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原文翻译

二、起诉状原文翻译

美国地方法院,E.D.弗吉尼亚州,

亚历山大分院。

原告:GRIFFIN TECHNOLOGY,INC.,一个位于美国田纳西州的公司

被告:互联网域名:GRIFFINDISCOUNT.COM 及

互联网域名: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

No.1:14CV765-LO/JFA

2014年6月20日

域名抢注起诉状

原告:Griffin Technology,Inc,

代理律师:(略)

根据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案15U.S.C.§1125(d)的相关规定,原告格里芬科技公司(简称“格里芬”)基于对物管辖权,对域名“griffindiscount.com”和“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以下简称“域名问题”)提出起诉。

一、当事人,管辖权及审判地

1.原告格里芬是根据美国田纳西州相关法律依法成立的一家企业,主营业场所为:2030Lindell Avenue,Nashville,Tennessee 37203.格里芬制造、分销的产品有个人电子设备配件,如iPhones 保护套、Ipads 保护套、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及臂章等。所有的产品都使用符合美国普通法的规定,在联邦局注册登记的商标,以下为更多细节:

2.根据相关记录,域名griffindiscount.com 和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 持有人如下:

艾伯特·宋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洲,邮编510000

域名griffindiscount.com 的WHOIS(WHOIS 为查询域名的IP 及所有者等信息的数据库)副本见附图1,域名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 的WHOIS 副本见附图2。(附图略)

3.争议域名的注册公司为:VeriSign,Inc.,位于弗吉尼亚州境内。

4.此起诉的法律依据为:兰哈姆法案15U.S.C.§§1051等,根据15U.S.C.§1121和28U.S.C.§§1331,1338,本法院就此诉讼的主题有司法管辖权。

5.根据15U.S.C.§1225(d),本法院对争议的域名有管辖权,理由如下:(1)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即VeriSign,INC,位于弗吉尼亚州东区;(2)争议的域名侵犯Griffin 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权,(3)根据第一段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15U.S.C.§1125(d)(1),由于被告人宋先生,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定居在中国,格里芬无法获得对被告人的司法管辖权,无法对其个人提出诉讼。

6.根据28U.S.C.§1391(b)(2)和15U.S.C.§1125(d)(2),将本法院作为审判地是合适的。VeriSign,Inc 公司在弗吉尼亚州东区注册了此争议的域名,因此所有权,即争议中的域名,位于弗吉尼亚州东区。根据28U.S.C.§1391(d),将此区域作为审判地也是合适的,因为争议域名的持有者宋先生,是一个外国人。

7.根据15U.S.C.§1125(d)(2)(A)(ii)(II)(aa),原告通过注册信息上提供的电子邮箱,向注册人发送了一封侵权通知。原告打算根据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15U.S.C.§1125(d)的相关规定,基于对物管辖权,对争议中的域名发起行动。具体如下,签署人向宋先生发送了邮件,见Exhibit 3(证物3,略),此外,签署人通过与域名griffindiscount.com 关联的网站发送了一个停止及终止函的电子邮件,并收到了此邮件已被接收的确认函,见Exhibit 4(证物4,略),最后,签署人通过与另一个域名相关联的网站,即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也发送了停止和终止函,并确认该邮件已成功发送,见Exhibit 5(证物5,略)。根据(法官所掌握的)信息可以确信,宋先生在WHOIS 上的登记的通讯地址是虚假的,因为根据签署人的网站搜索显示,此地址为一个火车站的地址。

8.根据15U.S.C.§1125(d)(2)(A)(ii)(II)(bb),原告需将法院出具的传票、侵权声明通知、带有时戳的起诉书副本,通过注册记录上提供的邮编及地址,传达给争议域名的登记人,即宋先生。具体行为将根据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15U.S.C.§1125(d)中基于争议中的域名管辖权的规定展开。

9.根据15U.S.C.§1125(d)(2)(D)(i),原告需向争议域名的注册商Go Daddy Operating Company LLC dba GoDaddy.com 及争议域名的运营公司VeriSign,Inc 出具通知及提交起诉书,起诉书要求盖公章。

二、诉讼事实

10.格里芬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手机及电子设备配件业务。格里芬制造、销售电子设备配件,如iPhones 保护套、iPads 保护套、电池充电器、车载充电器、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住房健康追踪器的手腕及臂章。上述的所有的产品都使用符合普通法的规定,在联邦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进行销售。格里芬在griffintechnology.com 运营网站,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7月,此网站提供在线零售服务及相关支持服务。

