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的和解
2026年03月07日
第三节 诉讼期间的和解
在判决之前,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寻找机会达成和解。一般而言,只有极少数案子有必要打到底,大多数案子的诉讼策略仍然是和解。但既然案子在诉讼前期以及诉讼初期都没能和解,可见双方要求差距很大,差距有两种情况:一种双方是竞争对手,根本不可能化敌为友或者收钱和解(如通领科技公司和立维腾公司),这种情况只有打到底,从地区法院到巡回法院一直打下去,没有什么可说的;另一种情况是关于金钱方面的博弈,原告的要价可能过分高于被告的接受程度。这或许由于原告对于胜诉有过分乐观的估计,所以不愿意低价和解,也或许是被告完全就没有直接用金钱和解的意愿,这种情况往往要到双方都花费了大量律师费和诉讼费后,才筋疲力尽地放弃过高主张接受和解。因此,对于被告而言,需要对和解策略作整体及各个阶段的打算,分长、中、短期制定和解策略更具有针对性,并且能够帮助节省费用并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