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产税征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相互影响

财产税征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相互影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有的财产税税率是存在一定的幅度的,由各个地方决定定额或税率,这就授予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财产税的立法权没有充分下放,地方政府不能灵活掌握,不能对该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施以政策倾斜,不能对应该从高运用税率的地区挖掘税源,导致地方政府对财产税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反过来制约财产税的正常征管。

财产税征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相互影响

(一)从财政隶属关系分析

财产课税多属地方税收,总体规模偏小但仍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财产课税一方面便于地方政府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财产税收入的财政支出目标主要用于地区性的公共服务,应属于地方性的收入。

(二)从管理权限分析

一些分税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对隶属于自己的财产课税拥有较大的税权和财权,可自行决定对财产课税的开征、停征、调节范围,并且还可以在国家总的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如有的财产税税率是存在一定的幅度的,由各个地方决定定额或税率,这就授予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流转税则不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授予其多大的权利,地方政府任何机关难以越雷池一步,只有贯彻执行的权利,而没有变通或更改的权利。

(三)从征管手段分析

国外大部分发达国家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世界各国所认可的和在实际征收中所运用的财产估价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在实际操作中,各国财产税征收方法五花八门,有的核定征收,即核定一个比率来计算;有的定额征收,即一年固定缴多少税;还有的查账征收,即按账面情况如实计算。依托科学手段也不同:发达国家依靠现代化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及时掌握财产税的动态变化;有的发展中国家则只能靠手工或凭主观臆断测量。

(四)从税收体系分析

许多国家财产税系逐步发展并趋于完备,与其他课税体系相得益彰,世界各国的财产课税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这些情况倒很难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构成,并不以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而应以各税种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意义所决定,并要考虑其与其他税种的配合,最大限度地取决于能否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税在不同的国家能起到不同的作用:在发达国家,能起到均财富、抑制投机等作用;在发展中国家,能够起到增加财政收入,配合国家宏观政策等作用。

在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的作用也不一致:如发达国家中,对中央政府,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但对地方政府,则变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如美国,中央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财政收入来源是流转税和部分所得税,但州政府的收入来源中财产税占了一半以上;发展中国家财产税的比例虽然占总税收比例不高,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有的国家能占到20%以上。下面从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分析:

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D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我国的财产课税与大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样,属于地方税收。但由于税种少、税负低、税基窄、税源零散、征管难度大,使得财产课税收入较少,未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只能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补充部分。财产税的立法权没有充分下放,地方政府不能灵活掌握,不能对该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施以政策倾斜,不能对应该从高运用税率的地区挖掘税源,导致地方政府对财产税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反过来制约财产税的正常征管。

(五)国内应如何对税源实施严格监控以服务地方经济

第一,加强税收分析和预测。税收分析是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税源监控是做好税收分析的前提,各地一方面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了解其发展规律,找出其共同点,把好脉搏,诊断问题,对税源的变化了如指掌,在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做出科学的分析;另一方面要利用掌握的各种信息,加以消化总结,反馈于政府、企业,大家共同出谋划策,群策群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吸取他人的长处,共同发展,服务地方。

第二,选择有效的监控方式。首先,监控方式与结构相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社会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复杂化决定了税源结构的多样化、复杂化,因此在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上,不搞一刀切,根据税源的不同形态和特点,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进行税源监控。其次,监控方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下,税源监控工作既要重视源头监控又要重视过程监控,针对不同税种采取不同的监控,如对所得税主要实施过程监控,要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各环节情况,有效控制税源的去向和真实性,如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主要实施源头监控。

第三,实现监控手段化。随着当今现代化技术的飞速猛进,纳税人偷漏税款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我们要充分运用现代的科技管理手段,一是,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的联网;二是,要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三是,管理上运用高科技,不但运用一般的税控技术,还要运用高端的侦查手段。

第四,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有经济活动就有税源存在,明确各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强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的来说我国纳税人的整体素质是比较低的,在这样一种对税收认知程度比较低的环境下,靠纳税人自觉反映企业的全面而真实的情况较为困难。所以,税务机关从纳税服务工作入手,通过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掌握依法纳税须知的法律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纳税能力和业务整体水平,建立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税源监控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加大执法力度。首先,税务检查在税源监控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检查是税源监控的特殊手段;其次,对依法纳税和偷逃税款正反两方面给予公开曝光,促进依法纳税观念和良好执法环境的形成;再次,国家应考虑适当时间设置税警,系统内垂直管理,方便于直接、快速打击涉税犯罪。

第七,建立高素质税源监控干部队伍。要抓好岗位技能的培训,开阔岗位人员的工作思路,提高税源监控的整体水平。

(六)国外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先进方法

在国外,一般来说,政府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通过社会预算、公共开支,将收上来的资金服务于公共或者市政,以实现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这种是很基本的公共服务辅助之一。但是,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的良好愿望,起到了“劫富济贫”的目的。它也可以通过政府的预算,开支于教育医疗、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

