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折中裁判”的制度性危害
笔者以往的研究曾经指出,“折中裁判”的存在既与党委政法委、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人、被告人在案件上的目标或利益存在直接关联,也与法院在多重重压下的自保心态存在密切联系。正是法院的自保心态,使得法院在党委政法委、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人、被告人之间“摆平理顺”,并策略性地进行“折中裁判”。[7]为避免重复,本章将“折中裁判”的上述成因作为前提并不再赘述,进而直接讨论“折中裁判”的制度性危害。对于后者,以往学者多注意到其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的侵害,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当特别留意和警惕其所具有的如下制度性危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