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感
关于犯罪感,我们在第一章里已经有所阐述,但我们现在必须作更深入的探讨,因为它是造成成人生活不快乐的最重要的潜在心理原因之一。
有一种传统的、宗教的犯罪心理说,是现代的心理学家无法接受的。依据这种传统的观点,尤其是基督教新教的观点,认为当一个人打算做的事情是有罪的时候,良心会告诉每一个人,这是犯罪;一个人犯了罪之后,可能有两种痛苦的感觉:一种叫做懊丧,那是没有益处的;一种叫做悔悟,那是可以洗涤罪孽的。在信奉新教的国家内,甚至连许多已经失掉信仰的人,仍然或多或少接受着这种正统的犯罪观。在当今时代,部分地靠了精神分析的力量。我们的情形恰恰相反:不但反传统的人排斥这种旧的犯罪观,连那些仍旧自命为正统派的人也是如此。良心不再成为某种神秘的东西,因此也不再被认为是上帝的声音。我们知道,良心所禁止的行为,在世界上是不同的,而且大致说来,它总和社会的风俗趋向一致。那么,当一个人受着良心的责备时,究竟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呢?
“良心”这个词,实在是包含着多种不同的感觉。最简单的一种是害怕被人发觉。亲爱的读者,我确信你过着一种无可指责的生活。但是,假如你去问一个曾做过一旦被人发觉就要受到惩罚的事情的人,就可以发现,当事情的败露似乎不可避免的时候,这个当事人便后悔他的罪过了。我这里说的并不是指职业的窃贼,他是把坐牢当作买卖上必须冒的危险的,我是指那些可称之为体面人的罪人,例如在紧急关头挪用公款的银行经理,或被情欲诱入某种性的邪恶的教士。当这种人不大容易被人揭露罪过时,他们是能淡忘自己的罪过的,但当他们被发觉了,或存在被发觉的危险时,他们便懊悔当初自己的行为应该更端正更理智一些,这种想法会使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罪恶深重。和这种感觉密切相关的是害怕被社会上的人们所唾弃。一个以赌博来骗取钱财的人,或赖掉法律上不能追索的信用借款的人,一旦被人们发觉,良心上往往找不出什么理由可以抵挡社会对他的厌恶。他不像宗教改革家,无政府主义者或革命党人那样,不管目前命运如何,总觉得未来是属于他们的,现在受到的诅咒越多,将来就越光荣。这些人,尽管受到社会敌视,可并不觉得自己有罪。但是,一个完全承认社会的道德的人却在行动上作了违背道德之事,那当他失掉自己的社会地位时,就感到极大的苦闷了。并且,对于这种灾难的恐惧,或这种灾难临头时的痛苦,很容易使他把他的行为本身看作是有罪的。
但是,最重要的犯罪感,是某种更深层的东西造成的。这种犯罪的感觉根植在无意识里,而不像对人们厌弃的畏惧那样呈现在意识领域。在意识领域内,某些行为被公认为“罪恶”的,虽然在人们进行仔细的内省时,却找不出为什么是有罪的明显理由。一个人有了这类行为之后,便莫名其妙地感到不安。他但愿自己和那些他相信是有罪的事情无缘。他只对那些他认为是心地纯洁的人进行道德上的赞美。他多少怀着怅惘悔恨的心情,承认圣人的冠桂不属于自己;的确,他心目中的圣贤,是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是难以找到的。他一生摆脱不了犯罪感觉,觉得自己是一个高尚的人,深深忏悔的时刻,才是他生命中最高洁的时刻。
实际上,所有这些情形的起因,是一个人6岁以前,在母亲和保姆怀抱中所受到的道德教训。在6岁以前,他已经知道:诅咒是罪恶的,不能使用粗俗不雅的语言说话,只有坏人才喝酒,烟草不能和最高的美德共存。他知道一个人永远不应该撒谎。他尤其知道,对人体性器官的任何兴趣都是一种堕落。他知道这些是他母亲的见解,并且相信母亲的见解就是上帝的见解。受母亲的爱抚,或母亲疏忽了,而受到保姆的亲爱,是他生命中最大的乐趣;而这乐趣只有当他不违背她们所说的那些道德戒律时才能获得。因此,他慢慢地把母亲或保姆憎恨之事,同一些隐隐约约的可怕之事,联系在一起。当他长大之后,渐渐地忘记了他的道德戒律从何而来,忘记了当初违反道德戒律时要受何种惩罚,但他并不把道德戒律丢掉,并且继续感到倘使触犯它,便会发生一些可怕的灾祸。
