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著 录
家谱著录以下各项:
一、卷数,除著录正文卷数外,另有卷首、卷末或附编者,亦加著录,如“洞庭秦氏宗谱五卷首一卷末一卷”。无卷次者著录作“不分卷”或“一卷”。
二、纂修情况,家谱的修、撰、纂、编、辑,拟、述、重订、续编、重修、续修、补修,增修、几修等词皆依原书著录。
三、纂修人,纂修人一律著录最后一次纂修者。纂修人为二人以下者全部著录;为三人以上者,著录最后一人加“等”字,以示区别。纂修人不可考,则著录作“佚名纂。”纂修人前用圆括号加冠其朝代。朝代不可考者用(无考)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纂修者,纂修人前不冠朝代。
四、纂修时间和版本,纂修时间与刻本时间相隔五年以下者,只著录版本时间;相距五年以上者,须注明纂修时间。如“重刻明修王氏世谱,(明)王胤玉纂。明崇祯末年纂,民国十四年铅印本”。
版本时间的著录,有书名页者,从书名页之刊竣年代;无书名页者,从序跋之最晚年代或凡例、署端(题写书名)年代,要用圆括号注明。如“萧山西河单氏家谱十六卷,(民国)单世基编,民国十一年木活字本(序)”。以上各处皆无年代者,于备注项下注明记事所止年代。版本项应注明是稿本、木刻本、铜字本、石印本、铅印本、影印本、油印本、复印本、抄本、丛书本或现代的电子版本。
五、家谱收录范围:
1.本谱主要收录家族图腾、源流、世系考、世系图、表等。
2.记述家族人物言行,如世德录、先行录、先世事略等。
3.汇辑家族家规、族规、赡族录等。
4.辑录家族诗、文、著述。如清芬录、诵芬咏烈编、世珍集等。
5.艺文录主要记录家族遗闻逸事,如旧闻录、旧德述闻、故实等。
6.记载家族祠墓义庄的,如祠考、墓图、田产录等。
7.藏书单位,每书各版本下印制多少册,一一登录收藏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
8.备注,凡多次纂修之谱,注明首次修撰的时间,此外,凡书名有异者,书中有重要附录者,刻本或抄本中有后人增纂、批注等内容者,藏书之残缺情况,书中地名隶于某县,古地名,今地名等其它需要说明事由皆入著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