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第三节

个人与占有的分化

我们在思想史中遇到一种思想的发展,尽管它只是粗略的构架,但通过它广泛而深刻地化为现实(Verwirklichung),它仍属于思想现实(geistigen Realität)中最重要的形式。我们发现,某些领域起初完全由一种性格特征占上风,随着一段时间的发展,该领域的一体性(Einheitlichkeit)分裂成越来越多的分支领域,其中只有一个部分在狭义上代表了整体的特征,并且与剩下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对峙。换种方式来说,不论一个整体的两个组成要素在相对意义上是多么针锋相对,二者却依然展现出其中之一的特征,尽管是以绝对的形式。譬如,道德哲学对利己主义的论证可能是正确的,它声称我们绝不会不出于一己之利和满足自身的欲望而行事。但是,接下来就需要区分狭义与广义上的利己主义。任何满足其利己主义却是为了他人的幸福,也许还牺牲了自己的性命的人,我们一定毫不迟疑不断地把他叫作利他主义者,把这个人和那种危害他人、逼迫他人的人区分开来。我们必然称后者是个不折不扣的利己主义者,虽说绝对的、最宽泛意义上的利己主义,也就是在人们所有的行为中都反映出来的利己主义也会把前者包括在内。此外,认识论声称一切认识都是纯主观的过程,是独一无二地由自我经历并由自我规定的过程,这种说法或许有其正确性。可我们还是把客观上真实的概念,与那些经由幻想、臆测、感官错觉而仅仅是被人们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概念区别对待,即使绝对地说这种客观认识或许也是来源于纯粹的主观性。这一发展倾向愈发从根本上更有意识地分裂开主观和客观的观念,但是原先主客观的观念不过是在一种模模糊糊的心理的无差别状态(Indifferenzzustand)中活动。这一进展形式似乎在人和他占有的财产之间的关系中再次出现。一般而言,任何财产都是自我的延展,是主体生命之内的现象,它的全部意义在于是对意识存在的反射和情感的反射,这是灵魂对自我和对象关系的响应。在相同的意义上,任何发生在财产对象身上的事件都是主体所起的一种作用,他把他的意志、他的情感、他的思维方式置于财产之上,并在财产中表现自我。然而在历史中,如我在前文所表明的那样,实际的财产的绝对意义恰如思想财富的绝对意义一样,从一开始呈现出一种无差别状态,这种状态把自我与事物联结在一起,超越二者的对立。譬如:古代日耳曼人的社会习俗把财产直接和个人挂钩,后来的封建制度颠倒过来,把个人与财产挂钩;团体中完全的亲密关系,这种关系允许其成员先行成长到其经济地位里去;职业的世袭性,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是社会活动和地位,另一方面是家庭的个人,二者成了可以互换的概念;还有任何一种等级的、行会方式的社会组织,其形成条件是个人与其经济上的存在与财产之间的一种有机的交织纠结——以上这些都是财产与个人之间无区别的状态。财产的经济内容或功能,和那些在更有限的意义上代表了自我的东西,存在于非常直接的相互制约中。在古代习俗中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关联,即让本质上属于主人财产的人陪死去的主人殉葬。而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去世时,要求其封臣的盔甲陪葬,盔甲是封臣归属国王的残余和替代,这时殉葬的习俗仍被沿袭。一般来说,正如原始人的思维没有分别独立的认知范畴可以区别纯主观的想象和客观真确的观念,所以,他们在实践中不能够清楚地辨明事物自身的合法性(在任何对此有所辨识的地方,很容易流于一种神性原则的人格化形式)与内在浓缩的、独立于外部事实的个性。越过这一原始阶段的发展阶段,就是区分这些因素的阶段。一切高级发达的经济技术都取决于技术从经济活动过程中独立的程度:这些过程不再关系到直接的个人利益得失,它们发挥功能的方式就好像是为了自身的目的,它们机械性的活动过程越来越少地受个人因素的无规则性与不可预测性的干扰。在另一方面,个人因素脱颖而出变得越来越有自主性,个体获得一种发展能力,不仅仅是不倚赖于其总体的经济状况,而且不倚靠对其经济状况的先验确定性。在这个分裂了生活实践的客观和主观因素的独特发展进程中,归根到底,实践的总体只不过是人的主体性被自然而然地隐蔽起来。对一台机器或一个工厂的组织管理即使与客观规律协调一致,毕竟也包含在个人性的目的中,包含在人的主观思维能力中。但是这个一般的、绝对的特征在相对意义上却集中在那些要素中的唯一一个,在这个要素中,该领域的整体碎裂离析了。

通过货币造成的空间距离化与技术的客观化

假如我们考察货币在这个主客分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首先显而易见的就是,货币的作用跟主体及其财产在空间上的疏离联系在一起。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闻不问却按股权分红利的人,从未造访过其债务国的债权人,出租土地的大地产所有者,这些人都把财产交付给一种纯粹技术性的经营,对此他们本人则不动一根手指头,尽管他们从其财产中渔利。而这一切只有拜货币所赐才成为可能。只要企业的利润采用的形式可以轻松转化到别的任何地方,这就保证了财产和财产所有者在空间上各据一方而达到的高度独立性,换言之即是自我行动。这一方面使得财产仅仅根据客观的要求被经营管理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得财产所有者毋庸考虑其财产的具体要求,置身事外过自己的生活成为可能。货币的距离化作用使有钱的人和他的金钱财富彼此相隔遥远独立生存,因而双方都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遵照自身的规则各行其是,相比财产所有者与财产之间还具有直接的相互关系时期达到的程度更大,相比每一桩经济管理还都是一项个人事情时期程度更大,相比每一次个人发展方向或地位的改变同时还意味着相应的经济利益的变化时期,更各行其是程度更大。个人与其财产之间的关系牢固性在世界各地的原始民族对财产的风俗习惯中表露无遗:但凡是财产,只要它是个人性的、被占有的、劳动获得的,就要与它的主人一道下葬。显见之,这些习俗多么耽误了客观文化的发展,因为文化的进步依靠继承的生产品不断地积累。财产只有经过继承(Vererbung)才能越过个人界限,开始成为一种客观的、自我发展的存在。财产的个人性形式,即牢牢地拴在所有者身上的本质,可由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证明,该法律声称,若接受礼物馈赠的人忘恩负义,礼物可以被收回,在一些其他情况中亦如此。早期财产形式中十足的个人特征颇为罕见地以如此鲜明的形式表现出来:馈赠者与接受者之间纯粹的个人-伦理的关系具有直接的法律-经济后果。货币经济即便就其外在形式而言也拒绝表现为这样的理解模式。馈赠的天然礼品事实上可以用实物回赠,但回赠礼金在很短时间内不只“近似于”收到的礼金,而是二者的价值完全相当。这样一来,在馈赠者与送出的自然礼物之间本来还继续存在的情感关系,以及在接受者与礼物之间本来还存有的情感关系基础就被削弱或忽略不计了。赠礼的金钱形式非常确定无疑地疏远和异化了礼物与赠送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客观物与个人彼此的这种分裂,因而高度发达、十足客观技术的时代也就是最个人主义的、最主观的个性时代。罗马帝国的开端及此后的一百至一百五十年是两段货币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法律概念在技术上日臻完善的特征也是抽象的个人主义(——与货币经济齐头并进——)的相关产物。罗马法被德国采纳之前——同时也是货币经济被德国采用之前——德国法律既无法律纠纷中的代理观念,也无法人制度的概念,亦无作为自由的个人意志对象的产权观念,德国法律只是权利与义务的代表。一旦个体从他跟财产的、社会地位的、存在的物质内容的特殊确定性之间的融合中分离出来,变成了彻底自由的、自力更生的人,并且在观念上变得与一切单单属于货币经济的、特殊的存在倾向(Daseinstendenzen)分道扬镳,那么靠上述那些观念运作的法律体系则不再可能。所以,那些以纯客观方式形成的生活兴趣也许就会放弃逻辑的-抽象的罗马法的法律技巧。在德国,土地与土地拥有者的关系经历了好几个阶段。刚开始地产是社群中个人地位带来的结果,然后,个人地位反而由其占有的财产而定,直到最后的阶段,地产的自主性具有了某种完全不同的意义,其中一个极端的对立面就是个人被允许孑然独立地出现在地产之外。在原始时期个人覆盖并吸收了物权的关系,而到了财产世袭阶段情况则恰好相反。货币经济使双方分化,客观性——也即是财产——与个人成为独立对峙的双方。货币所经历的这一形式的发展高峰,最清楚不过地出现在最成熟的货币经济阶段的一种说法中:即货币“发挥着作用”(arbeitet),这就是说货币履行其功能所依据的力量和规范绝不等同于其金钱持有者的力量和规范,而是相对地独立于它们。如果自由意味着单单听命于一己的法律,那么利润的金钱形式造成的钱财与所有者之间的距离就提供了一种迄今为止前所未闻的自由。在主观性与事物规范之间各司其职的劳动分工现在就是完美的了,任何一方都不得不完成其任务,好像这些任务是由其内在本性分配到手的,并且完成这些任务不受内在异化因素的左右。

