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维腾公司向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立维腾公司不服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再次向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提出再审,在是否举行再审的辩论程序中,立维腾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原审陪审团突破了先例的原则,作出了有关默许(原则)的新规定,对于立维腾公司明显不公平,应予再审,正如其上诉状如下:
原文翻译:
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
通领科技公司,(前名浙江东正电器有限公司),G-Techt Global
Corporation,Securelectric Corporation,and Warehouse-Lighting.Com,LLC,
(原告——被上诉人)
以及(https://www.daowen.com)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Inc.,
(原告——被上诉人)
v.
LEVITON MANUFACTURING CO.,INC.,
(被告——上诉人)
No.2011-1115.
2011年8月8日
提交自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案号.10—CV—1020,法官James O.Browning.
律师(略)
目录(略)
遵循法例列表:
AMP Inc.v.United States,389F.2d 448(Ct.CI.1968) ...9
Jacobs v.Nintendo of Am.,Inc.,370F.3d 1097(Fed.Cir.2004) ...9
Johnson&Johnston Assoc,Inc.,v.R.E.Service Co.,Inc.,285F.3d 1046(Fed Cir.2002) (en banc) ...passim
Milcor Steel Co.v.George A.Fuller Co.,316U.S.143,62S.Ct.969,86L.Ed.1332(1942) ...6
Silicon Image,Inc.v.Genesis Microchip,Inc.,271F.Supp.2d 840(E.D.Va.2003) ...7
TransCore,LP v.Elec.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563F.3d 1271(Fed.Cir.2009) ...passim
UnitedHealth Group Inc.v.Columbia Casualty Co.,Case No.05-CV-1289,2010WL 317521(D.Minn.Jan.19,2010) ...7
案情陈述
根据我的专业判断,我认为2011年7月8日陪审团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以下判例:
TransCore,LP v.Elec.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563F.3d 1271(Fed.Cir.2009) 和Johnson&Johnston Assoc,Inc.,诉.R.E.Service Co.,Inc.,285F.3d 1046(Fed Cir.2002)(上诉庭审理).
根据我的专业判断,我认为此次上诉需要对之前两个判例预设问题作出回答:
(1)是否应当作出这样一个推论:专利许可中体现的所有权限:a.不仅包括明确许可的专利,还包括从已明确许可的专利的延续申请中产生的其他专利的暗示的许可,暗示的许可缺乏明确的声明,b.由专利的主题规定,而不是权利要求规定,即使许可明确地授予了一个特定的专利;
(2)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过于狭窄或无法实施已明确许可的权利要求,法律禁止反言是否能证明暗示的许可是合理的?
论证:
陪审团对专利许可的暗示权利范围的定义与法庭的判例不一致,也找不到判例作为依据,尤其是陪审团的决定存在两个根本性的错误。
第一,陪审团第一次援引并适用一项推定,即许可一方不仅许可了确定的具体专利,还许可了从该专利的延续申请中产生的其他的专利权。因此,陪审团的关注点没有将默许和法律禁止反言的分析放在已经明确授权专利的权利减损上,反而强加给许可方一项“义务”,把延续申请的权力完全排除在外(Op.11[17])。(陪审团)强加给一方义务,从而排除另一方义务,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因为双方都有平等地谈判的权利[18]。
此外,陪审团采用了“创造性的次要问题”,而不是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界定权利边界,陪审团不正当地扩大了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违反了专利权的基本原则:专利权应当由权利要求来定义(Op.11);
第二,法律禁止反言原则只允许找到暗示的许可,以避免明确授予的权利遭到减损,法律禁止反言不能作为权利受让方获得约定权利之外非必要权利的基础。而陪审团做的却是针对那些减损的、更加狭窄的权利要求,陪审团也没有遵循TransCore,LP v.Elec.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563F.3d 1271(Fed.Cir.2009)一案建立的规则:暗示的权利为了实现约定权利所必需的那些“更广的、有必要”的权利。
1.陪审团的推定无在先判例支持,与“专利权取决于权利要求而不是说明书”这一原则不相符。
陪审团第一次援引并适用一项推定,在专利许可中,从许可专利的延续申请中产生的专利是被暗示许可的。
如果对部分产品实施了专利许可,我们可以假定,在双方没有明确意图的情况下,对于从母专利中延续出来的专利也有暗示的许可。
对于此推定,法院暂无判例作为支撑。陪审团无法引用Transcore 之前的判例来支撑此结论,他们承认在Transcore 案中并未作出清晰的规定[19]。
