当然,这种格局的形成可能也有其他原因,并非外部的束缚使然。如果说道德哲学常常把伦理的自由界定为理性摆脱了感性的—自我中心主义的冲动,那么这只是普通的自由一般理念中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已,自由的一般理念存在于一种灵魂力量——相对于所有其他力量——特殊的发展演化中,存在于其无所羁绊的任意发展中;若感性不再束缚于理性的规范之下,即不再受理性的钳制,感性也是“自由的”;当思维只随着自己的、内在的动机运行,摆脱了情绪和意志——它们影响思维的方向与思维自身的运行方向背道而驰——的介入时,思维亦是自由的。因此,人们还可以把自由定义成内在的劳动分工,定义为本能、兴趣、能力的相互摆脱和分化。一个彻底自由的人意味着,那些在其内部单个的能量唯独为了自身的目的、按照自身的标准恣意成长发展。这就包含了通常意义上不倚赖于外力的自由概念。若细细推敲,我们所忍受的不自由意味着不是别的,正是那种在活动中被确立的内在力量,以及那种被强加的目的所约束的灵魂范围把其他力量与兴趣席卷到一个方向中,而这些其他力量和兴趣自身本来不会遵循这个方向。我们不会把工作看成是强加在身上的不自由,除非工作妨碍了其他方面的活动或娱乐;我们永远也不会把负担的贫困看成不自由,除非贫困扭曲或压抑了其他正常的或渴望拥有的感觉力。古语云:自由就是随一己之本性活着。这句话只不过简洁而抽象地表达出了这里所说的自由的具体含义;既然人的构件是由品质、力量、冲动所构成的,则自由就是指每一构件的独立性,及其依据自身的生活法则的成长发展。
单个心理序列彼此之间相互的影响永远也不可能绝对地避免;造成其局限性的是实际存在且绝对必需的精神上的关联,这些精神关联使人最终成为一个相对意义上的统一体,尽管他的存在和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一个内在序列彻底的分裂或自由是一种完全不可想象的概念。在分裂或自由这方面可能会达到的形态应该是,牵绊和束缚越来越少地影响到该序列中单个的点。无论在什么地方,一个内在序列都不可避免地与另一个心理范畴连接在一起,只要它与这个范畴只是一般性地联结,而不是和该范畴的每个要素环环相扣,这个内在序列就会建立起最独立的构架。例如,虽然智力与意志如此紧密地关联,使得智力最大的深度及其成就都依靠意志充沛活力的推动,但是,一旦驱动智力前行的意志着上了一种特定的色调,有了一种特殊的内容,思维就会偏离自身的规范,从其内在的合乎逻辑性中独立出来。智力一定需要跟一般的生活能量相融合;然而,智力越是与生活能量的具体形式结合在一起,如宗教的、政治的、感性的形式等等,就越有无法按智力自己独立的方向发展的危险。这样说来,特别精致高雅、超凡脱俗的艺术创作取决于一种更高程度的智识训练;但是,只有在这一训练不太专门化,训练的广度和深度仅仅是较为一般的知识范围时,艺术创造才能够从这种训练中受益,或者忍受它;否则,艺术创作的独立性与纯粹的创作动机就会被歪曲,受到抑制。譬如说,爱的感觉里可能有对被爱的人最私人性的认识,它或是爱的原因,或是爱的结果,或只是爱情的一个伴生现象。但倘若爱的意识只单方面地专注于另一个人的某个特殊的品性,要想把爱的感觉提高到极限并保持爱的能力,就很容易受到阻碍;换句话说,只有当被爱的人的通体形象——它抵消了人们所知的这个人所有具体的、单方面的品性——决定了爱的意识,它才成其为爱的感觉的基础,使爱可以毫无阻碍地展露出其力度和一心一意的真挚,只有这样才能随心所欲地去爱。因此,凡此种种均表明,诸种心理力量(psychischen Energien)不可避免的结合只有在它们不是一种力与另一种力的某个专门的方面或发展阶段相联结,而是与后者完全一般的特征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才不会阻挠单个心理力量自由的、只遵循自身规范的成长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各种力量之间保证每一种力量能够区别于他者而自行发展的距离。
不自由应用到从经济利益而来的义务中
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情况属于同一种类型。心理活动过程中纯粹的思想序列(geistig Reihen)无法和那些承载经济利益的序列截然地分开,这些承载经济利益的序列的基本特征杜绝了二者的分裂,这与其说是个别或例外的情形,不如说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普遍联系中常常发生的情况。如果说思想序列与经济利益序列的关联限制了纯脑力劳动的绝对的独立和自由,那么这二者的关联越少关注某个特殊的、确定的经济对象,这种限制也就越不太可能发生。假如可能(就这方面而言)把经济利益序列只建立在最普遍的利益的基础上,那么思想序列就会和经济利益序列保持一定的距离,而如若经济利益是围绕着一个要求特定关注的具体对象的话,就不可能保持那样的距离。按照这一方向,最适宜的财产种类长期以来——如文中所述——就是土地占有。经营土地的方式,一方面是利用农作物的直接可用性,另一方面是对农作物有规律的销售,都使脑力能量的相对的分化和不间断性成为可能;然而,唯独货币经济提高了脑力活动的这一特质,以至于一些人除了是脑力劳动者之外似乎什么都不是。货币是如此唯我独尊的经济价值,远离一切经济具体性之外,乃至于在心理学语境下,货币给予纯粹的脑力活动以最大限度的自由。脑力活动转移方向的可能性因此降到了最小,诸种内在序列——在此也可以被称作“存在与财产拥有”——之间则达到了最大的分化程度。所以,意识的焦点彻底集中在非物质的利益上,使理智性可能从劳动分工中独立出来,反过来这又导致了上述纯粹的脑力劳动阶层的演化发展。人们把佛罗伦萨思想活动的繁荣——相对于热那亚和威尼斯,尽管热那亚和威尼斯的人也丰衣足食,聪明能干——部分地归咎于如下事实:热那亚人与威尼斯人在中世纪因经商而致富,而佛罗伦萨人自13世纪始就主要是因为当银行家而变得阔绰。银行业的本质即是要求较少具体性的工作,从而留给人们用以陶冶更高兴趣的更多的自由!
