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城市社区

当今中国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城市 社区

托马斯·海贝勒(Thomas Heberer)

一、参与:形式与政治维度

(一)参与的定义

西德尼·伏巴(Sidney Verba)与诺曼·尼(Norman H.Nie)对政治参与的经典定义是:

政治参与是指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事甄选及(或)政府活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Verba and Nie 1972:2)。

但是,就此类参与的内容而言,还有许多可以探讨。这里讨论的是平民的哪些活动?“或多或少”以及“直接”又是什么含义?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的)对政治决策产生了影响?阿伦·威尔达夫斯基(Aaron Wildavsky)在他的代表性文章《政策分析的艺术与技巧》中指出,由公民来执行政策,是参与的组成部分,把他们也纳入分析之中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参与的概念(Wildavsky,1979:252ff)。在此,我们必须区分政治参与与社会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什么可以被称为社会参与呢?例如,公民参加公共活动(比如,在中国,社区的卫生与环境运动,社区在计划生育领域的支持和教育咨询活动,或针对贫困家庭与人员的社会关怀)可以被认为是政策执行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可以补充完善政府行为,进而对其产生影响。公民对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以及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集体参与,使普遍获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成为可能,因而有助于提高城市服务的质量(比较Marschall,2004:232)。所以,社会参与是一种提高政治质量的手段,它使政治决定的执行和接受变得更顺畅,并对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建立产生积极影响(针对类似观点,参见Uslaner,2004;Kamerade and Burchell,2004)。

为此,我们必须区分作为政策制定要素的参与和作为政策执行要素的参与。在政策执行方面,“合作生产”的理论学说主张公民自愿提供特定的公共产品(例如邻里相助)。这类公共服务也要求国家为与之相应的参与式活动建立制度条件(例如,通过减税、补贴或组织优势)(Gittell,1980;Pammer,1992:920ff)。正如梅丽莎·马歇尔(Melissa J.Marschall)所指出的,这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若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能力便会受到严重影响”(Marschall,2004:233)。公民在其居住区承担社会义务与进行社会活动,这不仅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由于居民对社区组织和社区维护有强烈意愿,它们通常比国家的福利措施更为有效。合作理论认为,公民承担义务改善了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了公民对国家的满意度,减轻了他们对国家行为的批评,甚至推动了对政府的积极态度的形成(比较Brudney 1991;Berry et al.,1993)。此外,内部和外部的政治功效趋向于生长,也就是说,一方面人们对自身影响政治的权限与能力有信心,另一方面相信国家会建设性地致力于公民的议题。因此,政治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促进与支持参与式资本,换句话说,就是促进与支持公民自愿承担义务(Rosenstone and Haus,1993;Marschall,2004:242)。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具有同等功效,也是一种可以驾驭人们政治意识的模式[1]

因此,我将采用一种最小限度的定义,把政治参与定义为“一个群体的成员之间在任何影响社会或其子群的共同公共事务的决议过程上进行合作”。相应地,我把社会参与定义为“既定群体在影响社会或其子群的共同公共社会事务的决议过程中的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参与对人们的政治意识有着和政治参与相类似的影响,甚至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政治参与的一种前导。倘若对增加政治参与的需求是由此前的社会参与的经验所造成的,那么情况就是这样。

这一对政治参与最狭义的定义可以应用于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之中,同样可以用于民主政体和非民主政体,以及用于农业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由此,这里所定义的“参与”比西方民主社会所构建和应用的“参与”概念的范围更为宽泛(也可参见Friedgut,1979:19ff)。后一种参与更贴近于强调正式和直接参与的概念。那样的话,政治参与意味着个体或群体出于保护或改变公共事务的利益而进行的干预,可以看作一种影响决策(政治输出)或影响公共舆论的干预。这样一种参与概念实质上默认只存在两类社会:参与式社会(也就是民主社会)和非参与式社会(非民主社会)。但是,这一视角的狭隘性排除了分析像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的政治参与的可能性。相反,我想证明,即使在中国,政治精英也体会到了重视民众政治意识的必要性。此外,还有一些我们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必须被看作参与的模式。这些影响政治决策的现象包括:包容(把大量无党派人士、群体或组织纳入政治协商和政治决策的过程)、妥协(各个阶层之间或阶层内部为了形成最高共识而进行谈判的传统)、集体行动(某些形式的集体行动虽未经组织,但可以非常有效地影响政治)以及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网络或腐败网络)。