国外中央政府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来调整财政分配关系:(www.daowen.com)

1.税收调节措施。通过税收,将社会上的部分流转资金、部分财产性质的资金以税收形式收集到政府手中形成财政收入,在某个地方出现经济困难,再以政府补助的形式发放于民,形成资金的积累、分配与使用。如个人所得税,既调节了收入的分配不公,又缩小了贫富差距

2.社会保障调节措施。社会保障调节措施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任何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3.义务教育调节措施。义务教育调节措施是国家通过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学龄儿童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教育,通过教育机会的均等来提高人的劳动能力,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七)财产税与地方财政收入互动关系概括

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分权化的情况下,各国的竞争一方面就反映在财政的收入上,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即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然,地方政府作为一国的一分子,不可避免地被动地冲在前沿,地方政府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规模,才能在本地区有效地实施为公众服务的职能。

在国外,凡征收财产税的国家,财产税作为地方收入的资金来源,形成地方政府取之不竭的财源,但它并不总能绝对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它只能一定时间内满足,这也是财产税具有经常性的特点决定的。中央国家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与地方政府抢争财产税,因为财产税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一国政府也愿意将这种易显性的税源放之与地方以壮大地方的财力;当地方财政出现赤字,一般也不会直接伸手申请中央政府的补助,而是会根据地区的公共服务预算,提高财产税征收率,向公民征税,实现负税与收益的平等。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8)”。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而财产税的增收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最理想选择之一,其原因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绝大部分上缴中央,很少部分留成在地方;但财产税在我国基本上全部作为地方的财政收入留成在地方供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并且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各种措施牢牢掌握地方的各种财产税税源,所以财产税的增收一定能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地方政府也相当愿意通过该手段以促进地方的财政收入。

下面分析一下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我们知道,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税收、土地转让费、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使用费、财产收入和公债等。各地方政府对于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选择可能有所差别,但基本结构还是大致相同的:

1.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地方税收。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第一,地方政府无法完全控制本地区的预算,并按照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提供公共产品;第二,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上级政府拨款,经常采取各种手段与上级政府周旋,力图获得更多的拨款;上级政府很难真正了解每个地方对每种公共产品的需求结构和数量。第三,很多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如使用费、土地转让费、财产收入等,在公平性、稳定性、诸多方面受到了一定限制,且分量所占比重也不大。第四,假如地方财政收入完全由地方税收构成,不同地区之间就无法协调,会形成不同的地方保护主义,会滋生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财政收入来源配比,选择合适的税收体系以保障地方财政顺利平稳运行。

2.地方税收一部分来源于地方财产税收入,其普遍规模偏小,但在国外仍然普遍受到重视,在美国,最复杂时甚至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财产税这种征税方式。

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选择什么样的税种作为财产税的主要组成部分,取决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特色。首先,要考虑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特点,然后设计既简化又方便的税种。其次,要考虑这样的税种是否适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要兼顾财产税本身的特点:

1.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主要指社会上存在的公有、私有性质存在的不动产、动产,一般情况下,流动性不强,能够形成稳定的税基和充足的税源,较其他体系的税种具有固定性。

2.一般财产税具有很强的区域指示性。财产税可最大限度地通过土地、房产等的货币化价格反映出来,并且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效果,财产税的收入多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透视出政府通过财产税的征收所带来的收益并为之筹划返惠于公众的能力。财产税的征收效率也是某个地区社会综合效率的一个缩影。

3.财产课税具有直接税性质。财产税在立法之初就被认为不具有税负转嫁的可能,属于直接税。实际上财产税的税负确实较商品课税难以转嫁。

4.财产课税多是经常税。首先,财产税的征收不是一次性的,不是征收一道税就永远不再征收的。一般是以一年为一次计征,当年征收结束之后,次年还要重复。这一点是同流转税最大的区别。

其次,与其他地方税种比较,财产税的中性特征则更加明显。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把课税对私人经济决策的影响力降到最低限度,财产税是课征自短期内不能通过移动来避税的不动产等,较之其他税种,财产课税更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再次,财产课税具有公平的课税效应。研究证明,传统的以销售收入为税基的销售税、以工资薪金为基础的所得税等税基分布更不均衡。

最后财产税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财产课税计算简便,设计也较科学。纳税服务、纳税申报系统随之建立,应用起来十分有利于纳税人。

当然,现实中,地方财政也会因财产税的缺乏提出如下地方保护主义的意见来影响财产税的征收:①到公安的车管部门调查有关纳税人的车辆,防止车船税的漏征;②开征费用,代替税收;③对辖区范围内的怀疑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反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