有一种现象乍一看去似乎与货币解放自由的效果相抵触,即直接征税。之所以看上去是这样,是因为课税强化了人对货币的依附关系,然而课税最终却和货币具有同样的意义。19世纪的头几十年是直接对特定对象课税:土地、建筑物、公司,各种各样的财产都必须纳税,不考虑财产所有者或企业生产者的个人情况如何,不考虑他是否负债或确实获得了正常利润。这种征税形式和人头税一样不跟个人情况挂钩,而人头税在所有已知的税种里是和个人情形最不相关的。缴纳房地产税的人是占有特定对象的所有者,他被这种产权关系个别地确定下来,和其他恰巧没有占有这份财产的人区分开来。即便在中世纪的德国,依附农与拥有更多权利的佃农之间已然有了区分,前者缴付的是按人均分配的地租,庄园或管区里的每个人交纳的数额相等,而后者的地租按各人的情况交纳,租金较高,根据客观情况而有所不同。对物品课税在税收体系内(并非就时间顺序而言)形成了个人化征税的第二个阶段,此后在历史上接踵而至的是按照社会阶层的征税。按照社会阶层课税的基础不是市民实际的个人收入,而是根据大的阶层之间主要的社会经济差别,在这种较大的范围中,个人被放在什么位置依据所属阶层的整体社会经济状况而定。只有如今的国家税收才利用的是精确的个人收入,而所有那些个别的客观的东西被简化成单纯的因素,不再起决定性的作用。更进一步考察,在日益成熟的货币经济中课税越来越像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的精确调适,这暗示着人们的自由程度不断被提高。因为这一过程归属于生活序列日趋分化的形式,通过分化形式,每个单独的序列严格地保留在它自己的范畴中,尽可能远离任一其他序列,使其不受干扰。恰恰是最客观的原则,即人头税,非常草率地忽视了各种情况下的个人差异。任何其他税收,如果它不是个人收入准确的功能而又必须从个人收入中征收的,就侵犯了个人收入的固有领域,贸然闯进了它根本不属于的领域。通常的情形是,我们所观察到的在经济要素与其他生活要素之间的相同发展过程也在诸多经济要素中重复着自身。这样一种关联已经存在了,当18世纪的人们(在自由主义观念的曙光初现之际)要求,维持个人最低水平的生活资料应该免税,维持最低住房水平的各种房产也由此而设定。在这里,我们也发现了对特殊情况特殊征税——起初免税是负面意义的——并且完全没有触及纯粹的个人生存状态的倾向。如果说新近的财产税逆转了这一发展趋势,强行对资金财产和有形资产征税,不管它们产生了多少收入,那么这种做法的根源就是与个体自由的利益格格不入的社会立场。因此正反两面的例子均说明了,随着货币的意义越来越重要,课税就像财产的影子一样以越来越千差万别的方式在其恰巧适合的税种范围内固定下来,而且弹性十足的征税方式给经济生活以及一般意义的存在之整体留足了尽可能多的自由。(https://www.daowen.com)
主要是通过征税,国家与其臣民的关系在根本的货币经济意义上被确定下来。这里所说的关系是指一种相互的关系(Korrelation),这种相互关系在当前的上下文中非常重要,并且可以用下述方式加以说明。若划分社会阶层主要是依据其金钱收入,那么以社会阶层为基础计算其整体的政策就是相当受限制的,因为如果最五花八门的客观利益跟相差无几的金钱收入拴在一起,那么任何以一个社会阶层的利益作为衡量标准的做法不可避免地会伤及这个特定阶层内的众多利益。例如,假设人们设想中产阶级就是收入水平从1200到3000马克的人,那也压根不可能制定一个整齐划一的中产阶级的政策。因为那些涵盖在此收入水平中的人员,如商人、手工匠、农民、技工、白领阶层、享有年金收入者以及公务员,他们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几乎没有类似的利益。对于关税政策的问题,保护劳工的问题,结社权利的问题,促进批发或零售的问题,贸易规章的问题,以及那些居住要求和遵守安息日的问题等,都要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关系里以最矛盾的方式予以回答。对大企业主和大房地产的拥有者来说情况亦然,根据收入他们属于同一个社会阶层,但是按照其政治需求来说他们却分属迥异的政治阵营。因而,根据形式上的金钱收入标准把任何一个阶层融为一体完全失去了实际的政治的意义。所以国家更多地指向这样的规则,即适用利益之总体性兼多样性的规则。这一发展趋势可能被无数敌对的力量转移了方向或全部覆盖,不过从原则上讲,用收入划分社会阶层以取代按职业和出身来划分等级的一个结果就是,无法以数量来表现的利益性质破坏了社会等级综合体的外在意义,从而引导公共策略向一个客观水平发展,即超越一切阶级划分之上的水平。这属于一种相当典型的相互关系:即最完满的客观性与最完美的主观利弊考虑之间的相互关系,它藉由课税的发展史被揭示出来。
此外我希望说明的是,在社会的基础关系中,货币为创造这种相互关系提供了技术可行性。我曾经多番强调一种中世纪的理论,它主张给予每一件商品一个公正的价格,即一个客观上公平的价格,是商品的金钱价值与其客观价值之间算术上的一种平衡,这一理论试图合法地规范价格的上涨与下跌。其结果却导致了糟糕之极的主观武断,即一种任意妄为、毫不适中的价格估计,它使瞬间的价格格局(Konstellation)成为未来发展的羁绊。公平适中的价格不可能借助直接消除差异的过程获得,人们要考虑经济的全局,供需多方面的影响力,以及作为价格决定基础的波动的人和物品的生产力。纵然这种做法排除了个人对价格的约束确定,纵然必须迫使个人估计盘算不断变化的环境,价格却是由更加真实得多的因素构成,由此得到的价格在客观上也更加经得起衡量,更加公平。价格的这一演进过程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完善。一种更进一步的公平观认为,价格的构成不仅仅是靠超越个人的因素的错综复杂和变化,也要考虑到消费者的个人资产状况的水平共同发挥的作用。个人的经济状况也是客观的事实,对实现个人的消费至关紧要,但现在价格的构成在原则上根本没有表现出个人的经济状况。人们好像可以轻而易举地观察到这一点,这使公平的价格观具有了根本的悖论性。在前文我曾用财富的自然增值现象(Superadditum)这个术语描述了一些特定现象,在这些现象中我们非常明显地也遭遇到这种悖论特征:即购买同一件商品,穷人比富人付的钱更多。