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

中国大陆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

蒋 洪(Jiang Hong)

一、评估的背景与宗旨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于2007年1月17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1]《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信息公开的进程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崭新阶段,对我国在新形势下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公开、透明、阳光政府有着重大的意义。

但是,由于原有制度的惯性等原因,我国政府长期习惯于操作不公开,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因此,《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为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同时增进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状况的了解,我们设立了关于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的研究项目,希望能通过该项目对我国各地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现状进行评估,并提出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的建议。[2]

之所以选择财政透明度作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的切入点,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我们认为,一个家庭谁当家通常就谁看管钱,他至少对家里有多少钱,用到哪里去应该心中有数。同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内容就应该是财政透明度。承认人民当家作主就应该让人民了解自己的家底,他们委托政府管理的资金有多少,从什么渠道获得,用于哪些用途,资金安排和使用结果是否符合他们的要求和愿望。保障人民知情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让人民知晓他们委托政府管理的所有公共资金和资产的运行状况。换句话说,必须有一个公开、透明的阳光财政。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财政信息公开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公共政策制定者们的关注,纷纷专门就财政透明度进行了立法。

其次,财政透明是政府其他信息公开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主要涉及公共权力与公共资金使用的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公共资金的应用,可以被视为是经济基础,而公共权力的使用则对应上层建筑。因此,做到财政透明意义重大。人民要能有效控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使用,防止和惩治腐败,就必须抓住财政透明这一根本点。在财政没有做到透明的情况下,要想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来防治腐败,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必然是代价高昂的。

再次,财政透明度建设在操作上相对简易可行。在技术操作层面,财政透明度建设是最容易推动的,也是最容易攻克和取得进展的。政府信息公开牵涉的内容很多,牵涉的面很广,而我国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刚刚步入正轨,信息公开的其他制度性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在许多方面要想立刻取得突破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就财政透明度而言,即使在2006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之前,政府财政信息的登记都是十分规范的,信息公开几乎不存在什么技术上的困难,关键是政府愿不愿意公开。因此,本研究项目选择了财政透明度作为整个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建设的突破口,希冀能够通过对政府财政透明度的推进来推动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为打造阳光政府服务,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服务。

二、项目设计与组织

如何评判一国政府的财政透明度?财政透明度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考察?对此,许多国际组织以及各国众多民间机构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发展出多种比较成熟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财政透明度守则》[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预算透明度最佳做法》[4]、国际预算合作组织(IBP)的“预算公开调查问卷法”[5]、日本非营利民间组织“全国市民行政监察(ombudsman)联络会议”的“地方政府透明度排名调查”[6]等等。

综合已有的各种标准和考察的视角,结合财政透明的宗旨,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财政信息透明,应满足公开、法定、完整、多维、具体、真实、规范、便利和及时的原则。鉴于各种原因或受条件限制,迄今尚未有如此全面的财政透明度考察。已有的各种做法,其项目设计大多只选择其中的几个视角展开。同样地,关于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项目,受条件与能力限制,我们也只选择公开、完整、具体、便利这样几个我们认为是最基本的和重要的视角进行项目设计与组织。我们选择2006年省级财政的决算数据作为调查对象,用财政信息的公开性和可获得性作为一个基本的评价标准,重点考察各省财政信息的公开程度、信息所覆盖的范围、信息的具体程度等三个方面,对各省的财政透明程度作出评估并进行比较分析。整个项目的开展主要分为财政信息提纲设计、信息获取、信息统计与确认、透明度评估、省际和国际对比分析等几个阶段。

(一)提纲设计

本项目开展的第一项也是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信息提纲设计。为了进行这项工作,我们认真研究了上述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本研究项目的信息提纲。考虑到中国大陆省级财政信息的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本次调查的范围适当做了精简。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与决算全过程的多阶段财政信息中,本项目只调查决算信息,而且仅以2006年的财政决算数为调查对象。该提纲在总体上将公共资金分为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国有企业基金三个部分。每个部分从流量(收入与支出)与存量(资产与负债)两个视角来考察,从总额、总分类一直追溯到各种详细分类的信息,共113项调查指标全面考察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所有资金的透明度情况。如果能以不同公民的身份获得这113项财政信息,那么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才是完好的。政府财政透明度的高低取决于信息获得的多少。