与此同时,因特网发展成为一个参与、公共讨论和交流观点的基本平台。虽然这个政党国家不断地尝试从政治上监控因特网,但用户仍设法找到途径进入被审查机构封锁的网页,或者利用网络就批评性的社会与政治议题交换观点。同样的原因也激励着媒体不顾地方和中央审查机构一再地干预,而对批评性议题进行调查和报道。社会、专业和利益团体的组建是另一种参与的渠道。虽然政党国家试图对他们进行严格控制,但还是有无数团体致力于专业、社会、环境及其他方面的议题。

(二)参与的形式

在中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参与形式,这些影响政治输出的形式和手段,尤其是城市里的参与形式,确实有别于西方民主社会的参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参与的目的与其说是社会解放,倒不如说是在特别兼顾一个(地方)共同体现有的社会关系的情况下,解决直接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问题。在某些情形下,就会形成对参与的一种规范性理解,按照莱纳奥拉夫·舒尔策(Rainer-Olaf Schultze)的说法,它“由共识驱动,以共同体为基础,并具有表现力”(Schultze,2001:363)。在这一背景下,“规范性”指的是一个地方共同体的共同义务以及共享价值的实现,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正如中国的经验所表明的,人们参与政治活动并不总是出于自愿,也有可能是因为上层的组织或强制。因此,我根据亨廷顿和纳尔逊的观点,提出要区分动员式参与和自主式参与(Huntington and Nelson,1976:7ff)。动员式参与指的是,人们变得积极是基于指令和要求,而不是出于自愿。这可以包括党员,他们有义务遵守党的规定,以及负责特定的任务(在社区里担任物业或大楼管理员,以及居民代表),还可以包括那些依赖地方行政机关的人员(例如低保人员、失业人员、罪犯等)。自主式参与表示的是由行为主体自由选择的自愿行为。尽管如此,明确区分这两类参与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例如,人们可以自愿参与,但同时认为他的参与是被期望的。又或者,人们按照党组织的命令参与邻舍里的“精神”宣传活动,例如社区学雷锋活动,但同时相信这项任务是有益的。因此,还存在征募式参与这样一种混合形式(也可参见Brady,1999),它通过诸如鼓励、劝说或交流等手段来获得人们的支持。这是当前中国参与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动员式参与可否被理解为政治参与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在西方政治学中,“自愿”常被认为是参与的一个要素。民主社会中自主式参与的程度无疑要高于威权社会。然而,即使在民主社会,参与也并不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此具体的例子包括:工会罢工,在这个过程中,对那些表决反对罢工的工会会员施加巨大压力,促使他们参加罢工;在竞选中动员党员;或者公民在某些倡议行动中之所以变得积极,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及其家人免受可能的威胁。但是,与西方民主社会相比,动员在中国确实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和那些被认为可选择的或合意的活动相比,义务参与(毛泽东时期提出的“必做事情”)退居次要地位。在当今中国,参与者个性化的、特殊的动机和利益,也是激发各种社会活动的基本因素。因此,这两种形式(动员式参与和自助式参与)都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最后,正如我们的调查所表明的,倘若动员式参与可以不断地转变为自主式参与,那么这两类参与形式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动态的关系(比较Huntington and Nelson,1976:9)。

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也包括由机会结构、资源(特殊技能、信息)和基于利益、信息的政治导向等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参与的可能性。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可用来抑制或提高参与。参与社区工作的可能性以及允许在一般层面上表达利益的制度的存在,都是可以促进参与的因素。改革已经为中国的社会与政治变迁奠定了基础,这对于提升参与的层次是必要的。日益开放的政治体制促进了机会结构的扩张,从而使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活动成为可能,例如参与社会团体或职业团体、参与因特网聊天群、向官员提交请愿书等等。(https://www.daowen.com)