个人总体从其个别的劳动成果分离出来,及其对劳动成果等价物造成的后果

货币造成的分化与分化带来的个体自由之影响范围所触及的不仅是食利者,劳动关系也在同一方向上发展出类似的特征,虽说这些特征更难于被识别出来。过去几百年的经济组织及其存留至今的形式,即手工作坊和零售商业,倚重的是师徒之间、店主与雇工之间的人身隶属(persönlicher Unterordnung)关系。当经济活动处于这些阶段时,完全是通过个人性的-直接性的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才得以实现。在任一情形下,这种经济活动都是以主导人的精神来实现,其他所有人都臣服于他的主观性之下。当技术的、客观的元素逐渐超越个人因素时,这种关系就具有了不同的特征。生产经理与下级工人、大型百货商店里的总监与售货员现在都同样服从于一个客观目的,唯有在这种一般关系中,从属关系才作为一种技术必要性持续下去,在这种从属关系中,事物的、生产的要求作为客观的过程才能被表现出来。即使这种服从客观目的的关系在某些个人性体验方面可能意味着对劳动者更加严格,可它仍然包涵了一种自由的因子,因为劳动者的从属关系不再有主观-个人的性质,而只是技术性的。现在格外清楚的就是,当从属关系转变成其客观形式时,其中存在的一切根本性的解放十分紧密地与货币原则(Geldprinzip)的绝对有效性联系在一起。只要雇佣劳动关系被理解成租用合同关系,它就注定包含着劳动者隶属于雇佣者的某种因素:因为这个劳动的人是被租用的,如同在家仆这种最明显的例子里所看到的那样。在其中,家仆事实上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可无限发挥劳动力的综合体而被租用,所以他作为一个完整的人进入了依附并从属于另一个完整的人的关系中。然而,一旦劳动合同把劳动作为商品来购买的话——这是货币经济的最终结果——所涉及的就是提供一种十分客观的劳动成果,如人们已经表述的,这个劳动成果是作为双方合作过程的一部分而被引入的,因而也和雇主本身的劳动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相协调,结合在一起。现代劳动者越来越有自信心,乃是因为他觉得自己不再是一个隶属于别人的人,而是贡献精确规定好劳动成果的人,即按劳动的货币等价物为基础划定的劳动成果,劳动成果自身及其经营管理越客观、越不涉及个人、越技术性,就使得这样的劳动个体越自由。广泛建立的货币经济对经营管理者自身亦产生了同样的后果,因为现在他的产品为市场服务,也就是说为素不相识、无动于衷的消费者服务,这些消费者仅仅通过货币这个中介与他发生关系。他的工作因此在某种方式上被客观化了,这个方式就是更少地考虑到个别的人,更少地依赖个别的人,而对特定购买者的地方性和个人化的考虑——尤其是在自然交换关系仍十分盛行的地方——影响到工作的时候,则要更多地考虑和依赖个别的人。所上文提及的家佣关系朝向个人自由的发展也正是由货币不断上升的作用产生的同一个结果。家佣的劳动“无法计算”,从中反映出来的人身束缚关系基本上相当于他们就是家庭成员。假如佣人与主人生活在同一片屋檐下,给他做饭,为他洗衣,佣人的劳务数量似乎不可避免地很难确定,完全要视这个家庭不断变化的需求而定,且佣人也必须要遵守这个家庭的一般规矩。而现在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是由家庭外的人员提供各种不同家务,这些人只提供十分明确的服务种类,其劳动全部以现金支付。因此,自然经济中家庭社会的解体一方面导致了家庭服务在客观上的固定,导致服务更趋于技术化,而另一方面这一发展趋势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服务人员的完全独立、自力更生。

倘若劳动关系的发展继续沿着这一脉络——货币使之成为可能——前进的话,那么或许可以消除人们所指责的主要是由现代货币经济造成的某些弊端。无政府主义的动机就是断然拒斥尊卑贵贱的地位(ÌÌber-und Unterordnung),虽然社会主义以一种更物质化的动机取代了这一所谓的形式动机,因而消除人与人地位的差异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信条之一,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会造成有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命令别人,而别人则必须毫无顾虑地听命于他。有一种思想模式把自由的程度视为衡量任何东西是否有社会必要性的尺度,对它而言,取消地位上的尊卑贵贱是一项不言而喻的要求,但是一种建立在不平等地位关系上的社会秩序并不比建立在完全平等上面的体制更糟糕,只要地位的不平等并未和压迫、受苦、耻辱的情绪联系在一起。倘若诸种社会主义理论自身在心理学意义上更加条理清晰的话,那么它们必然会意识到,个体间的地位平等根本不是绝对理念,根本不是绝对律令,而是纯粹的手段,以去除特定的痛苦感,产生特定的满足感。只有那些不切实际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是例外,对他们来说人人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绝对的被要求的价值,不惜付出任何可能的实际代价,甚至是pereat mundus[世界毁灭]的代价。无论在什么地方,一项要求的意义不在于这个要求本身,而在其后果之中,原则上这个要求总是可能被他者取代,因为同样的后果可以由完全不同的原因促成。这种可能性在当下的语境中异常紧要,因为一切迄今为止的经验均表明,尊卑等级关系是相当不可或缺的社会组织手段,取消它们将会破坏社会生产的一种最富有成效的形式。所以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保留尊卑等级关系,只要它们有那样积极的后果,同时也要消除使这种等级关系被人们拒斥的心理后果。显然,这个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所有上下尊卑的地位已成了一种纯粹技术上的机构组织形式,它们的纯客观特征不再引起任何主观的不适反应。关键就是要把机构(Sache)与个人区别对待,以使对机构的要求绝不会干扰个人的个体性、自由以及最内在的生活感受,无论他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占据着什么样的地位。这种状态的一个方面已经在某种地位秩序中得以实现,即军官体系。对长官不假思索的唯命是从已经不再是丢人的事,只不过是为了实现军事目的在技术上必需的要求,任何一位长官也同样毫不含糊、严格而且客观地服从于军事目的。个人荣誉和尊严与地位职衔的高低完全不沾边,军衔似乎只体现在制服上,它只是一种客观的状态,不反映个人的情况。个人与地位身份的分化现象也以另外一种变化的形式出现在纯粹的思想活动中。在任何时代总有这么一些人,虽说他们外表的生活地位是完全从属性的、依赖性的,却保留了绝对的思想自由与个人创造力,尤其当非常稳定地架构形成的社会秩序和奔涌而出的文化兴趣潮流交错之际。这时旧的秩序还继续存在,但全新的内部等级体系和范畴已被创造出来,比如人文主义时代,以及法国大革命的最后时期。可以想见,在这样一种情形中,这些偶然地、单方面演化而来的状态变成了构成整个社会组织的形式。在一切可能的构形中存在的尊卑地位关系,现在成了社会达到其目标的技术条件;然而这种不等的关系也对个人的内在意义、个人发展的自由,以及与他人纯粹的人际关系施加了影响。在瓦解了融为一体的个体与地位之后,一切上下级地位,一切命令与遵奉都将成为社会秩序的纯外部技术,既不会给个体的地位和成长带来光明、也不会带来阴影。此外,社会等级体系的外在措施和纯粹合目的的考量与个体的个人-主观性之间过于紧密的关联造成的不满,以及要求取消这种等级体系的怨恨情绪,都将烟消云散。通过这种做法及其机构条件的客观化过程,人们可以保存机构的一切技术上的好处,而避免其对主体性和自由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如今是导致无政府主义、在某种程度也是导致社会主义产生的源头。这就是文化发展的方向,如我们在上文所见,是货币经济为其铺设了道路。把工人从其生产手段——资本家占有生产手段的问题被视为社会贫困之焦点——中分离出来的做法,表现为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拯救:假若这种做法意味着作为人的工人从生产技术强加在他身上的纯客观条件中的个人分化的话,那么这一做法可能是真正的拯救。所以,货币将贯彻那些并不罕见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情况,即一旦某个要素从其原来有限的效力中展示出一种基本的、始终如一的、无处不在的有效性,它的意义就转变成了它的对立面。货币似乎在个人与事物之间敲入了一个楔子,它首先不仅破坏了二者间互助互利的关系,而且为双方彼此的独立铺平了道路,使得其中任意一方都可以找到不受对方干扰的、令自己称心如意的发展道路。