图示

图1 113项财政信息结构

(二)信息获取

1.信息申请

确定信息提纲之后,下一个关键步骤是获得提纲中所需要的信息内容。获得信息的一个最重要途径是向各省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公民申请信息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组通过网上搜索的方式,获得了大陆各省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联系地址和方式,并由项目组成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这些机构发出信息申请书和信息提纲,申请书及信息提纲以电子邮件和挂号邮政信函两种形式发出,并且通过电话与这些单位进行了联系。考虑到本项目的评估结果要进行评分排序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客观性是最为重要的。为避免由于具体操作人员的个别原因或者其他偶然性因素(例如发出的信件遗失,接收人员的疏忽或懈怠),申请书和调查提纲由五位成员分别独立发出。由于本项目关注的是财政信息,项目组还向各省、市财政厅(局)提出了同样的信息申请,这也是各省、市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向我们提出的一个建议,这是因为部分省的信息公开办公室暂时还缺乏关于财政方面的具体信息而请财政职能部门协同提供。

2.信息搜索

财政透明的一个最主要表现是政府主动地通过媒体、网络、政府权威机构的公开出版物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财政信息,因此,本项目也在那里搜索有关信息。项目组按照调查提纲所要求的信息对各省级政府网站进行了检索,并尽可能地通过各省级政府的各种统计年鉴获得相关的财政信息。这项工作的工作量比较大,项目组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组织本科生志愿者近百人在网上进行搜索,并从各类统计年鉴中逐个收集信息。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有效地进行,项目组将学生分成31个小组,分别负责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搜集工作。每个小组三个成员,三个成员分别独立地进行信息搜集工作,以避免三人以相同或类似的渠道去搜索信息,也避免由于个人的努力程度不同而造成遗漏。此外,项目组对个人的信息搜集成果制定了评估奖励机制,激励各成员努力搜集信息。项目组给各个小组搜集信息的时间为一个月,这是因为,项目组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时间规划,另一方面,一个月的搜集时间也足以表明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在各小组搜集信息的基础上,项目组对信息进行汇总。比较各组的信息搜集情况,通过各省之间的对比、相互的印证来补充信息线索。对于那些初次调查结果中信息较为欠缺的省份,项目组组织博士生和硕士生进行补充调查,力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遗漏已经公开的财政信息。信息的复查和补充工作又持续了一个月。

(三)信息统计与确认

项目组将搜集到的信息进行了统计。统计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信息申请的反馈统计;二是关于所获得的信息统计。项目组将各省的信息统计初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通过快递邮件分别反馈给各省信息公开机构和财政厅(局),要求相关机构对调查信息的情况进行确认或补充。

(四)透明度评分

本项目对于各省财政透明度的评估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信息申请过程中各省信息公开机构和财政厅局所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进行评分;二是对搜集到的财政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分。在两部分内容的评分中,后者占决定性的权重。项目组将态度和责任心评分的总分定为50分,将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评分总分定为1 130分(113项×10分),目的是为了让态度、责任心的评分对评估结果和排名顺序不产生过大的影响。本项目将各项评分加总,得到各省财政透明度的综合评分,并按评分高低进行排序。

三、评估结果及简要评述

(一)评估结果

经过近半年来的努力,在多方的积极配合下,我们评估项目的工作基本告一段落,表1是我们统计的“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排行榜”。

表1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排行榜(2009年)

图示

(二)简要评述

根据表1中的排名数据,结合本评估项目的整个工作过程,对于我国的财政透明度以及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项目组作出以下几点评述:

(1)总体来看,中国财政透明度状况在不断改进,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意识在不断加强,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值得称赞的地方。在本项目的调研过程中,许多政府部门表现出积极的配合态度。如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辽宁、安徽、青海、新疆这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我们前后三次的信函均有回复,福建、北京、江苏、辽宁、安徽、内蒙古直接向项目组提供了部分信息。

(2)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指标满分是1 130分,得分最高的福建省只达到65%,最低的省份则只达到15%,平均得分比重只有22%。从这点来看,我国目前财政透明度状况不容乐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之路还很漫长。调研中,我们也注意到,有5个省份对项目组发出的三次信函从头到尾均置之不理。