尤其当人们能够成功获取有形与无形的资源,并调动这些资源来实现他们的目标时,政治参与就运作起来了。其中,非正式的关系网络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虽然参加选举是政治参与的一个实质内容,但是政治参与要比参加选举更加意义重大。

(三)在城市社区中参与的政治维度

中国的城市社区有着各种参与形式:(1)正式的参与,例如,参加社区的主要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的活动,参加选举和选举程序,参加政党(共产党或其他政党)、服务社团,以及担负起居民和居民委员会之间中介的责任;(2)非正式的参与,诸如社区干部建立社会联系或关系,以便为某些个体或群体争取特定的利益。以下我将关注正式的参与。

作为社区参与的首要中介,居民委员会是社区中的指导和控制力量。那些希望参加居民委员会活动的人必须首先熟悉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出于这个原因,我将论述居民对居民委员会的态度。我相信,居民与其居民委员会的紧密度以及他们对居民委员会活动的了解程度,是参与的重要先决条件。

二、社区中的选举与选举程序

(一)概论

最近几年来,通过扩大村镇选举以及城市社区的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国的选举程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今,村干部必须由村民通过直接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乡镇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层面,也进行了相关的干部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实验。选举被视为政治参与最普遍的形式。在下文中,我一方面关注选举和选举程序的发展,另一方面关注人们对选举以及选举形式的态度,包括选举的制度性影响。然后,就参与和选举作一个初步总结。

农村选举的初步成功加大了把农村地区的相关经验向城市地区推广的努力。正如民政部所指出的,选举将增强人们的参与及政治体系的合法性。选举将有助于提高城市地区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以及居民对他所在居住区的认同。

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主要的议题是选举机制的实际实施以及具体的选举程序。因此,选举的制度化和内在化,代表了选举程序方面的第一个发展阶段。

政治精英们表示,他们希望也在城市区域实施在农村取得成功的选举体制(指村级行政机关的选举)。但是,城市与农村的差异使得把农村直接选举转用到社区变得比较困难,因为:

(1)在农村地区,推动村选的动力是自下而上的,但是在城市中则是自上而下的[2]

(2)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比城市居民委员会对居民生活水平具有更直接的影响。例如,从法律上看,每个村庄都有集体的土地,这些土地必须分给每户家庭进行耕种。乡村常常还有村办企业及村民自己交纳的公积金。因此,村民对于共同参与村庄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或)基金的使用有着很大的兴趣。但是,城市社区一般没有这种集体经济。

(3)在城市的居住区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并不会带来任何集体收益。相反,它们的中心工作是组织日常事务以及提供一些居民服务(如卫生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等)。在城市地区,组织这些活动并为这些活动融资的是国家,而不是居民自己。

(4)在收入、住房、就业或环境议题上,村民委员会比城市社区有着更大的决定权。

(5)作为一个天然的单位,村庄是一种邻里社会,而城市则是朋友社会[3]。换句话说,城市中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天然的邻居关系之上,而更多的是基于延伸到社区边界的广泛关系。

但是,贿选、利益集团(宗族、“强人”)主宰以及村庄专制政治等问题的普遍存在是对乡村选举进一步发展的一种威胁。那些行贿者期望从中牟利,例如把村民的土地出售给开发商,以及把大笔收入装入自己的腰包。在某些地区,这一现象是如此严重(例如,参见Lang,2006),以至于无论是地方干部还是社会学家均建议废除这类选举。但是,其他地区的报告却表明,选举可以起到激励村干部为选民利益着想以免在下次选举时丢掉乌纱帽。相应地,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着大量不同的选举效应,具体取决于不同的地区利益、战略以及地方上精英的参与情况。这再一次表明整个中国的条件是极其不同的。

(二)调查结果

以下我将关注城市社区中的选举。居民委员会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我们所调查的社区[4]的选举是间接的,即通过居住区居民的代表(选民代表)进行选举。居民委员会由社区相应的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是说,居民委员会是由选民代表选举产生的,而不是由所有居民选举产生的。这个居民委员会由居民小组的头或街道的领导以及社区地域内单位的代表组成。

在我们所调查的所有12个居住区中,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这是我们采访的重点——以间接选举的形式举行。只有选定数量的“居民代表”有投票权。由于这些代表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的,而是借助于一种“柔性”商议加以指定或挑选出的,这些选举是否存在或其形式往往是居民不清楚的。

社区中居民对选举与选举程序的态度如何?一份中国城市调查报告考察了人们对参加选举不感兴趣的原因,并得出了以下结果:

表1 您为什么不想参加选举?

