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作为从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自生自发的两个典型创新型司法制度,引起了实务部门、诉讼法学界乃至新闻媒体少有的持续性热烈关注,报纸杂志为此刊发了大量颇有价值的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章,[1]一些实践部门和学术机构也以其为主题或专题召开了不少经验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2]
从知识生产的动因看,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程度上实是因为学者们潜在地意识到了二者在中国尚属新现象、新事物,并在总体面目上可能与传统理想的刑事司法形象有所不同。不过遗憾的是,综观学界的相关研究,除了极个别例外,[3]绝大部分论者都规限于暂缓起诉或刑事和解这两个创新型制度本身,倾向于单个的考察各自的理论基础,分析利弊得失,并从比较法上探寻各自的完善路径,而未能从与传统刑事司法进行整体比较这一思路展开追究与澄清。
在笔者看来,学界在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所遵循的上述理路,难以从宏观上深层次把握二者的整体特征及其理论价值,并且很可能被人贴上对策论乃至西方中心主义的标签,从而显得理论深度不够且不具中国气派。有鉴于此,本章将采取一种稍微不同于学界惯常采用的视角,将暂缓起诉与刑事和解结合起来,从整体上考察暂缓起诉、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实践,总结二者的共同特征,并将之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基本形象进行比较和分析。(https://www.daowen.com)
遵循上述整体性进路,笔者经由仔细考察,发现近年来从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生发出的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强烈的积极回应社会具体愿望与需求的特征,并在整体上和宏观上对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理论构成了实质性挑战,意味着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形态——回应型刑事司法在中国的萌芽。更重要的是,以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为代表的回应型刑事司法,能够解决大量中国的现实难题,并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因此应当成为未来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特别是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尚未形成,以及一个摒弃了组织理性并具备公共理性的司法系统尚未成为现实,因此其在短时间内获得长足发展的现实社会空间可能较为有限。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秉承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4]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思路和笔者以往的研究体会,[5]本章将从中国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的实践出发展开分析。以此为前提,在结构安排上,笔者在下文将首先描述中国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面貌和实践模式;然后概括它们的整体特征并与传统的理想刑事司法进行比较,指出这两个创新型制度的实践实际上意味着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形态即回应型刑事司法在中国的萌芽;接着分析回应型刑事司法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正当性与现实可能性,指出其成为未来中国刑事司法发展方向的可能性及其限度;最后对全文的观点作一小结,并结合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对全文作一简短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