不过在许多情况下相反的一面也是事实:穷人通常以为其需求更低廉,比富人更容易满足。就特定意义而言,一个医生的诊疗费的价格制定似乎是视消费者的经济状况而定。在特定的界限之内,病人“按自己的经济状况”给付医疗费是合法的。诚然,这样做尤其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病人处于迫不得已的境况;这个病人必须得看医生,因此从一开始看医生的活动就必然奠基在同工却不同酬上面。公民发现他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也处于同样一种迫不得已的境况中,他不能免除服国家役务,或者甚至,如果他想的话,拒绝服役。故而令人毫不称奇的是,国家向穷人征收的役务替代金更少,税额更低,这样做不仅仅是因为国家给更富裕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好处。这种对役务和回报进行的调和表面上很具有客观性,但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不恰当的,并且被考虑个人役务能力(Leistungsfähigkeit)的原则取而代之。新形成的平衡关系并不比旧的更加缺乏客观性,它只不过是把个人经济状况合并进来作为考虑的要素;是的,新的平衡关系具有一种更恰切的客观性,因为价格的构成——尤其是涉及必不可少的东西时——把个人的经济总体状况排除在外似乎是相当任意武断的,并且忽视了实际的情况。按照这一方向,律师费按照诉讼对象价值的不同而变化。一个20马克的法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律师付出的努力与涉及上万马克的案子当事人是相同的。在这方面,律师也是“按照经济状况”被付给报酬,尽管律师的情况似乎比和医生相关的那种情况显得具有更加客观的形式。考虑个人经济能力的原则是更进一步的提议的基础,我们稍后会对此详细讨论:譬如说,法律对罚金的确定不是根据绝对的数量,而是依据收入水平而定;或者,诉案对象的价值——上诉至最高法院时会对其有所限定——不再像从前那样设定成一个绝对的数量,而是按原告年收入的一个确定的百分比而定。的确,人们近来声称,比照消费者的购买手段来设定价格不等的体系是社会政策的万灵药,它有社会主义的优点却无社会主义的缺点。这里使我们感兴趣的不是这个提议正确与否,而恰恰是它的存在事实本身,它说明了一种特殊的经济意义上的贸易发展的终结。我们已经看到,贸易的初始发展是纯粹主观的个人的财产变更——通过赠礼和偷窃的方式。之后交换把事物而不是人互相联系起来,借助于此交换发展到了客观性的阶段。起初交换严格地拘泥于形式,以固定的自然数量进行交换,或者以公然强制的价格实现交换,这样的交换徒有客观的形式,其内容却仍旧是彻底主观且随意的。近代较为自由的贸易扩大了这种客观性,其方式是把意外情况产生的一切变数合并到价格规定性中:贸易的客观性更富有弹性,因而也更无所不包。上文提到的那个提议最终试图把最具有个人性的种种要素客观化,使得个体购买者的经济状况可以改变他所需要的那些对象的价格。这可能非常近似于成本理论,至少也是对该理论的扩充,成本理论声称价格取决于生产条件。而现在价格将取决于各种消费条件,或者至少也是根据消费条件而变化。只要保持消费的条件,生产者的利益就会被固定下来——这虽然有点乌托邦,但逻辑上是可能的——并且在每一桩销售中价格都会准确地表现一切个人经济状况,这正是价格的基础;任何主观的东西似乎都变成了价格构成中客观的合法的组成要素。贸易的这一发展可能对应了一种哲学上的世界图景,它把所有原初是客观的现实都看作主观的构成物:但是恰恰经由这种绝对的返回自我的过程,世界获得了整一性、连贯性和可感知性,这些性质把根本上的意义和价值赋予了我们所称的客观性。一如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将超越它与客体的对立,因为主体完整地吸纳了客体,超越了客体,所以反过来,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却被如此克服了,客体的行为吞噬了主体的一切,没有给对立留下一点残存的余地。
对于我们的上下文非常重要的是,借助货币的概念,这种理想的形成及其部分地接近现实成其为可能。只有当一种统一均衡的价值表现形式甫现之际,各种经济状况因素的总体才能被充分地用于价格的规定。唯有化成一个公分母,才给个人经济状况里的种种要素提供那种统一性,这些要素才允许共同发挥作用——根据公平的标准——来规定价格。货币最令人瞩目的成就,是通过让千差万别的东西消除差异,从而可能使个别的错综复杂的状况最恰当地形成并发挥其效力——这就好比是一切具体的形式必须首先返回到最一般的原始要素,目的是为了新构造的个别的形式获得彻底的自由。货币的这一成就是一条发展脉络的先决条件,这一条发展脉络即是消除物品价格中所有僵化不变的东西,会扭曲个人经济情况的东西,它在坚持价格不能绝对等同的社会原则中热切地表现出来。然而,这些不等的价格一涉及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恰恰就具有了相对意义上的平等,并且可以根据完全客观的原则来判断,这些价格——凭借其无所不包(Einbezogensein)的整体性——因此构成了主观的前提条件。一切客观性首先为人所意识都是通过它与主体绝对的对峙,主客体的区别绝不可能那么泾渭分明,足以把客体从纯朴的或难以区分的主客体的合一中释放出来。唯有思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才能再一次囊括全面的客观性概念,即包涵主体在其中的客观性;客体不再需要把它和主体直接的对峙固定下来,使其一清二楚,相反,客体托升着主体,使主体成为世界的客观图景的组成部分,或者成为客观性诸方面之一。