图示

资料来源:Wang Tiemin 2002:169。

多数受访者怀疑选举的严肃性。与诸如“浪费时间”或“毫无用处”等回答相比,“选举只是一种形式”的表述是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察,即选举不能看得太认真,参加选举是没有意义的。相应地,受访者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占28.2%)不能确定无疑地说,“他们的”候选人是否当选了。三分之二的人说,候选人已经由上面内定,另有四分之三的人表达了对候选人挑选程序的不满(Wang Tiemin,2002:171ff)。

我们自己的观察结果表明,能够不被居民委员会的宣传所左右的那些人,也表示对社区乃至对选举明显缺乏兴趣,这一点也尤其适用于受过较高层次教育的人、干部、私营企业家、在社区以外工作的人以及男性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活动的主要是老年妇女,她们要么是失业人员、被迫提前退休人员,要么是靠低保生活的人,以及想通过为社区工作来获得低保的人(通过建立联系网)。某些妇女参与其中,她们的动机是希望在退休后能做些有意义的事情,从中获得社会成就感或幸福感[5],以及获得某种社会地位或相关的利益。也恰恰是这些群体有足够的时间贡献于社区参与。

居民对于居民委员会应不应该由选举产生这一问题怎么看?总计有62人被问及这个问题,他们的观点分布如下:

表2 居民委员会应不应该由选举产生?

图示

资料来源:作者的调查结果。

超过一半的回答者不赞成居民委员会选举。不过,仍大约有40%的人赞成这一选举,尽管目前的选举不是直接选举。原则上那些“被允许”投票的人(居民代表)比那些没有资格投票的人对选举的兴趣更大。因此,我们并不能从表2中得出人们普遍对选举缺乏兴趣的结论,显著多数的人认为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中国研究选举的学者李凡认为,无论选民还是候选人对待社区选举都不是特别认真(李凡,2006:369),这一观点可以说过于简单化了。

当问及选举的好处时,受访者列出了以下几点:

(1)工作不出色和不投入的人将不再被选上;

(2)居民更尊重选举出来的人;

(3)选举改善了居民委员会对居民的服务;

(4)居民本人会因此更加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5)居民最了解谁应该被选上;

(6)选举对居民委员会具有约束作用。

许多人觉得,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和他们日常生活与关切没什么关系。此外,倘若人们对选举一无所知,尤其是人们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不感兴趣,或未被要求对此感兴趣,那么选举还有什么意义呢?只要参与者不清楚自己真正的利益,那么他们参与的意愿很可能依然不高。

另一方面,从表2中可以看出,相当大比例的人(40.3%)赞成这类选举。至于他们赞成的主要原因,受访者表示:选举增强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12%);提高了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性(7%);以及提高了对居民委员会的信任(6%)。

在根本上,这一选举模式延续了从前的选举模式。领导机构(党委和居民委员会)进行挑选;街道办事处进行控制和监督;选民举手表决进行选举。这类选举程序意味着对选举的兴趣依然是比较低下的,国家把居民纳入可控参与过程的尝试未获成功。鉴于以往的经验,居民仍然把选举理解为从上至下、很少带来变化的活动。

(三)选举的形式:居民的观点

我们的调查表明,沈阳1 237个居民委员会中只有99个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而重庆则一个都没有。

不仅是社区的领导,还有大多数受访居民,在说明不实施直接选举的理由时,指出了诸如人口数量、组织与财政支出以及人们对选举感兴趣程度低等方面的原因。某一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解释说:“人们必须充分了解本地情况;否则直接选举会失控。”[6]