无论在什么地方,劳动关系,或者说一般的社会关系从个人关系形式转变为客观的形式时——与此平行发展的是实物经济转化为货币经济——我们首先发现的,至少部分现象是如此,是下属地位的恶化。劳动者拿实物酬劳尽管有风险,但与拿薪资(Geldlohn)相比却无疑具有某些好处。因为金钱酬劳更大的外表确定性,即所谓的逻辑上的准确性,是以其最终的价值量更大的不可靠性为代价的。面包和住所对那些劳动者具有(人们可以说)一种绝对的价值,而诸如此类的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变化;在这时价值波动——这是任何经验的事物无法避免的——牺牲的是雇主的利益,打工者则不必冒这个风险。然而,同一笔数目的工资在今天可能与一年之前的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价值跌涨的风险概率由付薪者和领薪者共同承担。但这种不确定性和无规律性常常十分难以捉摸,它是自由产生的不可规避的结果。自由呈现自身的方式就是毫无规律、难以预测和不平衡的。这就是为什么,像英国这样自由的政治体制是以内部组织的不规律、缺乏规整系统的结构为特征,而强制性的专制制度则高度体现为结构对称,内容统一,避免一切随意即兴。价格波动——拿工资的劳动者比他领取实物支薪时遭遇到更多的价格波动——与自由的生活形式具有深刻的关联,而自由生活形式带来的后果即是现金工资,一如实物薪水反映的是一种受到束缚的生活形式。按照那句“有自由的地方就有纳税”的格言——它远超出乎政治学范畴——劳动者为了自由(正因现金工资的形式自由才成其为可能)付出的代价是纳税(以工资的不确定的形式)。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与此相应的情况,处于从属社会地位的人向主人提供役务的次序反倒是从实物役务演化为金钱形式的役务。实物役务在受益人与服役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亲切随意的关系。农奴的劳动力直接体现在他供给庄园主家用的谷物、家禽和酒里,这些东西就是他的组成部分,并未完全与他的过去和他的利益分割开。相应地,实物由接受者直接享用,他关心它们的品质,把它们作为个人性的役务接受下来,正如这些东西也是被作为个人性的役务缴纳出去的。因此,与金钱役务相比,在这里承担役务的人与接受役务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更为紧密的关系,而在金钱役务中双方的个人因素已不复存在。所以我们听说,在中世纪早期的德国,特别盛行用小恩小惠来减轻依附农的役务的习俗;依附农在上缴应交的地租时会收到一个回赠的小礼物,起码是食物或饮料。这种慈善地,抑或是亲切地对待奴隶的现象绝大部分已经销声匿迹了,这在某种程度上乃是肇端于金钱役务日益取代了实物役务的地位,更加严厉的庄园管事们取代了与农奴亲密无间地生活的庄园主。庄园管事的任命说明了管理的客观化。管事们按照与人情世故无关的技术性要求进行管理,而技术标准理应尽可能地产生最大限度的客观结果。庄园管事以那样一种去个人化的作用横亘于农奴与庄园主之间,就好比货币活动在农奴的劳动和庄园主享用劳动成果之间一样。中介者这种两边不沾的独立性也表现在如下事实里,当庄园主不在的时候,由于实物劳役转变成了货币地租,庄园管事因此才可能有欺上瞒下的新机会。无论农民在原来这种关系的个人性特征中得到了多么可观的利益,无论现在农民在这种关系的客观化(Versachlichung)和转型为货币租税(Zugeldesetzung)中遭受到多么大的损失,这仍是——恰如我在上文所阐明的——取消整个农奴制度的必经之途。

伴随着通向这一最终目标的还有另一系列的现象,乍一看去这两个系列的现象导致的结果似乎完全是南辕北辙的。比方说,计件工资仿佛比小时工资更容易和金钱文化基础上的社会进步相对应。小时工资更趋向于把整体意义上的个人束缚在这个人总的、但不是一清二楚地确定下来的力量上,而在计件工资的情况中,个体则是靠精确设定的,全然客观化的劳动被付给工资。然而,目前工人一般在小时工资的情况中境遇较好——除非,比如说出现了引进极大提高生产力的机器设备这种技术进步的因素,并且计件工资率在薪水里有所反映——恰恰是因为工资并未严格地与劳动成果挂钩,如同在计件工资中那么严格一样;即便是由于停工、延误、差错影响了生产量,小时工资仍是不变的。所以,小时工资似乎更合乎人的尊严,因为小时工资预先假设了一种更大的信任,在工作里给予人们更多实际的自由,尽管(或毋宁说是因为)整体的个人变成了劳动过程的一部分,因而纯粹的客观标准的不留情面有所减弱。人们可以在人员的“录用”中观察到这种关系的进一步显现,在录用中个人的劳动成果几乎不是支付薪水时参考的直接标准,相反,个人劳动成果的总量,包括由于人的缺陷导致的任何干扰工作的概率,都是薪水支付的对象。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的,是高级的国家公务员的地位,他的薪水与他做出的各种政绩之间不再有数量上的对等关系,而是理应能给他提供合乎标准的适宜的生活水准。最近的一项法庭判决取消了某个普鲁士公务员的部分工资,理由是这个人在某段时间不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最高法院却废除了该法庭的判决,基于的理由是公务员的薪水不是对其劳动pro rata(按比例)的补偿,而是分派给他的“年金”,目的是使他达到与其社会地位相应的生活标准。在这个案例中,工资的焦点集中在个人因素上,排除了其作为精确的客观的等价物的功能。诚然,公务员的薪资长期以来都很固定,导致货币价值一动荡,生活的稳定性就受到一成不变的工资的负面影响,而根据个人成绩支付工资则更容易视货币价值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一点也没有驳倒我所强调的个人因素从经济因素中越来越独立出来的看法。薪水一般都被固定下来,并不随经济发展中偶然的波动而调整,这一事实意味着个体作为一个整体从经济上可评定价值高低的劳动成果的局部细节中脱离出来;固定工资与其局部用途之变化不定的水平的关系,恰似整体的个人跟个人劳动成果必然变化不定的质量的关系一样。这一现象序列最极端的发展阶段——虽然不总是能够被辨认出来——就是给那些观念性的工作付报酬,任何数量的金钱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这使得“量身打造”(angemessene)支付薪水成为泡影。给这类工作付酬的意义只在于有必要给工作者提供一个适宜的生活水准,而并非将他的工作成果和报酬之间客观地对应。故此,不管画像画得好不好,也要将谢礼付给艺术家,即使某个音乐家演奏得很差,听众也得交入场费,无论病人是好了还是死了,也一定得付给医生一笔钱。反之,在较低级的发展阶段,报酬和所完成的劳动成就的性质更直接和严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这里,劳动成果与等价物的那种客观联系在多大程度上被弃之不用,乍一看来是由报酬数量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匹配说明的。假若某个人为了一幅画像、一场戏,或一个讲座付了比另一幅画等文艺作品贵一倍的价钱,假设每一份钱都是合情合理的费用,那么肯定不能说这幅画像正好比另一幅画好看两倍,或者说这个讲座比另一个讲座深刻和真实上两倍。即便人们希望把支付的报酬——独立于客观的评价——与数量不等的主观享受联系起来,也不会从逻辑上声称,他享受到的东西就是金钱等价物表示出的某种确凿的关系,似乎多付一些酬劳就是拔高那种让人不太满意的东西的成就的评价方法。最终,酬劳与行为之间的毫无干系在如下事实中得到了生动的说明,当一个音乐大师的表演把我们推向了感觉的高潮,我们就多给了他几马克。这时给钱的唯一意义不在于我们认为这几马克就是音乐家演奏的价值,而只是应该对艺术家的生活费略尽绵薄之力,生活费才是他的演奏的真实基础。对最高级的生产活动而言,一般的发展趋势好像都被颠倒了黑白:当金钱等价物不关涉(Beziehungslosigkeit)隐藏在劳动成就之后的个人时,它就不再值得个人的劳动成就,而当金钱等价物跟他的个人劳动成就无关系时,它的价值恰恰就等于这个整体的个人。

