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适于驾驶的身体条件
1.总论
该节包括: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
医务工作人员应该考虑的基本因素;
医学检查;
补充性意见;
个人对驾照发放决定不满有权申诉;
个人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
1.1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
1999年陆地交通(驾照发放)法的第7部分和第13部分结合起来,详细描述了现行医务政策以及由陆地安全交通署制订的标准,它们都参考了《从医学角度考虑是否适合驾驶:医务人员工作指南》,所以,虽然只是一个操作行为指南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准则,这份指南仍然成为新西兰法律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
交通法规规定,在有关是否适合驾驶方面,医务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种法律义务。法律要求:
医务工作人员有义务在任何人不顾医嘱继续驾驶从而带来公共危险时,向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报告此事(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参照本文第1.4节);
在进行医学检查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从医学的角度来确定某人是否适合驾驶。
1998年的陆地交通法的第19节(见本文第8节以及附录2)还提及了一些其他义务,相关人员必须对强制入院治疗指令针对的病人采取某种行动。
1998年陆地交通法的第18节也规定,任何在18节规定下提供善意[1]通知的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注册验光师,将不会因为在通知中披露了任何个人医疗信息而承担民事或者职业责任。
1.2医务工作人员应该考虑的基本因素
在评定个人是否适合驾车时,应遵守这样一个原则:在许多情况下,要考虑的不是此人是否患有特殊的疾病,而是这些疾病是否会对个人安全驾驶产生重要的影响,以确保不会对他们自身或者他人造成危险。
当医务工作人员评定个人是否适合驾驶时,除了每节规定的准则外,还应该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个人安全驾驶能力——例如,某些人治疗效果不太理想,在建议的禁止驾驶期过后仍无法正常驾驶;
突然丧失驾驶能力导致发生严重交通碰撞事故的风险。例如,存在诸多导致突发性失明或突发性驾驶能力受损的因素;
持有驾照的类型以及驾驶车辆的种类——专业驾驶人员一周的所有工作时间都会呆在车上,车辆重量可能超过25吨或者载有乘客。一旦发生车祸,会使许多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药物治疗——遵循医嘱服药后可能会产生的药物反应对安全驾驶能力的影响;
驾驶员驾车事故历史记录(在知晓的情况下考虑)——如果在过去的驾驶过程中发生过交通事故,且与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有关,则有必要限制该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得知车祸与驾驶员健康状况有关,必须将此事向LTSA汇报,如果此人的疾病没有治愈而其有可能继续驾车时,LTSA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参考第1.4节);
存在多种医学疾病。必须确定这些疾病综合起来是否会给驾驶带来影响。
1.3医学检查
在进行医学检查时,医务工作人员认识到自身的角色所在是十分重要的。驾驶不是一种权利,并且从法律上和道德上来说,医务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确保驾驶者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这是在评价某人是否适合驾驶时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对医务工作人员来说,鼓动患者是一件具有诱惑力的事情,但这并不恰当。在某些情况下,当这种诱惑让人无法克服时,医务工作人员应该进行自我否定,并把他们的病人转移到其他医务工作人员那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中,尤其是当这一行为可能会破坏医生和患者之间已经建立的关系时,这或许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尽管如此,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还是应该成为病人的常规治疗医生。
1999年的陆地交通(驾照发放)法规第7节和13节要求在执行医学检查时,必须遵循指南中的相关准则。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医学证明要求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注册验光师签名确认医学检查遵循了本书的规定以及符合相关要求。
医学检测方式的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驾驶能力测试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在不断地改变,这一点已成为了共识。因此,当指南建议进行一次特殊测试或者检查时,如果进行另一种测试或检查能达到一个相似水平,就可以采用此替代方案。
医务工作人员、验光师和专业医生理应通晓医学知识领域的主要变化,这些医学知识极有可能会影响到驾驶测评或医学治疗的结果。
医学鉴定
陆地交通安全署已经颁发了一种医务资格证书供医务工作人员使用。如果尚未在自动命令系统里注册,可以向北帕默斯顿的陆地交通安全署注册中心索取证书样本。电话:0800 822 422ext6309。
检查的范围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否适合驾车的医学检查范围取决于:
驾驶执照本身所作要求;
医学检查的目的[2]。
即使个人与医务工作人员十分熟悉,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检查,这一点非常重要。
私人车辆和营业性车辆驾车者在检查要求上的区别
相对于其他驾驶人员来说,营业性车辆驾车者必须符合更高的安全标准。1999年陆地交通法规定了不同驾照等级以及驾照背书的种类(参照附录三),法规还说明了各种类型的营业性驾驶人员获得和更新驾照必须满足的条件,其中包括提供和该类驾照或驾照背书相适应的医学证明。
考虑营业性车辆发生车祸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必须对申请或更新此类驾照或者背书的驾驶员进行彻底检查。
第2、3、4、5等级包括:
(I)类背书,持有者成为驾驶教官;
(P)类背书,持有者获准驾驶载客车辆;
(O)类背书,持有者成为驾驶考官;
(V)类背书,持有者获准驾驶车辆、修复工程车。
医学检查对于更低层次的驾照或者背书类型驾驶者的要求一般少于营业性车辆驾驶人员,更低层次的驾照或者背书类型包括第1等级或第6等级。总载货车重(GLW)[3]或者车辆总重(GCW)[4]小于4500千克者适合以下背书类型:
(D)类背书,持有者获准驾驶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T)类背书,持有者获准驾驶有轨车辆;
(R)类背书,持有者获准驾驶以滚轮前进的车辆(比如压路机等);
(W)类背书,持有者获准驾驶以轮驱动的某些特种车辆,但不包括铲车。
对老年驾驶者进行检查
对老年驾驶者进行检查涉及一些特殊的问题,尤其需要考虑他们的认知能力和反应时间。老年驾驶者的各项检查指标都已在第9部分给出。无论何时对某人的驾驶能力产生了怀疑,都有必要由专业医生对其实施一次检查。
检查中的基本要素
检查应该包括:
一份完备的历史记录,尤其需要记录过去是否曾经发现该驾驶人员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及其原因;
尤其要关注驾驶人员是否有癫痫病或者其他一些意识受损疾病、神经性疾病、精神紊乱、糖尿病、严重的高血压以及其他的心血管疾病,特别是缺血性心脏疾病、运动神经紊乱、听力和视力问题等等;
任何可能影响驾驶人员驾驶能力的疾病记录。
临床检查
临床检查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骨骼系统、中央神经系统(尤其要关注协调和知觉丧失等关键要素)、视力(根据第6节的要求)、听力。
在这份报告中,记录的内容应该包括任何认知问题、精神疾病以及影响其安全驾驶的精神缺陷。
当临床检查表明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时,需要进行一场附加测试。
所有检查结果都须保存在个人临床记录中,这一点十分重要。这不是为了“监管”医务人员所做记录,而是为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为医务人员提供保护,以及用于一些可能产生的申诉和疑问。
1.4个人不适合驾驶报告
当个人不适合驾驶或是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驾驶时,有几种情况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向上汇报,这些情况包括:
当医务工作人员为驾照更新或者申请目的提供一份医学证明时;
当个人可能违背医嘱继续驾驶时(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第18节)。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按照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第18节规定,当驾照持有者患有精神和物理疾病时,要求医务工作人员向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提出建议,建议该类人应停止驾驶或者只能在有限制的情况下进行驾驶——通常认为,此类人极有可能违反医学建议而进行驾驶。该节所有内容见附录1。