此外,沈阳和重庆的受访居民中有多数人不清楚直接选举的概念。在获得解释后,许多受访者表示,直接选举无疑是一种更好和更民主的选举形式(见表3)。

在我们所问及的人员当中,几乎没有人主动提出有关选举形式的问题。在选举兴趣较低的地方,居民很少对形式感兴趣。如果居民自己作为代表参加投票,他们也很少质疑选举的形式。总的来说,只要居民委员会能为他们做些事情,人们赞同所有的选举形式。

存在的问题是基本信息的匮乏。多数受访者(超过90%)并不知晓,在中国城市中除了代表选举以外,也有直接选举,而且在中央政府看来,必须努力普及这种直接选举。在向受访者提示了不同的选举形式(代表选举和直接选举)之后,基于我们前面把直接选举解释为所有居民都允许参加选举,我们得到了以下的回答:

表3 您更喜欢哪种选举形式?(居民)

图示

资料来源:作者的调查结果。

作为一种选举形式,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获得了更多的认同。赞成间接选举的人中有一部分相信,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直接选举的充分条件。而拥护直接选举的人提出的主要理由是,这种选举更能代表所有选民的意见,因而更加民主。那样人们将更多地参与,这是因为他们会更理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倘若每个人都可以参加选举,人们就更能理解选举的重要性。此外,居民委员会将更加负责。居民委员会应该是代表所有的居民,因此,必须由所有居民选举产生。

在赞成直接选举的人中,有两种态度经常被提到:(1)“如果有人要求我,我就去参加选举”(选举作为一种“义务”);(2)“参加选举是我的权利”(选举作为一项“权利”)。第一种态度主要是50岁以上、受教育程度低的人表达的意见,更多的代表的是一种被动的立场:在被要求的情况下,他被迫使去参加选举;而且,这样一种行为不会犯错误,因为他只是服从“上面”的命令。而赞成第二种态度的主要是受教育程度较高、较年轻的人。这一群体将选举视为一项有保证的、因此应该积极行使的权利。在深圳,大量受访者把选举与“民主”联系在一起。

反之,那些赞成间接选举的人依次列举以下论据来反对直接选举:

表4 您为何反对直接选举?(居民)

图示

资料来源:作者的调查结果。

表4中所列举的反对直接选举的理由可以分成两大类,即主观和客观:(1)主观方面,例如,信息缺乏、选民兴趣低;(2)客观方面,是把物质要求作为先决条件,如资金和组织因素至今跟不上。

一个更加合理的理由是选举的成本因素。例如,社会学家曾计算得出,在北京的一个社区举行直接选举将花费大约10万元人民币(2004年)[7]。这一成本包括选举宣传费、组织费(场地租金等),以及选举工作人员的酬金与食物、饮料和礼品支出等。无论是市政府,还是区政府,都在财政上没有能力提供这一资金,更何况居住区。

但是,也有反驳这些理由的意见。中国一份有关各个社区的研究报告确证,如果参与的意识较低且社区网络比较松散,则成本就会很高;反之,成本就会低得多。为此,研究报告给出了以下例证(社区A:参与的意识较低/关系网络松散;社区B:参与的意识较高/关系网络紧密)。

表5 在两个不同社区组织选举的费用(单位:元)

图示

资料来源:Wu Meng 2004:12。

参与的兴趣越低,提供给选举工作人员和选民的物质激励必然越高;反之则越少。如果干部依据成本因素来论证,那么基本的观念就是,参与的兴趣越低,费用就将相应比例地提高。

(四)选举的形式:干部的视角

干部对选举以及选举形式有着不同的看法。根据我们的调查,城市各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层级的干部赞成代表选举的比例,与其他人群的平均值相比更高。

表6 您更喜欢哪种选举形式?(干部)

图示

资料来源:作者的调查结果。

表7 您为何反对直接选举?(干部)

图示

资料来源:作者的调查结果。

排在第一位的是担心选民参选率低,这可能会被归咎于居民委员会或地方干部。干部们清楚地意识到民众对这种选举的兴趣低。在所有回答的背后或多或少隐含的疑虑是,担心到最后干部必须以某种方式为选举程序的失败负责。此外,干部们对选举也无特别的兴趣,这是因为选举过程意味着要做大量的工作,但是(恐怕)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好处。