然而,人们若更细致地考察,就会发现这一现象序列与另一组现象殊途同归,后者在经济地位的纯粹客观性中找到了它的理想。两组现象同等程度地在经济成就与个人的彻底的、相互促进的自主性中达到了顶峰。这的确是如下事实的意义所在,某位公务员或某位艺术家并不是因为其具体的劳动成就被付给报酬,相反,酬劳的意义在于让他们能达到一种特定的个人生活水准。无论如何,这里所说的现象与前一系列现象恰好相反,在这里个人的因素与经济的要素扭结在一起;但却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在个人的综合体之内,个人成就——在上一段最后一种情况的分析中,个人成就是金钱等价物的基础——与作为总体的个人(作为个人成就的基础)非常鲜明地针锋相对。从客观的劳动成果中分化出来而得到的个人解放过程,以相同的方式被一以贯之,这个解放过程要么是从该劳动成果日益客观化的过程开始的,最终该成果为了自身利益进入了经济循环而把个人留在循环之外,要么是从把个人视为整体而给予其酬劳(如生活费用)开始的,个人劳动成果无法表现为直接的、单个的经济等价物。在这两种情形中个人都幸免于那样一种强制性,即直接跟个人的客观劳动成果拴在一起的经济链条强加于个人身上的强制性。

第二组现象看上去的确比第一组更加不以货币经济为条件。倘若个人与劳动成果之间的相互独立性是强调后一系列现象的结果,那么货币就必然会在这个相互分化独立的过程中起更大的作用,可以说,要比个人所发挥的积极性更大才行。由于货币不受个人感情左右的特性和绝对的顺从性,它对个人成就之类的东西具有强烈的选择亲缘性(Wahlverwandtschaft),对于强调个人成就具有特殊的力量。与此相反,生活标准的水平和稳定,即整体意义上的个人成功的等价物,在更原始的经济形式中可以通过赐予个人一块土地或任意一种形式的经济特权,而同样唾手可得。在这一系列现象中,货币特殊的意义不在于接受金钱的人,而在于花费金钱者发挥的作用。因为货币使我们能够把单个劳动者一生劳作的总体价值与众多人的贡献相提并论,这些贡献或是听音乐会的人的入场费,或是购书者的花销,或是公民纳的税,国家公务员的薪水就是从这些费用中支付的。特别是机械复制出现后,它与货币经济的明显联系自是不言而喻。图书印刷发明之后,最差劲无聊的低级作品和最高贵典雅的诗歌印在一页纸上的价格没什么不一样;摄影术发明之后,贝拉·德·蒂齐亚诺(Bella di Tiziano)的照片也不比一个歌舞剧院女歌手的照片更贵多少;用具器皿可被机械化生产之后,品位高雅的器皿也不比格调低俗的昂贵多少。倘若某种东西的发明者比其他人挣到的钱更多,无非是有更多购买者使然,无论这个东西的质量如何,购买者付的都是一个价。如果把封建制或保护人制度(Mäcenatentum)将礼物馈赠给德高望重者的方式与货币作一个对比,金钱的民主特性自身就已昭然若揭了。与前者的形式截然相反,在货币经济时代,货主出售东西时不知道给付金钱的买主姓甚名谁,这肯定更促使了货主的主体独立性与自由的发展。尤其是机械复制模式的飞速发展,以及由此造成的产品的货币价格和产品质量各不相干,粉碎了为具体的劳动成果支付特定金额这种做法在买主与生产者之间营造的紧密联系。所以在个体和他的劳动成果分化的过程中,货币最终有利于创造成果的个体的独立,不管起初交织在一起的各种因素的分崩离析是源于个人日渐独立的趋势,还是源于其劳动成果日趋增长的独立性。

个体从集体中独立

假如我们回顾分析的开始,则个人与事物分离的整个特殊过程在确切的意义上突出地表现为个人的分化过程:即个人五花八门的兴趣和活动范围通过货币经济获得了其相对的独立性。当我声称货币把个人的经济成就从总体的人当中剥离出来,以及绝对而言经济成就一向是个体的一部分时,那么在另一方面,这意味着个体不再可以保存其绝对的整体存在,而只有那些心理内容和心理力量——在经济方面的内容从他的存在中被排除出去之后——被保存下来。所以,人们可以把货币发挥的作用描述为单个个体的原子式裂化(Atomisierung),以及发生于个人之内的个体化(Individualisierung)。然而,这只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普遍发展趋势延伸到了个体内部:正如货币作用于个体存在之要素,货币首要地作用于构成社会的因素,即作用于个体。货币经济作用于社会的这一后果常常被人强调,并且把这个后果和货币是他人劳动成果的指示器(Anweisung)这一事实相提并论。在货币经济之前的时代,个体被直接地指定于其归属的团体,大家相互之间的劳务交换则把每个人紧密地与社会总体结合在一起。时至今日,任何一个人都以一种浓缩的、隐蔽的方式要求把周围其他人的劳动成就归为己有。他可以选择,决定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提出这种所有权的要求,并且使早期交换形式中双方直接的联系变得松散了。金钱极为重要的影响力是出借给个体一种脱离集体利益的全新的独立性,这不仅表现在实物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根本差异中,而且也在货币经济自身中显现出来。约莫16世纪末期,意大利作家博特罗(Botero)写道:“我们意大利有两个欣欣向荣的共和体,威尼斯和热那亚。威尼斯人做商品贸易,市民个人只达到了一般富裕的程度,但是他们建造了极其伟大富庶的国家。而热那亚人则完全投身到货币交易中,其后果是他们的私人财产飙升,而国家却相当贫困。”当人们的兴趣只集中在货币上,导致财产全数由金钱构成时,个人就会发展出独立于社会整体之外的倾向和感觉。他和社会整体的关系,就是他是与社会整体相互对峙的一种力量,因为他是自由的,可以随心所欲地从事贸易和商业合作。但是,那些用普通货物做生意的人,即便在地理位置上可以把生意做到远至威尼斯,他们也不得不在邻近地区寻找足够多的合作机会和雇员,因为普通货物需要复杂而实在的技术,这就给生意套上了一个地区性的束缚,而金融交易却从这种束缚中解脱出来。这种差异在土地财产与金钱财产之间的关系中甚至起着更决定性的作用。在博特罗说了那番话的一百年之后,人们被其引导,从而观察到如下的事实,这是更深入地理解地产和货币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关系而做出的贡献:假若领导阶层占有的财产主要都是动产,可以在国家危难之时随时拿走的话,国家就危在旦夕了,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利益却难解难分地与国家的命运同舟共济。在英国,当工业财富超过地产占据越来越大的优势时,就导致上层阶级对公共-社会生活丧失了兴趣。起初英国自我管理的基础是上层阶级的个人积极参与国家管理,而现在个人参与正越来越让位于国家的机构管理。单纯的金钱纳税——人们目前早已习惯服从——说明了所有社会关系日益加深的金钱性(Geldmäβigkeit)和古老的社会责任的衰退之间确有勾连。