早期的形成过程(它也包含了这一发展)——即货币促使财产的占有与存在分离——使货币清晰地表现因而也总结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历史生活的其他阶段业已得到发展。只要存在着氏族的社会状态,个人与土地之间稳固的联系就占据主流。因为一方面氏族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另一方面氏族的利益是完全与个人利益一致的;在财产变成私人拥有物之前,氏族建立起了维系存在与财产之间的纽带。继之而来是土地转变为私人财产,虽然这看起来是把个人与其财产维系在一起,但却松开了二者之间任何根本性的联系,甚至可以随意采取跟财产相关的行为。新兴的货币经济——它首先在中世纪城市出现——导致生产了一种情况,土地可以被抵押从中收取租金,但不会影响到土地所有者的人身状态或降低其社会地位。货币经济使土地和作为个人的土地所有者分裂开来,使得压缩完整的产权——正如抵押中的那样——不再被理解为是对产权人的降格。抵押和出售乃是人身与土地的这种分裂关系——货币首先使之成为可能——最极端的后果,然而这种分裂在货币出现之前,在氏族社会关系瓦解之际就已经开始了。在后来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出现了一个类似的过程,这个阶段就是宗法制社会转变成了法治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这同样意味着存在脱离了财产,财产脱离了存在:社会地位不再以是否占有的土地财产来衡量,而另一方面财产也不再由是否属于贵族阶层的一员而定。这是一系列社会运动整个造成的:社会底层的人数量上的增加削弱了贵族;对社会底层的人实行劳动分工,一方面在他们当中产生了一种贵族体系,另一方面使占有土地的贵族离不开社会底层的人;以及那些没有土地财产束缚的阶层得到了更大的活动自由,等等。所有这一切力量(譬如说)在“希腊的中世纪”末期发挥作用,其时正值海上贸易与殖民主义活动得到发展,雅典从7世纪起往后就取得了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当货币经济发展起来时,它只不过是完成了这一过程。土地所有者现在也需要资金,为的是跟这些发财的暴发户并驾齐驱。抵押土地得到的钱,土地生产的收益所得的钱,甚至从土地自身得到的钱,在土地所有者和他的财产之间移来挤去,并且,使他更加不受其财产性质上的确定性的牵制,使财产不再具有他个人的色彩,从而在握有土地的贵族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造成了一种日益增长的权利平等的趋势。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正如它最终主导了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因而也意味着任何特殊的确定性的瓦解,通常就是影响了财产和存在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在这里,货币经济自身不过呈现为一个基础更加宽广的运动的最有力的且最有意识的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在日耳曼人的社会关系中,我们看到在古代,地产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而是个体成为当地社会一员的人身归属关系带来的结果。土地自身不是那种需要特殊技能的客体——个体占有这种客体会给自己带来特定的意义及后果:相反是因为人身拥有了这种确定的意义,他才被给予一块特定的地产。10世纪时这种人身束缚关系已经消失了,被土地的独立性取而代之,人们也许可以称之为一种土地的个人化。它导致了分割土地的趋势,把土地拽入了经济生活的惶惶不安之中。当这种趋势最后被土地固有的稳定性本质遏制住时,货币,这种离人身最远的经济对象取代了土地。但货币是最适合清晰地表现存在与财产的分裂——这一分裂业已开始影响土地财产的状态——的物质。最终在13世纪,这同样的现象从它的另一面,从社会阶梯的另一末端展现出来。这个时期农民的自由发展到了非常高的水平,特别是在日耳曼的东部,这些地方被自由农殖民化了,并且它们与当时相对来说已经高度发展的货币经济有紧密的联系。但是好景不长,情况突然发生了逆转:领主土地制扩展开来,尤其在易北河东岸,并且领主土地制成功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然而与此同时,金钱交换再一次被实物交换取代。把农民紧紧地束缚于其经济地位上,把他们的存在牢牢地捆绑在其财产上,这与货币经济的衰落是平行发展的。虽然货币经济这一现象曾被诠释为领主土地制的肇始原因,但是当时导致该制度形成的是诸多错综复杂的原因,货币经济只不过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因素罢了。假如货币本身被视为财产对象,在某种程度上从财产所有者的存在中孤立出来,那么在财产拥有与存在状态的历史关系中,我想说货币就代表了各种要素——它们导致这种关系之紧张与松弛的世界历史性变化——中最明确、最关键也是最具征兆性的因素。
自由就是在对事物的占有中清楚地形成自我
假如自由也有这样的含义,使存在和财产拥有彼此独立,假如占有货币最明确地使存在与财产彼此的确定性被松开、打破了,那么就存在着另一种相对应的、更为积极的自由概念,这种自由概念把存在与财产拥有在一个更高层面上紧密地维系起来,但这种自由仍旧在货币中找到最有力的实现。我指的是前面对占有财产的规定,即占有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样消极地接受客体,而是作用于客体之上的一种行为。占有财产,无论多么宽泛和不受限制,作用于事物时只不过是使自我的意志在事物中表达出来:因为占有某件东西实际上就是指这件东西不能违抗我的种种意愿,指我的意愿可以凌驾于这件东西之上。如若我对一个人宣称我“占有”他,这就是说他听从我的意志吩咐,无论是自然而然和谐相处还是暗地里强制胁迫,我的存在和意志似乎延续到他的身上。