受访的干部解释说,“民主”还为时过早,这是这个政党国家一再反对过快引入直接民主形式时引用的一个论点。根据这一论点,一方面民众必须在主观上为民主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它还需要一些客观条件,鉴于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这些条件至今还不存在。与此同时,这一论点表达了一种对民众不信任的态度,以及担心民主的方法或许会导致“混乱”:换句话说,在大型集会的框架里,某种不确定的情况会变得无法管理(混乱)。这一情况假定是,例如,万一选民选出来的是其他人,而不是一个上面预选好的人,抑或具有选举权的人中仅有很少一部分选民去参加选举,那么负责选举的“领导”可能会因为准备工作做得不充分而受到上级的批评。

总而言之,可以说选举反映了一种社区中的新现象,仍须经历进一步的发展。定期的选举可以培养学习能力、内在化以及实践选举的过程和参与。这将导致公民政治知识的增长,随之他们的政治需求也提高了。与此同时,定期选举将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信任,而且经选举产生的干部可以通过以公众为导向的行为而形成信任。直接选举将增强选民与当选干部之间的信任基础。只要选举继续具有间接的特征,且候选人由地方政府提名,那么信任的程度仍将是低的。对此,研究选举的学者李凡提到“错误的选举”可能会破坏“公众的信任”(Li Fan,2005:370)。

政治领导人也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事实,所以,日益倾向于直接选举。《人民日报》上的一篇文章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在间接选举中,最终是街道办事处决定候选人。该文继续写道,这对居民对其社区的认同产生负面影响。直接选举会培育参与,这反过来也是居民自治的一个要求。此外,基层民主的前提是公民可以就其特别的关切自己做决定。因此,直接选举将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和民主习惯(Pan Yue,2004)。这个观点最终反映了这样一种理念,在社区并通过社区边干边学(边参与边学习)。

间接选举不仅是一种社会不平等的反映(因为某些人可以选举,而另一些人未被允许)。它也最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制度不信任,这是因为干部们认为,在直接选举中,选民的参与将会是相对低的。这将破坏他们的可信度以及政府的威望。另一方面,在一个威权体制的条件下,直接选举未被证明是非常民主的。正如学者以上海为例所做的研究表明的,社区党委花大力气动员居民去参加选举,以达到街道办事处设定的85%参选率的选举目标。即便如此,居民仍较少有兴趣参加选举。动员工作几乎完全由党员承担。除了极少例外,甚至于选举委员会也是由党员组成。学者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居民想表达其自由的意志,党可能会在选举中或选举结束后遭遇到无法控制的局面。”(Gui et al.,2006)居民可以选举不受党和上级政府机关控制的独立候选人。

三、总结

毫无疑问,通过法律规定的和制度化的社区中的选举程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中的共同行动[8]以及新型的社会参与,增加了人们进行参与的机会。这种自上而下发起的制度变革不是出于对参与抽象的渴望,而是基于社区居民为了改变社会安全和社会控制体系而产生的对参与的具体需要[9]。这一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参与不再都是被动的义务,人们现在也可以选择“不参与”。

总的来说,人们对社区参与的兴趣依然不大。参与的程度因以下因素而不同:社区居民的人口结构以及他们对社区认同的程度;居民委员会的声誉与能力;居民的特殊利益以及它们在居民委员会的成功代表;动员居民的能力以及运作良好的活动中心的存在。与深圳及其他更富裕的新居民区相比,这些因素在像沈阳那样的较老的社区——那里的领导更有能力动员他们的居民——更为重要。相应地,在沈阳的参与程度也明显高于深圳。这一点也适用于居民委员会和党组织。

