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原告Zheng Li 出生在中国,并在国内进行美术学习,现为居住在美国乔治亚州的一位专业艺术家,创作原创和高品质的油画。Zheng Li 的作品在Muse&Co.Fine Art(位于乔治亚罗斯维尔的当代艺术画廊)内展示,并且成为一些私人和公司的藏品,曾经在美国和中国进行过展览和拍卖。

被告人The Affordable Art Company 等25家公司(网商)从事艺术印刷品和框架艺术品销售,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范围内,通过包括通过亚马逊、eBay 和其他地方的互联网商店进行促销和销售。

被告人Somerset Studios 公司(后文法官称:the Somerset)曾经将其可能侵权的PIANO COLORATURA 作品提交联邦版权注册,并注明该作品是在2008年完成的,该作品完成时间与原告Zheng Li 完成其原创作品“PIANO NO.9”的时间相比较慢了3年。被告人Somerset Studios 公司从其在亚特兰大的工作室制造、批量生产可能侵权的PIANO COLORATURA 作品,并转售给其他被告,他们通过艺术画廊、商店和通过世界各地“虚拟”的网上艺术画廊销售到全美国的买家,连同乔治亚州和原告起诉的司法区。(https://www.daowen.com)

原告Zheng Li 认为,侵权作品在其画面的所有细节中,复制了自己原创作品“PIANO NO.9”的所有独特和明确可识别的表达元素,合并及保留了“PIANO NO.9”的核心和精华,包括但不限于现实主义和抽象主义的组合,古典灵感和现代理念,以及大胆的绿色和红色与对比鲜明的黑色和绿色背景的多色冲突。因此,侵权复制品不仅与原来的“PIANO NO.9”作品非常相似,他们几乎是相同的。

2012年秋,经过多次交涉,原告Zheng Li 认为,自己的作品“PIANO NO.9”是经过美国联邦政府版权注册的,自己并没有授权被告以任何方式复制、生产、制造、分销、销售、出售或使用。被告人为盈利而故意和公然地进行侵权,并持续地通过各种分销渠道销售各种印刷品和海报(统称为“侵害作品”)。原告Zheng Li 的原画经常以五位数美金的价格卖给顾客和客户,而被告的打印版画和海报质量较差,且以原画价值的很小部分价格出售,可能进一步伤害Zheng Li 在艺术界的地位和声誉,并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对原告本人及作品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鉴于被告故意、未经授权使用Zheng Li 的原创作品“PIANO NO.9”,原告Zheng Li 选择诉讼手段,根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of 1976,17U.S.C.§101et seq.),以25家被告侵犯版权的行为缘由,请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并请求法院根据Copyright Act of 1976,28U.S.C.§§2201and 2202,宣告被告Somerset Studios 公司(the Somerset)的版权注册PIANO COLORATURA 是无效的,应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