(3)在统计评分中,我们发现,得分较高的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直接向项目组提供了财政信息。这说明,通过公开出版物或网站能够获得的财政信息是非常少的。由此可见,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4)“魔鬼隐藏在细节之中”,只有了解到政府最基层单位的所有收支情况才算得上是了解政府的财政信息情况。但在项目组统计整理所获得的财政信息时注意到,只要是涉及细节的信息基本无法获得。诸如“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明细支出内容”、“差旅费项目的明细支出内容”、“本级财政累积债务按期限结构分类的政府债务金额”、“本级政府直属各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年度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细节的财政信息,所有省份均无法获得和未能提供。在我们调查搜寻的113项财政信息中,即使是提供最全面的福建省,仍然有40项信息无法获得。项目组认为,这种情况离真正意义上的财政信息透明尚有较大的差距。

(5)在对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透明度进行评估、比较的同时,项目组选择了中国的香港、澳门,美国的纽约,日本的奈良县、大阪府这些大致相当于我国大陆省级部门的城市,用同样的信息调查提纲对它们的财政信息透明度进行评估[7],看看我们想了解的这些财政信息在这些城市是否能够获得。评估结果显示,尽管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财政信息在统计口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信息调查提纲中的所有财政信息,只要是政府确实发生和存在的,在这些城市都可以很方便地获得。这个结果无疑对提高我国的财政透明度,加快推进政府的信息公开步伐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8]

四、基本建议

本次对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财政透明度状况即使从一个较低的标准来评价,仍存在许多问题,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还有很大的距离。以下我们提出下一步要做的事情。

(一)切实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首先,转变“保密”思维,培养“阳光”意识。公共预算的首要特征就是公开性,就是预算必须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允许公众全程参与。尽管党中央反复要求权力公开和透明,公众对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的呼声高涨,部分地方基层政府也进行了一些可贵的实验,但整体上来看,实际的预算公开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从本项目的调查来看,一些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对《条例》的解释偏向于保密,而不是公开。长期以来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管理的要求,使得政府部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保密的惯性氛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政府部门内部上下协力,共同推进。政府部门任何目标和效能的实现,行政领导的行为和意识的影响是主导性的,因此,行政领导需要率先转变观念,重视公开,同时每一个公务人员都需要具备公开意识,转变保密思维。

其次,加强组织保障,提供人力支撑。《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虽然都按照要求成立机构、配备人员,但仍然存在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来看,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是相当繁重的,并且需要专业人员和政府多部门的协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大多是名义上的单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甚至很多部门并没有实际的人员编制。因此,保证充足、稳定、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专业人员配备,势在必行。

再次,要构建信息库,科学分配公开权限。一是要依托“金财工程”构建完整的财政信息库,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该监督系统,并使该系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是进一步实现财政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和服务质量的一个有力保证。二是要科学分配公开权限。由于担心公开“敏感”信息可能会带来各类“风险”并且承担潜在的“责任”,信息的公开诉求时常会在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之间、政府业务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间引起推诿扯皮的现象。为此,需要在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之间、政府部门内部机构之间明确公开权限,这是解决当前“敏感”信息公开难题的一大关键。由上级部门或主要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偶然的公开诉求问题并非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式,必须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明确公开义务主体,必须完善内部制度明确答复公开诉求的责任部门,只有通过这些细节的完善才能不断推动公开进程。

(二)根本性修订《保密法》及其相关条例

我国目前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不在于信息公开机构的工作能力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在本次调查中,很多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透明度不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了《保密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各种条例的制约。要提高财政透明度就必须修改这些法规。

198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密法》存在国家秘密的界定过于宽泛、什么是国家秘密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程序上缺乏必要的制约等问题[9],由此形成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现行的《保密法》和相关规定则成了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在这种冲突中,属于政府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服从了《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样,“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实践中就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本项目调查的结果为这种情况做了一个注释。

可以肯定地说,不修改《保密法》及其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不能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的初衷,就不可能有财政信息的公开及受到公众和立法部门监督与制约的政府财政。因此,我们对现行《保密法》建议做以下重大修改:

(1)《保密法》必须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权利和职责相一致,保障公民和立法机构的知情权,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写入保密法。

(2)《保密法》必须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具体、明确的界定。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应通过具体、明确的列举加以规定。