当前,社区的志愿者人数仍然有限。这部分是与政党国家的家长式角色相关的,它只允许可控的和动员式的参与[10]。另一方面,居民未把居民委员会看作其利益的捍卫者。相反,他们把居民委员会看成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参与性最强的事例都集中在那些基于居民利益的领域:如休闲、继续教育、文化活动、卫生、社区秩序以及社区支持等领域。本杰明·巴伯曾写道:“公民不是利他主义者。”(Barber,2003:xxvii)他们倾向于以社区满足他们利益的程度来进行评判。

对居民而言,选举完全是次要的。因为选举受到国家的控制和限制,其结果并未和居民的需求与关切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选举的引入可以使居民对参与选举过程的兴趣激增。无论如何,许多居民意识到了选举的优越性及其潜在影响。选举被理解为一项可以用来实现居民利益的“权利”。因此,不能肯定地说居民对选举漠不关心;相反,目前确实存在着对选举有效性的不信任。

居民对居民委员会及其相关选举的评价也清楚地表明,倘若选举能跟居民的利益及利益的实现联系在一起,人们就会认为它是一种积极的手段。

另一方面,沿着上面提到的“合作生产”学说的路线,我们可以认为,居民开始自愿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例如,邻里相助,这样做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尽管这类参与大多是由上至下发起的,但是,它不仅有助于改善公共福利和服务,而且有助于扩大社会参与。这从长期来看将提高公民对国家的满意度。然而,这个领域的参与人数仍然不算多。

与此同时,我们的研究表明,新的参与形式分散了负担,也提高了对那些掌权者的问责,但未导致权力的再分配。这种形式的参与趋向于巩固体制,而且在中国,参与的目的并不是要公民参与决策过程,而是为了使政党国家的政策更为有效。

参考文献

Barber,Benjamin R.(2003),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ry,Jeffrey M.,Portney,Kent E.and Thomson,Ken(1993),The Rebirth of Urban Democracy,Washington,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Brady,Henry E.,Schlozman,Kay Lehman and Verba,Sidney(1999),Prospecting for Participants:Rational Expectations and the Recruitment of Political Activists,i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93(1),March,153—168.

Brudney,Jeffrey L.(1991),Coproduction and Local Governments,in:Kemp,Roger L.(ed.),The Provision of Public Services by the Private Sector,Jefferson:McFarland.Burns,Nancy,Schlozman,Kay Lehman and Verba,Sidney(2001),The Private Roots of Public Action:Gender,Equality,and Political Action,Cambridge/Mass./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Friedgut,Theodore H.(1979),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 USS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Gittell,Marilyn(1980),Limits to Citizen Participation:The Decline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s,Beverly Hills/London:Sage Publications.

Gui,Yong,Cheng,Joseph Y.S.and Ma,Weihong(2006),Cultiva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cy.A Study of Direct Elections of Residents Committees in Shanghai,in:China Information,March,7—31.

Heberer,Thomas(2008),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Legitimacy via Urban Elections?People's Awareness of Elections and Participation in Urban Neighborhoods,in:T.Heberer and G.Schubert(eds),Regime Legitimacy in Contemporary China: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Stability,London/New York:Routledge,79—106.

Heberer,Thomas(2009a),Evolvement of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 or Authoritarian Communitarianism?Neighborhood Development,Community Participation and Autonomy,in: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September,491—516.

Heberer,Thomas(2009b),Relegitimation through New Patterns of Social Security:Neighborhood Communities as Legitimating Institutions,in:The China Review,2 Fall,99—128.

Heberer,Thomas,and Schubert,Gunter(2008),Politische Partizipation und Regimelegitimitä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in:Der urbane Raum,1,Wiesbaden:VS Verlag.

Heberer,Thomas,and Schubert,Gunter(2009),Cong qunzhong dao gongmin.Zhongguo zhengzhi canyu(From Masses to Citizens.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China),Beijing:Zhongyang bianyi chubanshe.

Huntington,Samuel,and Nelson,Joan M.(1976),No Easy Choice: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Cambridge,Mass./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Kamerade,Daiga,and Burchell,Brendan(2004),Teleworking and Participatory Capital:Is Teleworking an Isolating or a Community-Friendly Form of Work?in:European Sociological Reviews,20(4),345—361.

