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延安时期乡村社会变革与阶级关系分析

延安时期乡村社会变革与阶级关系分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中央苏区时期,中共便建立了以土地革命为中心的经济政策。原先限制富农的土地政策转变为保障富农生产的政策。此后,中共的减租减息政策在各个抗日根据地得到切实执行。抗战时期,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作为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社会成为农民阶级地主阶级调解经济利益关系的合理政策。首先,确定土地私有制原则下的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3]土地改革引起边区乡村社会中阶级关系的变化。

延安时期乡村社会变革与阶级关系分析

边区乡村社会经济结构变革的过程中,中共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起到了主要引导作用。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首要内容便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成为边区乡村社会成员在经济层面上“翻身”的重要标志。早在中央苏区时期,中共便建立了以土地革命为中心的经济政策。但延安时期的中共在抗战初期确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也以统一战线为原则。原先限制富农的土地政策转变为保障富农生产的政策。1936年年初,边区给农民颁发土地证,确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准许其转卖、转租、雇工经营。[1]国共合作后,中共为调动边区社会成员的抗日以及生产积极性而再次调整土地政策。毕竟边区处于乡村地区,中共以乡村社会实际出发,提出“地主减租减息”的政策以取代原先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政策。洛川会议上,中共首次通过纲领形式——《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边区农村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1942年1月,中共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相关的三个附件,旨在明确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并保护农民的永佃权。此后,中共的减租减息政策在各个抗日根据地得到切实执行。

抗战时期,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作为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社会成为农民阶级地主阶级调解经济利益关系的合理政策。地主减租减息以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农民交租交息以保障地主的基本经济利益。但该土地政策并非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对封建土地制的渐进式改革。虽然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不具备彻底反封建的特性,但边区乡村社会的土地租佃结构已经发生明显变化。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颁布。1944年12月的边区参议会通过该条例。条例规定未经土改的地区与经过土改的地区一样,都实行“二五”减租原则,并对伙种、安庄稼等不同租佃类型的地租率做出具体规定。这使得边区土地政策具备了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解放战争之前的边区乡村社会基本都实现了彻底的减租减息政策。1943年,绥德分区的14 个区、三个乡完成土改,共退租1842.73 石;陇东分区的12 个乡完成土改,共减租2202.14 石。[2]此外,边区还颁布《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条例》等五项土地管理法规。首先,确定土地私有制原则下的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这样不仅保护了未经土改地区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权,也保护了经过土改地区农民业已获得的地权。其次,规定了公有土地“不得为私人所有”,这样便保障了农村公共交通、景观古迹、天然水源等公用土地的公共性。最后,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边区土地所有者须依照土地管理条例在当地政府进行土地登记,继而领取相应的土地所有权证,其作为边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法理凭证,具体包括土地种类、位置、面积、边界、年收益量(农地以16 两秤为衡量标准)、等级、所有权来源等。此外对登记人阶级成分等做登记。[3]

土地改革引起边区乡村社会中阶级关系的变化。抗战前,边区因封建剥削及战乱因素,农村经济落后,普通农民生活贫困,土地兼并问题严重。无地少地农民深受高额地租压迫。这种情形下的农村金融则主要以高利贷为主,“最可赚钱的事业第一便是高利贷”[4]。而土地革命成为乡村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重新整合与改造的有效途径。土地改革的进步意义在于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民主、经济平等以及剥削有罪等价值观念深入民心,从而促发他们自主心理的形成。农民开始懂得拿《租佃条例》维护自身合法经济权益,懂得通过参与群众土改会议,向地主进行减租、勾账等合法形式的谈判,以获取土地租佃相关法律所赋予农民的利益。1943年,绥德艾家沟的农民经过合法减租斗争会议,地租率减少了40%[5]关中新宁县的地主退粮近500 石。[6]减租减息政策带来的是地主经济削弱,一部分地主、富农降低为富农、中农,还有一部分地主、富农在边区政府经济政策的鼓励下,从原先的地租剥削转向资本主义的经营模式。这与中共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息息相关。中共在实行减租减息土地政策的同时,还鼓励地主、富农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解放战争初期,中共在边区以及其他解放区继续推行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但随着国内阶级矛盾逐渐成为主要矛盾,农民迫切要求彻底清除封建土地制度。1946年5月4日,中共正式发出《五四指示》,即《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明确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指示将土地问题作为全党最基本的任务,要求全党引导农民大众,采取合法清算以及有偿购买的方式将土地为农民所有,其间不得触犯中农土地利益,允许中小地主、富农土地占有数量多于农民,对乡村开明绅士予以适当照顾。指示发出后,边掀起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通过清算、征购、献田等多种形式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边区乡村社会的土地制度开始向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过渡。(www.daowen.com)