我的身体是属我的,比其他任何客体“属我”的程度更高,因我的身体比其他任何客体更直接、更彻底地服从我的心理欲望,也因为这些欲望相对而言完全地在身体上表现出来,所以,与此类似的过程如果对任何事物有效,它就在同等程度上是属我的。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不仅仅是产权导致的结果,而且实际上意味着,这个人占有了它。这样一来,自我就被所有的“占有物”围绕着,就像被一个区域范围围绕似的,在占有物中,自我的脾性和性格特征获得了直观有形的展示。占有物形成了自我的延伸,自我只是其中的内核,人的欲望从这个内核延伸到事物上。只要事物臣服于我的自我的权利与力量之下,就是属我的,可以按我的意志来塑造它们。各种事物与自我——财产的占有好像既是自我的范围又是自我的表达——的这一密切关系不仅单单在占有中体现出来,只要该关系保持延续下去。不如说,这和我们把占有财产当作一系列行为活动之总和的观念并不矛盾,所以,恰恰是放弃价值——不管是交换还是赠礼——会表现出对占有物的个人感情的一种特定的强化,也就是和自愿放弃、自我牺牲密切相关的吸引力,以及以迂回的方式缩减自我实则暗示着提高自我的吸引力。占有关系通常只有在放弃财产之际才会体验到,就仿佛只有在肢体被割除的一刹那人们才最强烈地感受到它的存在。财产的魅力在交出它的一瞬间被强化了,无论是痛心疾首还是满心喜悦地放弃它,甚至对方不付这个价钱物主就不可能拱手相让。这一时刻特别是一个“收获的时刻”(Fruchtbare Moment),正如赢利的时候一样,财产所代表的个人能力似乎被处置掉财产的行为直观地强化了,正如(稍有不同的)破坏财产的强烈冲动所表现的一样。据说,在阿拉伯的贝都因人当中,乞讨、赠礼和抢劫是可相互置换的概念,必然也是互相关联的行为,所以这说明了,尤其是按照这些部落强烈的个人主义特征来看,所有这些与产权相关的各不相同的行为如何——以不同的前提,循着不同的方向——表现了一切占有客体的同一种意义和基础价值:也就是说个人在占有的客体中表现、揭示、展现了自己。因此对于理解财产,关键是要认识到:在财产与自我,内在生活与外在生活之间划分严格的界线是非常肤浅的,若要更深入地理解它,这个界线就应该是流动变化的。一方面,财产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释放了灵魂的特定情绪与欲望,而另一方面,自我的范畴既扩展到这些“外在”客体之上,又深入到其中,就好像小提琴手或画家的灵魂活动不断地转化为小提琴弓的移动或画笔的运用。正如被占有的外部客体如果没有一种精神价值就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如果自我没有被外部客体所环绕——这些客体是自我之脾性、力量和个性风格的表现,因为它们听从自我吩咐,也就是说它们属于自我——那么自我似乎就失却其维度(ausdehnungslos),倒塌缩小成一个点。在我看来极有可能的是,私有财产的发展在最初以及最轰轰烈烈时恰恰并非集中于占有劳动产品之类的东西,而是占有劳动工具,包括武器。因为工具的作用就是最直接地延展四肢的功能,事物对我们欲望的抵抗首先是在它们的终结点被体验到的。占有工具所体现的活动要素比占有其他东西更大,因此工具仅次于身体最彻底地与自我合为一体。财产的这一种含义指示出这样一条道路,即唯心论的、自由的世界观被其相反的对应物补充完善的道路:事物必须构成自我的一部分,一如自我必须成为事物的一部分。
人们会说,获得财产的过程似乎反映了超越个体(Individuum)尺度之上的个人(Persönlichkeit)之成长,生育繁衍同样也表现了这样一种发育成长。在二者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中,个体的范围超出了它原来的界限,自我继续越过了它直接的框围,扩展至另一个自我(Auβer-Sich),而这另一个自我在广义上仍然是“属他”的。在一些马来半岛的部落中,只有当夫家还清了新娘嫁妆之后所生的孩子,父亲才有权拥有,那些在此之前出生的孩子尽管毫无疑问也是同一对父母所生,却归属娘家。这条规矩的理由自然是一种纯实际的考虑:孩子代表的是通过女儿的婚姻交付给她丈夫的价值对象,但这种价值对象要被娘家保留下来,直到付清娘家嫁妆的钱。这一习俗显然揭示出财产占有与后代生养之间深刻的关系。丈夫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选择,他是愿意拥有孩子来扩大其势力范围,还是让岳父母保留着孩子这笔财产。有关早期的婆罗门僧侣,吠陀经记载道:“他们停止了活动去争取儿子,去追求财产。因为争取儿子也就是追求财产。争取这一个就好比是追求那一个。”这句话本身尚未言明两种奋斗内容的一致性,但至关紧要的是,被援引的两个例子说明了所有的财产争夺都毫无二致。自我在创造其存在相似物(Seinesgleichen)的过程中把自身原初的局限转化到相似物身上,正如自我掌控着财产时则把其意志的形式强加于财产之上。财产作为一种纯粹的个人扩张的概念非但没有遭到下述情况的反驳反而得到了强有力的证实:个人感受从自我的核心点转移到了周遭的层面上,转移到了财产上。这正如把生儿育女和组建家庭的意义理解为自我的扩张,但这并不会受这样的事实的影响,即直接的自我兴趣会隐藏在对孩子的兴趣背后。在中世纪的英格兰,人身束缚的标志就是,一个人假若没有得到领主的首肯,就不允许丢弃女儿或者出售一头牛。是的,任何人如果有权这么做,他就被视为是自由的,即便他还得给领主服劳役。自我感受越过了其直接的界线,在客体——它们只与自我间接地相联——中扎下了根,这正好证明了,诸如此类的财产意味着个人伸展到了客体上,且个人通过对客体的统辖获取了客体的影响范围。这就解释了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即有时候财产(Haben)的总量显得恰恰与存在(Sein)的总体相等。中世纪的法兰西有一种特定的农奴阶层,对他们的权利规定是:只有他们把全部财产交给领主,才允许成为自由人。