(3)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提出《保密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对于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向人民代表大会说明其对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可能产生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的实施细则建议有修改、补充或者否定的权力。实施细则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方能生效。

(4)对现有的各种保密条例逐条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各项条款。例如,将国家和县以上各级财政的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年度财政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作为国家秘密而不予公开的条款。

(5)在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争议的情况下,应通过的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三)修订《预算法》

预算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保证公共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种规范的要求从本质上来说来源于社会公众以及代表社会公众的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被规范的对象是接受公众委托、为社会公众管理公共资金和资产的政府行政部门。尽管政府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规范所属单位、其他行为主体以及个人行为的权力和责任,但社会公众及其代表机构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是预算法的根本宗旨所在,应该放在首位。但我国现行预算法只强调了政府行政部门对所属机构、单位、个人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而社会公众及其代表机构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没有得到体现,从而使得预算法只成为行政部门自身管理以及管理社会的法律。

要实现预算法的宗旨,财政信息向公民及其代表机构公开是一个必要条件。为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和资产的行为,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让公共收支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愿望和要求,预算法应该明确规定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在对预算法的修订中对财政信息公开作如下规定:

(1)财政公开透明是预算的基本原则。财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所有财政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布。对于有争议的不公开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公开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作出裁定。

(2)公民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财政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地或者应要求向前者提供财政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3)财政信息应覆盖所有公共基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各专项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

(4)财政信息包括各类公共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

(5)财政信息公开的详尽程度和信息公开的时间以满足信息需求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原则。

(6)财政信息应以对信息需求者来说最便捷、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公布。

(7)所有财政信息必须符合公认的政府会计和统计规范。

五、财政透明度的提高(https://www.daowen.com)

这一研究项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全国数十家平面媒体对这一项目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报道,包括国内所有门户网站的上百家网络媒体进行了转载和评论。在2009年3月9日于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政协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项目组负责人做了《提高财政透明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大会发言,向全体政协委员报告了中国大陆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报告的结果,并呼吁全社会关注财政透明度问题,为提高财政透明度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

2009年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结束不到一周,财政部就公布了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10]在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的信息包括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2009年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2009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以及2009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说:“此次在审议通过的第一时间在财政部网站上予以公布,尚属首次。”

4月10日,财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贺邦靖就财政信息公开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11],并表示: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部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断深化公开意识,健全公开机制,明确公开范围,拓展公开内容,夯实硬件平台,全面推进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一是积极拓展公开内容。二是努力改进公开方式。三是着力提高公开时效。四是切实增强公开效果。此后财政部多次举行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强调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让群众知情、解群众疑惑、保群众满意、促事业进步”的工作目标,深化公开认识,把握公开要求,完善公开制度,突出公开重点,大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提高财政工作水平服务。

2009年10月下旬,广州市财政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市直属的114个单位的部门预算[12],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公布的部门预算中包括部门基本情况、预算收支基本情况、项目支出基本情况、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总表、支出预算总表。预算文件由图片格式构成,占用了2.08 G的硬盘空间。如果打印成普通杂志般大小,将会厚如两块砖头。广州市部门预算的公布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万众争睹政府财政信息,在不到半天的时间里网站点击量达到4万,而此前一个月的平均点击量只有3万,访问量的激增造成网站一时瘫痪。公众和媒体对广州市财政局的这一举措给予了高度赞扬,并建议将此推广至全国。

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13],该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文件表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已正式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杨立新(2000),《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中国法制出版社。

杜钢建(2000),《世贸规则信息公开中国经济的弱势》,经济日报出版社。

赵正群(2001),《政务公开让公民充分享有得知权》,《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特稿)》,1月9日。

华琳(2001),《各国宪法对知情权的规定(读书摘译)》,http:www.adminlaw.126.com,2月2日。

肖君拥、唐智宏(2001),《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综述》,《法学论坛》第5期。

刘恒等(2002),《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法论坛》,http://www.adminlaw.126.com。

周汉华(2002),《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南方周末》,11月21日。

应松年、陈天本(2002),《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

杨良敏(2002),《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先行》,《中国经济时报》,11月14日。

秦平(2002),《政府信息公开难在何处》,《法制日报》,10月8日。

黄玫、陈伟秋(2002),《广州市政府宣布:自2003年起全面开放政府信息》,http://www.gz.gov.cn。

张明杰(2003),《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周汉华(200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