事实上,新作的推定与确定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的基本原则完全相反。最高法院和本法院都遵从了一个基本原则:权利要求决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的先决条件为: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对发明作了限定,而并非说明书。在Johnson&Johnston,285F.3d at 1052案中,“专利权利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范围和告知功能一致,专利权利要求预先假定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而不是在说明书中要求了他的发明权利。毕竟是专利权利要求书而不是说明书提供了专利权人排除权的衡量标准”。[20]
陪审团违背这一原则,作出了一个推定:专利许可中传达的权利超过了专利说明书中披露主题相关权利要求的范围。即,陪审团规定了明确的许可范围和暗示的许可范围。(同样的发明主体在新授权专利和原来授权专利中都有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权利要求书才确定专利权利范围,然而,之前的不起诉契约是由特定的具体专利权利而不是他们的“发明主题”界定的)。因此,不能用一个“新创造的推论”来推翻一个立维腾公司依据的,已经确定了半个世界的专利权定义的问题。
陪审团试图证明下述结论是正确的:立维腾公司的行为毫无疑问减损了和解协议中规定的通领科技公司的权利,它对专利权人强加了一个负担——对延续专利申请的排除。陪审团指出如果立维腾公司不愿意将许可延伸到延续的专利中,它有义务做出明确的说明。然而,要求专利权人排除延续专利是不合理的,因为双方的权利对等。事实上,和解协议明确地注明其是由双方律师谈判、准备和执行的。专利和解书是双方共同起草的,对于和解书的解释推定并不适用。A403at §11.7;see Silicon Image,Inc.v.Genesis Microchip,Inc.,271F.Supp.2d 840,850(E.D.Va.2003)(当共同起草专利和解协议时,任何一方的解释适用的推定均不适用);UnitedHealth Group Inc.v.Columbia Casualty Co.,Case No.05-CV-1289,2010WL 317521at ∗3(D.Minn.Jan.19,2010)(当合同共同谈判时,模糊的风险应共同分担)。
如果对协议有解释的义务,应当在许可中包含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和解协议,通领科技公司才能获得权利,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协议有任何的模糊性,那么应当是通领科技公司除了和解协议中列明的规定的权利之外,没有其他更多的权利。而且,双方用什么语言来“指明”许可没有延伸到延续申请,这一点是很难理解的。在Transcore 一案中,暗示许可的免责声明和许可专利以外其他专利的任何许可免责声明都不能有效地免去暗示许可证书。563F.3d at 1273.陪审团在这里认为“双方对相关专利的未来诉讼具有明显可能性的相互理解”,也同样不足以免去暗示许可证书(Op.12)。
此外,立维腾公司并没有从通领科技公司处获得现金报酬,双方唯一的交换是相互撤销对对方的侵权起诉及不侵权反诉和专利无效。通领科技公司获得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专利权利授权,是因为立维腾公司没有明确地排除通领科技公司延续专利申请权利,就好像通领科技公司没有阻止立维腾公司的延续专利一样,是因为通领科技公司放弃了自己的权利[21]。
最后,陪审团的判决给从业人员起草专利许可合同造成了不确定性,而非确定性。另一方面而言,法律明确地指出,专利权由权利要求书而非说明书确定。从业人员现在必须要关注需要排除的权利,而对于这些权利他们一无所知,其中有一些权利是行使许可权利时必要的,而另一些则不是。强迫从业者明确地排除一些难以定义的权利会造成不确定性,而一些没有排除掉的东西是难以把控的。法院应该鼓励合同要明确、清晰,而非模糊、不确定。
2.陪审团认为默许范围比法律禁止反言范围更广
立维腾公司从来没有对法律禁止反言原则有任何争议,此原则为暗示许可的基础。AMP Inc.v.United States,389F.2d 448,452(Ct.Cl.1968).财产权或权益的设保人不能通过他自己的后来的行为减损所授予的权利;同样参照Jacobs v.Nintendo of Am.,Inc.,370F.3d 1097,1101(Fed.Cir.2004)。
然而,法律禁止反言从来不是一种授予比当事人已约定权利更大权利的机制,这是陪审团决定的结果。事实上,与以上讨论的原则一致,专利权是由权利要求来定义,本法院明确地将隐含许可的范围限于“比被告产品更广泛并且必须实施”的权利要求。TransCore,563F.3d at 1279.在TransCore 一案中,双方同意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比那些Mark IV 支付450万美元以获得许可并且实施的系统所需的权利要宽。法庭基于此认为对于更广的和有必要行使的权利要求有暗示的许可,这样许可人可以继续行使之前已经购买的相对狭窄的权利要求。
在这里,陪审团不顾TransCore 案已经建立的原则,忽视了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区别,解释道“新的延续申请基于与先前许可专利相同的公开内容”,并因此,“延续申请不得提出原专利中不支持的新权利要求”。
陪审团从未解释过,先前已披露专利的延续申请的权利范围可以用TransCore 案形成的权利范围来界定,即默许的范围仅包括那些行使授予的权利“必须的”更广泛的权利要求。
法院的判例是明确的,隐含许可证取决于法律禁止反言,其旨在防止对所授予的权利的减损。权利由明确许可的权利要求确定,而不是相同的主题。Johnson&Johnston,285F.3d at 1052.事实上,作为法律问题,阻止实施较窄的权利要求并妨碍减损更广的权利要求。因此,陪审团的决定不论是与Transcore 一案还是与暗示许可原则下的法律禁止反言的基本原理都是不一致的。
总结:
陪审团在专利许可中,作出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推论。这个推论找不到法院的判例作为支撑,而且在事实上,与专利权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此外,陪审团的决定与Transcore 案及法律禁止反言原则相冲突,因为赋予权利远远超出了享有明确授予权利所必需的权利。因此,应当重新审议本案以澄清本法院的先例,就依据法律禁止反言的默许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