对于各类财产的此类理解有多种多样的后果。要是自由的含义就是意志毫无阻隔地实现,那么拥有的财产越多,我们似乎就越自由,因为我们已接受的财产含义就是我们“怎么想,就可以怎么”处置财产的内容。但我们并没有以这样的方式来处置别人财产的“自由”,或者占有那些根本不可能被占有的东西的“自由”。所以,正好与我们诠释的自由的意义相仿,拉丁语(德语很长一段时间也如此)把“自由”这个词的意义与特权的意义,或者与一种特殊优待的意义联系在一起。只有在已被占有的对象之本质中,自由才发现了自己的局限。这在我们和身体的关系中已经昭然若揭,我们确信自己彻底不受限制地拥有一己的身体。身体只能在其构造规律允许的范围内遵从精神的欲望,我们的意志不可能要身体做什么动作和行为,就能做成什么动作和行为。这对于其他客体亦然。针对一块我拥有的木头,我的意志可发挥的自由程度只限于我能够用它雕刻出各式各样的木制工具,但是,一旦我想用木头制造出一个具有橡皮的弹性或具有石头的硬度的工具时,我的自由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我们的意志面对物体时所能成就的事,跟一个艺术家利用其艺术器具完成艺术品是一致的。无论他的情绪和艺术才华多么深入地灌注到器具上,无论他的艺术力量的限度是否先天已注定,这样的限度的确存在于某个地方。如果超越了一定的度,工具器械的结构也不允许它更进一步地屈服于灵魂的力量之下。这个度就是事物不再“归属”我们的限度。然而,当今的时代忽视财产占有根本的局限性,因为我们的适应能力已被破坏,毫无顾忌地攫取自由和财产,这导致我们向事物提出了数不清的要求,而按照事物和我们的本质,这些要求根本不可能达到。我回想起我们对艺术的东西缺乏理解力——只是近来才得以克服——回想起我们越来越多地指望从外在生活条件中得到灵魂的喜乐与宁静,从技术进步中获得真正的文化,从社会的客观结构中得到个体的满足和日臻完善。
大体上,当意志被调整到与我们的生活条件相吻合时,就不会期望事物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我们自由的限度——依财产自身的规律而定——就不会导致肯定性的经验。尽管如此,仍然可能建立起一种客体的等级(Skala),这一等级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意志可以强占客体,在什么地方意志无法穿透客体,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客体可以被真正地“占有”。货币将被定位在这样一个等级的极限终点处。对货币而言,那种不可获得性(Ungewinnbare)——这似乎是客体为自己所保留的,以及它进而拒绝毫无限制的占有——完全消失了。货币缺乏这样一种结构,通过这种结构,其他具有确定条件的事物拒绝屈服于我们的意志之下,即便我们在法律的意义上占有了它们。货币不加区别地、不费周折地就化身为每一款形式和每一种目的,在这些形式和目的里意志将清楚明确地形成。只有隐藏于货币身后的事物才会产生障碍。货币自身同等程度地听从任意一道指令,关于物品,花销幅度、花钱或存钱的速度。因此,货币赋予自我最明确、最彻底的方式在一个客体中表现自我,纵使这种方式还囿于货币无特质(Qualitätslosigkeit)的界限之内,货币的界限只是否定意义的,不像所有其他客体的界限那样是肯定意义上的。货币是和拥有(ist und hat)的东西,一切都毫无保留地献给人的意志,被意志完全吸收。当货币再也不能这样做时,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即越过那个界限后货币里什么东西都没有,对所有其他对象而言,那个界限代表了它们的存在中有所保留的、不屈服的组成部分。
我们拥有的金钱是形式上最百依百顺的对象,但也是由于它内容上完全空无一物,金钱同样是最不顺从的对象:因为已被我们据为己有的金钱,从一开始一下子实际上就绝对地、无条件地归属了我们,我们似乎无法再从它那里榨取到更多的东西。一般人们必然会说,只有当一个客体实质上是什么东西,它对我们才会意味着是什么东西;因此只有当一个客体给我们的自由设立了一个界线,它才给自由留有空间。这种逻辑上的对立——我们针对事物的行为之整体在这一对立的张力中被现实化——在货币身上达到了最大值:货币对我们意味着比任何其他财产更多的东西,因为它毫无保留地遵从我们;货币对我们也意味着比任何其他财产更少的东西,因为它匮乏任何超过财产的纯粹形式的、可以被占为己有的内容。我们有钱就比占有任何其他财物都拥有得更多,但是有钱也比有任何其他东西拥有得更少。
金钱的百依百顺性(Nachgiebigkeit),正如其诸多的特性一样,最明白无误、最强烈地表现在证券交易中,货币经济在证券交易中结晶为一个独立的结构,一如政治组织结晶而成了国家。股价行情的波动常常说明的是主观-心理的动机,这些动机就其过激性和独立性而言,与一切客观的理由是完全无法比拟的。然而,这么来理解肯定是肤浅的,即认为股价行情的活动很少反映单个的、由证券提供资金的对象之质量的真实变化。因为对象质量之于市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国家或啤酒厂、矿山或银行的内在性质,也在于这些对象与其他所有市场的内容及其状况的关系。因此,这不会影响到它们的实际基础,譬如,假如说阿根廷的大萧条使中国股票的价格受挫,但这些股票的可靠性与其说受这个事件影响,倒不如说受月球上发生的事情影响。因为这些股票的价值意义,它们一切外在的稳定性,依然取决于市场的整体状况,随便什么时候都会存花证券市场的浮动,比如说,使证券的利润进一步利用不那么有利可图。超越证券市场的波动——即使这种波动预先假设单个对象与其他对象结合在一起——之上,客观上仍然会产生股市行情的变动,其原因是来自投机买卖自身的因素:因为这种对某一只股票未来的行情走势(Kursstand)的赌博投机本身对该股票的行情走势具有最大的影响。例如,但凡某个资产雄厚的财团出于某些原因——这些原因与该股票的性质不相干——表态支持这一股票,它的报价就会上升;相反,一个不景气的财团单单借助交易所耍手腕就可以使一只股票的行情看跌。在这里,对象的实际价值似乎是毫不相关的下层土壤,市场价值在这一土壤上面运动,因为这种运动必须依附于随便哪一种质料上,或更正确地说,必须依赖于随便哪个名字;对象之实际的、最终的价值,与交易证券代表的价值代理之间丧失了一切稳定的比例关系。这清楚地表现了这种价值形式绝对的顺从性,事物借着金钱获得了这一形式,它使事物彻底脱离了其客观的基础。现在,价值几乎百依百顺地遵循着人的脾气、贪婪、不切实际的观点的种种心理欲望,并且是以如此突出的方式,因为存在的客观环境就是这样,它能够提供准确无误的估价标尺。但是,铸造成货币形式的价值使自己独立于价值的根基和基础,目的是唯主观能量之命是从。在这里,在投机买卖可以决定被投机对象命运的地方,并且恰恰独立于现存的、客观的基础之外,价值之货币形式的渗透性和可塑性(Bildsamkeit)通过其最严格意义上的主观性找到了最成功的表现形式。