货币使新的聚合形式成为可能;为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货币不但使个体更为独立不羁地脱离了与整个群体的关系,它还使这种明确的聚合(Assoziationen)内容及其成员与群体的关系经历了一番全新的分化过程。中世纪的行业协会囊括了一个人全部的生活:裁缝行会绝不单单只是有兴趣做衣服的人的单纯联合,而是聚合了技术的、社会的、宗教的、政治的以及其他诸多方面的生活共同体。即便诸如此类的聚合形式仍以客观利益为中心,但它直接地依托在成员身上,而成员则被行会所吸收。货币经济与这种整一的形式水火不容,货币经济可能造就出无数形形色色的聚合形式,它们要么只是从其成员那里获得他们的捐款,要么就是追求纯粹的金钱利益。特别是股份公司,持股人只是为了分得股份红利而走到一起,所以,他们甚至不在乎这个公司到底生产什么。主体与客体没有任何客观上的联系,主体只有一种纯粹的金钱兴趣,这反映在他与其他主体没有任何私人关系,只共享一种金钱利益。在这里我们有了最有效的文化形式之一,也就是使个体加入聚合形式中的可能性,他只想促进和享受聚合形式的客观目的,而无需他这一方承担任何责任的束缚。货币使之成为可能,人们可以加入一个团体却又不必牺牲一点个人自由与隐私。这是与中世纪的一体化形式(Einungsform)极为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分歧,这种中世纪的聚合形式不会把作为人的人与作为协会成员的人区别对待;它把总体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以及类似的家庭兴趣等统统囊括到自己的范围中。这种早期阶段的终身行业协会压根不了解还有一种单纯靠“捐款”入会的形式,遑论从会员的捐款、从“有限责任”中确立行会一切物资的手段。正如人们在大体上(对这样一般性的观点有必要有所保留)会说,以前人与人的关系更为亲密,更不会因为中介、鱼龙混杂和相互之间有所保留等因素而变化,因此以前也较少见到令人生疑、“半心半意”的人际关系。个体与行会的关系被归置在“全有或全无”的旗帜下,无法容忍分割性,即个体只有一小部分成了这种联合的一部分,而其余部分则自行独立。行会不会把下述形式当成其绝对的理想,即交钱和收钱作为唯一的聚合成员的形式。这一点不仅对个体有效,对集体的成员亦同样奏效。用金钱代表公共利益的形式确保了行业协会加入一种更高级的统一体时,有可能不必让其成员牺牲协会的独立性和特殊方式。1848年以后,法国同一行业的工人协会组成辛迪加,每个工人协会都把协会的全部基金递交给本行业的辛迪加,从而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公共基金,该基金的目的是大规模地吸纳现金和提供贷款等等。但是,这个辛迪加的目的从来就不是把合伙的各个工人协会联合成一个统一体;相反,每个工人协会理应保留自己特殊的组织。这个例子尤其发人深省,因为在那个时候工人对建立这种联合形式有真切的热情。如果他们明确地反对辛迪加的联合形式,那么对各个工人协会互相之间的保留就该有特别过硬的理由;但是通过这种纯粹的金钱占有的共有形式,他们找到了实现利益统一的可能性。某些行业协会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保障了彻底的主体自由,方式就是单靠团体的成员交纳会费(Geldbeteiligung)。古斯塔夫-阿道夫协会(Gustav-Adolf-Verein)这个扶贫的福音新教传教组织的大型社团如果不是金钱捐款的特性(或者毋宁说金钱的无特性)使捐款人的信仰差异变得模糊不清的话,永远也不可能存在并运行下去。路德宗、改革教会以及一体论教派(Unierte)不会愿意加入任何其他的一体化联合形式。当共同利益好像是消极利益时,情况就会如此。直至完全进入中世纪以后,英国的神职人员也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组织。尤其是,主教作为采邑的领主属于领主阶层,从而在社会和政治地位上与低级神职人员不可同日而语。只要是单单对土地财产征税,这种情况就一直存在,因为低职位的神父没有土地。在英国开始对所有神职人员的收益征收特种税之后,才营造出了这个阶层全体人员的共同利益,他们要么全都反对征税,要么全体接受。一个研究这段历史时期的专家认为,征税事件是使英国神职人员首次成为一个统一阶层的最重要的纽带之一。随着货币经济的兴起,从类似的基本动机中衍生出了经济上的联合形式。自14世纪以降,资本的增加及其日益重要的意义使得有必要在家庭之中把资金聚拢起来,不再分开。家庭把所有子嗣分摊得到的部分资金联合在一起,这份总资产要比它被分割为若干份时对每个继承人更加有利可图。在德国,开始出现所有继承人共同拥有一份不分割的遗产的情况,同时共同经营的老式企业继续存在。这产生了两种后果。首先,从企业公司中分裂出来的家庭经济仍旧在家庭内部发展,使得家庭各成员虽然在国内经济的业务和其他资本已经各自为政,他们仍可以是一个统一的“公司”里的合伙人。当货币资本的重要性使传统的家庭经济解体之际,它现在为这些四分五裂的家庭经济要素创造了一种新的联合形式,在这种联合形式之中,纯粹的客观性——从具体的私人利益中释放出来——成了财富利益的组成部分。第二,这种利益的共享模式甚至也被其他没有家族关系的人所采用。当“生意”从家庭经济中分离出去后,那些彼此并无血缘关系的人也选择了联合经营资本的形式,因此到十五世纪初叶无限公司已经司空见惯。唯有货币经济大行其道之后,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合资(Vermögensgenossenschaft)才得以发展,即生意合作伙伴共有的资金被客观化为一个独立的、超越了单份合股资本之上的统一体和法人(Rechtspersönlichkeit),合伙人不过是拿出他们资产的一个确定的部分入股,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参股。唯有货币能造就这种对个体成员一视同仁的联合形式,唯有货币能为了特定目的以其纯粹的形式创造出那样一种组织,即似乎把个体的非个人因素统一聚合到某个计划中的组织,货币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确凿的、独一无二的可能性,它一边把个人联合在一起,一边绝对地排除了一切个人的、具体的东西。

货币的瓦解和孤立作用不单单是这种调和与统一的特性的先决条件和必然结果;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货币同时发挥了分裂与统一的作用。例如,一方面货币经济造成的结果是破坏了家庭生活的有机统一与狭小空间,而当这成为公认的事实时,另一方面要强调的是家庭几乎不再是别的,只是一个继承的组织罢了。假若在聚合一个团体的诸多利益因素中,其中之一会毁灭性地破坏所有其他因素时,那么这个因素自然地就会比其他因素存活得久,成为被它毁坏的其他关系的不同因素中唯一的联系纽带。不仅因为货币的内在特性,而恰恰是因为它毁掉了形形色色的人际关系,货币才为各种因素建立了联系,否则这些因素之间就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联系。时至今日,若非人和人之间还有一些相关的金钱利益的话,他们可能压根不会有任何联系了,即使这种金钱关系不过就是一个宗教社团租借会堂付的租金。