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第19节也对汇报事宜提出了一些要求,本文第8部分进行了概述,涉及受强制入院治疗指令限制的个人或按照1992年精神健康法成为了特殊病人的个人。
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第18节中通知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的程序
常规步骤为:
通知不适合驾驶的个人以及说明相关原因;
如果此人接受了建议停止驾驶,没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此人不接受该建议,并且极有可能继续驾驶,医务工作人员需向陆地安全交通署提出建议(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第18节)。通知函范例见附录4。
其他建议
医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诉病人不适合驾驶。对一些人来说,需要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告诫他们不要继续驾驶,这第三方可以是支持他的家人。
根据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第18节规定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或者署长代表可以采取的行动
署长及其代表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要求驾照持有者接受署长或者署长代表指定的工作人员进一步的检测(应该由职业医生或专家进行)、给驾驶施加限制条件、在进一步的调查后从医学角度中止其驾照、撤销个人驾照。
1.6个人对驾照发放决定不满有权申诉
署长或其代表作出了中止、撤销或限制其驾照的决定后,个人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对此决定提出申诉。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第106节规定,任何对署长或其代表依照法规所做的涉及其驾照的决定不满者可以通过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5.运动器官疾病(包括先天神经疾病)
表格摘要
以下表格是对本节内容的总结。任何个人要想继续驾驶必须参加测试,但这里没有对其进行描述。医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节中描述的所有准则,而不能只参考本表格。
医务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要素
检查个人是否适合驾驶的目的为:驾驶员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恰当地使用车辆;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驾驶员给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的危险。
当测评个人是否适合驾驶时,医务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要素,除了此节所概括的外,还包括以下因素:
个人安全驾驶能力——例如,对一些人而言,治疗效果不好,或者他们不能很好地驾驶改装车辆,所以他们不能像其他有着同样疾病的驾驶者那样驾驶车辆;
驾驶执照的类别以及驾驶的种类——如果驾驶车辆出于营业性目的,驾驶员在一周的所有工作时间都会呆在车上,车辆重量可能超过25吨或者载有乘客。此类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会使许多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药物治疗——遵循医嘱服药后可能会产生的药物反应对安全驾驶能力的影响;
个人的交通事故历史记录(在知晓的情况下考虑)——当某人发生了一次与其疾病有关的交通碰撞事故记录时,应该在一个更长时期内限制其进行驾驶活动。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得知车祸与驾驶员健康状况有关,必须将此事汇报给LTSA,如果此人的疾病没有治愈而其有可能继续驾车时,LTSA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参考1.4节);
同时患有多种病症——如果驾驶员患有多种病症,必须确定这些疾病综合起来是否会给驾驶带来影响。
本节涉及的医务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要求:
医务工作人员有义务在任何人因为不顾医嘱继续驾驶,从而带来公共危险时,向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报告此事(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参照本文第1.4节);
在进行医学检查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从医学的角度来确定某人是否适合驾驶。
1998年陆地交通法的第18节也规定,任何在18节规定下提供善意通知的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注册验光师,将不用因为在通知中披露了任何有关个人医疗信息而承担民事或者职业责任。
个人不适合驾车的情况处理
如果只需短期内停止驾驶,通常医务工作人员通过和病人协商就能解决。然而,如果停止驾驶期较长,要求医务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对病人提出建议,同时建议医生告诉患者下次复检的时间。如果一个医务工作人员怀疑某人不听从医嘱继续驾驶,依照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有法律义务通知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见第1.4部分)。
当准则可能不适合某个人时
由于某些病症的显现程度不同,人们认为准则不可能对所有人都适用。因此一旦发生此种情况,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就不必拘泥于准则,仍可以向个人发放或更新驾照。包括发放附有限制条件的驾驶执照,比如要求驾驶执照的持有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医生认为提供的建议不适合某人,欢迎他写信给首席医学顾问说明具体情况。总的原则是,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出于营业目的,并且/或可能出现驾驶员由于突然失去知觉或控制车辆的能力的情形,必须出具有利的专家报告。本文在合适的时候会给出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可能加以考虑的各种具体情形。
引言
特殊的神经肌肉的疾病,如多重硬化症,在这一节中被归入神经性疾病处理(第2节)。这一节涉及驾驶中因各种疾病和残疾可能引起的疼痛、肌肉无力、关节僵硬、人为关节僵硬、截肢和产生于发病过程或精神创伤的类似损伤。这些疾病为: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炎和其他综合退化性疾病、强直性脊椎炎、呼吸器氏病、半身不遂及四肢瘫痪等。其中的一些疾病在人群中十分常见,但很少会严重到使患者无法安全驾驶的地步。
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只影响四肢的疾病、脊椎残疾、由可变性损伤引起的一般或者特殊的驾驶能力受损。
通常认为,驾驶具有离合器和手工传动的交通工具者需要有功能健全的四肢,一旦这种要求可能得不到满足,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一次专业的临床测评或者实际的驾驶测试。
当测试其是否适合驾驶时需要考虑三个特别因素:进行安全驾驶所需的肌肉力量、能进行安全驾驶的关节或者四肢的灵活度、存在可能妨碍移动和降低安全驾驶水平的疼痛。
5.1运动器官疾病
一般来说,患有永久性关节僵硬,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不大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然而在某些情况中需要对交通工具进行合适的改装(例如自动传动、旋钮和手动控制)。一个运动器官残疾者是否能驾驶交通工具,通常不是简单地从医学角度就能决定的。对该类人群进行驾驶技巧测试以及对车辆改装有什么样的要求,应该由那些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做出决定,例如在测评中负责训练的专业医生。如果对个人驾驶正常交通工具的能力存在任何的怀疑,都应该由专业医生指出。在此情况下,任何证明某人适合驾驶的医学证明应该特别标明需要对交通工具特别改装并说明改装的方法。
有关专业医生的驾驶测评细节,可以拨打免费电话0800 17 1981,从enable info获得;或拨打04 473 6510,从新西兰专业医生协会获得。
当出现以下问题或运动器官问题时,需要进行独立的测评:
疼痛或者严重不适——这可能足以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并给道路交通带来隐患。急性颈部疼痛、严重背疼、膝盖或肘部的问题,尤其是当涉及制动操作时,有必要建议个人停止驾驶,大型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或者商务驾驶人员更应该如此。