这种童年的道德教训,有一部分完全没有合理的根据,决不能适用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例如,一个人说话中使用了所谓“粗话”,在合理的观点上看,绝对不比一个不用这种言语的人坏。可是,实际上人人以为圣人的特色是不诅咒。从用理智的观点看,这种想法是十分愚蠢的。喝酒抽烟也是如此。在南方各国,人们并不认为喝酒是有罪的,反而以为不准喝酒的戒律倒含有亵渎神灵的成分,因为大家知道耶稣和他的门徒是喝葡萄酒的。至于吸烟,反对的理由比较容易成立,因为自古以来一切大圣人都生活在烟草尚未出现的时代。但是,圣人不抽烟的见解,实际上是根据这样的推断:凡是能给人以快乐的行为,就是圣人不愿沾染的行为。普通道德中的这种禁欲主义,差不多已变成了人们的下意识,我们道德信条中的种种不合理因素,也是根源于此。合乎理智的道德,赞成给人给己增添快乐,只要这快感没有附带的痛苦给自己和他人。假如我们摆脱了禁欲主义,那么,具有美德的理想人物,一定会尽情享受人间一切美妙的事物,只要这种享受不会产生比享乐分量更重的恶果。再拿撒谎来说,我不否认世界上谎言太多,也不否认增加真理可使我们更加善良,但我的确否认撒谎在任何情势下都不足取,我这个观点,一切有理智的人都会同意的。有一次,我在乡间小路散步时,看见一只狐狸已经跑得筋疲力尽,但还在勉强向前逃跑。一忽儿后,我看见几个猎人追来了,他们问我曾否看见狐狸,我答说看见的。他们问我它往那条路跑了,我便撒了谎。倘如我说了实话,我不以为我将是一个更好的人。
但是,传统的早期道德教育的最大祸害,莫过于性的领域了。倘若一个孩子受过严厉的父母或保姆的旧式管教,在6岁以前就在思想上把罪恶与性器官牢牢地联系在一起,使他终生无法彻底摆脱。这种感觉当然被俄狄浦斯情结[1]增强了,因为在孩提时最爱的女人,是不可能与之有性自由的女人。结果是,许多成年的男子觉得女人都因为性的缘故而被人卑视,他们不尊重自己的妻子,除非妻子是厌恶性交的。但是,有的性冷漠妻子的丈夫,势必被本能驱使到别的地方去寻找本能的满足。然而,即使他的性本能暂时满足了,他仍然不免不受犯罪感的折磨,以致在同任何女子发生性关系中,不管是婚姻以内的还是婚姻以外的,都不觉得快乐。在女人方面,如果儿时受到“贞洁”教育很深刻,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形。在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时,她会本能地退缩,唯恐在其中获得什么快感。虽然如此,女人方面的这种情形,今日比50年前已大为减少。我敢说,在目前有教养的人们中,男人的性生活,比女人的更受犯罪意识的扭曲与毒害。
传统的性教育对于儿童的害处,现在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社会的权威人士对此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正确的办法很简单:在男女儿童的春情萌动以前,不要用任何性道德去教训他们,并须小心翼翼,千万不要把天生的生理器官有什么可憎的观念灌输给他们。等到需要给予道德教育的时候,你的教育必须保持理智,你所能说的每一点都得有确实的根据。可惜我在本书中所要讨论的并非教育问题。可是,不明智的教育往往给他造成不必要的犯罪意识,所以我这里所关切的是成人怎样设法去减少这种不合理的影响。
这里的问题,和我在前几章所探讨过的一样,即迫使无意识重视并服从我们意识领域的合理信念。人们应当不听任自己受心境的摆布,一忽儿相信这个,一忽儿相信那个。当清醒的意志被疲劳、疾病、饮酒或其它别的因素削弱时,负罪意识会特别占有优势。一个人在这些时间(除了醉酒以外)所感到的,常常被认为是较高级的自我启示。“魔鬼病倒了,亦可成圣贤。”但是,假设一个人衰弱时会比健康时更加明了,那是荒唐的。在衰弱的时期内,一个人很难抗拒幼时所受的暗示,但把这等暗示看成胜于成人在官能健康时的信念,是毫无道理的。相反,一个人精力充沛时用全部的理智深思熟虑出来的信念,应当成为自己任何时间所应相信的准则。运用适当的技巧,很可能制约无意识领域中幼时所受的暗示,甚至可能更新无意识的内容。无论何时,当你对一件你的理智认为并不是恶的事情感到悔恨时,你就应该把悔恨的原因找出来,使你有充分的理由确信这些悔恨是荒谬的。你意识领域中的信念必须保持生动活泼,坚强有力,以便使你的无意识感受到强烈的影响,足以应付你的保姆或母亲在你幼小时给你的印象。切不可一会儿变得理智,一会儿变得不理智。高度警惕不理智的意向,决意不要尊重它,不让它控制你的思想。当它把愚妄的念头或感觉注入你的意识时,你应当立刻把它们连根铲除,审视一番,抛弃它们。