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

七、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

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是指专利在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前,应当推定其合法有效。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以及相关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审理的MICROSOFT CORP.v.I4I LIMITED PARTNERSHIP ET AL.案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0]

在该案中,微软公司提出,如果现有技术未曾被专利局考虑,那么,在证明涉案专利权无效时,应当适用更低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虽然驳回了微软公司所提出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但其又指出,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是对专利局工作的认同,尽管关于专利权无效的证明标准存有争议,但,CAFC 在近30年来在审理专利权的有效性案件时始终采用的是相同证明标准。如果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那么,国会理应在过去专利法历次修改中加以明确,但国会并未做相应修改。所以,在国会未对专利法第282条进行修改之前,法院在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时仍然应当采用“清楚以及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https://www.daowen.com)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问题在美国尚无定论。即使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所有专利申请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但是授权后的单方、双方复审程序中以及侵权诉讼中,仍有大量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必须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才能被维持。从学术研究角度而言,美国最高法院在MICROSOFT CORP.v.I4I LIMITED PARTNERSHIP ET AL 案中就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问题所阐述的相关意见值得我们研究。[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