周汉华主编(2003),《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

王光辉(2005),《我国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中州学刊》第11期。

周云帆(2005),《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评析》,《暨南学报》第6期。

邵佳宏(2002),《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上网”工程》,《情报科学》第9期。

程妮(2005),《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探》,《图书与情报》第2期。

汪全胜(2005),《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路径依赖约束》,《理论与探索》第6期。

刘恒等(200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刘飞宇(2006),《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杨海坤、章志远(2004),《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步云主编(2002),《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

李真、黄瑞华、陈园(2001),《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方向主编(2003),《信息公开立法》,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15、237—316页。

胡仙芝(2005),《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第96—119页。

石雨霞(2007),《浅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法制与社会》第7期。

刘飞宇(2004),《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的价值——沿着韦伯的思路》,《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第1期。

刘杰(2005),《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清华大学出版社。

高俊宽(2005),《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分析》,《档案管理》第5期。

日本全国市民行政监察联络会议网站:http://www.ombudsman.jp/。

日本财务省官方网站http://www.mof.go.jp/zaisei/con_07.html。

国际预算合作组织网页:http://openbudgetindex.org/。

国际信息自由网站:http://freedominfo.org/documents/global_survey2006.pdf。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4),《2004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鹤光太郎,《政府的透明度——财政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日本经济评论》,http://www.rieti.go.jp/users/tsuru-kotaro/index_cn.html。

周汉华(2003),《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财政透明度守则》,人民出版社。

G.Kopits,J.Craig(1998),Transparency in Government Operations,IMF occasional paper 158.

J.Poterba,von J.Hagen(1999),Introduction,in:J.M.Poterba,von J.Hagen(eds),Fiscal Institutions and Fiscal Performanc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Alesina,R.Perotti(1996),Fiscal Discipline and the Budget Process,i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6,401—407.

James E.Alt and David Dreyer Lassen(2005),Fiscal Transparency,Political Parties,and Debt in OECD Countries,in:European Economic Review,5 April.

【注释】

[1]参见该条例第1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http://202.123.110.3/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2009年12月14日。

[2]本文所述研究项目是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已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一书,该书的撰写者有刘小兵教授、邓淑莲副教授、宋健敏副教授、杨丹芳副教授、徐曙娜副教授、曾军平副教授、彭军副教授、温娇秀博士。本文为该书内容概要,所有资料来源于该书。

[3]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透明度》,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参见上书第108页列示的该文件网址。

[5]参见网址:www.openbudgetindex.org。

[6]参见日本全国市民行政监察联络会议的网站:http://www.ombudsman.jp/。

[7]数据来源于香港、澳门、纽约、奈良、大阪等的各种网页。

[8]对于评估结果需要做几点说明:(1)本项目只是从某些侧面来考察我国大陆各省的财政透明度,并非是对财政透明度全方位的考察。因此,即使评分为满分,也并不表示在财政透明度方面已经做到尽善尽美。(2)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这个评分来考察大陆各个省在财政透明度方面所存在的差别。我们所提出的评判标准只是想与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相适应,并以这个评判标准来作为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的近期目标。(3)本项调查的结果可能不能准确无误地反映现实。尽管我们已经尽可能去搜集信息,但某些已经公开的信息未收集到,或者调查中出现某些差错是在所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评分只是大约地,而非精确地反映各省之间财政透明度的差别,我们期望,它能够对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起到一个促进作用。(4)鉴于某些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武断性,因此各省之间的分数差距并不能绝对地反映各省之间财政透明程度的差距。评分只是用某种特定的方式大约地反映现状,目的在于提高各省的财政透明度,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些省份对本项目的研究积极地提供了信息,受项目截止时间的限制,有些信息未能完全反映在评估结果中,我们欢迎各地相关部门继续积极地为本项目的调研提供信息,并对本项目的研究方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国的财政透明度在下一期的评估中有大幅度的提高。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第8条相关条文。可参阅网址:http://qz.hainan.edu.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63。

[10]参见财政部网:http://www.mof.gov.cn/mof/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0903/t20090320_125012.html。

[11]参见财政部网:http://www.mof.gov.cn/mof/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0904/t20090410_131494.html。

[12]参见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10-23/210318895741.shtml。

[13]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79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