脑部缺陷——当运动器官残疾是由击打、脑部肿瘤、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相似情况引起时,必须对个人的智力能力以及任何相关损伤(如知觉问题)进行测评,另外还须对其造成癫痫病的风险进行测评。这些测评都应遵循与神经系统紊乱有关的建议(见第2节)。
假肢——对车辆进行改装以适合个体要求时不会存在问题,但对驾驶大型车辆的驾驶者必须提出特殊的要求。
石膏和夹板——石膏和夹板的使用可能给驾驶带来一些特殊问题,尽管它们都只是暂时的。然而,一个人自己开车去医院然后在手上打上石膏的情况很常见。急救室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充分意识到患者所处的状态,以避免其在危险的情况下驾车。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1级或者为6级的驾驶执照和/或D、F、R或W类的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以下情形禁止驾车
严重限制移动的脊椎类疾病,尤其是颈部发生此种疾病,应该被视为严重残疾。停止驾驶应该一直持续到测评进行为止。通常当驾驶者有相当程度的活动能力或者交通工具装有内外视镜时,可以允许其驾驶。导致脊椎类疾病患者不能驾驶的因素还包括疼痛——人不可能在受脊椎、肩膀和骨盆带等部位剧烈疼痛干扰下正常驾驶。
可以驾驶或允许重新驾驶的情形
如果对交通工具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影响上肢活动的关节或者肌肉问题通常不会影响驾驶私人交通工具,尽管对每一个人都需要进行测评。这一结论还适用于单边功能残疾、截肢和连肢的病症。
单腿或双腿膝部以下截肢的个人,如果其背部、臀部和膝关节有足够的力量和移动能力并且安装了合适的假肢,通常可以正常驾驶经过改装的车辆。高位截肢或者由疾病导致下肢麻痹的个人在经过测评和训练之后,也可能通过手动控制正常驾驶经过改装的车辆。
对一切有严重运动器官疾病的个人,都要求其证明其具有能够在场地和公路进行正常驾驶的能力。受过训练的专业医生在驾驶测试中可以对个人安全驾驶能力进行测评,并对改装车辆提出合理建议。当车辆需要改装时,驾照上必须有明确的相关提示,并具体说明车辆改装的方法。
个人申请或者更新等级2、3、4或者5类驾照和一份P、V、I或O类驾照背书,适用以下的医学标准。
以下情形禁止驾车
进行此类驾驶活动,对运动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有以下情况,通常不允许授予驾照:
如果存在轻微神经性疾病导致的肢体知觉或者本体感受严重受损;
如果存在截肢或先天性无肢或肢体机能丧失,无法使用单手或单足控制车辆,同时无可行的车辆改装手段;
如果所有上肢或所有下肢或上肢下肢中各有一肢被截肢或出现先天性缺失,同时无可行的车辆改装手段。
可以驾驶或允许重新驾驶的情形
在个人表现其能力足以满足所有的驾驶要求时,才允许授予个人驾照:
两个拇指均缺失;
任何关节、脊椎或肌肉发炎和疼痛都不足以影响注意力或者受到损伤部位的活动范围,从而不会导致无法安全驾驶。在伤痛足以影响安全驾驶能力时,一旦伤痛处于可控范围内,可以对这些人进行重新测评;
颈椎向左或向右旋转角度小于45度,往往有必要由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医生对其进行全面的“上路”和“路外”测试。
有其他骨骼疾病的个人,如小腿安装义肢或单前脚截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获取驾照。如果车辆被恰当地改装,如安装自动传送、旋钮、手动控制或其他的所需装置,以及他们在驾驶能力上能表现出令人信服的水平。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对其基本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应邀医务工作人员或首席医疗顾问或医疗部门一起讨论。
5.2先天性神经疾病
通常对患有先天性疾病者没有什么限制,例如脊柱裂和大脑性麻痹。如果个人能够在驾驶测试中表现出安全驾驶的能力,他们就可以取得驾照。
一些患有诸如脊柱裂和大脑性麻痹的先天性疾病者,因为其关节或四肢灵活度不足不能进行安全驾驶。在这种情况下,由专业医生进行一次测评,或许有助于决定是否经过对交通工具进行的改装能达到允许驾驶所需条件。
6.视力标准
表格摘要
以下表格是对本节内容的总结。任何个人要想继续驾驶必须参加测试,但在此没有对其描述。医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节中描述的所有准则,而不能只参考本表格。
在任何环境下,都要求视野范围达到有140OS'。
续表
医务工作人员要考虑的因素
检查个人是否适合驾驶的目的为:使驾驶员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恰当地使用车辆;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驾驶员给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的危险。
当测评个人是否适合驾驶时,医务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要素,除了此节所概括之外,还包括以下因素:
个人安全驾驶能力——例如,对一些人而言,治疗效果不好,或者他们不能很好地驾驶改装车辆,所以他们不能像其他有着同样疾病的驾驶者那样驾驶车辆;
突然丧失驾驶能力导致发生严重交通碰撞事故的风险——例如,存在诸多导致突发性失明或突发性驾驶能力受损的因素;
驾驶执照的类别及驾驶的种类——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出于营业性目的,一周的所有工作时间都会呆在车上,车辆重量可能超过25吨或者载有乘客。此类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会使许多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药物治疗——遵循医嘱服药后可能会产生的药物反应对安全驾驶能力产生影响;
个人的交通事故历史记录(在知晓的情况下考虑)——当某人发生了一次与其疾病有关的交通碰撞事故记录时,应该在一个更长时期对其限制驾驶。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得知车祸与驾驶员健康状况有关,必须将此事向LTSA汇报;如果此人的疾病没有治愈而其有可能继续驾车,LTSA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参考1.4节);
同时患有多种病症——如果驾驶员患有多种病症,必须确定这些疾病综合起来是否会给驾驶带来影响。
本节涉及的医务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要求:
医务工作人员有义务在任何人因为不顾医嘱继续驾驶,从而带来公共危险时,向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报告此事(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参照第1.4节);
在进行医学检查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从医学的角度来确定某人是否适合驾驶。
1998年陆地交通法的第18节也规定,任何在18节规定下提供善意通知的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注册验光师,将不会因为在通知中披露了任何有关个人医疗信息而承担民事或者职业责任。
视力标准要求在1999年陆地交通法规(驾照发放)中有描述,因此,任何视觉灵敏度和视野范围标准的变更只能由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或其代表做出。
驾驶执照规定中包括两类视力内容:
(1)驾驶员双目皆明
等级1或等级6类驾照或者D、E、R、T或W:双眼视觉灵敏度至少达到6/12,单眼则至少达到6/18。
等级2至等级5类驾照或者一份P、V、I或者O类驾照背书:双眼视觉灵敏度至少达到6/9,单眼则至少达到6/18。
单眼视觉灵敏度低于6/18但高于6/60、双眼视觉灵敏度为6/12或6/9(视驾照类型而定)者,并不符合规定概述中要求的单眼视觉灵敏度至少为6/18的标准,对这些人,交通管理主管或主管代表可能做特殊处理。在实际情况中,医务工作人员或者验光师在发放一份视力或医学证明时,应考虑第6.4节的指导性原则,并告知病人,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或其代表可能会为他们的申请开绿灯。医学证明或视力证明应注明需呈交给首席医学顾问。
(2)驾驶员有一只眼失明
1或6级驾照或者一份D、F、R、T或W:单眼视觉灵敏度至少达6/12。
2至5级驾照或者一份P、V、I或者O类驾照背书:没有有关单眼视力的特别规定。因此,此类驾照或驾照背书的持有者在申请或更新证件时需要申请做特殊情况处理。
个人不适合驾车的情况处理
如果患者短期内必须停止驾驶活动,比如在等待进行眼部外科手术期间,通常医务工作人员与病人协商后就能解决此类问题。然而,如果停止驾驶的时间较长,则要求医务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对病人提出建议。同时建议医生告诉患者下次复检的时间。如果一个医务工作人员怀疑某人不遵医嘱继续驾驶,依照1998年陆地交通法规,则有法律义务通知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见第1.4部分)。
当准则可能不适合某个人时
由于某些病症的显现程度不同,人们认为准则不可能对所有人都适用。因此一旦发生此种情况,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就不必拘泥于准则,仍可以向个人发放或更新驾照。包括发放附有限制条件的驾驶执照,比如要求驾驶执照的持有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医生认为提供的建议不适合某人,欢迎他写信给首席医学顾问说明具体情况。总的原则是,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出于营业性目的,并且/或可能出现驾驶员由于突然失去知觉或控制车辆的能力的情形,必须出具有利的专家报告。本文在合适的时候会给出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可能加以考虑的各种具体情形。
