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本文从认知角度考察了法官为什么在事实判定中倾向于认可控方案卷的问题。笔者根据有限调研得出的结论是,在学者们已经注意到的诸多制度原因之外,其实还存在着影响法官认可控方案卷的诸多认知因素,具体包括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有罪假设、政法职业认同、对事实可靠性的常识性观点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心态等内容。当然,从实践的无限丰富性来讲,实践中完全可能还存在着其他影响法官认可控方案卷的认知因素。正因为此,本文的考察也就只是一种暂时的安排,需要今后不断地补充与完善。
必须指出的是,笔者清醒地认识到,本文从有限的调研和实地感受中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性,也可能很难推广适用到其他法院。不过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建基于有限调研上的结论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至少可以作为他人比较、参考的资料,或者作为他人研究的基础或靶子,从而推动相关研究的进步。对此,费孝通教授在研究江村农民的生活及其变迁时提及的一段话值得在这里直接引用,他说,“对这样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其他地方进行调查的比较材料。这就是获得真正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14](https://www.daowen.com)
应当说,经过上面的限定,作为一项限定角度探讨原因的小文,本章内容可以说已经基本完工。不过,笔者在这里想要稍稍强调指出的是,这些基于有限调研而发现的诸认知因素表明,要改变法官在事实判定过程中对控方案卷的倾向性,书面证言的运用等相关制度之完善虽然相当重要,[15]但是仅仅完善类似制度可能显得不够,还必须更为广泛的考虑能够改变这些认知倾向的制度和非制度因素。否则,相关制度层面的改革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谓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就可能要么继续存在,要么改头换面地发挥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一点在庭审实质化改革得到重视和大力推进的今天,尤其值得研究和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