货币占有对自我的无条件及有条件的顺从
据此,货币占有所意味的自我之扩展(Ausdehnung des Ich)是一种非常与众不同的自我扩展——在某种意义上是、我们可从一个客体那里获得的最彻底的自我扩展,而另一方面它恰恰又是最受局限的,因为货币的百依百顺性终究不过是一种绝对流动不居的躯体之特性,货币占有可以海纳任何一种形式,然而它自己似乎不可以被塑造成型,只会从周围的躯体中吸收一切可以据为己有的确定性。这一格局解释了下列类型的心理事实。有人告诉我,当他要购买自己非常中意的任何东西时,目的不是为了给他自己买东西或是为了把这个东西搞到手,而是想把对这些东西的喜爱主动地表示出来,使它们从自己的手中经过时,在它们身上打上他的个性的印记。在这里货币也就可能提供一种相当独特的个人的扩张,个人则不必通过占有实物来装饰自己了。这样的个人对直接掌控物体不感兴趣;不如说他只在凌驾于物体之上的瞬间权力中得到满足,并且,与物体之间缺乏任何质的联系似乎不会给予个人任何的扩展和满足,但购买行为本身事实上就是一种心理满足的经历,因为各色事物好像都绝对地服从其货币那一面(Geldseite)。由于货币和有货币价值的物体完全个体的欲望而定,单单表现了个体对它们的主宰的象征符号就使人得到了满足,否则这种满足感只能在实际的财产占有中才能获得。对这种满足感的单纯象征意义的享受可能几近于一种病态,就像一位法国小说家叙述的这个例子。有个英国人是某个放浪不羁的文化人团体(Bohème-Kreisen)的成员,他生活的乐子就是出钱资助放纵恣肆的饮酒狂欢,尽管这个英国人自己从不参与,只给所有人结账:他来到这儿,什么也不说,什么也不做,给所有东西结清账,然后一走了之。这种令人疑惑的事情的一个方面——指给他人结账——对该名男子的感受来说一定意味着一切。人们很容易假设这是一种获得不正常满足感的情形,新近的性病理学正在谈到这样的满足感。一般的挥霍行为只停留在占有、享用、单纯浪费金钱这样的初级阶段,与之相比较,这个英国人的行为特别古怪,因为在这个例子中,通过金钱等价物体现的满足享受如此切近地、直接地吸引着他。一方面这个英国人不参与积极地拥有和使用事物,另一方面这样的事实——这种单纯的购买行为被体验为是个人与购买物之间的关联以及一种个人的满足——可以被阐释为一种自我的扩张,这种扩张是花钱的纯粹功能给个人提供的。货币在如此体验的人和事物之间构筑了一座桥梁。跨越这座桥,灵魂体会到了其占有的东西的吸引力,纵然它实际上并未将它们据为己有。
这种关系也形成了非常复杂且重要的贪财现象的一个方面。对守财奴而言,他的极乐就是把持着金钱却永远不把钱腾出来购买和享用具体的对象,这样他体验到的权力感一定比宰制任何条件确定的事物所能达到的感觉更深刻、更有价值。因为任何一种财产占有方式都有其自身的局限,如我们在上文已看到的那样。贪婪的灵魂寻求的是完完全全的心满意足,它力图穿透事物之最终的、最内在的、绝对的本性,却痛苦地遭到对象的拒绝。各种事物是且一直是自为的东西(etwas für sich),它们拒绝与主体自我的范围完全融为一体,致使满腔热情的占有欲以愤愤不平而告终。货币占有的方式却不受这种隐藏在其他所有财产占有形式中的人与物之间对立的约束。货币根本未把事物本身据为己有,排除了一切有赖于具体事物的具体享乐,以此为代价,货币就能够提供本质上可感知的对象全然不具备的一种宰制感,因而也不会遭遇到其他财产占有形式的局限性。唯有对货币,我们可以彻底地、毫无保留地占为己有,唯有货币不折不扣地行使了我们分派给它的功能。守财奴所体验的快乐在美学意义上大抵如此。因为这样的快乐超越了世界不可穿透的现实,遵循着只有精神才能完全心领神会的光芒,毫无顾虑地与之融为一体。在以其他内容实现这同一个原则的一个序列,唯有与货币相关联的现象是其中纯而又纯、透明澄净的部分。我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人,他韶华已逝,是一个小康之家的一家之主,他把所有的时间都花在学习各种各样的东西——比如语言——上却从不付诸实践,出色地表演着各种技艺的舞蹈却不使用它们,一点都不用,甚至连想都不想。这完全是守财奴类型的人:他们的满足感就是占有某些可能性,却从未想让它们成为现实。吸引他们这么做的必然跟美学意义上的魅力相关联,审美的魅力就是掌握纯粹的形式以及事物或行动的理念,与之相对,任何迈向其实现的步伐都被视为是无法躲避的障碍、倒退、不足带来的一种衰落,它们必定会减少通过能力绝对地主宰客体的那种愉悦感。审美观照(ästhetische Betrachtung)——作为一种纯形式功能,它可以观照任何对象,不过尤其自在的是观照“美”——最为彻底地消除了自我与对象之间的壁垒。对审美观照而言,对象的观念如此不费吹灰之力、自在而和谐地绽放开来,就仿佛它们单单由自我的基本法则规定一样。因此自由感(此乃审美情绪的组成部分)、从事物阴暗压力中的释放、自我的扩张(它带着自我的欢乐和自由扩展到事物里去)——它们的实现通常受到压迫。纯粹把钱攥在手里而不用它的快乐,其心理上的倾向一定也如此。纯粹的货币占有是实物占有的一种特殊的浓缩、抽象和预示,它给予人的意识的正是那种自由的范围,是借助一种不加抵抗的中介的那种预兆不祥的自我延伸,是无须用暴力、无须否定现实而对一切可能性的自我吸收(In-Sich-Einziehen)——所有这一切也是审美愉悦的组成部分。把美定义为une promesse de bonheur(对幸福的许诺)也道出了美的魅力与金钱的吸引力在心理上的形式类似性,因为,钱币的吸引力如若不在能给我们提供对幸福的许诺的话,还会在别的什么地方呢?
