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审判委员会研究是中国诉讼法学界一个常青的话题,除了这个话题本身的吸引力之外,恐怕更多的是国家高层以及实务部门反复要求改革推动所致。或许正因为此,学界的研究越来越具有对策性,所聚焦的“中国问题”成色很足,但“世界眼光”则很奇怪地严重缺乏。

笔者不揣简陋,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审判委员会究竟是不是中国特色(特有)、特色在何处这两个学界尚未认真对待的基础问题同时也是改革的前提性问题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指出欧美国家也存在类似审判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因此审判委员会并非完全中国特色或特有;与此同时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在许多方面也的确不同于欧美的类似组织,因此有着诸多中国特色的内容;并据此对中国审判委员会的存废和改革给出了初步的方向性建议。

当然,由于语言以及由此所致的资料限制(特别是德国的资料非常稀少),笔者的比较法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深入,希望本研究能够抛砖引玉,引来更为翔实的、更多国别的比较法考察。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本研究结合比较法考察结论对中国审委会改革所做的几点方向性建议也还比较“框架”,尚需今后再做更加细致的探讨。

(本文删节版刊于《西南面组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8期,系与李欣合作)

【注释】

[1]废除论者,请参见张洪涛:《审判委员会法律组织学解读——兼与苏力教授商榷》,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第46-52页;白迎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谈》,载《前沿》2015年第2期;路昌其:《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5期,页106-109;肖建国、肖建光:《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页60-66;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页387-421。保留论者,请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页363;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页284-302;洪浩、操旭辉:《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实证分析》,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页123-130;王文建:《司法现代化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11期,页106-108。

[2]上世纪80年代关于审委会改革的讨论,请见参见江放:《怎样的案件才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载《法学》1983年第2期,页28-29;周士敏:《试谈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问题》,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页30-32;王祺国:《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审案件之举不妥》,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6期,页78-80。

[3]如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龙宗智:《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虞政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等等。

[4]陈瑞华:《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载《读书》,2004年第1期,页124-131。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9条。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韩苏林:《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页117。

[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韩苏林:《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页94-95。

[8]参见何鸣:《德法两国法院的管理模式及启示》,载《福建法学》2013年第1期,页69-73。

[9]高尚:《德国判例结构特征对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启示》,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3期,页98-103。

[10]FederalRulesofAppellateProcedure,Rule35.En Banc Determination.(https://www.daowen.com)

[11]Committee Notes on Rules—1998 Amendment on Rule 35,see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ap/rule_35.

[12]邵建东、李芬:《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组织及任务》,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1期,页111-124。

[13]邵建东:《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42-43。

[14]邵建东:《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66。

[15]参见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2辑,页384。虽然实质上,中国审判委员会的大部分官员审判经验丰富,参见左卫民:《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页159-173。

[16]Ryan Vacca.Acting Like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The Federal Circuit En Banc[J].Missouri Law Review,Vol.76,p733,2011.

[17]邵建东、李芬:《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组织及任务》,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1期,页111-124。

[18]左卫民:《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页159-173。

[19]朱德宏:《一个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裁判制度运行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页124-128。

[20]参见张洪涛:《审判委员会法律组织学解读——兼与苏力教授商榷》,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页46-52;白迎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谈》,《前沿》2015年第2期;另外秦前红在一篇采访中也认为审委会从应然角度看应当取消,参《审判委员会存废之争态势明朗:保留并改革》,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5-09-22/100854431.html。

[21]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页320-364。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韩苏林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页99、342。

[23]左卫民:《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页159-173。

[2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改革中地方法院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的重置——基于C省审委会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载《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6期,页139-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