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 论
从“一断于法”到“春秋决狱”,恰好追随了儒家思想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理念地位上升的轨迹。基于此,部分学者认为这一转变体现了儒家伦理法制的司法准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但武帝崇儒,主要看重儒术的“文饰”功能。正如余英时在《士与中国文化》中所说:“从文化史的观点来看,儒教在汉代确居于主流地位。但是从政治史的观点来看,我们却不能轻率地断定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中国已变成一个儒教国家。儒教对汉代国家体制,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影响是比较表面的,当时的人已指出是‘以经书润史事’。以制度的实际渊源而言……法家的影响仍然是主要的。”[45]况且,经学的复兴亦并非意味着法家思想的退出或消失,以汉武帝之才略,其集权统治不可能仅依靠儒家伦理道德的漫长教化,更多的时候依然会选择法家高效率的严刑峻法。从汉武帝时期频频重用酷吏,刑网繁密、重典治世以及穷兵黩武等执政手段中不难得见,对于加强封建统治,法家手段仍旧是一味不可缺少的良药。正如汉宣帝在总结西汉治世思想时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道杂之。奈何纯用道德教用周政乎?”[46]汉武帝无愧为帝王之师,其用儒家经义统一思想,以仁政德治使万民归附;用法治的暴力巩固皇权,以严刑峻法使万民束手,变成了汉家乃至后世的高超统治术。
因此,以儒家经义为精神内核的“春秋决狱”,不过是当时人们的伦理道德和生活传统在历经秦朝矫枉过正后的回弹和重建而已,它们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文化因子,因为时势的需要和皇权的推动而变得骤然强大。与其说“春秋决狱”是司法价值的重大变革,毋宁说是来自人们日常生活中伦理道德的显性突变或高调回归。起着“文饰”作用的春秋经义,或是“阳儒阴法”的皇权统治的画皮,甚至成为了法家之“术”的借尸还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在立法、司法相关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虽然作为法律文化表、中层结构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以及司法者的法律思维等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但是作为法律文化内核的潜层规则被完整保留下来,并仍然指引着人们的法律生活。比如,在时下一些受到广泛关注和热议的案件中,围观群众的表现或多或少可以证明我们依旧处在“传统”的“魔咒”之中。我们在评判某一类案件的时候,不问事实,只谈动机;不讲法律,只说情理;通过现代传播途径和舆论绑架法律的实施。又如,为了追求社会治理的效率,通过“严打”等手段“从重从快”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等等。这些现象体现了法律文化结构在重塑过程中现实与传统之间的断裂和紧张,这种状况或可归因于制度、意识、法律实践等,亦因此,重视法律传统应然成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美德。
【注释】
[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页。
[3]《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页。
[4]严存生:《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5]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6]参见陈晓枫:《法律文化:显性、隐性及结构析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7]《汉书》卷1《高帝纪》。
[8]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礼与服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页。
[9]《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0]《汉书》卷65《东方朔传》。
[11]《汉书》卷23《刑法志》。
[1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369页。
[13]《史记》卷8《高祖本纪》。
[14]参见马小红:《“经义折狱”与传统法的精神》,《中西法律传统》2006年刊。
[15]《韩非子·难一》。
[16]《汉书》卷76《王尊传》。
[17]《商君书·赏刑》。
[18]《商君书·君臣》。
[19][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84~385页。
[20]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21]《商君书·说民》。(https://www.daowen.com)
[22]《韩非子·六反》。
[23]《论语·颜渊》。
[24]陈晓枫等:《秩序统一中的“惟良折狱”》,《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25]《汉书》卷49《袁盎晁错传》。
[26]武帝元鼎年间,博士徐偃奉命巡视各地风俗时发现官营盐铁存在诸多积弊,各处为不违农时“欲及春耕种赡民器”,便“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御史大夫张汤认为徐偃“矫制大害”,应该被处死。徐偃引《春秋》之义为自己辩诬,言“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万民,颛(专)之可也”。张汤不通儒学,对此哑口无言。武帝标榜崇儒,若无法从经义上驳倒徐偃而仓促定罪则有违国策,于是命通晓儒学的终军断之,终军以经义“古者诸侯国异俗分,百里不通,时有聘会之时,安危之势,呼吸成变,故有不受辞造命颛(专)已之宜;今天下为一,万里同风,故《春秋》王者无外”。徐偃理屈词穷,伏罪而死。
[27]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2页。
[28]《晋书》卷30《刑法志》。
[29]《汉书》卷23《刑法志》。
[30]参见陈春雷:《论汉武帝时期的封建法治》,《淮阴师专学报》1995年第3期。
[31]《容斋随笔》卷5。
[32][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84~385页。
[33]《韩非子·显学》。
[34]《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35]《通典》,第4288~4289页。
[36]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制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7页。
[37]《论衡·程材篇》。
[38]《王函山房辑佚书·经部春秋类》。
[39]参见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40]《春秋繁露·精华》。
[41]《汉书》卷23《刑法志》。
[42]《检论·原法》。
[43]《白虎通义》卷4《诛伐》。
[44]《后汉书》卷44《张敏传》。
[45]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页。
[46]《汉书》卷9《元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