同年7月16日,边区颁布《关于减租和查租的指示》,指出在减租政策彻底执行的地区以复查和保佃为主;在减租政策不彻底的地区以退租、换约为主。假典假卖、明减暗不减等非法行为皆须受到法律制裁。指示发出后,边区各乡村开展彻底的查租保佃运动,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以满足。陇东分区的2000 多户佃农收回多交的租金折合土地近6 万亩、分得粮食500 余石、勾欠法币1 万余元。合水、庆阳、镇原地区的地主土地中,约三分之一都转移到农民手中。[7]可以说,边区的查租运动开始向“耕者有其田”过渡。

在未经土改的地区,由于抗战八年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也逐步使得部分地主土地为农民所有。但无地少地的农民仍有很大比例。为此,边区采取有偿的和平赎买政策,将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1946年12月,边区政策颁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对征购地主土地的范围、价格、承购进行了具体界定。首先,地主家中人均土地数量应多于中农人均土地数量的一半(有抗战功绩的地主家庭人均土地数量则可多于中农人均数量的一倍);自食其力的地主与富农不得征购土地。其次,征地价格应与乡村农会、地主两方协商,但应介于该土地一年平均收益与两年平均收益之间。最后,土地承购主要优先考虑贫雇农、军属、退伍军人、移难民,承购低价分十年付清即可。1947年,边区又修订了条例,一方面将自食其力的地主纳入土地征购范围;另一方面明确提出“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8]该条例修订后,边区组织调查团到陕北的绥德、米脂地区以及陇东的庆阳进行试点。其中调查团在庆阳王家原的试点成为边区乡村土地征购的典型,其得以试点成功在于一方面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开展合理的诉苦和清算运动;另一方面厘定具体的土地征购边界与土地承购原则。[9]虽然边区的土地条例草案没有明确提出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但却以和平征购方式将地主部分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边区的土地条例受到了中共中央肯定,中共中央在1947年2月发出的《中央关于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通报》中明确指出边区关于土地改革公债征购的试点是彻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最好办法,并将这一政策在各解放区推行。解放战争中,解放军进入战略反攻阶段,农民土地问题成为解放区的重要任务。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旨在彻底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废除土改前的一切债务,地主土地收归农民所有。大纲规定乡村农会负责接管、分配公共土地以及地主土地,且在分配过程中,须按照乡村人口统一分配并归农民个人所有,并实行土地质量上的抽肥补瘦、土地数量上的抽多补少。这便避免了“地主不分田”或者“富农分坏田”等偏激的分配方式。大纲颁布后,陕甘宁边区开始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11月8日,边区政府发出《严禁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行为》通令,对非法土地交易、故意破坏农业生产工具、徇私舞弊、逃避土改等行为进行严格控制。由于属于老解放区的陕甘宁边区经过前期的土改政策后基本已经解决了大部分农民的土地问题,封建土地所有制已消灭。这一时期边区土改旨在调剂土地、确定地权并颁布土地证明。陕甘宁边区成为率先彻底实现农村耕者有其田的解放区。总体而言,经过13年土地改革运动,边区乡村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得以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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