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残疾的汽车驾驶员
2003年11月6日
法令
1)所附多种样式的“能力卡和规定”是针对要求获得特殊驾照的候选人的。为了成为驾驶员,候选人要求对其受到功能限制影响的3只或者4只肢体进行功能弥补,这些肢体受到了多种疾病的影响(四肢瘫痪、肌肉营养不良、外伤等等)。
2)上述卡片作为一项医疗委员会在疾病复杂的情况下提供的必要的技术支持被构思出来。尽管肢体剩余有效能力的说明对残疾人成为汽车驾驶员很重要,但是医疗委员会对这种类型不给出评价。
3)因为第二点提到的情况,在发放第一批特殊驾照期间,除了医疗规定关于汽车驾驶员与单一或者多种疾病的适应性的评价,医疗委员会为弥补功能上的限制将预先写下改装措施或指令的特殊规定。这些措施和规定应该考虑通过适当校正的技术装置的支持揭示驾驶员的有效能力。驾驶员也应该执行在相应的卡中要求的指令。
4)地方医疗委员会不提供第三点提到的装置,也可以采信外来的结果证明书。有时候这个证明书认为从医疗主管的授权到驾驶员的条件是合适的,或者按照这些条件所提到的标准和参量,这个证明书也是合适的。
5)在确认已获得的特别执照的有效性的时候,除了第三点提到的医疗评价外,万一出现关于驾驶员的肢体功能非适应性的评价,应该按照此项法令所提到的标准对有效能力做出检验,也可以实际试验。这个试验必须遵循公路法第119条规定,也必须使用委员会规定的通过29点检验的改装汽车。
6)用“建设者”这个名号,部委批准的冠名公司打算把当地医疗委员会规定的装置直接或者通过他的代理人安装在有关人士首选的汽车上,同时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写成“卡片”。
7)自主运动的肢体应该能够行使规定的指令。
每个肢体都应该通过预先指出的“按规定”条件的重复运动得到评价。
力量的测量单位是牛顿。
8)在量化装置能力的过程中,将使用直径为375mm的方向盘。为了检验整体能力,如果必要的话,可以对方向盘的手柄进行适当的改装。
与转向盘的支柱比起来,方向盘将是固定的。但是,为了更好地适应驾驶员的位置,转向盘支柱系统将在竖直的支柱上有个小小的修整。
9)用于方向盘的抵抗力将逐渐地增加,直到残疾人能够持续执行一个轻松的完整的旋转,也就是两圈半,既向左也向右,每次都是从方向盘的中心位置开始,最多用4秒钟的时间完成这样一次操作。从旋转来看——分别用右上肢、左上肢和两只上肢旋转方向盘,就构成了插入卡中的力量的标准。
10)一般来说,有关人士不能向医疗委员会明确指出首选车类型,也很可能不了解转向装置的技术特点。在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在操作手柄要求的力量不超过有关人士能力的情况下,医疗委员会将允许在汽车上安装普通的或者加强的动力转向装置。
11)如果两只上肢拥有的能力几乎相等,除了更专门的评价外,把操作转向装置的任务交给左上肢来完成将是很适合的,这样右上肢就可以执行刹车、加速器和速度变化的操作指令了。
12)在上肢的力量达不到10.70牛顿的情况下,医疗委员会允许专门安装一个转向操作系统,系统的操作是通过左上肢操作手柄或者是通过两只上肢操作小方向盘(编号:40.10)来完成的。
13)只要能力测验能显示出一只上肢相对于另一上肢的优越性,就应该决定哪一只上肢执行转向操作,哪一只上肢执行刹车操作。从经济技术特点来看,让更有效力的肢体来执行转向操作而让效力较低的肢体来执行刹车操作是更加合适的。这也是因为同加强动力转向的技术解决方法相比,加强伺服制动器的技术解决方法更容易实现。
14)鉴于上述原因,如果已执行的能力测验和医疗委员会主持的考试一致认为有关人士一只上肢保留下来了完全能力,那么为了成为驾驶员,这只上肢可以被留下来操作方向盘。这个方向盘带有与中央型操作所有控制系统(方向指示器、前照灯、开灯、声学启动)的装置连接在一起的圆头手柄。(https://www.daowen.com)