11.格里芬使用Griffin 商标已逾10年。格里芬在不同的电子设备产品及配件中都使用过Griffin Technology 商标,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0月30日的州际贸易,此外,格里芬在其他地方也使用过Griffin Technology 商标。这样算来,商标的使用已接近20年。另外,格里芬在各种不同的电子设备配件上还使用过Griffin 及图案商标,最早可追溯至2002年11月30日的州际贸易,下文将提到更多细节。

12.格里芬至少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州际贸易及其他地方都使用过SURVIVOR(生存者)及图案商标。

13.格里芬是,并且一直是以下注册商标所有权的持有者:

(商标图表略)

(续上)上述的商标(统称“格里芬商标”)已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注册信息真实有效。格里芬在州际贸易中使用过并且一直在使用格里芬商标用于上述的相关商品。

14.以上列明的注册信息是真实有效的,符合15U.S.C.§1115的相关规定,可以证明每个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已注册的事实,格里芬对商标的所有权,格里芬对已注册了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独家使用权等。图Exhibits 6-10(证物6-10,略)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商标申请及注册检索系统的打印副本,显示了每个注册商标的当前状态。(https://www.daowen.com)

15.另外,根据美国普通法,格里芬对包括双八角形抽象图案商标在内的众多商标拥有所有权。双八角形抽象图案商标由两个抽象的八角形组成,两个八角形与保护套的外边缘等距。此图案商标被广泛应用于格里芬电子设备保护套等相关产品上。其中一个代表性的样品如下:

(图表略)

16.与争议的域名相关联的网站提供众多载有Griffin 商标,格式化的G 字符,Survivor 及图案,以及双八角形图案的商品。以下为在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 网站上获取的一个代表性的屏幕截图。

(图表略)

17.与域名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 及之前提及的另一争议域名相关联的网站的一张代表性的屏幕截图如下:

(图表略)

18.具体而言,与争议的域名相关联的网站提供载有格里芬商标的劣质、假冒产品。

三、起诉理由

19.格里芬重复上述1~18段的起诉,如全文抄录在此。

20.争议的域名侵犯了格里芬公司的权益,如格里芬家族的商标、SURVIVOR 及图形商标、双八角形图形商标等。

21.根据段落1中提到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案15U.S.C.§1125(d)(1),格里芬无法获得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司法管辖权,根据15U.S.C.§1125(d)(1),针对争议的域名需提起对物诉讼。

22.争议的域名与格里芬商标相同、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稀释并侵犯了格里芬公司的格里芬商标权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

23.争议的域名被注册及使用时,格里芬家族系列商标及Survivor 和图形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商标。

24.争议的域名的注册、交易及使用,是蓄意地利用近似格里芬的商标造成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25.宋先生,作为争议域名的持有者,对格里芬或Survivor 商标抑或争议的域名,均没有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26.争议的域名并非WHOIS 上检索到的域名注册人,宋先生的法定名称,见Exhibits 1and 2(证物1和2,略)。

27.争议的域名中不包含任何可以用来识别宋先生的命名。

28.宋先生从来没有,目前也没有善意地,或换言之,合法地,非营利性地,正当地使用争议的域名提供产品或服务。

29.争议的域名未经格里芬授权而注册,格里芬从未授权或允许宋先生使用格里芬商标用在相关联的产品、服务,或任何域名上。

30.争议的域名已经被注册、使用,并且一直在使用,容易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认为它是格里芬公司的商业联盟,由格里芬赞助,以此来转移原属于Griffin 合法网站上的消费群,并实现宋先生的商业利润。

31.宋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域名抢注,违反了兰哈姆法案15U.S.C.§1125(d)的相关规定。

32.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格里芬商标是驰名的、显著性商标。

33.注册及使用争议中的域名,并利用它从事非法交易,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域名抢注,违反了兰哈姆法案15U.S.C.§1125(d)的相关规定。

34.基于本诉讼中提到的事实,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及与之相关的非法交易已经并将持续造成对格里芬的伤害,格里芬在法律上的损失无法弥补,因此有权根据15U.S.C.§1116,要求初步的、永久性的禁令救济。

四、请求救济

35.鉴于以上原因,格里芬要求判决如下:

a.声明争议的域名为物权被告。

b.声明争议的域名,根据15U.S.C.§1125(d),已经侵犯了格里芬公司对格里芬商标的商标权及与之相关的权利。

c.请求法院下令要求VeriSign,Inc 公司将争议的域名转让给原告指定的域名注册商,然后通过此域名注册商将域名的所有权转让给格里芬;以及

d.法院认为公平的,合理的任何进一步的救济。

敬上

原告律师(略)

文档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