维系社会生活的纽带越是具有为了特定目的而临时组成的联合形式(Zweckverband)的特征,它就越冷漠无情。所以金钱彻底的冷酷无情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反映出来,而这种文化本身又被货币所决定。也许社会主义理想的力量在部分程度上就是对这一文化的反动。社会主义向金钱体制宣战,它试图阻止个体从集体中孤立出来(正如这种孤立体现在为特定目的而组成的联合形式中),同时社会主义诉诸潜伏在个体内心中的对集体发自肺腑的热烈情感。无疑,社会主义倾向于生活的理性化,倾向于用严整的规则、理性的计算来控制偶然的、异常的生活因素。同时,社会主义与空洞的共产主义式的本能具有亲密关系,这种本能是过去漫长岁月遗留的残渣碎片,还留在灵魂中某些偏远的角落里。社会主义的双重动机具有截然对立的精神根源,一方面社会主义是理性主义的货币经济最终的发展产物,另一方面它是人最无所区别的本能与情绪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别具一格的吸引力就在于:它是理性主义以及对理性主义的反动。社会主义在具有共产主义式平等性的古代氏族社会中找到了启发性的理想,而货币体系则引导个体返回自身,把注意力放在自己身上,只留下少数对象作为个人奉献的情感对象,这些对象一方面是最亲密无间的个人关系,诸如亲朋好友,另一方面涉及最遥远的范围,例如祖国或人类。两种社会形式——即便二者是出于不同的理由——全都离那种为了孤立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的客观形式很远。一个包罗万象的、根本性的社会学准则在这里生效了。有少数几个规则可以为社会发展的形式建立起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其中之一是:一个团体规模的扩大是和团体成员的个体化和独立化携手并进的。社会的进化通常是从相对较小的团体开始,小团体严格地、平等地把各个成员黏合在一起,接着小团体发展成一个相对较大的团体,它给成员提供了自由、独立和相互的分化。家庭和宗教团体的形成史,经济合作机构与政党的发展史均说明了这一发展模式。货币对个体性发展的意义因而非常紧密地与它对社会团体规模的扩大的重要性联系起来。后一种作用在这里毋庸赘言。在前面我曾分析过货币经济与经济社会的规模之间的相互作用。人与人之间产生关系的人数越多,他们的交换手段就必须越抽象,越能为人所普遍接受;反过来说,如果这样一种交换手段的确存在,它就得穿过难以逾越的距离使人们达成一致意见,把各色各样的人囊括到同一个活动中,使人们产生互动并进而统一起来,这些人由于在空间上、社会上、个人层面和其他方面均有利益分歧,除此之外他们不可能被整合为其他的组织形式。(https://www.daowen.com)

货币经济与个人主义原则的一般关系

货币经济、个体化、社会关系圈的扩大之间的关联有多紧密,首先明显地表现在商业贸易的特征中,一方面商贸发展与加速兴起的货币经济有着联系,另一方面商贸也和社会关系的扩大有关,即社会关系超出了原始时期的那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群体。因此,贸易之所以与众不同,乃是因为——除了其发展水平最高的时候——贸易不要求手工艺那样复杂的技艺,或者像农业那样习传的技术。商人比其他的行业类型中的人更不依靠专业训练,专业训练一向涉及与直接环境愈来愈紧密的关系;或依靠个人的和客观的传统,这样的传统消除了个体的特殊方式;或依靠祖传继承,手工艺起初靠的就是祖传经验,现在土地占有也靠世袭继承。来自印度的报道声称,职业祖传的特性在商业贸易中要比在制造业中更少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旅行商人——打破了团体界限的货币经济先驱——正是用商业技能才抵制了其他行业的平均化(Vergleichmäβigungen)与合并联盟,坚持依靠自己的能力与冒险。我可以用一个稍微牵强一点的例子说明这样的相互关系。比赛的得胜者是被授予荣誉还是奖金有着天壤之别。奖金使胜者赢利,他得到了他应得的。荣誉奖则有更深层的意义,它使得奖的人整体显得卓尔不群(在特定情况下奖金也能有这种效果,尽管这本不是奖金的本质)。奖金奖励的是行为,而荣誉奖鼓励的则是行为者。但是就后者的意义来说,用荣誉奖赏某人通常只在一个相对较小的社会圈子里才有可能。这种荣誉只可能产生在小的社会圈子里,对个人而言荣誉并未暗示出什么特别之处,荣誉清楚地界定出这个社会圈子成员的整体,使这个小圈子封闭起来,显得强大有力,门户森严,比如官员荣誉奖、商人荣誉奖、家庭荣誉奖,甚至屡屡被人写到的浪子回头荣誉奖。每一种荣誉奖原先都是某个社会等级或阶层的荣誉,一般人的荣誉或者单一个体的荣誉仅仅是把社会阶层的要求加诸个人身上,就好像大的组织机构把它的要求加诸小团体之上,来谋求意见一致。那种并未使得奖人隶属于团体中的其他人,而是使得奖人声名显赫的荣誉奖,也要求他所在的团体规模较小且团结一致;奥运会上得胜者的名字响彻了希腊的整个奥林匹斯山,就是与荣誉的这种趣味紧紧地交织在一起。奖金则具有一种自私自利的本性,一个大团体的诸多成员心里都有自私自利的想法。和团结一致的小团体相对应的是大公无私的特征,一个古代习俗极为优美而又象征性地表现了这一特征,雅典五百人议事将会因为良好的管理而颁予的金花环留在了神庙中。在圈子较小、利益相关的群体中,比如在运动会或实业家中,甚至时至今日荣誉奖也被证明是完全正当的。但是,一旦团体的限制性、同质性被开放性、异质性所替代,反映了整个团体合作的荣誉奖就不得不被最终只承认行为的奖金取而代之。社会组织规模的扩大需要这种转化,以货币手段来褒奖功绩,因为奖金意味着社会团体不可避免原子式的分裂倾向。既然不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在大团体中唤起跟在小团体中类似的感情,在大团体中脱颖而出的人就需要有另一种接受奖励的方式,无需再依靠整个团体的同意与合作。

在这个语境下要强调的是,货币与社会团体规模扩大的关系之紧密程度,一如货币与生活内容之客观化的关系。这两种情况的并行绝非巧合。我们所谓的事物的客观意义,事实上就是它们对更大范围内的主体的有效性。因为事物首先发展出的是与个别人或一个小团体的联系,然后主体理解的偶然性、事物的概念或概念的形成对某个越来越大的团体具有了效力和重要意义(即使在现实中,这种情况中存在的障碍也会使得事物被广泛接受不太可能)。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事物获得了我们所称的客观现实或客观上恰当的形式——即便这些概念所表示的观念的切实有效拒斥了所有那些正在被辨认出的或没有被辨认出的关系。货币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的重要性均证实了这种相互关系的切近,这种紧密的相关性在诸多具体领域坚持自己的权利。中世纪德国的商法起初只不过是个别商人组织合作的法规,它正是在普遍的概念基础上发展成为商法,即德意志帝国甚至是全世界的全体商人阶层实际上已构成了一个巨大的行业。因此,商人阶层的商法演化成了商业贸易的习惯法。这一演进过程清晰地表明了法律从某个狭小的团体延伸到一个大得多的社会圈子时,它是怎样摆脱了与单独个体的关系,从而变成了一个客观的交易法则。恰恰是这个发展过程大受不断扩张的货币交易的欢迎,并且它也促进了货币交易的扩张。