Lang,Youxing(2006),Crafting Village Democracy in China:The Roles,Networking,and Strategies of Provincial Elites,in: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2:61—80.

Li Fan(2005),Xuanju gaige zai chengshi shequ jianshe zhong de zuoyong(The Function of Electoral Reforms during the Build-up of Urban Shequ),in:Li Fan(ed.),Zhongguo jiceng minzhu fazhan baogao 2004(Report on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China 2004),Beijing:Zhishi chanquan chubanshe,366—371.

Marschall,Melissa J.(2004),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the Neighborhood Context:A New Look at the Coproduction of Local Public Gods,in: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57(2),231—244.

Milbrath,Lester W.,and Goel,M.L.(1977),Political Participation:How and Why Do People Get Involved in Politics?(Second edition),Lanham,New York/London: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Pammer,William(1992),Administrative Norms and the Coproduction of Municipal Services,in:Social Science Quarterly,73:920—929.

Pan Yue(2004),Cong zhixuan kann jumin zizhi(Viewing Residents'Aut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rect Elections),in:Renmin Ribao(29 January).

Phillips,Derek L.(1973),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Happiness,in:Edwards and Booth(eds),Social Participation in Urban Society,Cambridge:Schenkman,245—253.

Rosenstone,Steven J.,and Haus,John Mark(1993),Mobilization,Participation,and Democracy in America,New York:Macmillan.

Schultze,Rainer Olaf(2001),Partizipation,in:Nohlen,Dieter(ed.),Kleines Lexikon der Politik,Munich:Beck,363—365.

Uslaner,Eric M.(2004),Trust and Social Bonds:Faith in Others and Policy Outcomes Reconsidered,in: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3:501—507.

Verba,Sidney,and Nie,Norman H.(1972),Participationin America,New York:Harper and Row.

Vobruba,Georg(1994),Gemeinschaft ohne Moral:Theorie und Empirie moralfreier Gemeinschaftskonstruktionen,Vienna:Passagen Verlag.

Wang Tiemin(2002)Xuanmin xuanju xinli he xingwei de diaocha fenxi(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Attitudes and Behaviour of Voters towards Elections),in:Cai Dingjian(2002a),150—198.

Wildavsky,Aaron(1980),The Art and Craft of Policy Analysis,London and Basingstoke:Macmillan.

Wu Meng(2004)Fayu linli wangluo:jiangdi shequ zhixuan chengben de genben tujing(Develop Neighborhood Networks:Main Way of Reducing the Costs of Direct Elections),in:Shehui 10:10—12.

【注释】

[1]这是与政治学里人们所熟悉的、对政治参与的共同理解相矛盾的:政治参与在政治学上通常被定义为在公共生活中对特定目的与利益提出主张和进行操控。其主要关注的是政府行为;但也要区分直接控制(立即实施或执行政策)和间接控制(对那些将要制定政策的人的选择施加影响),也请参见Burns et al.2001:4。

[2]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中,在农村首先出现了自发的村民大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和民国时代,参见Ran 1989;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陆学艺的访谈,1992年2月21日。

[3]Vobruba(1994),25.

[4]在2003年至2005年间,在沈阳、重庆、深圳、青岛和北京等城市,我们对地方决策者以及社区中挑选出来的居民进行了定性访谈。数据同时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采集,重点在微观层面。在该层面,数据是借助半标准化的访谈获取的。接受采访的人包括城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层面的140名居民以及38名干部。这一城市调查的合作组织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研究所。

[5]关于社会参与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参见Phillips(1973)。

[6]访谈,深圳,2003年3月4日。

[7]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路路教授的一次交谈,2004年3月11日,北京。

[8]在20世纪80年代的住房改革发展过程中,要么公有住房出售给了居民,要么新的住房或公寓被拿出来在自由市场上出售。通过这种方式,在城市中形成了新的有产阶级。由于他们的利益未在其他机构(包括居民委员会)中得到代表,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内出现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机构是自主选举产生的,而且在理想状态下,目的在于直接代表业主的利益。

[9]更多有关社区中的社会安全议题,参见Heberer(2009b)。

[10]更多有关这一点的内容,参见Heberer(200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