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  低压配电与照明系统负荷划分及供电技术要求

14.1.1 低压配电与照明系统负荷划分及供电技术要求

1.负荷等级

(1)一级负荷 一级负荷包括集中不间断电源(UPS)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机电设备监控系统、防淹门、应急照明、公共区照明、灾害时需正常运行的自动扶梯、气体灭火、消防泵、废水泵、雨水泵、防火卷帘、组合空调器、事故风机及其阀门等。

(2)二级负荷 二级负荷包括各种集水泵、污水泵、灾害时需停止运行的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设备区和管理区照明、非事故风机及风阀、设备用房的通风空调等。

(3)三级负荷 三级负荷包括建筑公共区及管理用房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广告照明、电开水器、保洁电源、商铺用电等。

2.供电技术要求

一级负荷的供电技术要求从变电所的两段母线上分别引出两路互为备用的独立电源,末段切换,以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应急及疏散照明另增设蓄电池装置作为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90min的供电要求。二级负荷的供电技术要求从一、二级负荷母线馈出单回路电源至设备。三级负荷的供电技术要求从一、二级负荷母线馈出单回路电源至设备,当一、二级负荷母线的两段母线中的一段供电发生故障时,负荷予以切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