说明
视力标准是本指南中唯一在1999年陆地交通法规中有专门描述的医学标准。驾驶者必须达到本节中有关视觉灵敏度和视野范围的要求,除非陆地交通署署长或其代表认为其不必受1999年陆地交通法规中标准的约束。
在1997年和1999年间,有25起交通碰撞事故与视力缺陷有关。事故造成三人丧生,三人严重受伤,二十四个人受轻伤。视力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可能被严重低估了,因为很难估算视力疾病对交通碰撞事故究竟有多大影响。然而,来自美国的研究(美国验光师协会2000)表明,实施根据视力重新发放驾照的政策起到了显著的安全效果。
驾照期限
驾照的最长有效期可达10年。为了维护道路安全,一些变动性疾病需要缩短复检的间隔期。在建议更短的有效期时,希望医务工作人员能够向首席医学顾问或医疗复检顾问请教。
其他一些因素,如认知能力减退或移动不便引起视力下降时,可能会增加驾驶的风险。
变动性疾病包括:老年性黄斑变性、高度近视、青光眼、圆锥形眼角膜、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
驾照限制条件
当医务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对驾照加上限制条件时,他们可以向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或其代表提出建议。以下是一些陆地安全交通署署长或其代表可能要求写入驾照的限制条件:
必须配戴规定的眼镜;
配戴遮蔽器(在患有复视的情况下);
两边都要安装后视镜;
只允许白天驾驶;
要求进行常规的医学检查,例如,每年由验光师或眼科医师对其恶化的视力问题进行核查。
6.1暂时视力损伤
任何个人,如果视力灵敏度和视野无法达到本节要求,均不能驾驶车辆。
个人如果单眼或者双眼视力突然出现恶化则不能继续驾车,除非视力恢复或者有验光结果或医学检查证明其已适合驾车。
人们使用散瞳剂来放大瞳孔,但是必须警告人们这可能会损害视力的灵敏度以及诱发对强光的过敏症。必须告诉使用者,一般在使用散瞳剂2小时后视力会得到恢复。
6.2视觉灵敏度
视力灵敏度的显著下降可能会对安全驾驶造成影响。驾驶涉及复杂的视力活动,这表明光线较弱时和在夜间,视力缺陷对安全驾驶的影响更大。
视觉灵敏度测试
包括对每只眼睛进行的单独测试以及对双眼同时进行的测试,能辨认的最小行(此时辨认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不能超过一次)所表示的就是测试者的视觉灵敏度。
视觉灵敏度测试必须使用以下两种方式:
使用附在墙上的标准Snellen视力图表、放映机或屏幕。图表必须置于照明条件良好(表面的照明强度必须达到500勒克斯以上)的位置,高度与眼齐平。测试者离表距离为6米。如果距离无法达到6米,改为辨认镜子中的反向图表,此时实际图表和镜子的总体距离将达到6米;
采用同等的测试,比如使用某一放映设备,但是测试方案必须获得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其代表的认可。
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建议
测试距离必须为6米。距离不足6米对视力未矫正的近视者有利而对远视者不利。测试距离为4米时,近视患者能较正常情况下多辨认一行图表。
为了在视力测试保持统一的最低标准,如果测试距离不足6米,可以使用补偿镜片(可以从某些光学设备供应商处购买);或者,测试医生可以使用反向的视力表,要求测试者通过镜子间接地进行辨认,从而使测试者到镜面再到视力表的总距离达到6米。
如果怀疑测试者为了提高视力,明显眯着眼睛,建议验光师对此进行检查。
如果测试者的视觉灵敏度没有达到要求的标准,可以向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申请要求特殊处理,但是必须出具有利的医学或验光评估报告。如果考取的是等级更高的驾驶执照,或者考生患有严重的视觉障碍(病情正在发展或者眼部发生病变),必须附有由注册验光师或眼科医生开具的评估报告。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等级为1级或者为6级的驾驶执照和/或D、F、R 或W类的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两眼同时使用时裸眼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必须达到6/12,如果视力较差的单眼矫正视力低于6/18,而高于6/60,申请者被认定为单眼符合视力标准(见6.4部分)。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等级为2、3、4或者5级驾驶执照和/或P、V、I 或O类的驾驶背书,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两眼同时使用时裸眼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必须达到6/9,如果视力较差的单眼矫正视力低于6/18,而高于6/60,申请者被认定为单眼符合次级视力标准(见6.4部分)。
6.3视野
较广的视野对安全驾驶非常重要,它能够使驾驶者发现位于视线边缘的车辆和行人。
按照要求,应该使用以下设备或方式进行水平视野的测试:
使用某种视觉检测仪,但是其设计必须获得署长或者其代表的认可;
进行焦点对比检查,人工视野测量,或者恰当使用一台自动视野测量仪上的某一程序。
关于焦点对比检查,建议使用一根顶部有LED或者细小白色物体的棍状物(比如贝仑幕靶)。
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建议
医务工作人员必须确保对每一个象限都进行了检查。
视野出现异常,虽然初步的检查或者临床检测就可以发现,但是需要移交注册验光师或眼科医生做进一步的检查。
Titmus检测仪无法对水平面上下以及两侧注视角度为45度的范围进行检测。
必须对出现的所有暗点进行检查。
双目所能达到的视野必须正常,在水平最高点上下固定度为20度的范围内必须没有严重的病变,这些病变包括固定度为20度以内的同侧性偏盲、同侧性象限盲以及两外侧偏盲。
以下情况会导致严重的视野缺陷:脑损伤、接受了全视网膜镭射凝结治疗、青光眼、视网膜色斑。
对视野提出的标准适用于申请各类驾驶执照(不管是否附有驾驶背书)的个人:
所有驾驶执照的最低标准为双眼平面视野为140度,在注视角度范围内没有出现严重的病变。
6.4视力较差的单眼的视觉灵敏度低于6/18而高于6/60
针对所有的驾驶执照等级和背书种类,申请者视力灵敏度和视野必须同时达到要求规定(分别见6.2和6.3)。其视力较好的单眼必须未患有任何影响驾驶的疾病。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1级或者为6级的驾驶执照和/或D、F、R或W类的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必须对眼睛进行医学检查或验光。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2、3、4或者5级驾驶执照和/或P、V、I或O类驾驶背书,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在合适的情况下,必须移交给验光师或眼科医生,必须对视力较好的那只眼进行彻底的病理检查。
6.5单眼视力
针对所有的驾驶执照种类和背书种类,申请者视力灵敏度和视野必须同时达到规定的要求(分别见6.2和6.3)。其视力较好的那只眼睛必须未患有任何影响驾驶的疾病。
此单眼视力指的是申请者较差单眼的视力灵敏度不到6/60,或者一只眼失明的情形。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1级或者为6级的驾驶执照和/或D、F、R或W类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者其代表可能会要求个人驾驶的车辆外部两侧必须配置后视镜。医师在评估申请者的健康状况时应该提出此建议。
由于申请者单眼失明后有一个适应期,如果对其驾驶能力有怀疑,在批准其恢复驾驶之前应该对其进行实地驾驶测试。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2、3、4或者5级驾驶执照和/或P、V、I或O类驾驶背书,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单眼失明的个人,一般而言是不适合驾驶的。但是陆地交通署署长或者其代表可能允许出现例外情况,比如目前单目失明的营业性车辆的驾驶者可以要求更新驾照。但是提出申请时必须有验光师或眼科医生提供的支持性意见,其中必须包括对未失明的那只眼睛的健康状况所作的测评。该意见必须确认申请人的视力同时符合视觉灵敏度和视野的相关标准。
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者其代表可能会要求个人驾驶的车辆外部两侧必须配置后视镜。
由于申请者单眼失明后有一个适应期,且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如果对其驾驶能力有怀疑,在批准其恢复驾驶之前应该对其进行实地驾驶测试。
6.6复视
复视在根本上会对安全驾驶构成威胁。个人如果突然患上(长期)的复视症,在症状得到诊断和很好的治疗之前不能驾车。
所有患上复视症的个人必须由验光师或眼科医生进行视力测验。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1级或者6级的驾驶执照和/或D、F、R或W类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患有复视症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驾驶:
通过使用棱镜或遮蔽器可以治疗复视症,并且患者视力灵敏度和视野能够达到规定标准(分别见6.2和6.3);
患者已经适应了复视症。
只有在对极少的方向进行凝视时才会出现复视的个人可以驾车。
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建议