在实物经济中,长途运输值钱的商品在技术上有难度,这就把实物经济限制在数量相对较少的个别经济领域中,然而,货币凭借其完美的灵活性(Beweglichkeit)形成了一条纽带,这条纽带把经济领域最大限度的扩张与不断上升的个人独立性联结到一起。一边是货币,另一边是群体规模的扩大以及个体成员的分化,调和这二者的相互关系的概念通常即是整体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从事实物经济的小团体倾向于占有公有财产,它每一次扩大规模都迫使团体重新分配财产的比例。随着加入团体的人数急剧上升,对公有财产的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冲突重重:好争论的人可能越来越迫切地希望摆脱共产主义式的限制,与公有财产相冲突的劳动分工以及更高程度的效率成为一种必需,种种状况使得人们认为,把私有财产理解为团体人数扩大而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恰如其分的。据一份12世纪的爱尔兰手稿记载,由于家庭的数量急剧上升,遂开始实施土地分配,同时在俄国,我们仍有机会观察到公有财产向私有财产的转变,非常清楚的是,的确是人口的增加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然而,货币显而易见是财产私有化以及财产个人形式最适合的基础。财产分配到各自独立的部分,产权的固定,个人权利的实现,皆需货币才能实现。交换同样是生活的经济范围在数量上的扩大时极为原始和最纯粹的图式。通过交换,个体从根本上走出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圈子,这比抢劫或赠礼的方式扩大的交往圈要大得多。不过,就交换最根本的特征而言,唯有私有财产才可能被交换。一切集体财产都倾向于成为永久管业(mortmain),而个体各种各样的愿望及其对补给的需要使交换对他必不可少。财产若要通过交换行为从那个地方扩展出去,首先就必须集中在个人手里。作为交换绝对的载体和体现,货币变成了——以私有财产的方式,私有财产取决于交换——经济扩张的交通工具,货币成了通过公平交易的交换过程中所包含的无数签约双方的交通工具。不过,货币在这样做的时候抵制——这是同一个事实的相反一面——某些集体主义式的解决办法,而这些办法在实物经济阶段是十分自然而然的。中世纪时盛行的缴税理论认为,只能要求那些亲自答应了要缴税的人交钱,因此没有亲自出席公议会的私有土地主就常常拒绝缴纳。13世纪初,英国官方尚未就征税的事宜颁布法规,最高市政会在地产税方面的决议不应该对所有臣民有约束力,不应该违背个人的意愿。到了中世纪末期,德国的封建领地代表行结成了一个独立行事的联合体——它通常与封建主针锋相对——这个联合体的决议不是个人意见的总和而是对所有领地的有效决定,此时前面说的中世纪缴纳情况仍长期有效。整个封建领地很长时间以来被认为只是个人土地的总和,所以任何一个不服公共决议的人都可以撤身而退。这样一种动机在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下也同样有效,即在国家管理日益变得集权化的地方,地方团体在涉及地方财政政策时仍旧保留了相对的自由。比如说,最近几十年,德国的立法越来越严格限制地方社区在社会、政治、道德上的责任,把它们简化为地方的管理机构,同时与此相反的是,在财政管理方面地方社区仍被给予了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样的看法在下面这种假设中也很盛行:假若把货币形式罚金的主要缺点归结为操控在国家手中的货币比个人手里的钱的经济用途更少,因此更明智的做法是,在把货币归谁处置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自由,而在其他方面则有所限制——这是一个半遮半掩的实际结果和困境,是以集体主义的方式处置货币不得不对付的困境。

这样一种困境的确存在,尽管货币非常适合代表公共利益,把以别的方式相当难以协调的个体整合在一起。这两个方面也许最终都要追溯到货币发挥的同一个效果,即货币让那些原初生存在一个生活统一体(Lebenseinheit)中的诸因素彼此分裂,互相独立。一方面,统一体的分裂关涉个体之个性,因而可能把诸要素(无论它们之间有多么大的分歧,不可调和)相似的兴趣汇聚到一个集体构形中。另一方面,这种分裂也影响到了共同体,使得现在鲜明分化的个体很难实现内部和外在的公有化(Vergemeinsamung/communalization)。这一矛盾显现的形式不只这一例而已,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该矛盾的根源在于:个体只是社会统一体中的一个要素、一个成员,同时个体自己也是一个整体,他的组成部分也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整体。作为社会统一体基本组成元件的个体所起的作用,将不断同他能够或他想以完整的、单个的有机体所发挥的作用相冲突。这同一个影响力亦波及由个体组成的社会整体,以及以整体身份出现的个体本身,它在二者中产生了形式上相似的作用。由于个体表征着两种截然相异的意义,故而常常导致内容上的对峙。所以,货币造成了社会的诸因素的分化,也导致了个体的分化,这或许是一种实际的,但并非逻辑上、理论上不可解决的矛盾。货币遏止了社会因素的分化,但却推动了分化这同一个现象在个体中的进展。一般而言,集体主义式的用钱方式之所以产生了障碍,就与此息息相关。除了钱之外,所有其他财产占有形式指的是根据其技术条件,以特定方式所进行的使用,主观上如何处置此类财产的自由就有某种客观上的限制。而花钱则完全没有这样的限制,钱币可以听凭众人使唤,从而给相互对立的倾向提供了最广阔的空间。故此,货币经济与小型经济组织的生存条件可谓针锋相对,后者通常依赖的是共通的秩序和统一的规则。如果极大地简化一下这种情况,人们或许可以说,小型团体靠一致性和一体性保存下来,而大型团体则通过成员的个体化和劳动分工而得以维持。货币作为一种抽象的构形物,它是从相对来说比较大的社会圈子的经济互动中演化出来的,另一方面,由于货币纯粹的数量特性,它使任何一种特殊要求,个人劳动成果的任何一种价值,以及任何一种个人倾向可以最精确无误、机械式地表现出来。这样,货币率先在经济领域完成了团体规模扩张与个体性扩展之间的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相互关联(Korrelation)。

货币与私有财产以及因此与人体自由的发展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钱的灵活性为条件的,这在货币占有形式的反面,即土地占有中极为明显。地产在两个方向上超出了与个人的联系:横向来看,土地比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都更适于做一个团体的集体财产;纵向而言,土地是最佳的继承对象。若一个原始部落的财产全部都是土地,那么其后会朝着两个主要的方向发展。首先,从土地中生产出作物,然后该氏族的财产就更加灵活,一旦这成为事实后,私有财产就出现了。我们一向看到,游牧民族会把土地当作部落的公共财产,分给一个个家庭时只有使用权,但牲畜向来都是家庭的私有财产。就我们所知,游牧民族从未把牲畜视为公有财产。在其他诸多社会形态中,可以动来动去的东西通常都是私有财产,而土地则长期以来被视为共有的产业。另一方面,与私有财产的起源息息相关的是那样一些活动,它们作为生产的构成质料独立于土地之外。印度的种姓社会的法律中,发展出这样一种思想:在家族财产——主要由土地构成——之外无论生产出什么东西,都不必并入家族中。该法律把获得某种个人技艺——比如学会一种手艺——作为争取私人财产和个人自立性的主要手段。所以,身怀绝技的手工匠占有了某种流动的商品——就好像拥有牲畜一样,虽然二者占有的方式不同——因而他从土地财产及其集体所有制特征中自动分化出来。最后,公有的生活形式向私有生活形式的转变对于保留实物经济瓦解后产生的协作问题,乃是一个合乎目的的解决途径。直至13世纪,教会团体的大部分产业是土地,对土地的管理建立在社会经济原则的基础上。自然经济的农业收成的下降导致了教会组织严重的经济危机,但促使这一危机产生的新兴货币经济也给危机提供了某种补救措施。用捐赠创办的教会机构的收入,甚至修道院的岁入或多或少都彻底分作捐赠与圣俸两部分,并且收入中的大多数,虽然来自各个不同的地方,可以以金钱的形式全部交给同一个人。在总体收入下降之际,用这种方式起码还可以把教会领袖和头脸人物的收入维持在同一个水平,尽管这是以牺牲低级神职人员为代价,他们现在不得不以雇员身份为教会服务。这一连串事件清楚地表明,土地自身意义的衰微甚至迫使那些特别要求团结合作与整齐划一的组织——例如教会——从集体主义的生活形式向个人主义的生活形式转变,也表明了突如其来的货币经济怎样形成这一转变过程的原因及途径——即通过土地的进一步细分与流动(Mobilisierung)的方式。目前,农民是最不屈不挠地对社会主义唱反调的人,其原因首先在于,对于其从事的行业技术合乎目的的调整,农民是极为保守的。既然现在个人拥有土地财产,农民就紧紧抓住它,正如他们若干世纪以前紧紧抓住马克公地(Gemainen Mark),以及更短时间之前他们起码还可以紧紧抓住零碎的谷地耕种。现代社会主义有一个主要特点,它与古代土地财产中的集体主义格格不入,并且也对农民生活中最内在的生活方向相当隔膜,这个特点即是根据理性、意志以及对人的有条不紊的计算,全盘控制生产活动。工厂的组织和机器的结构每天都向工人表明,只有绝对精确无误才能完成合乎目的的活动,达到效果,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地避免个人性因素以及其他来自事物内部的干扰因素。通过某种一目了然、可以操纵的机制来达到这个目的则为一种社会理念铺平了道路,即希望以机器式的极度的理性主义组织社会的总体,排除一切私人欲望。与此相反,农夫的劳动及其成功取决于不受影响且不可预测的力量,他的思想关注的是从某种不属于理性的因素里获得好处,利用当时当地的毫无规律可循的条件。故而,农民的理想与社会主义的理想截然对立,社会主义的目标恳求的不是好处,而是消除一切偶然性,以及把生活中所有可以计算推断出来的因素组织起来,而这根本不是农民所关心的问题。以理性和意志力绝对地控制整个生产,若想在技术上实现这一目标,只能把生产手段全副集中在“社会”的手中,但是显而易见,古代自然经济中的集体主义无论其核心还是含义均与社会主义大相径庭,社会主义的理念可以说恰恰源自最货币经济式的(geldwirtschaftlichsten)、最灵活易变的财产状态。事实的确如此——正如我在上文所提及的——尽管原始的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本能、一种朦胧的理想可能曾经推动过社会主义。

