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有关多重残疾的驾驶员的法令
(C.d.S规则第327/2条)
附在该文件后的法令旨在以有效的方式解决因各种疾病造成残疾(除了特别严重的残疾)的驾驶员的问题,例如等级3或等级4的残疾。
此项问题仅在1991年10月30日编号为148的通告中得到部分解决;实际上,这个法令唯一的主题是研究多重性残疾,除了发育不良造成的上下肢残疾外,就是这种多重性残疾(4-4/3a-3a的情况)。
所以,在医疗委员会呈现的更为复杂的情况中,医疗委员会就建议采用执行另一种一般性改装措施(动力转向、伺服制动器、手动刹车、不会对驾驶员和操作产生消极影响的便利控制装置等),或者按照上面提到的148/91通告,执行那些已经指出的程序。
一方面,为了加强残疾人驾驶员执行其他指令的能力,由汽车改装公司来对伺服制动器和动力转向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相关人士执行了一个漫长而令人疲劳的不值得提倡的程序,因为相关人士在用尽全力执行当地医疗委员会、省级汽车办公室、交通总局和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技术委员会被委托给出一个基于纸质性报告的总结性评价,而不是对残疾人驾车的可能性给出一个相关的有效的具体结论。
按照C.d.S法令第119/4条规定的同样的实际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合适的鉴定不是基于临床证明形成的”,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医疗委员会没有办法提供肯定的清晰说明。因为根据驾驶员在实际试验(限制性的持续试验,低速度,较少的交通)中的表现,可以发掘的驾驶员潜力是极其不相同的。关于残疾人驾驶员驾驶带有已经过期执照的或者带有没有按照C.d.S法令第116/5条授权的改装的汽车的情况,还没有被评估。
对新型的ex类型的执照还没有任何考虑。公路上的驾车试验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未学习这种驾驶技术,还缺乏训练这种驾驶员的授权。
在一般的情况下,残疾人不会考虑为了实际试验而对汽车进行特别的改装,因为他们需等待医疗委员会给他们提供的改装详述。
法令中包含的允许标准主要是基于残疾人自身的有效能力。通过使用已安装的技术装置来衡量相关人士是否具有转向装置和刹车装置的操纵能力,同时也是为了检验他们执行刹车、加速和换速指令的适应性。
对单一改装情况的定义,是通过以下三个步骤完成的:展示能力,获得针对单一情况的个别化改装措施,最后是在相关人士首选的汽车上安装这样的改装装置。就刹车和转向来说,针对这两者的改装措施依据首选汽车的强度而有所不同。同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人士的能力,例如,为了保证残疾人有效地操纵刹车而实行的技术干预措施也是不同的,这也是为了在伺服制动器有损的情况下,残疾人驾驶员能有特别的应对措施。
以上的叙述同样适用于转向装置。(https://www.daowen.com)
考虑到要控制不同类型的装置(照明、实力和听力等),为了让有关人士尽可能适应多样的操作指令,医疗委员会将对那些可能采用的改装装置进行区分。
所用的改装装置必须是已批准的类型,见www.motorizzazioneroma.it。
如上所述,已描述的操作装置必须以能力的测量为基础,通过这样的测量才能了解残疾人是否具有适应改装装置和完成指定操作的能力。
显然,这样装置的操作从属于医疗委员会或者类似的授权机构对特殊装置的可支配性。
购买这样的装置,更一般地说,这种装置的买卖违背这个委员会的职权。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要按照C.d.S规则第327/2条,通过颁布相应的技术法令来指明达成这样必要的个别化改装的程序。
技术法令随此文件颁布。
另外,讨论的问题对那些受多重性疾病影响的且试图通过获取驾照实现生活基本自理的人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相信主管部门的医疗卫生授权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指定合适的装置,达到具体执行该项法令的目的。
最后,请求地方医疗委员会的主席特里交通办公室、S.I.S技术委员会、特里交通安全和机车总局对有关事情起主导作用的、中央和地方的医疗卫生授权。
同时,即使上面提到的事情执行起来有困难有限制,医疗委员会也要继续按照法令执行这些规定。
补充一点,这个委员会将会提供广泛的合作以激发更多人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