医师必须能够发现复视症并不妨碍某些人安全驾驶,比如他们可以通过头部摆出某种姿势来弥补复视带来的不良影响。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2、3、4或者5级驾驶执照和/或P、V、I或O类驾驶背书,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患有复视症的驾驶员不能继续驾车。但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者其代表在验光师或眼科医生出具了有利的诊断报告的情况下可以给患者发放驾照;
患者复视症一旦治愈,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者其代表可以给他发放驾驶执照。
6.7夜盲症
出现以下情况的个人必须移交验光师或眼科医生诊断其是否适合驾驶:在光线昏暗时(比如使用了散瞳剂)视力下降;患有白内障,视网膜有色斑或有其他的病变;患有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并接受了全视网膜镭射凝结治疗。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1级或者6级的驾驶执照和/或D、F、R或W类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可以考虑给只在白天驾驶的申请者发放驾驶执照。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等级为2、3、4或者5级驾驶执照和/或P、V、I 或O类驾驶背书,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此类人员一般情况下不适合驾驶车辆。但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者其代表可以在验光师或眼科医生出具了有利的诊断报告的情况下,给此类人员发放执照。获取此种执照后往往只能在白天驾车。
6.8白内障和无晶体症
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会患上白内障,这将降低患者的视觉灵敏度,在强光下会产生其他问题。在验光师和眼科医生的建议下,建议发放只限于白天驾驶的执照。
6.9光敏感
医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到,在一定范围内,强光对眼睛是有害的,比如,如果患有白内障,之后又做了屈折外科手术,或配戴隐形眼镜。面对此类情况,医务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预防,比如建议患者只在白天驾车。
6.10颜色视觉
对是否适合驾驶所进行的测试对颜色视觉没有要求。
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建议
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告诉人们颜色视觉对驾驶产生的影响。颜色视觉缺陷主要来自遗传。8%的男性和2%的女性患有此症。在男性中,6%患有绿色感知缺陷,2%患有红色感知缺陷。只有不到0.5%的人会患有严重的红色感知缺陷(红色盲)。有研究表明,患有红色感知缺陷者其可视距离降低,不能及时发现远处车辆的尾灯和交通灯信号,从而其发生车辆追尾的比例较高。(https://www.daowen.com)
7.听力标准
表格摘要
以下表格是对本节内容的总结。任何个人要想继续驾驶必须参加测试,但在此没有对其进行描述。医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节中描述的所有准则,而不能只参考本表格。
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建议
检查个人是否适合驾驶的目的为:驾驶员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恰当地使用车辆;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驾驶员给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的危险。
除了本章中所描述的准则外,医务工作人员在评定个人是否适合驾驶时,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驾驶员驾车事故历史记录(在知晓的情况下考虑)——如果在过去的驾驶过程中发生过交通事故,且与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有关,则有必要限制该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得知车祸与驾驶员健康状况有关,必须将此事向LTSA汇报;如果此人的疾病没有治愈而其有可能继续驾车,LTSA必须特别予以重视;
同时患有多种病症——如果驾驶员患有多种病症,必须确定这些疾病综合起来是否会给驾驶带来影响。
本节涉及的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要求:
如果任何个人置驾驶的禁令于不顾仍然继续驾驶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将此事通知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通过医疗咨询办公室)(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部分—见本文第1.4节);
在进行医学检查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从医学的角度来确定某人是否适合驾驶。
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部分同时规定,如果医务工作人员或注册验光师出于善意发出通知,若此类通知泄露了患者的医疗信息,相关人员无须承担任何民事或职业责任。
引言
即使是严重的听力丧失,也很少有证据表明其会增加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风险(Booher,1978)。在做出判断避免发生车祸方面,通过视觉获取信息相对更重要。
基本建议
尽管涉及该方面的标准很少,医务工作人员仍然会有几点想告诉患者。
使用助听设备
对最近开始使用助听器的患者,医师可能会建议他们与听力学家或听力理疗师谈谈,了解在驾驶过程中使用助听器带来的种种不便。
使用双侧镜
在新西兰,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所有的汽车两侧都必须装有后视镜。但是医务工作人员应该建议有听力障碍的患者在汽车两侧装上后视镜,因为这有助于他们及时发现异常的道路状况,比如出现了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等等。
驾驶时的双向交流
患有听力障碍的驾驶者如果要与乘客进行双向交流往往必须掉头面对乘客,这使得他不能专心驾驶,从而带来了安全隐患。在英国,通常的做法是把一面后视镜上下倒置并使其朝内面向仪表盘。这样,驾驶者无须转头面对乘客就可以一边注视路面,一边同时与其进行交谈。
7.1听力损伤
个人申请或者更新1级或者为6级驾驶执照和/或D、F、R或W类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适用以下医学标准:不存在听力标准。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等级为2、3、4或者5级驾驶执照,适用以下医学标准:不存在听力标准。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P、V、I或O类驾驶背书,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驾驶员驾驶客车、修复工程车或成为驾驶考试考官或教官后,在某些时候,其必须能够一边注意路况一边与他人进行双向交流。
因此,以上获取上述背书的驾驶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听力较好的单耳必须符合的标准为不低于40分贝(具体的测试细节见后文);
向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其代表提出申请,如果有证据8表明驾驶背书的持有者采取了某种不会影响其安全驾驶的双向交流方式[5],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其代表可以发放或更新驾驶背书。比如,把一面后视镜上下倒置和使其朝内面向仪表盘,驾驶者就能够专注于路面状况。再如,使用合适的助听器。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其代表可以强制要求驾驶者采用某种方式进行双向交流。
对听力较好的单耳进行40分贝听力测试
P、V、I或O类的驾驶背书的获得者必须通过“3米”听力测试,听觉阈限为40分贝以上。要求能够辨认3米外以正常方式发出的谈话声音。如果不能通过这一简单的听力测试,就必须进行纯音气导测试。此测试必须遵循澳大利亚国家声学实验室制定的相关标准,听力较好的单耳听觉阈限高达40分贝,其频率为500,1000,2000到3000赫兹。
8.精神疾病
表格摘要
以下表格是对本节内容的总结。医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节中描述的所有准则,而不能只参考本表格。
只有当驾驶者接受很好的治疗,病情恢复稳定,不太可能影响道路安全后,暂停驾驶的最小期限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准则才有效。
医务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因素
检查个人是否适合驾驶的目的为:驾驶员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恰当地使用车辆;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驾驶员给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的危险。