15)在医疗委员会规定和卡上的已检验能力的基础上,如果必要的话,改装者将在有关人士首选的汽车上安装已获得部委批准的转向装置,这个转向装置是为了加强操作方向盘所必需的力量。同时在动力转向装置坏损的情况下,也允许汽车使用不超过其自身所展示能力的力量。首选汽车的力量可以在改装者已批准类型汽车的记要中查到。
16)带有刹车服务的刹车装置的能力评价将由按照前面的标准首选的汽车通过方向盘的长臂杆来执行。上述杆的中心点将通过一根与该杆几乎成直角的棒直接与刹车踏板连接起来,同时在刹车踏板那里还将安装力量测试器。在有关人士多次重复试验后,将显示出其在执行时长为10秒的紧急刹车操作时所需的平均力量。
17)医疗委员会将在刹车装置上安装普通的或者加强的伺服制动器,这个刹车装置在方向盘的左边或者右边还有一个长臂的操纵杆类型的操作装置。如果技术证明文件和目标测试显示出安排操作刹车的肢体不具有足够的力量,或者不能把刹车装置维持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那么医疗委员会将安装一个带有滑动操作装置的加强刹车。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在伺服制动器有损的情况下,操作刹车装置所需的力量都不能超过残疾人自身显示的能力。
18)按照第17点提到的相关规定,按照卡上显示的有关人士的力量能力,改装者将在汽车上安装已获得部委批准的装置,这些装置是为了让残疾人有能力执行脚控刹车。同时在伺服制动器坏损的情况下,刹车装置的力量至少要与可以在改装者已批准类型汽车的记要中查到的首选汽车的力量相等。
19)如果按照医疗鉴定,有关人士拥有一条完全能力的下肢,委员会就将用这条下肢执行刹车和加速器指令的操作(没有编号,如果是右下肢有能力,或左下肢有能力)。
但是,如果上述肢体在力量上有所限制,但足够灵活地、有规律地操作刹车和加速器的踏板,那么再安装一个普通的伺服制动器就足够了。
20)如果目标测试和被认为是必要的专业证明证实上述肢体能够以自主和连续的方式完成上述功能,那么医疗委员会将同意让一条下肢操作已经过必要改装的加速器踏板。
21)根据能力测验和目标测试的结果,医疗委员会可以同意用电子类型或者环形或者其他类型的手动装置操作加速器。
22)如果是在19)、20)和21)点提到的情况之外,医疗委员会将把手动操作的加速器的指令和刹车的操作指令连接在一起。
23)操作刹车的能力将通过检验有关人士在插入和不插入一个带有或者不带有已改装手柄的放置在驾驶员右边或者左边的普通机械手动操作装置情况下的适应性来完成,另外还将证明通过操作左边踏板来操作刹车的可能性。
24)按照已执行的证明的结果,医疗委员会将在汽车上安装刹车操作装置,这个装置可以是带有或者不带有已改装手柄的机械手动的,或者是用脚操作的,或者是电子的。
25)根据试验和目标测试的结果,速度转换器将被安装带有自动离合器的机械型装置,或者带或不带已改装手柄的自动型装置。在必要的时候,自动挡装置将被改装成电子型的;在这种情况下,操作的按钮应该很容易被上肢触到。
26)在对已批准类型装置进行挑选后,医疗委员会将安装那些更容易被有关人士操作类型的控制装置(方向指示器、前照灯、听觉启动等)。在这样的选择下,委员会将考虑安装其他装置(转向装置、刹车装置等)与操作系统的兼容性,此外还将考虑在不把安全因素计算在内的情况下的有关人士的偏爱。
27)尽管有必要的手柄装置的支持,驾驶员也应该有能力以自主的方式使用安全带,按照公路法第172条规定已经免除的除外。如果残疾人在驾驶员的位置上用一个已批准这种用途的安装在汽车上的小车厢代替原来的座位,同样也要使用已插入这个小车厢里的已批准这种用途的安全带。
28)“能力和规定”卡将被附在由医疗委员会颁布的证明之后,是这个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9)改装过的汽车必须要通过特里交通局省级办公室的检验。交通证也将按照已进行的改装进行调整。
30)改装的适应性和使用安全带的能力将由驾驶员执照考试或者在前面提到的驾驶员实际试验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