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思路

(一)研究思路

本书主要研究股东协议制度在两大法系中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状况,并探讨了股东协议在公司治理和自治中的功能,以对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本书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路径,先界定了相关基础的概念和讨论了基本理论,然后对股东协议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功能进行介绍和讨论。除了绪论和结论外,论文主体部分分为七章:

第一章介绍股东协议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股东协议的涵义、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股东协议进行分类,进而从合同的定义和公司自治规则的角度出发对股东协议的合同属性和公司自治规则的双重属性进行了剖析。

第二章介绍和比较了两大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议制度的立法渊源以及司法情况,其中首先对美国的股东协议制度的形成和立法及司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再介绍了英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协议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然后指出了我国的股东协议制度的立法情况以及前述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议制度的特点及其差异性对构建我国股东协议制度的启示。

第三章讨论了股东协议制度在公司法中存在的理论基础,首先从关于公司本质的理论对股东协议制度形成的影响进行讨论,然后从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中的体现的角度讨论了股东协议制度在公司中形成一种制度的合理性,并且论述了股东平等原则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积极影响。(https://www.daowen.com)

第四章对股东协议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讨论。该章主要结合了英、美、法、德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司法和理论情况,从股东协议制度对公司管理层和对股东之间关系的影响的角度对股东协议制度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最后该章还对股东协议制度在实现公司自治和内部治理方面的功能进行总结,并指出其局限性。

第五章在不同公司类型的背景下来讨论股东协议制度。该章的前半部分讨论了两个和公司类型有关的问题:一是分析了为何在英美法中更多的是在封闭公司的背景下来讨论股东协议制度;二是探讨了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封闭性公司的公司类型变革和股东协议制度之间的关系。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并非像英美法系那样划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而对封闭性公司的立法变革是近些年来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所关注的事项,是否可以利用股东协议制度去实现封闭性公司的闭锁化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该章的后半部分讨论了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和对具有封闭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变革的影响。

第六章对与股东协议效力有关的基本问题、重要问题和特殊问题进行了讨论。该章首先讨论了股东协议的形式要求和可以缔结股东协议的主体范围,然后就股东协议的效力范围、股东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股东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股东协议效力终止的情况、股东协议的公司自治规则效力、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效力的冲突以及股东协议的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该章还对我国大陆地区司法实践中有关股东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建议。

第七章就违反股东协议的法律救济措施进行讨论。该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整体上对违反股东协议可运用的各种法律救济措施进行了论述,并和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救济措施进行比较。其次,在违反股东协议的各种救济措施中,该章有选择性地对强制履行和行为保全措施(假处分)两种救济措施在股东协议纠纷中的运用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最后,对这两种救济措施适用于解决我国大陆地区的股东协议纠纷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