除了本章中所描述的准则外,医务工作人员在评定个人是否适合驾驶时,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个人安全驾驶的能力——比如,针对某些人治疗效果不理想,所以在接受治疗后他们仍不能驾车,而一些患有同样疾病的人因为治疗效果很好就可以继续驾车;
驾驶员突然失控可能导致严重的车祸——比如,存在某些可能使驾驶者突然失去驾驶能力的因素;
突然丧失驾驶能力导致发生严重交通碰撞事故的风险——例如,存在诸多导致突发性失明或突发性驾驶能力受损的因素;
驾驶员驾车事故历史记录(在知晓的情况下考虑)——如果在过去的驾驶中发生过交通事故,且与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有关,则有必要限制该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得知车祸与驾驶员健康状况有关,必须将此事向LTSA汇报;如果此人的疾病没有治愈而其有可能继续驾车,LTSA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参考1.4节);
同时患有多种病症——如果驾驶员患有多种病症,必须确定这些疾病综合起来是否会给驾驶带来不良影响;
其他可能加大风险的因素——比如有不听从医嘱等不良记录。
医务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要求:
如果任何个人置驾驶的禁令于不顾继续驾驶,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将此事通知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通过医疗咨询办公室)(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见本文第1.4节);
在进行医学检查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从医学的角度来确定某人是否有能力驾驶;
在合适的情况下,遵守陆地交通1998年法中第19节规定的要求和承担其规定的义务,其中涉及向强制入院治疗的病人及特殊病人是否发放驾驶执照等事宜(见第8.2部分)。
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还规定,任何在第18节规定下提供善意通知的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注册验光师,不会因为在通知中披露了任何有关个人的医疗信息而承担民事或者职业责任。
如何面对不适合驾驶者
除了那些受陆地交通法第19部分限制的人外,大多数人只需暂时中止驾驶行为,医生与各自的病人通过协商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果中止时间较长,建议医师同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通知患者,同时建议医生告诉患者下次复检的时间。如果怀疑病人不顾医嘱继续驾车,根据陆地交通法第18节的规定,医生在法律上有义务通知LTSA署长(见第1.4部分)。
当准则可能不适合某一个人时
由于某些病症的显现程度不同,人们认为准则不可能对所有人都适用。因此一旦发生此种情况,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就不必拘泥于准则,仍可以给个人发放或更新驾照,包括发放附有限制条件的驾驶执照,比如要求驾驶执照的持有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医生认为提供的建议不适合某人,欢迎他写信给首席医学顾问说明具体情况。总的原则是,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出于营业性目的,并且/或可能出现驾驶员由于突然失去知觉或控制车辆的能力的情形,必须出具有利的专家报告。本文在合适的时候会给出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可能加以考虑的各种具体情形。
引言
近年来,对精神疾病的治疗取得了重大的进步。然而不幸的是,人们必须注意到社区中存在着对精神疾病的许多误解。这种误解源于过去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所采取的排斥态度。政府的精神健康计划旨在取消精神疾病患者受到的不合理待遇以及他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受到的种种限制。
不能简单地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就不适合驾车:医生必须对每个患者进行诊断,分析其症状,对其治疗状况进行评估,对本文给出的准则加以考虑,从而确定其是否适合驾驶。在合适的情况下,有必要向专家或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机构寻求帮助。
在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驾驶的过程中,最困难的就是对精神病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精神疾病对驾驶能力的影响并不确定,由于临床疾病表现出来的波动性,不可能制定严格的规定。在该领域进行的研究很少,这也增加了诊断的难度。
虽然有证据表明交通事故死者中精神病患者大量存在,数量超过普通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比常人更容易遭遇车祸(McDoald和Davey 1996)。在交通事故的死者中,人格障碍患者和酗酒者人数增加,而焦虑症和抑郁症患者的数量并不比常人多。
目前没有定论能说明精神病给道路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所以必须根据常识进行诊断。比如,沉湎于幻想中的急性精神病患者驾驶肯定是危险的,同样,可以想象,严重焦虑症和抑郁症患者,由于反应迟钝,精力不集中,犹豫不决,整天沉浸在忧虑和问题之中,开车一定很危险。
某些时候,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很深的信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愿破坏这种互信关系,医生可能会把患者转交给别的医生来诊断。
8.1有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精神疾病
以下建议涉及的是诊断精神疾病患者是否适合驾驶的方法。遵照以下诊断原则,被诊断为不能驾驶的个人在满足以下条件前不应驾车:
治疗效果令人满意;
影响其驾驶的因素不复存在,或者这些因素已不足以影响其安全驾驶;
除了满足以上的条件外,医生还可以考虑患者是否表现出以下特征:
未出现被认为会影响驾驶的那些主要症状,包括精神疾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病情预后对驾驶能力不会造成持久的损害;
能够自觉控制情绪和抑制病情;
有意愿和能力就自身驾驶能力方面的问题向他人寻求帮助,并能听从他人建议;
在不适合驾驶时,能够遵循他人建议停止开车。
8.1.1精神运动和认知能力
在合适的情况下,医务工作人员可考虑以下因素:
唤起程度——过度的亢奋会损害人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而唤起程度不足比如患有抑郁症会导致行动迟缓从而不利于安全驾驶;
个体的感知能力——患有感知障碍者往往不能通过听觉和视觉准确地理解周围环境。沉湎于幻觉之中的人不能驾驶,他们驾驶是不安全的;
信息处理能力——任何对信息处理能力的损害都会使驾驶充满危险,这些症状包括认知障碍、过度迷恋某事、注意力不集中以及精神病发病期出现的思维障碍;
记忆力出现严重问题会损害驾驶能力;
反应能力受损会损害驾驶能力;
感到焦虑和恐惧时仍可驾车,但是出现严重症状时,病人应当遵循医嘱不要驾车。
8.1.5洞察力和判断力
这些因素在病人处于病情不稳定时和间歇发作期时显得尤其重要,比如病人是否有能力对驾驶及其安全性做出判断。
必须考虑病人的病史,比如病人是否有过突然出现某种症状以至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
8.1.6公共安全风险
陆地交通法第18节,虽然没有涉及安全驾驶能力问题,但要求医务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人不听从医嘱擅自驾驶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必须进行汇报。这里,危害包括对驾驶员之外其他个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
由于背书本身涉及的工作性质,P、V、I或者O类背书持有者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风险,对此必须加以考虑。比如所有这些驾驶背书的持有者在驾驶时会大量接触陌生人群,会面临工作环境带来的压力,或者必须在封闭的环境下与另外一个人接触等等。医生必须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告诫那些可能给他人带来危险的人不要进行这些驾驶背书规定的驾驶活动。
另外建议:由于驾驶时需要精力高度集中,必须告诫某些病人不要在感到焦虑或者抑郁从而注意力下降时驾驶车辆。
8.2严重的慢性精神疾病
第8.1部分给出的诊断标准适用于严重慢性精神疾病患者,这些疾病影响了他们安全驾驶的能力。这些疾病包括:严重的焦虑症或抑郁症、严重的慢性精神分裂及双相障碍。严重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在一段时间内应尽量避免驾驶活动。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焦虑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和双相障碍的患者都不能驾车,此规定只适用于以下的人群:
处于严重精神疾病发病期内的患者,也包括有着规律的发病周期从而不能安全驾驶的患者;