无论如何,在历史上的确存在过自然经济与集体主义的相互关联,以及另一方面财产流动与财产个人化的相互关联。土地作为集体财物的特征,与土地也具有世袭财产的鲜明特点紧密相连。假如分析家庭组织的经济内容,我们会屡屡发现,继承所得的财产与自己后天努力挣得的财产之间的差别恰恰就是不动产与动产之间的分野。在印度的西北部地区,同一个词(jalm)有长子继承权和狭义上的地产所有权的双重意涵。从相反意义上说,它证明了动产与个体之间的联系可能非常密切,所以某些原始部落——通常也是非常贫穷的部落——根本还未实施以继承的方式转让财产。但是,来自世界各地的报道都声称死者的财产会遭到破坏。神秘观念无疑在此发挥了功效:似乎死者的灵魂会受这些财产的吸引,然后返回来把自己的财产毁灭殆尽!然而,这只不过证实了个体与其私有财产息息相关,所以迷信观念就从这里滋生出来了。据报道,在印度的尼科巴群岛,从亲属那里继承财产被认为是大错特错,因此而继承的产业会被人毁掉,除非是树或房子。树木与房子具有不动产的特质,因此它们与个人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可以转让给他人。人与事物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人未变,而事物变化无穷;或事物不变,而人却变了。当前者占了上风,即在动产的情况下,重点在个人身上,人们就倾向于强调个体的人是本质的因素。在相反的情况下,即在物体与人的关系中物体存在的状态更持久时,个人的重要性则让位于物体。土地好比是岩石,个体生命仿佛冲刷岩石的海浪一样潮起潮落。故此,当处理不动产时个体就被挪到了背景上,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则类似于他与不动产这个对象的关系。这也解释了地产与奠基于世袭原则上的贵族体制的密切关系。我再次回想起,在古希腊时期,由宗教所支撑的家族延续的贵族统治原则与占据中心地位的地产多么深刻地互相影响。出卖地产不仅愧对子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更严重的程度上还是背叛祖先!还有一个曾被强调的事实是,皇室的世袭封地是纯粹的实物,如在中世纪早期的德意志,整个世袭封地制度中崇尚的是一种贵族特征,而在后来稍微接近货币经济的若干世纪,封臣也可以拥有其余的封地。世袭特征主要是与个体性原则水火不容。世袭制把单个的人附着在一代代人的序列中,这类似于集体主义不由分说地把个人和他的同龄人拴在一起。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同样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的等同性。世袭特征阻碍了经济上的个人化。在13和14世纪,德国的单个家庭在经济方面已经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在财产方面以独立主体的身份行动。但是此时也是家庭分化的终结之日。在单个家庭里面,父亲、母亲、孩子很难清楚地划定自己的个人财产权,家庭财产成了这个家庭在那一代的公共产业。在这方面家庭的各位成员尚未达到个人化。经济个体性的出现开始于世袭制终了之时。经济个体性肇端于单独的家庭,并且在单个家庭内部停滞不前——当世袭制仍旧盛行时。唯有到了现代社会,当财产主要由动产构成时,动产继承才以其个体化的结果压倒了继承制度反个体化的本质。假如财产还是由土地构成,甚至实际的紧急情况也无力违背反个体化的继承制度而行。如果农民是用立遗嘱的方式处理遗产,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农民继承权的某些缺憾可能有所弥补。但农民通常不立遗嘱。与未留遗嘱的继承相比,遗嘱太个人化了。按照不同于传统与一般习俗的个人意愿来处理财产,会使农民无比紧张。无论在何处,财产的不动性——要么和集体性有关,要么和世袭财产有关——均被证实是一种障碍,克服这个障碍就会在分化和个人自由的道路上相应地前进一大步。货币是所有财物中最灵活机动的,它代表了这个前进趋势的顶点。货币的确是这样的财产形式,它最有效地把个人从那种统一的束缚——即从其他财产占有形式延伸而来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1〕Verpflichtung/obligation一词如果指涉的是其抽象含义,译为“义务”,如指承担义务的人(the obligated person)具体进行的活动,译为“役务”,这种情况下原文也作Leistung/service。

〔2〕Geldabgabe/money payment在全书中既指封建时代各种土地保有形式中上缴给领主的地租,译为“货币地租”,也包含国家、地方政府等行政机构征收的赋税,译为“货币纳税”,视具体语境而定;而泛指时则译为“货币租税”兼容二者。

〔3〕persönlichen Freiheit/personal freedom指涉的古代或中世纪时译为“人身自由”,至近现代社会不再普遍有人身依附关系时则译为“个人自由”或“个体自由”。西美尔还使用individuelle Freiheit一词,它更多地是指广义上的“个体自由”或“个人自由”。

〔4〕Domesday Survey:11世纪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制作的关于英国财产状况,主要是土地范围及价值的调查纪录,因它在经济-法律意义上与基督教的末日审判一样是普遍的、决定性的而得名。

〔5〕范·爱克兄弟:文艺复兴时期尼德兰画家,兄(Hubert van Eyck)弟(Jan van Eyck)二人合作的根特祭坛组画是欧洲油画史上第一件重要作品。

〔6〕having and being与后文(英文版389页)出现的possessing and being,owning and being(德文均是Haben und Sein)意涵相同,既指人实际的存在状态与拥有财产的状态(西美尔认为此二者相互影响,须臾不可分开,故应放在一起分析),也指人对存在和拥有财产所持的精神态度(参见英文版315页,比如人拥有的财产是土地还是货币对其存在状态影响不同,而这种存在状态又通过人对此的精神态度体现出来),所以指涉前部分含义时这对概念是描写客观实际状态的概念,而指涉后部分时则不是客观的概念,而是价值概念(参英文版页389)。故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译为“财产拥有与存在/生存状态”或“占有物与存在”等。

〔7〕Irenaeus(约140—约203):基督教神学家,曾多次调停早期基督教内部派别斗争,反对马里昂派和诺斯替派,对于早期教会形成上帝、圣子、圣灵的信条及建立主教制发挥了作用。

〔8〕psychisch Reihen/mental series或inner Reihe/inner series或geistigen Reihen/intellectual sequences既指内在的心理、精神或思想力量,也指其发挥作用时的心理、精神或思想活动,相应地按字面意义译为“心理序列”“内在序列”和“思想序列”。内在心理序列与西美尔使用的另一对概念“财产拥有与存在”(Haben und Sein)有关联(参见英文版315页),特别当后者意指人对存在和拥有财产所持的精神态度时,它的意义就等同于内在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