切勿让自己做一个摇摆不定的人,一半被理智控制,一半被幼稚的愚念控制。切勿害怕冒犯那些曾统治你的童年的纪念物。那时,它们在你心目中是强有力的、智慧的,因为你曾是幼稚而且痴愚;现在,你既不幼稚也不痴愚,你的任务是在审视被力量与智慧的外观掩饰下的实质;习惯的力量使你一向对它们腑首听命,如今你该考虑它们是否仍配受到你敬畏。慎重地问问你自己,世界是否因为有了那些给予青年的传统道德教条而变得更好了。想一想,一般传统上的所谓有德之士,他的面具里有多少是纯粹的假象;再想想,当各种各样幻想出来的道德危险,有许多想入非非的愚妄禁忌来防范时,一个成人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陷入真正的道德危险,传统的道德却从未提及。一个普通人最容易犯的有害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法律所不惩治的商业中的敲诈行为,对雇员的刻薄,对妻子儿女的虐待,对竞争对手的恶毒,在政治争斗中的残忍——这些都是真正有害的罪恶,但在体面和被人尊敬的公民中却是屡见不鲜的。一个人会因犯这些罪孽而给周围的人带来灾祸,造成文明的毁灭。然而,他并不因此在落难时自感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并不觉得无权要求神的保佑。这些罪恶也不会使他在恶梦中看到母亲在用责备的目光注视着他。为什么他潜意识中的道德观,如此与理性背离呢?因为他幼时的保护人所相信的伦理是愚妄的;因为那种伦理并不以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作为出发点;因为它是由于不合理的原始禁忌构成的;因为它内部包含着病态的因素,而这因素是由罗马帝国衰微时为之困扰的精神病态演变而来的。我们名义上的道德,是由祭司和精神上已经奴化的女人们确定的。今天,一个人若想要在正常的生活中成为一个正常的人,应该学会起来反抗这种病态的愚妄。
但是,假如希望这反抗能使个人获得快乐,使一个人始终如一地遵循一种标准来生活,而不在两种标准之间游移不定,那么,他必须思考并深切体会到他的理智告诉他的东西。大多数的人在把童年的迷信表面上摈弃之后,便认为与之无缘了。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这些迷信仍然深藏在自己的潜意识里。当我们得到一个合理的信念时,我们必须锲而不舍,随着它的发展,在自己内心搜寻还有什么和这种新信念相悖的其它信念存在;而当犯罪感很强烈时,这是会不时遇到的,切勿把它视为一种启示,一种向上的召唤,而要看作一种病态,一种弱点,当然除非引起犯罪感的行为,确是合理的伦理观念所不容的。我并不建议一个人可以不讲道德,我只是说应排除迷信的道德,这是全然不同的两码事。
但是,即使一个人违背了合理的道德信条,我也不以为犯罪感是能使他生活改善的好方法。犯罪感中会有令人自卑的东西,缺乏使人自尊的因素。可是,丧失自尊心不可能对任何人有所裨益。一个有理性的人,对自己的不正当行为,和对别人的不正当行为看法一样,认为是特定环境的产物;避免的方法,或者更充分地认识这行为的不合理性,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开促成这行为的环境。
事实上,犯罪感非但不能促成一个人的良好生活,反而会使一个人的生活恶化。它令人不快乐,令人自惭形秽。由于不快乐,他很容易对别人有一种过分的苛求,以致他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得不到愉悦。为了自惭形秽,他对比自己优越的人心怀忌恨。他对于别人,易蓄嫉妒心理,难生倾慕之情。他将变成一个不受人欢迎的人,日趋孤独。以豁达大度,胸襟宽广的态度对待别人,不但给他人带来快乐,而且也是使自己快乐的源泉,因为他的这种态度会使他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和爱戴。但是,一个头脑中老是被犯罪感纠缠的人,就难抱这种态度。这是豁达大度,胸襟宽广的待人态度,是心地平衡和充满自信的产物;它需要心智的和谐。所谓的心智和谐,就是人的自然心智的各个层面,意识,潜意识,无意识,一同和谐一致地工作而决不互相冲突。这种和谐,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可由明智的教育造成,但遇到教育不明智的时候就困难了。