人们偶尔也会尝试把一个尚未成形的价值的吸引力跟已成形的形式的价值的吸引力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珠宝和玉石的意义之一。拥有珠宝玉石的人赫然就是某种潜在的、价值连城的资产的主人,这一方面代表了他可集中地处置这些珠宝的权利,另一方面却揭示出,珠宝玉石原来必然具备的绝对流动性和纯粹可能性已经凝固成一种特定的形式明确性和具体性质。在结合这两种功能方面,可以找到一个特别突出的印度例子,因为这个国家长期以来的风俗就是以珠宝的形式存钱。譬如,一卢布的银币被熔化制成珠宝(这在价值上只有些微损失),然后存起来,以便急需时再当成银子花出去。这样的价值形式显然具有更浓缩的效果,性质也更为丰富。这种结合的形式——即它被赋予了某种具体的特性,并且消除了其原子式的结构——就显得更亲密地归属于个人。下列事实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自所罗门时代始,王室把贵重金属铸造成器皿的形式加以储藏乃是基于这一信念:这样一来财宝就更加牢靠地属于王室家族,安全地避开敌人的抢掠。把硬币直接当成珠宝使常常意味着,一个人希望立即把持和控制其财富。珠宝放射出个性的光芒,因此在本质上,只有当珠宝闪耀出个性时它才是某种颇有价值的东西:对珠宝的观念以及它的实际意义取决于它归属于自我的关系。据说在东方,一切财富的先决条件是,财富的主人能够席卷财宝逃亡,也即所谓的无论主人的命运遭际如何,金银财宝都会绝对地跟随着他。而另一面,占有金钱的快乐则无疑包含了一种理想主义的因素。强调这个因素好像显得有点自相矛盾,因为,一方面赚钱的方式通常毫无理想主义的元素可言,另一方面主体在那一时刻表达出来的快乐压根不同于以理想主义的方式表达的快乐。但这不应该掩饰这一事实:占有货币的快乐纯粹是诸如此类的最抽象的乐感之一,离一切直接的感官享乐距离最远,因为这种快乐是独一无二地通过思维和幻想的过程而体验到的。所以,占有金钱之乐宛如胜利的喜悦,这种感觉对于某些天性的人如此强烈,导致他们甚至不问在胜利中获得了什么。
占有货币体现了个性之扩展——就像存在于任何一种财产占有形式中的那样——的特殊方式,这一点在以下的考察中得到证实或补充。当我以自己的个性充满任何客体的范围——在其中个性清楚地形成了我的意志——时,发现了事物自身的规律对它的限制,我的意志无力打破这些规律。这样的限制性不仅是客体的消极抵抗造成的,而且另一方面,也肇因于主体扩张能力的有限性。客体遵从意志的范围可能会大到自我无能为力完成其任务的地步。倘若我们说,占有与自由是一回事,倘若我的自由——即我的意志得以实现——随着占有的东西的数量越来越多而增大,那么实际上这种自由只能到达某个特定的界线为止,超过了这个界线,自我就不能够再实现和享受控制事物的潜在可能性了。贪欲当然可能会僭越这个点,但是它在永不满足——不满足本身就是实现贪欲的一部分——和偶尔的约束与局限中暴露出其荒诞性(Sinnlosigkeit),带有局限性的过度攫取财富反而变成了与财富原先的特征和目的对峙的一面。这导致产生无利可图的财产的现象,因为财产所有者的所作所为不足以使财产获得利润。独裁者对于统治奴隶感到厌倦,就是因为他的权力意志(Wille zur Macht)在碰到绝对的顺从和不抵抗时就烟消云散了,而只有权力意志才能使他感觉到自己的存在;既无时间也无精力享受自己的财产的人,他的时间和精力全都消耗在管理和经营这份财产上了。只有涉及下面这样的问题时,各种对象才判然有别:它们可以在同一时间里吸纳多少数量的个性,也就是说,在哪一个尺度上财产的占有变得无意义,因为只有在这一尺度之内自我才有能力控制财产。在这里货币再次占据了一个特殊地位。人们可以说,个人对货币的管理、掌控和享用比他拥有其他财产对象的要求条件更少,因而,他可以控制的货币财产规模以及将之构建成经济的个人范围也比别的财产形式更大。
除了实际的享受,对所有其他事物的欲望也受主体接纳能力的局限,这是一条规则,无论事物与主体双方的界线是否吻合,无论它们之间的距离有多远。唯有货币——如我们在本书前面的另一处所说——没有停留在这个内在范围之内,这个范围最终作为对客体的欲望的界限。这种情况越是自然而然地这样,金钱就愈发不过是“钱”而已,即是单纯的交换中介,自身并无任何直接可享用的价值。只要牲畜、食品、奴隶等等——即生活消费品——被当作货币在起作用,占有它们就意味着奢侈的消费而非扩大了购买力。这里有所谓的两种并行不悖的个性扩展的不同方案。在原始的实物经济中,这个方案就是将客体占为己有的直接消费,人们可以说自我不断地从中心向外延伸;而在抽象的金属钱币交换中(更不说信用消费了),这些直接的阶段没有意义且被忽略不计。与实物经济里的“富”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现代社会的有钱人可能过着最适可而止的节俭生活,没有直接感官意义上的快意满足。譬如,人们可以在烹饪饮食领域发现两种发展趋势,我相信,它们均是发达的货币经济的产物:即有钱人一般都吃得很简单——除了宴请之外——而中产阶级反而吃得更好些,起码城市里是如此。由于货币的距离化作用(Fernwirkungen),自我可以在最遥远的客体身上感受到他的力量、他的满足、他的意志,以至于他忽略和不在乎更直接的社会阶层的身份,而在相对不发达的社会中,这个社会阶层则必须独自支配财富才行。主体扩张的能力受其本性的局限,但这种能力却在与纯粹的货币而不是与其他任何财产形式的关联中展示出一种更大的幅度和自由。这和我们早先的想法不同:早先我们以为是事物自己的特性终止了自我的扩张,而在这里证明是个人力量的局限性使然,当占有了一定数量的财产后,个人力量一定会消失殆尽,即便事物对我们言听计从。有一种现象表明个人力量的消耗有所延迟,只要占有的财产不采纳明确的客体的形式,而采纳货币形式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