治疗效果不佳或者在治疗延长了数月后仍不配合治疗的患者。这将损害其安全驾驶的能力。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1级或者为6级的驾驶执照和/或D、F、R或W类的驾驶背书,驾驶车辆的总载货车重(GLW)或车辆总重(GCW)低于4500千克时,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如果严重慢性精神疾病导致长时间安全驾驶的能力受损,此类患者不适合驾驶,直到接受了有效的治疗并且度过了一般为6个月的观察期为止。但是,禁止驾驶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治疗效果和复发的可能性。
在允许此类人员恢复驾驶之前必须对他们进行精神病测试。
个人申请或者要求更新等级为2、3、4或者5级驾驶执照和/或P、V、I 或O类驾驶背书,适用以下医学标准:
营业性驾驶,较之私人驾驶活动会给驾驶者带来额外的压力,比如日程安排会非常紧凑,需要驾驶更长的时间或需要与公众接触等等。患有任何严重慢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在一般为12个月的时期内不能驾驶车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禁止驾驶期会大大缩短,具体如下:一段时间内病情稳定,没有出现症状;精神病医生出具了充分有利的相关证明;疾病复发的可能性很小;没有后遗症。
建议给患者的禁止驾驶期不超过9个月,但是医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与首席医疗顾问讨论此事,向其描述患者的具体情况,包括患者可能从事的是何种营业性驾驶活动以及对患者的诊断结果。
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
只有少数患有精神疾病或出现自杀倾向的患者受到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的约束。该法的实质是帮助患者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都能在继续参加日常活动的同时接受治疗。根据此法,患者可以驾车,除非出现了以下情形:
主治医生认定患者不适合驾车,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建议其不要驾车,或在一段时间内不要驾车;或者患者已入院治疗或者成为特殊病人。
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见附录2)适用于必须强制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或特殊病人(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案对此给出了定义)。
第19节对“医院负责人”和“区域精神健康署署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医院负责人
如果患者受到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的约束,医院负责人必须将此事通知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或其代表。
区域精神健康署署长(DAMHS)
区域精神健康署署长可采取一系列的行动,具体取决于患者的情况及其持有的驾照类别。
附录7中的流程图A和流程图B描述了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针对两大类的驾驶执照和驾驶背书所规定的程序。
10.杂症
表格摘要
以下表格是对本节内容的总结。任何个人要想继续驾驶必须参加的测试,在此没有进行描述。医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节中描述的所有准则,而不能只参考本表格。
医务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因素
检查个人是否适合驾驶的目的为:驾驶员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恰当地使用车辆;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驾驶员给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的危险。
除了本章中所描述的准则外,医务工作人员在评定个人是否适合驾驶时,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个人安全驾驶的能力——比如,对某些人而言治疗效果不理想,所以在接受治疗后他们仍不能驾车,而某一些患有同样疾病的人因为治疗效果理想可以继续驾车;
驾驶员突然失控可能导致严重的车祸——比如,存在某些可能使驾驶者突然失去驾驶能力的因素;
驾驶执照的类别以及驾驶的种类——如果驾驶车辆出于营业性目的,驾驶员在一周的所有工作时间都会呆在车上,车辆重量可能超过25吨或者载有乘客。此类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会使许多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药物治疗——遵循医嘱服药后可能会产生的药物反应对安全驾驶能力的影响;
驾驶员驾车事故历史记录(在知晓的情况下考虑)——如果在过去的驾驶过程中发生过交通事故,且与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有关,则有必要限制该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得知车祸与驾驶员健康状况有关,必须将此事向LTSA汇报;如果此人的疾病没有治愈而有可能继续驾车,LTSA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参考第1.4节);
同时患有多种病症——如果驾驶员患有多种病症,必须确定这些疾病综合起来是否会给驾驶带来影响。
医务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个人置驾驶的禁令于不顾仍然继续驾驶,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将此事通知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通过医疗咨询办公室)(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见本文第1.4节)。
在进行医学检查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从医学的角度来确定某人是否适合驾驶。
1998年陆地交通法的第18节也规定,任何在18节规定下提供善意通知的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注册验光师,将不会因为在通知中披露了任何有关个人医疗信息而承担民事或者职业责任。
如何面对不适合驾驶者
多数人只需暂时中止驾驶行为,医生与病人通过协商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果中止时间较长,建议医师同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通知患者,同时建议医生告诉患者下次复检的时间。如果怀疑病人不顾医嘱继续驾车,根据陆地交通法第18部分的规定,医生在法律上有义务通知LTSA署长(见第1.4部分)。
当准则可能不适合某个人时
由于某些病症的显现程度不同,人们认为准则不可能对所有人都适用。因此一旦发生此种情况,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就不必拘泥于准则,仍可以给个人发放或更新驾照,包括发放附有限制条件的驾驶执照,比如要求驾驶执照的持有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医生认为提供的建议不适合某人,欢迎他写信给首席医学顾问说明具体情况。总的原则是,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出于营业性目的,并且/或可能出现驾驶员由于突然失去知觉或控制车辆的能力的情形,必须出具有利的专家报告。本文在合适的时候会给出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及其代表可能加以考虑的各种具体情形。
引言
很多病症会使驾驶者安全的能力受损。本部分涉及的是其他准则没有涵盖的杂症。
10.6智力障碍
各种驾照等级和/或背书类别
总体而言,如果达到所有要求,比如通过了理论考试和实地驾驶测试获得了驾驶执照,智力障碍患者驾驶并不受到任何限制。但是如果此类驾驶者的健康状况发生了变化,比如患上了一种影响运动机能的疾病,加之他们原本存在的智障问题,从而他们安全驾驶的能力可能受到了损害,此时就必须重新考虑他们是否适合继续驾车。
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精神测试,处理紧急状况需要驾驶员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对此也可进行测试。
遇到个人在获得某种驾照和/或驾驶背书后出现智力障碍的情况,请参考第2节中有关神经性疾病的规定。
14.暂时驾驶能力受损
本指南中有许多部分涉及暂时驾驶能力受损。此处涉及的是暂时驾驶能力受损从而必须暂停驾驶(比如几天)的情形,比如踝关节受伤驾驶者不能使用离合器。
如果患者在几天或几周内不能从事驾驶活动,医生必须通知患者。医生通过与患者协商就能使患者暂停驾驶活动。
暂时性损害举例以下:
运动机能——比如,四肢暂时受伤可能导致驾车困难;
视力——视力暂时受损,比如服用了某种特殊药物;
肌肉协调能力——肌肉协调能力下降,比如四肢多处受伤;
注意力——一段时间内驾驶者注意力无法集中,比如身体感到剧烈疼痛;
判断力——驾驶者判断力不佳,对其安全驾驶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没有遵照医嘱服药从而出现判断力下降。
附录1
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
医生和验光师必须向主任提交证明患者驾驶能力不足的医学报告——
(1)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情况:注册医务工作人员或注册验光师为驾照持有者进行诊断或提供咨询后认为:
(a)由于驾照持有者的精神和身体存在疾病,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该持有者——
(i)不能驾驶某类或某几类机动车辆,或
(ii)鉴于其精神和身体状况,驾驶活动受到应有的限制。
(b)该驾照持有者可以驾驶机动车辆。
(2)如果适用本部分法律,注册医务工作人员和注册验光师必须尽快根据第(1)(a)条的规定给出书面意见并说明原因。
(3)如果注册医务工作人员或注册验光师按照第(2)条规定出于善意发出通知,若此类通知泄露了患者的医疗信息,相关人员无须承担任何民事或职业责任。
(4)1980年证据修正案第32、33部分的规定不适用基于本法发出的通知。
附录2
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
若个人受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限制,其所持有的驾驶执照在以下情形下必须停止使用:
(1)受强制入院接受治疗指令约束,或者根据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成为了特殊病人:
(a)驾驶执照持有者出现以上情况,其接收医院或看管医院的负责人必须通知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并且
(b)驾驶执照的持有者接到强制入院接受治疗指令,或者成为特殊病人后,其驾照停止使用。
(2)第(1)条中涉及的驾照持有者,其驾照的保管人,在驾照持有者所在医院的负责人的要求下,必须将驾照移交给该负责人;然后该医院负责人必须把执照移交给所在地区的精神健康署署长。
(3)精神健康署署长必须保管根据此法律收到的驾驶执照,直到本法不再适用为止,然后:
(a)如果此驾驶执照涉及营业性的驾驶活动,请将其移交给陆地交通署长,或者
(b)在其他情形下,把执照归还给持有者本人或第(2)条提到的原保管人。
(4)如果个人不再符合第(1)条的规定,并且其临床主治医生认为其不应该持有驾驶执照,该主治医生必须将此意见通知所在地区的精神健康署署长,然后该署长必须向陆地交通署署长提交一份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同时移交驾驶执照(如果由他或她保管时)。该驾照无效,除非根据第(5)条规定归还给了原持有人。
(5)第(4)条涉及的个人可以向陆地交通署署长申请要求归还其原有驾驶执照,该署长在确定该申请人有驾驶能力后必须归还其执照。
(6)第(1)条涉及的个人,若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第31、50和52部分中任何一部分允许其请假离开医院,临床主治医生必须出于自己意愿,以书面形式证明此人有驾驶能力:
此种情况下,第(1)(b)条规定不再适用,如果驾驶执照由所在地区的精神健康署署长保管,必须由其归还给原持有人。
(7)在第(3)(a)条规定适用的各种情况下,如果驾驶执照原持有人不再受到本法的约束,陆地交通署署长必须在确定持有者持有驾照的合法性后尽快将驾照归还给原持有人或第(2)条规定中的原保管人。
附录3
驾照等级和背书类型
表B
表C:驾照背书种类
附录4
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规定的个人通知信范例
日期:________
北帕默斯顿市
专用邮袋
皇后大街53—75号
交通登记中心
陆地交通署署长
首席医疗顾问
亲爱的首席医疗顾问:
本通知信遵照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规定给出。
按照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8节对我的义务所做的规定,我特此写信向你报告:我有一位患者,虽然我劝告其停止驾驶或者通知其驾驶活动必须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进行,但是我认为该患者并没有听从我的劝告,其坚持继续驾驶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患者的详细情况:
全名:
地址:
有效通讯地址:
出生日期:
我之所以将此事通知陆地交通署署长是基于以下原因:
(请说明该患者的病情,给道路安全带来的潜在危险,以及其他更多导致你发出此次通知的背景因素,比如该患者声称将继续驾驶,有人亲眼目睹其有驾驶行为,或者其不遵循医嘱。)
(如果合适的话,个别情况下需有专家的测评报告。)我认为有必要对此事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建议
___________
签名
姓名和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5
路标测试
如果怀疑某人出现健忘或失忆症状,你可对此人进行一次简单的有关普通交通标志的测试,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对不能顺利通过此测试或者不能较快给出答案的人,必须作进一步的测评。
参考答案:
1.前面有T形路口:减速,意味着车辆必须左转或右转,根据规定为其他车辆让路。
2.前面急转弯:减速,不要抄近路。
3.前面为人行横道:减速,注意是否有行人通过,必要时停车。
4.前面为环形路口:选择左转或右转的正确位置,或者直接通过。减速,根据规定为其他车辆让路。
5.前面路面狭窄:减速,扫视前方车流,靠左行驶。
6.前面有铁路口:减速,注意是否有列车通过,必要时停车。
附录6
根据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制订的通知信范例
本通知信根据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制定。
日期:____________
北帕默斯顿市
专用邮袋
皇后大街53—75号
交通登记中心
陆地交通署署长抄送相关文件
首席医疗顾问
亲爱的首席医疗顾问:
患者具体信息:
全名:____________
有效通讯地址: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驾照编号:____________
所持驾照类别(如知道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对我的义务所做的规定,我特此写信向你报告我有这样一位患者:
入院和接受特殊治疗的新指令
接到强制入院接受治疗指令,或者根据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成为特殊病人:该指令生效时期为________,估计于________对其再次进行审核。
暂时解除对患者采取的强制行为或给与其特殊假期
________,根据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有关规定,不再受强制入院治疗指令的限制,也不再作为特殊病人接受治疗,原因是:________。
________,请特假并假期延长,开始日期为:________
当患者摆脱强制接受治疗状况或在特假期间时:
我认为该患者:
□适合驾驶私人汽车
□不适合驾驶私人汽车,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禁令在下次审核之前一直有效,下次审核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此次审核后认为患者不适合驾驶私人汽车,必须把下次审核的具体时间通知位于北帕默斯顿市交通登记中心的医学审核部门。
□适合驾驶营业性车辆(此时必须出具完整的医学证明,根据1998年陆地交通法第19节规定,个人欲重新获得驾驶营业性车辆所需驾照或驾驶背书,必须向陆地交通安全署署长申请。)
□如果不适合驾驶营业性车辆,原因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你认为该患者应该接受其他的测评或者对下次审核的时间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时候提出。)
我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测评(或者有对患者病情进行复查)。
签名
姓名和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8
给不适合驾车和需在一定限制条件下驾车的病人的建议信范例
姓名:
地址:
是否适合驾车评估
根据陆地交通管理机构颁布的《是否适合驾驶的医学评估》中制定的准则,作为一名医务工作人员,从医学分析的角度我认为,____________(病 人姓名)适合/不适合驾驶如下的驾照____________(填写驾照等级或背书类别)规定的车辆。
(如果某人停止驾车)你在____________这段时间内不能驾车,之后对此禁令会做重新审核。
(若某人可继续驾车,但是必须受到一定限制)你可以继续驾车,但是必须在以下限制条件下进行:
(比如——由于视力原因,你不能在夜间驾车。)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本次评估的结果,你可以作进一步的咨询。
签名和日期
[1]善意行为指即使出现纰漏,也并非出于任何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行为。
[2]例如,并不要求心脏病学家如本节规定的那样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而只需要进行合适水平的心脏检测就可以了。
[3]总载货车重(GLW)是指一辆交通工具所有载货的重量,或是总重量,包括车身、有效负载、燃料以及司机。它是由交通工具生产厂家根据车辆规格和零部件型号及等级计算出的数字。车辆总重(GCW)指二轮半拖车和/或拖车牵引机的总重量,包括有效负载和燃料。
[4]总载货车重(GLW)是指一辆交通工具所有载货的重量,或是总重量,包括车身、有效负载、燃料以及司机。它是由交通工具生产厂家根据车辆规格和零部件型号及等级计算出的数字。车辆总重(GCW)指二轮半拖车和/或拖车牵引机的总重量,包括有效负载和燃料。
[5]具体做法是写信给首席医学顾问,说明驾驶者将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双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