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排烟风量
2025年09月27日
11.4.2 排烟风量
1.排烟风量的确定
在机械排烟方式中,担负1个防烟分区时,单位排烟风量规定为60m3/(h·m2),单台排烟风机的容量不应小于7200m3/h;担负2个防烟分区时,单位排烟风量规定为120m3/(h·m2),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由于排烟分区的最大面积为500m2,因此其分区的最大风量也就为60000m3/h。
考虑到排烟风量从风道或其他排烟口的泄漏,最好留有一定富余量。但是,富余量过大也没有必要。
2.排烟风量的平衡
如果已确定了各排烟分区的排烟风量,那么就必须建立一条与此风量相等的室外空气供给通道。没有补给空气通道的密闭房间的排烟效果不稳定,也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排烟。
同一个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分区大小,对于500m2以下的建筑没作规定,因此任何一个排烟系统中,均有接近500m2的大分区和数十平方米的小分区。这样一来,由于排烟口之间的位置关系不合理,风机即有超负载的危险或有引起压力波动的危险。当2个以上的排烟口同时开启时,即会存在不能完全排烟的排烟口。另外,由于作用在风道内的静压非常低时会引起风道变形,因此希望同一系统的排烟分区面积尽可能相等,每个分区的排烟风量不要差异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