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原告格里芬科技公司(下文简称格里芬)是根据美国田纳西州相关法律依法成立的一家企业,主要制造、分销的产品为个人电子设备配件,如IPhones 保护套、Ipads 保护套、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及臂章等。格里芬公司在联邦局注册登记Griffin 商标并使用已逾十年。另外格里芬公司还通过互联网在griffintechnology.com运营网站,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7月,此网站提供在线零售服务及相关支持服务。(https://www.daowen.com)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的宋先生通过域名注册公司VeriSign,Inc.注册了域名为:griffindiscount.com 和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 的网站,并在网站上销售疑似仿冒产品。由于上述两个域名包含了原告商标,致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又因为宋先生在中国境内,美国法院缺乏司法管辖权,故而原告申请将上述两个域名作为物权被告,希冀通过缺席判决,判令域名注册公司VeriSign,Inc.将这两个网站转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