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侵权的规定——《兰哈姆法》(the Lanham Act)介绍

三、商标法对侵权的规定——《兰哈姆法》(the Lanham Act)介绍

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美国国会于1946年制定《兰哈姆法》。该法第2条[17]、第32条[18]和第43条[19]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或欺骗等的情形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构成商标侵权的事由。[20]美国第三巡回法院也明确指出,“原告要根据《兰哈姆法》证明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他必须证明(被告)使用该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混淆”。根据《兰哈姆法》第43条针对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即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规定,在美国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为消费者发生混淆,这里的消费者和混淆都作广义解释。消费者按照阶段可分为实际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而混淆根据购买阶段的不同也可做不同的区分,即购买时混淆、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同时,依据消费者对经营者之间经济上联系标准,混淆又可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