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引言

审判委员会是法定的中国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是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的制度。但是一直以来,审判委员会被认为是中国特色乃至特有的存在,学界曾围绕其存废争论不休。[1]近年来,存废论争有所缓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成为主流意见,但是理论界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审判委员会改革,[2]至今仍未有系统性完善方案。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从1998年的“一五”纲要到2015年的“四五”纲要一直在要求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甚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都专门提及要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然而相关改革迄今还在试点和总结各地经验,改革延续时间跨度之长,实属罕见。

审判委员会改革完善如此多艰,可能与中国司法制度所遭遇的体系性困境有关(中国法院、法官所在语境的高度复杂性等),从系统论角度观之,这种体系性困境一日不改变,审判委员会作为一个技术性制度配置,其单一的改革确乎很难设计并取得实质性效果。不过,基于唯物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关系,尤其基于理论于实践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从理论角度来看,审判委员会研究和改革之所以长期蹒跚不前,可能还与审判委员会理论研究对一些基础问题的关照不足有关。(https://www.daowen.com)

为此,笔者对既有审判委员会的相关研究成果做了详细的梳理,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审判委员会几乎完全被学界未加反思地认为是中国特色乃至特有的制度,如苏力、龙宗智、虞政平等均认为审判委员会乃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并在此认知状态下展开存废之争或提供改革建言;[3]但是在比较法研究极为繁荣的中国,与审判委员会相关的比较法考察竟然几乎阙如;同时,审判委员会的中国特色究竟在何处,学界亦未有过认真细致的探讨和回答。然而在笔者看来,审判委员会究竟是不是中国特色(特有)、特色在何处,实在是审判委员会研究最为基础的问题之一,也是审判委员会改革完善应当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因为一旦清楚的回答了这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不仅审判委员会研究可以免去一些无谓的存废争论,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将更有针对性。进而言之,以一种“中国问题、世界眼光”观察,[4]如果审判委员会的某些结构或功能乃是世界通例,其继续存在的论证负担将大大减轻,那么学界和实务部门就可以将主要的精力聚焦于那些审判委员会的中国特色方面,其针对性和效率性也就自不待言了。

有鉴于此,本章将专门讨论审判委员会的中国特色问题,包括审判委员会是否是中国特色(特有),以及其具体的中国特色之处。为此,笔者将采取一种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国审判委员会和欧美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体的比较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侧重于回答审判委员会是否为中国特色(特有)的问题,重点是以功能相似为线索对国外类似制度进行梳理和介绍;另外一部分则侧重于回答审判委员会究竟有何中国特色的问题,重点通过比较和概括中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实践中的独特之处。当然,本研究不会仅限于比较法上的考察和回答,在清楚清理审判委员会是否是中国特色(特有)、究竟有何中国特色之后,笔者还将结合这一清理,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委员会改革做一初步的方向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