精神和谐的形成,是心理分析家所尝试的事业,但我相信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病人可以自己做到,只在比较极端的情形中才需要专家的帮助。不要说:“我没有闲暇做这种心理分析工作;我的生活忙得不可开交,我只能让我的无意识去恶作剧。”世上没有什么东西能比一个人的人格分裂和内心冲突,更能减少生活的快乐和办事的效能了。为了使一个人人格各个不同部分和谐一致而花费时间,正是时间的有益支配。我不会劝一个人独坐一隅,每天作一小时反省功夫。我认为这绝不是好方法,它只能使人自我沉溺,而这又是应当治疗的病症;因为和谐的人格是应该向外发展的。我所提议的是:一个人对于合理的信念,应该执著不移,对于那种相反的不合理的信念,永远不要让它随意侵入,或让它控制自己,不管控制的时间如何短暂。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当一个人被幼时的那种迷信愚弄时,就应该用理智来加以分析,这种分析思考只要集中精力,也是很快的。因此,为此而花费的时间将是微不足道的。
有许多人不喜欢理性,对于这些人来说,我上面所说的道理,会显得不切实际和无关紧要。有一种观点认为,如让理性自由放任,就会灭绝人类所有深沉的情感。我觉得,这种想法是由于完全误解了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造成的。孕育情感并非理性的事情,虽然它一部分的作用,是设法阻止那些对于人生有害的情绪。寻找减少仇恨与嫉妒的途径,无疑是理智的一部分功能。但是,以为在减少这些情欲时,同时也减少了另外一些理性并不排斥激情的力量,那就错了。在男女的热恋中,在父母的挚爱中,在朋友的友谊中,在人类的仁慈里,在对科学或艺术的热忱中,丝毫没有想要减少理智的成分。当一个理智的人无论体验到其中的哪一种情感时,一定会感到高兴,而决不会设法去减弱它们的强度,因为所有这些情感都是美好的人生的一部分,而美好的人生应当能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快乐。在以上这些情感里,完全没有不合理的因素,只有不理智的人才会产生最偏狭的情欲。一个使自己变得理智的人,毋需害怕生活就会变得暗淡无聊。相反,既然理智是一个人内心和谐的主要因素,所以达到理智这个境界的人,在对世界的观察上,在实现外在目标的精力运用上,比起无休止地被内心的冲突困扰的人来,要自由得多。世界上最使人无聊乏味的,莫过于幽禁在自我之中,最使人兴奋欢畅的,莫过于对外界事业的专注和有明确的精力投向。
我们的传统道德,过于强调以自我为中心了。罪恶的观念,是这种不明智的过于注重自我的一部分结果。对于那些从未受过错误道德观念影响而保持着自己天性的人,也许可以不要理性的帮助。但是,凡受过错误道德观念影响的人,则必须依靠理性的救治。患这种病也许是一个人精神发展上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我想,凡是借助理性之力而渡过了这一关的人,要比那些从未害病也从未受过治疗的人,进入了一个更高的人生境界。当今时代流行的对理性的憎恨,大半是因为没有理性的根本作用完全认识清楚。一个内心分裂的人,总会寻找外在的刺激与消遣;他喜爱强烈的情欲,并不出于健全的理性,而是为了可以暂时忘却自己,躲避思想的痛苦。对于他来说,任何激情都是一种麻醉,因为他不能认识真正的人生快乐,他觉得只有在神经麻醉时才能解脱一下心中的苦恼。然而,这是一种痼疾的征兆。只要没有这种病症,一个人最大的快乐便可以和人体的官能的彻底拥有并行不悖。只有心智最活跃,对事物意识最清醒的时刻,才能享受最强烈的欢乐。的确,这是快乐的最好的试金石之一。需要靠任何麻醉来获得的快乐是虚假的,不会令人满足的。我们只有使自己的官能可以充分地运用自如,对世界有最充分的认识,才能体验到真正令人满足的快乐。
[1]俄狄浦斯情结(Oedipus Complex),精神分析用语,对于异性生身亲长的性卷入的欲望,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对同性生身亲长的敌对感。该词源出希腊底比斯俄狄浦斯的传说,他无意杀死生父,娶生母为妻。——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